“PHL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

篇1: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8世纪末的英国,当时为了筹措英法之间战争的费用,英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此后几经废立,最终在1842年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专门的税种固定下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作为一个成熟的税种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目前,发达国家中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平均占比在50%左右。其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已经超过50%。作为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其健全的税收立法、严密的税收征管和公民较高的纳税观念在各国中居于前列。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经验,对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加以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比较分析

1.税收制度模式。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综合税收制度模式。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以家庭作为课征单位,采取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纳税的模式。这种税收制度模式的特点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及进行相应的扣除,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确保了税收的公平。但这种模式的征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这种征税方式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观念以及征税机关具备较高的征税水平。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分类,各类所得独立进行纳税。其特点是税收的征管简便,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征收方式不能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的现象。此外采取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也不能有效增强纳税人纳税观念。

2.税率。美国当前采取的是六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共六个档次。且在申报方式上分为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的区间不同。我国目前的工薪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3%、10%、20%、25%、30%、35%、45%共七个档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率分为5%、10%、20%、30%、35%共五个档次。劳务报酬的税率为20%、30%和40%三个档次。稿酬所得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征30%,实际适用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我国对劳动收入所得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型的税率。而对资本和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这就造成了财产和资本性所得的税收负担较轻。劳务报酬所得尽管采取加成进行征收的方式,但是由于采取按次计征的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将所得分解的方式规避税收,降低了其累进程度。

3.扣除标准。

美国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分项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课征模式,将其各种收入综合后,经过两次扣除,减去相应的免税项目后,扣除成本和生计的.费用后,就余额按相应的税率进行课征的模式。这种课征模式能够充分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征税,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对扣除标准结合每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宽免额考虑了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情况,不同的情况宽免额也不相同。费用扣除中包含住房贷款中的利息支出、医疗方面的支出和个人捐赠等方面的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盲人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我国的费用扣除采取综合扣除的方式,尽管征税方式简便易行,但是却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婚姻等相关因素,对生计费用的扣除较为缺乏,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并且扣除的数额相对固定,不能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所得确认。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课税模式,即针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无论哪种类型的收入,都说明纳税人能够达到的相应的福利水准,因此应当包括在内。(2)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包含劳动取得的收入、地租收入、资本红利形式的收入等都应当纳入税基。(3)此种征税方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确保了纳税的公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课征的模式。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仅仅对这11中类型的所得征税,而这11类所得之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因此导致我国此类税种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推定所得等所得还没有进行征税,因而导致损失了较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从资本利得来看,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相关条文,但是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资本利得的内涵有较大的区别,并不包含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从推定所得来看,我国的税法尽管也要求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实物收入征税,但是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实施的具体政策。

5.征管制度。

在征收管理方面,美国的收入署构建了完善的监控收入体系,采取双向进行申报的制度。要求雇主严格履行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同时也应当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建立了健全的税务信息稽核系统,美国的纳税人每人对应一个编号,并且这个编号会伴随纳税人的一生。当进行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交给税务局的相关文书应当对编号进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的支出及收入情况都已经记录在其税收档案中;美国的税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与美国相比,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税务征收部门并没有实现同海关、企业、银行之间的纳税人的信息共享,致使其获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足,同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较弱,造成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

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课征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此种课征模式,首先应当对税基进行拓宽,其次应当对相应的税目进行整合。从应纳税所得的层面来看,属于纳税人主要来源的收入,例如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及租赁取得的所得等应当采取综合课征的方式,采取此种课征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征原则;对于纳税人不经常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等项所得,仍然可以采取比例税率进行课征。实行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符合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状,能够较好地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完善税率结构。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主要是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但是累进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要重视税率的设计。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设置的过高,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地减少。其边际税率设置的较低,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的增多。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一般为3-5级,其对应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也低于我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因此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简化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30%左右为宜,同时将税率的级次由目前的7级缩减为3—5级,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鉴于当前我国当前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实际状况,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适当增大初始档次税率的级距,将初始档次3%的税率对应的上限1500元增加到4000元,采取按年计征的方式,能够避免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3.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是指把家庭作为独立的申报单位,将其在一定时期中所获得的总体收入,减除其所有成员的扣除及免征额后,就其余额进行课征的方式。美国的申报方式主要采取家庭申报的方式,同时兼顾到个人申报,采取此种申报方式,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课征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可以对家庭的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考量,针对不同情况设立相应的扣除标准,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教育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贷款利息支出等项费用,采取此种征税方式可以充分照顾到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确保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4.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相关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项支出从而设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的费用扣除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费用扣除制度。首先应当将目前的按月缴纳税款的方式改为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以简化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通货膨胀的实际状况进行指数化调整,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因通货膨胀受到影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方面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最后,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允许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扣除,以确保税收的公平。

5.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利用计算机实现对纳税人的管理,建立纳税人信息监管系统,实现征税部门与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纳税人信息的共享,以强化对纳税人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状况实施监控,税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推断,进而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设立纳税人税收档案,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在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且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自动归档,确保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准确无误。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构建业务能力强、工作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切实提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篇2: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目划分不够科学

1.税目较为零散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繁多,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对应。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可能促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造成偷税和避税。

2.分类税制调控不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3.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转变。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不能涵盖现阶段所有的个人所得项目,也不能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税率设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形式。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较大,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虽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由九级改为七级,但仍显得比较多,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同时,低税率的级距比较小,这使得本不应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

2.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而对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按照20%的税率征收。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

3.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够均衡。公民通过工资薪金取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取收入以及通过个体经营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但因当前税法中规定的不同所得类型适用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具有类似性质收入的税负不均。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太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受到个人收入、消费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支出费用也会有所差别。

1.费用扣除过于简单,未考虑生计成本。如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每月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未考虑个人住房、养老等因素,未考虑不同家庭结构的差别,如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也未考虑纳税人健康、年龄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均。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未考虑物价因素。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不能适应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上涨的现实情况。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不利于纳税公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不能体现横向公平的要求。

(四)优惠政策不够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较多且不规范,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难以发挥,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1.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多区别对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0类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每一类又有多个具体项目,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和公告中对一些项目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是对同一项目实行差别待遇。如股票转让所得,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的按20%征税,有的按5%、10%征税。这些区别对待造成了税收上的不公平。

2.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当前国家的税收支持方向已向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等方面转变,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却还不完全与之相适应。

(五)纳税申报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绝大多数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过程,纳税意识缺乏,税法遵从度不高。

1.过多依赖代扣代缴。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数据来看,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比平均达60%以上,扣缴单位较好掌控的就征收较到位,而对于其他项目所得,由于其多样化、隐蔽化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而造成征收管理缺位。甚至有的纳税人认为纳税是扣缴单位的事情,税款少缴也应由单位负责,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自行申报弱化。国家税务总局于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进行自行申报。但在征管实践中,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而且需要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申报质量还不够高。

3.中介机构代理作用未能发挥。目前在我国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纳税比较复杂。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代理服务,不仅可以解决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计算复杂和申报繁琐的问题,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六)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征管配套制度,而现行的征收管理方式还不能满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需要。

1.税收征管手段缺乏。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以申报的数据作为税收征管的依据,而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难掌握,对于多处取得收入的渠道更是无从查起,从而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控管。

2.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把查补税款作为重点,以补代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在征管实践中,对已离开原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仅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难度较大。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建立离境清税制度,逃避税者一旦离境,所欠税款很难追缴。

3.涉税数据信息难共享。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缺乏法定的协作制度,对纳税人的财产、消费等信息数据很难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信息数据库的开发还基本是空白,对涉税信息没有进行深入加工及分析,而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中的协税护税主要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还在建立中,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制度还不完善。在资金支付方面,相应的金融配套机制还很缺乏,现金交易比较普遍。税务机关对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状况难以掌握与分辨,个人征税系统的全国联网还未实现。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再将本年度全部所得相加,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平时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终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任务艰巨,面临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兼顾长远与现实的基础上,采取渐进式改革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新的税收制度。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简化调整现有税目

根据各项所得的性质,可将现行税法中的11类所得项目整合为3大类调整后的税目简化为3大类:劳动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资本所得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包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原因在于:一是对劳动所得应推行综合征收改革。劳动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比最大,实行综合征收后,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稳定影响不大。二是对资本所得延续目前分类征收的办法,将来逐步选择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一选择是基于当前国情和征管外部环境,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对资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条件。三是对其他所得适当拓宽征税范围,可以将确定征税的权限适当下放,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应当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

(二)科学设计税率档次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这体现了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趋合理。二是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目前,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5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设计思路如下: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适当拉开税率级距。目前,对工薪所得实行按月征收,其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可以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对劳动所得按年综合计算征收。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目前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可以将目前的7档减为5档,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5%、10%、20%、30%、40%等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税率设计见表3。二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资本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资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资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的2级超额累进税率,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第3至第4级税率对应。具体税率设计见表4。三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其他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由于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不可控性,可以采取中性策略,不必实行加成征收。

(三)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应改变单一费用扣除的方式,根据税目设计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各项扣除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继续保留基础性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可以设定为4000元左右,建议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单独扣除标准,做到内外统一、公平税负。二是资本所得继续采取成本费用扣除的办法,允许纳税人扣除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三是渐进式推进生计扣除的.办法。生计扣除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由于对家庭相关信息掌控的不充分、不及时,目前全面推行生计扣除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来试行这一扣除办法。生计扣除需要考虑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年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四)逐步规范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10大类,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过多的区别对待容易促使纳税人为逃税而进行人为的财务安排,也容易造成国内外居民的税负不公。因此,应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一是取消一般性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普通外籍人员,不应给予比国内公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对普惠制政策可以通过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予以考虑。二是保留特殊照顾的税收优惠。如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烈士家属的所得、政府的特殊补助、下岗再就业取得的所得等,其他税收优惠则应当严格限制。三是制定激励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际惯例,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作出杰贡献的人才,可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确认,将其取得的相关所得确定为免税所得。

(五)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税源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将目前以单位为主的申报主体扩展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申报主体,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如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代码,并用于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缴税信息。结合我国实际,可结合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代码制度,即以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代码。每个公民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此号关联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时掌握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税务机关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中处理,为强化个税征管建立基础。二是强化税源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凡是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各种单位、机构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解缴税款。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普通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其偷逃税款的证据,则将给予惩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个税稽核系统。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信息系统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制度。每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后,利用税收情报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对其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劳动所得付出方和收入方的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六)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中心,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进行情报交换和风险推送。一是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效的国家,基本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进一步强化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和后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二是逐步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加强与国税、银行、工商、房管、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构建实时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涉税信息。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协税护税部门及时提供真实涉税信息的TaxReform税制改革义务,任何部门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涉税协查申请。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三是着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及相应处罚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将纳税人的个人纳税信用与就业、贷款、出入境等进行关联,提高税收违法成本。在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大资产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促使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实时掌控个人涉税信息。同时,从立法层面推进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减少现金使用频率和规模,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的应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信息透明化。

篇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是贯彻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合并与改革,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际税收现状等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诸如课税模式老化、边际税率过高、课税项目划分不清、计征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综合税制、单一税率、以家庭为计税单位、重新界定征税范围、改进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单一税率制

一、 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和税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其中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曾一度被认为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等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问题。那么,我国究竟应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不少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笔者同意选择综合所得税制的观点。因为这种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偶然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综合所得税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在税率的设计上,笔者主张积极尝试单一税率制度。从理论上讲,单一税率制度具有税率单一、消费税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额外负担。首先是税率单一。在单一税率制度下,所有或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按设有一定免征额的单一税率纳税,在免征额之内不征税,超过免征额部分实行单一税率。其次是消费税基。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的税基是由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即消费额来确定的。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指在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免税,仅对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征税,如工薪所得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补助金额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这样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实行单一税率要求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消费或投资的税收优惠,以免使得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西方学者也把单一税率的这种特征称为“整洁的”税率制度。第四,单一税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实行标准扣除、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的投资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这样,纳税人可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作出经营选择,而不必考虑税收因素,有利于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通过提高税收免征额,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够完全免税,可以促进纵向公平。通过普遍纳税,加强监控,减少了寻租、逃税和任意减免税收等行为,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同时通过实行单一税率制还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等弊端,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当然单一税率制也存在调节功能不强等弱点,但瑕不掩玉,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单一税率制将在不久的税收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从世界各国所得税实践看,单一税率制改革如燎原之势,波及范围很广,效果明显。俄罗斯自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了改革,以13%的单一税率代替了原有的12%、20%、30%的三档累进税率。此外,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如博彩收入等)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置了标准扣除额,20改革后,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547亿卢布,比上年增长46%。1~5月,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再如牙买加,1992年,牙政府将标准扣除额从1986年的8580牙买加元提高到14352牙买加元,税率由33.3%降低至25%,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约为5%,单一税率制的改革,培植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牙买加经济的增长。其他如新加坡、加拿大的阿尔伯特省及挪威和中国香港特区等地都实施了或正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单一税率制改革。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俄罗斯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完全可以用单一税率如20%取代原有的累进税率,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也明显带有单一税率制的性质,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因此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人均每月800元左右为宜。因为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深入人心,只不过考虑的是家庭每月人均。另外,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税同时,还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允许个人及家庭的医疗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允许纳税人为其子女支付的学费及纳税人助学贷款还贷本息在税前扣除。家庭的医疗费用应包括纳税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扣除时要以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作为扣除依据。鉴于我国税法中未考虑将家中赡养人口费用进行扣除,同时,因实际操作主观成分较大,建议可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暂不作为费用扣除因素对待;另一方面可采取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的做法。这样,既能做到税负公平,又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更趋合理。同时,通过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也能达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定目的。 四、重新界定应纳税所得范围

如前所述,个人所得既有劳动性所得,又有资本性所得。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劳动性所得。从当前国际税收学界对征税所得的不同看法分析,倾向于以纯资产增加学说即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作为其课税依据,这一学说纯粹从货币价值增加角度着眼,不问来源是否具有规则性,不仅反复连续发生的工薪、利息等收益购成所得,临时性、偶然性、恩惠性所得也包括在征税所得之中。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又一重点应是重新界定应税所得的范围。针对我国目前有不少个人拥有大量的资本性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等现实,应在原有所得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几项所得:(1)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增加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证券交易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2)附加福利所得。除了以上应税所得外,我国应税所得还包括个人收入之外的福利

,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据国家统计局估计,这些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些福利收入构成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户中的高收入部分及某些可能产生避税问题的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性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

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征税项目方式,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但实际执行时,各种收入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税和逃税。不明确列举免税项目,意味着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之间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

建议将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方法,即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这种办法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常用的,既可以避免解释不清,又可防止少报收入造成偷税和逃税。

五、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金相挂钩,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为了消除纳税人对所得税款用途的疑虑,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

六、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依据我国国情,单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很难从根本上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着手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以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调节体系,对个人生前的收入、储蓄利息、消费、积累及个人死后的财产进行多层次多环节的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七、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将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相应加强直接税诸如个人所得税在税种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WTO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影响,特别是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居民标准的确定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等等。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我们要制定出既能体现税收国际化,又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经济发展,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参考文献

(1) 杨崇春《有关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年第9期。

(2)吴小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论文

篇4:浅论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征收适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里“适度”的权衡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实现的,后者是税收的第一任务,考虑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税率不能过低。(2)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以不分红的手段来延期纳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纠正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与其税率成正比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之一。(3)来自于企业所得的累积税负应与其它类型所得的税负大体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又不能过高。由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较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的增加和税负分配的合理化,则这种均衡的实现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 (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来自于企业利润的个人所得只涉及货币形式的所得,导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种以实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税情况的发生。针对类似的情况,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内部消费”的概念,认为这种“企业内部消费”实际上同个人的货币收入一样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福利,因此应当对其征税。与之相对应,还提出了“家庭内部生产”,认为以家庭内部生产来替代直接的购买,免去了商品生产所导致的税收,因而,也应当对其征税。笔者以为,“企业内部消费”行为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并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将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内部消费”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机关、事业性单位等存在的类似现象也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在“家庭内部生产”是否应当列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会传统外还包括难于精确计算和征税成本过高。

(三)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并作生计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比例税的形式计征,对于不同的股东采取相同的税率必然使其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个人所得税阶段进行综合课税并进行生计扣除可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到一部分实际收入并不高的股东的利益,使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得以强化,从而缩小调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

①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由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在税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

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张志超编著《现代财政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版。

(3) 沈玉平著《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中国税务出版社年版。

(4)(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

(6)齐中熙《“个税”调整 箭在弦上》,《望》20第36期。

①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②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

篇5:金融业税制论文

金融业税制论文

一、我国现行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偏高

1.流转税负担。用来分析和评价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作用的其中一个税种就是流转税。然而,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在于,无论企业有无利润,都需要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的流转税。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体系恰恰是以流转税作为重点税种。目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业流转税中的主体税负。尽管1994年以来我国的营业税历经数次改革,但目前金融业流转税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已经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税负偏高。

①营业税。对于金融业来说,营业税还是其纳税的主要税种。从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起,将原有的8%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为止下调到5%。但下调后的营业税税率还是要高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的税率,尤其是同样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率3%征收税率。这样就导致金融银行保险业的税负要比邮政储蓄的税负高很多。

②印花税。对金融行业所拥有的资产也要收取相应的印花税。尽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比较低,但也会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国家,采取的大多都是减少营业税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税率的相关税种,以此来减少对其国内金融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实施营业税制,而对工商、制造等行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因此流转税制并未统一。我国对提供劳务的'企业以收取营业税为主,对销售货物企业以收取增值税为主。而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活动需缴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所购进的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税是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负担

(1)我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企业的征收税率为25%。对于我国的金融企业来说也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缴纳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证券交易征税也是按照统一的普遍所得来征收。虽然我国的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罗斯、新加坡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对运输和邮政等企业单位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实施,但实际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相同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率在金融业方面反映较高。

(2)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限制比较多。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来看,对于一些支出的项目的规定还过于严格。比如:对于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规定对坏账准备资产的期末余额以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计提,对这部分计提的资金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减除。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坏账核销来说符合规定的部分,应该先冲减已经扣除过的坏账准备金,也就是之前计提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是允许其对不能被冲减掉的部分来扣除的。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对于这部分坏账核销来说,若能及时地进行核销,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抗风险的能力。必须在逾期满三年才可以计入呆滞贷款,即作为坏账来进行核销。这样的规定在操作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如果钱款收回,而且这一部分已经冲销,就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制不合理

1.金融税制覆盖面窄。

(1)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并没有将部分金融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往来业务或者收益纳入到征税范围中。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进步,金融范围内的一些业务如:银行之间相同体系内的联合性质的合作、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以及所需要资金流动的业务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领域还未将该部分资金流动加入到其范围之内,所以金融业的相关企业就有了一定的空间来避税。

(2)对于一些金融企业中进行租赁业务的公司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应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未享受其应有的政策,比如一些进行融资租赁类的企业其具备投资性质;如果企业想要对不动产进行再次回租,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的重复操作也加大了税收负担。

2.金融税制重复征税严重。严重的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税制不合理。不但体现在依据全部营业额来收取营业税出现的两次收取税费所产生的税收压力,而且还体现在:

(1)再次对不动产进行回租的企业需要缴纳两次营业税;

(2)金融类企业在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在股东以其他形式获得利润分配时,其个人所得税还应由其利润获得者缴纳。同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及薪金工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对个人又一次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的金融类的企业双重税收包袱多数由这些重复性的征税引起,与此同时,这也使我国企业的革新及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税制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营业税的税制来看,在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上,每个国家都会对相关业务进行扶持,然而在我们国家,对该项新型业务所进行的扶持优惠政策基本属于欠缺项目。从而导致了中国在金融产业的离岸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税制改革

(一)稳定税负

1.降低营业税税负。在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当中,还应进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税率,比如营业税,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我国金融行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业上的竞争力,使其能够达到与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税率一致的标准。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对金融业之间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统一性的税收政策,提高银行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利于对偷逃税款的漏洞进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内资与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3.调整金融租赁业营业税政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相应改变和革新,例如针对回租行业的相关特点,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改变,以使其重复性征税的局面得到改善;针对那些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租赁业务且具备投资性质的企业,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时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我国可以在相应的税种中(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确立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涉税的税目。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具体的征税对象、税率、适用税目、计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价差收益进行征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证券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存在,税收的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应选择适当时机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收取。

3.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化相关税率。,我国已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了全国,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也于1月1日被正式纳入了范畴。这样看来,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已渐行渐近。要适时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各方面的影响,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制定全面细化的实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的政策出台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对正式实施之后的跟踪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加强税收征管。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纳税现状是税收负担严重,如果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就要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案执行:

(1)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2)加强金融类行业所得税相关税前的扣除项目的管理;

(3)加强金融类行业计税收入的管理;

(4)加强中国对金融类行业在网络交易当中征收税费时所生成的征收管理体系的建设,控制国家金融行业税收的流失等。

篇6:房地产税制论文

房地产税制论文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税收调控政策。新加坡政府为控制高房价,对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地产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借鉴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对象范围广

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相应税种,且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收较高的税收能够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同时鼓励住房人购买小面积房屋。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由于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广、税源稳定,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统一,有独立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应税收也会增加,起到自动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观、公正。税率设置层次丰富,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购买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积住房者纳税更少,高收入者、购买投资性住房者、“豪宅”购买者等纳税更多。

(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增强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财产管理处和财产评估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等。

(四)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德国对自有自住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新加坡对自住型房地产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目标不明确

我国房地产税种类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不协调。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

一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蓬勃发展,一些单位、个人到农村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合理避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二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个人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对个人自住房地产不征收,导致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等。

(三)保有环节税负轻,流转环节税负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经营性用房免征使用税。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这种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速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与房地产价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正式落实,不利于房地产税相关税种设置,同时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无法满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使房地产税逐步

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国家、集体、个人拥有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农用土地、农村房地产、城镇居民房地产以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房地产税是一项稳定的税源,应通过扩大税源基础,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二)简化房地产税种,防止重复征税,重点培育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合理分配不动产税种在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中的设置,降低转让环节的税收,提高土地流动性,刺激土地供给增加,重视不动产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通过增加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可以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环节税收征收;二是对契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购房类型的征税标准;三是扩大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范围,对个人自住型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灵活设计房地产税率

科学合理选择房地产税基,有效消除房地产税收不公现象。一是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每年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一次评估,避免以房地产原值征税带来的不公问题;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租金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以更好地体现房地产升值因素。在房地产税率设计上,可以采取累进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调节税率的权利,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居民购买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自主调节税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

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尚未执行,房地产市场存在私下交易而未进行登记的现象,不利于税务部门掌握房地产税源信息。因此,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对土地、房屋产权信息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同时,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评估价值是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要制定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设立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培养房地产评估专业人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提高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篇7:中美家庭教育论文

中美家庭教育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在外来教育的冲击和影响下,弊端日渐显露,家庭教育改革刻不容缓。本文试图通过对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的相关方面进行比较并对所形成差别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为家庭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家庭;教育;比较

一、引言

现今,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竞争归根结底,是不同国家之间人才的竞争。正如我们所知,家庭是孩子成才的起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才的竞争也是家庭教育能力的竞争。随着我国的经济,政治,教育等领域的不断开放,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在外来教育的冲击和影响下,弊端日渐显露,因此,家庭教育改革刻不容缓。

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存在于人类有史以来的所有社会中,不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从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直到我们独立,我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和父母一起度过的。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青少年担负着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期望,是整个未来世界的主人。父母是否教育自己的孩子以及是否关心孩子的发展方向,都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古至今,许多思想家都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一个能够管理一个国家和世界的人一定是一个受过良好的教育而且能成功地支撑起自己家庭的人。”正如中国儒家学说所论述的,家庭教育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所以每一个人都要把国家兴亡和教育联系在一起。英国思想家JohnLocke认为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教育的起点,也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三、家庭教育成效的比较

美国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参与了家庭事务,他们逐渐就拥有了市场经济思维,十八岁之后他们就独立于父母生活。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靠做兼职挣钱来支付他们额外的开支。从那些实践活动中,他们积累了许多促销方面的管理经验以及如何与顾客交流,知道了金钱的来之不易,逐渐养成了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在中国,孩子们是家庭的中心。孩子们养成了许多坏习惯,正如中国的一句常言所说的“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虽然在考试分数方面中国孩子比美国孩子做得好一些,但是中国的孩子,被动地处理问题,依赖他人,社交能力差,责任感差。这些性格特点从大体上而言,与我们国家的“应试教育”有关。

四、家庭教育进程的比较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家庭教育仍然是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就像学校教育,它有自己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1.教育目的的比较

美国家庭教育的目的是让孩子们适应多样化的环境,教孩子们如何在社会上独立生存。这种期望不是那么的高。它不是无形的幻想,而是实际存在的,容易把握的。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实现他们自身的价值而不是追求高文凭,令人羡慕的职业之类的物质方面的收获。另外,在这个目的的支配下,孩子们也提升了自我决定意识和自信能力。与美国相比,中国家庭更趋向于把孩子培养成材,希望他们有前途,过上稳定,舒适的生活。家长望子成龙,对孩子唯一的要求就是要他们集中精力于学业方面的学习,还有孩子一点都不感兴趣的艺术培训。最终,创造性被制约,这个上天赐予的天赋被扼杀在摇篮里。

2.教育内容的比较

美国家庭教育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它注重孩子们在体格,认知,语言,情操方面的协调发展。例如,当家长去图书馆的时候,他们喜欢带上孩子,刺激孩子对新事物的求知欲。让孩子们接受环境的熏陶。在情操方面,他们引导孩子认知音乐,油画,舞蹈,文化,跟他们一起去博物馆,文化展览馆,鼓励他们参加创造性的活动,使他们感受自然,发现奥秘。

虽然中国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划分为四个方面:德育、智育、体育和美学,但是当孩子们到了上学年龄,智力却处于压倒一切的位置。在体育方面,父母总是更关注孩子成长所需要的营养,不让孩子遭遇疾病,危险。在智力方面,他们买很多有教育价值的书,然后教他们读书,写字以及算术技巧。当孩子们开始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父母又趋向于检查孩子的家庭作业,买大量的课外练习册以帮助他们在考试中取得好的分数。在审美观方面,越来越多的父母已经意识到特殊技能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一窝蜂似地把儿子,女儿送到画画班,舞蹈学校或者请家教教孩子学乐器。一方面,这种做法忽视了孩子们的兴趣爱好;另一方面,这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开支。下面的事实可以说明这两个国家对智力的不同理解。当孩子们回到家了,中国的父母总是问:“你今天认真听老师讲的内容了吗?”或“你今天得了多少分啦?”然而,美国家长问的是:“你今天在学校问了老师什么问题呀?”或“今天的课有趣吗?”

3.教育方式的比较

在美国民主的教育方式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孩子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家庭事务。父母鼓励孩子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允许他们不接受自己说的东西而保持自己的理解。父母是孩子的朋友,能和孩子平等地交流,不仅仅是向孩子学习一些东西,而且还对此感到自豪。孩子们的隐私也完全受到保护,不经允许家长不会进入孩子的房间,他们也没有权利去干涉孩子们的社交活动。

在中国,孩子们几乎没有发言权。家长认为家庭事务是大人的事。孩子们应该做的就是遵从家规,顺从于父母的意愿。家长似乎是家庭中的权威,于是代沟也易于产生。孩子总是感觉父母不可理解。在家长和孩子之间存在很多交流障碍,家长把一切都归结于社会环境与孩子成长之间日益增长的复杂化。根据福州教育学院心理健康委员会对1664个学生家庭的调查数据,偶然的交流占31.4%,有意的交流占2.7%。孩子上一二年级的家庭占77%,孩子上三四年级的家庭占60%,孩子上五,六年级的家庭占的比例不到50%。

这份调查也证明了许多家长与孩子交流感到很焦虑这个事实。其中,46.1%的家长认为他们的孩子更成熟了,14.2%的家长认为很无助,13.2%的家长认为他们无言,6%的家长认为很难跟孩子交流,61.4%的家长感到很安心、舒适、高兴。这对发展孩子的好习惯、性格、青春期健康心理都很不好。孩子们的自由总受到家长的侵犯。例如,他们的书包、日记总是被父母搜查。

五、产生不同家庭教育的原因分析

同样是在现代社会,同样是十分关注家庭教育,为何这两个国家仍然会出现上面所提到的显著的特征呢?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个原因:

1.这两个国家的历史背景

美国被认为是一个有着广阔的地域却简短历史的国家,的确,它只是一个移民国家。在过去的`四个世纪里,大约五千万人移居到这个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移民运动,于是其它国家开玩笑地称它是“融炉”。由于这种多样文化观念的影响,人们能很容易地接受新想法和新文化,把它们融入到自己的文化中,因此,发展的空间相对更大了。

相反地,中国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同时被许多传统和习惯所限制。特别是封建观念已深深地根植于中国人的脑海中,以至于保守的、自闭的想法在文化观念中占大多数。

2.经济体制

美国拥有先进的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更多的机会,更少的生存压力,美国拥有一种比较完善的雇佣体制。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人们不必一生都从事一种职业,由于那些因素,美国人有更广泛的选择工作的余地。在找工作方面他们也很开放。他们的父母认为只要孩子能生存,能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他们的工作都是平等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它有像上海、北京、大连那样的大都市,但有许多人仍处在贫困线上。中国处于一个学历优先的社会,生存压力非常大,人们把所有的生活都寄托在工作上,找工作的范围非常窄。家长认为学习上的成就是找到一份好工作、追求一生稳定的好方法,也是理想生活的必需。因此,他们的教育中心就是孩子们的成就。

3.不同的价值取向

美国人珍视他们自己的个性,价值取向是个人主义,他们注重个人利益,拥护个人发展和自我认识,这就是美国文化的核心。根据这种价值,父母倾向于把孩子和他们自己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孩子的自我价值是建立在父母对自己意愿、兴趣爱好尊重的基础上的。

在中国推崇地是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在中国的哲学中,个人价值服从于整体利益,父母丢弃了自我感,重视孩子的“自我”。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肩负着他们的希望和生活的未来。他们往往为自己的子女设计现在和将来。

4.不同的思维方式

美国人是理性化的。美国家庭用最基本的理性原则对待孩子,培养孩子的义务和其它的社会义务一样。相反,中国人崇尚道德,家教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对孩子的义务是整个家庭而不是社会的。

六、结论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应该改变传统理念,在保持我们优势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注意平等和民主,在教育内容上把知识和实践归于同等位置。我们应该更有助于建立孩子们的自我信任和独立,开发他们的潜能以更适宜于我们传统社会发展的需要。

常言道:“孩子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为了中国更繁荣发展,我们必须尽我们的能力为祖国的花朵提供更好的教育。我们应该从哪里开始呢?肯定要从家庭开始!

参考文献:

[1]李信.中西方文化比较概论[M].航空工业出版社,.

[2]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报刊社,2003.

[3]王恩铭.美国文化和社会[M].航空工业出版社,2003.

篇8:中美煤矿安全比较论文

【摘 要】中国社会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还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虽然近几年国家开始使用了一些其他能源,也对一些以煤炭为主的企业进行了调整或停业,但是煤炭的使用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就煤矿生产而言仍然是一个高危行业,虽然现在的煤矿生产安全比以前有了很的提高,生产环境也有很大的改善,但是每年的矿难事故还是时有发生。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和美国相比。

【关键词】煤炭行业;矿难分析;百万吨死亡率

篇9:中美煤矿安全比较论文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记录不容乐观。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煤矿伤亡事故从的2863起,死亡5793人,增加到的4344起。随后的三年死亡人数也接近6000人。,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2631人,比减少584人,比减少4364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近些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为0.892,但仍是美国的近50倍。

然而在美国,采煤业却是其国内所有行业中最让人羡慕的安全行业之一,安全指数与零售业相当。年达到历史新低仅为18人,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18人。美国采煤业年产近10亿吨,虽然只有中国年产的三分之一,但比例却真正实现了安全与生产并行。

2 企业重视程度不同

从从业人员方面看,美国煤矿工人职业稳定性比较好,平均年龄45岁左右,一般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人员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新招矿工必须参加6个月以上的培训。

目前,我国煤矿生产作业人员过多,整体文化水平低,缺少培训,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据统计,我国国有煤矿大专以上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不少中小型煤矿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许多小煤矿经营者缺乏基本安全管理知识。

我国煤矿整体技术状况比较落后,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不高,目前全国机械化采煤率在40%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在78%左右,50%的小型煤矿仍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整体劳动效率低。煤矿生产效率低,井下作业人员多,发生事故、遭受伤害的几率就大,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煤矿特别重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 井下紧急避险相关规定

美国规定,在距离生产工作面和正在安装或拆除开采机械的地点305米之内设置避难设施,在从工作面到入井口沿线的有人作业区域,两座避难设施的间距须在人员1小时的不行行程之内,以保证该区域任何位置作业的人员走到避难设施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在偏远地段工作的人员如不能在三十分钟之内到达避难设施,则应在避灾路线巷道中布置自救器存放柜,以方便遇险人员获得额外的自救装置,所有矿工可在30分钟内到达地面或到达地面逃生设施的矿井无需配备避险设施。对于三十分钟的逃生距离,《最终规定》要求矿方根据本矿具体条件进行确定。应选择典型的矿工代表,考虑矿工不同的年龄体重健康水平和吸烟习惯,同时考虑巷道高度坡度底板状况,通过使用自救器进行实际测试。

我国规定,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难设施;采取应建设避难同室;距离突出煤层采掘面500米范围内应建设避难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饭井下工作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难设施;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的应建设避险设施。

从以上分析可见,美国的规定更加严格,意在确保工作区域任何设置的工作人员走到避难设施后安全出口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美国煤矿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一般为1小时,剩余三十分钟为避难设施启动时间和人员在过渡舱内的冲洗时间)。局避险设施超过三十分钟行走距离的偏远地点人员可以从自救器存放柜获取接续自救器,以提高人员依靠自救器逃生的续航能力。

4 自然条件有差距

美国煤层地质构造简单,大多数为缓倾斜或近水平煤层,断层、褶皱、冲刷、陷落等构造破坏很少,煤层瓦斯含量低,除个别矿井瓦斯需抽放外,大部分可用通常方式来控制瓦斯。如其两大主要煤田之一的阿巴拉契煤田,90%以上为水平或近水平煤层,埋藏浅,目前矿井平均开采深度仅90米,80%的高产高效工作面属中厚煤层,而高瓦斯、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一般被列为不可采矿井而被关闭。

与美国相比,我国煤层赋存条件差。目前,全国2.6万多处矿井几乎都是瓦斯矿井,其中30%左右是高瓦斯与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7%,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接近50%,60%到70%的矿井是在复杂和极复杂的构造条件下进行开采。

5 安全状况对比

美国发展机械化、自动化,减少用工。井工矿,广泛采用短壁采煤法,使用连续采煤机、自行矿车和锚杆安装机。70年代以来,推广综合机械化长壁采煤。目前,长壁综采产量占井工矿总产量的50%,近年来,采用高新技术的超大型长壁工作面的平均日产达10000t。6月,美国“20英里矿”创造了月产908271t的世界记录。短壁采煤法虽然存在着回收率低的缺点,但减少地表下沉,保护环境,在美国已形成了一整套采煤机械化配套装置,用人少,工效高,安全状况好、效益好,所以在美国一直广泛采用。

应当说,近30年来美国井工矿效率的提高和安全状况的改善,是与连续采煤机短壁采煤法分不开的。而长壁采煤为矿工提供了更好的安全场所。大功率重型设备的'使用,使设备故障大大减少;自动化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电液系统的进一步使用,加快了支架的推移,减少了工作面人数;使用遥控采煤机,为工人提供了较好的安全保证。美国综采矿井的20万工时工伤率,仅为5人以下世界最低。

由于我国煤矿安全装备差,机械化水平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大部分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因此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不好。

6 亟须强有力的政府监察

美国矿山安全监察体系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中最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也是最强的。依据《矿山法》,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实施垂直监察职能,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露天煤矿2次。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闭矿井。

1969年,美国《煤矿法》颁布实施后,因煤矿安全与健康监管部门对违反《煤矿法》的行为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强制关闭矿井和判处矿主监禁等,迫使不少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被关闭。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力量相比美国而言,显得十分薄弱。美国只有1526座煤矿,86187名煤矿雇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有1086入,平均每名监察员监察的煤矿数为1.4座,不到80名煤矿雇员就拥有1名煤矿监察员。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员在1800名左右,平均每名监察员监察的矿井数为14.7座,为美国的10.5,倍,3650名煤矿从业人员才拥有1名监察员,为美国的45.6倍。同时美国煤矿监察经费也高于我国,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投入2.67亿美元。

综合前面的对比分析结果,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照,虽然现阶段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确实十分严峻,但从美国的发展情况与避免、减少煤矿事故的经验看,如采取有效措施,事故是可得到一定控制的。

参考文献:

[1]张传宝,贾秀华.中美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对比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7).

[2]杨大明,武越.中美两国煤炭井下紧急避险相关规定对比分析[J].煤炭科学技术,(20).

篇10:中美文化差异论文

论文摘要:中国与美国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中国文化重集体,美国文化重个人;中国文化重综合,美国文化重分析:中国与美国具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非言语交际上也各有不同。从历史地理、传统思想、认知系统、文字等方面分析了中关文化差异的成因。

论文关键词:中国文化;美国文化;差异;成因

文化是指一个社会所具有的独特的信仰、习惯、制度、性格、思维方式等的总模式,是一个社会的整个生活方式,一个民族的全部活动方式。它为一个语言社会的全体成员所共有,也为这个语言社会所独有。文化既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虽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正变得越来越像个“地球村”,中美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也日趋频繁,但是中美文化差异依然存在。

一、中美文化差异现象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和历史的沉淀,而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却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是巨大的,它是两国人民交流和理解的障碍和鸿沟。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是复杂而多面的。

(一)文化观念的差异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历来主张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也就是说,凡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并受到等级观念的制约。例如,晚辈见到长辈为表尊重要主动打招呼;学生要尊敬老师。而美国文化主要承袭了基督教中的新教思想,等级观念淡薄。美国人更注重个人权益,追求人人平等,没有辈份间过多的礼节。子女对父母、学生对教师都直呼其名,子女可以与父母争论问题.或提出自己个性主张。

在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化中,人情占很重要的地位。人情在中国社会中有其一定的社会结构性,人情与面子是相互联系的,讲情面的人会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地回报别人的情谊。因此,在中国文化中.自我评价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及互相交往的情谊中建立和实现的。中国人强调家族及阶级层次。中华文化崇尚集体主义。人们之间相互信赖,团结合作,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集体利益总被放在首位。在衡量个人行为时,往往是以道德为准则,注重和谐、群体利益的维护,这与美国文化截然不同。美国人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个人潜力的发挥,个人目标的实现及个人利益的追求,信奉法律至上。在美国,人与人之间多为互利关系,表现出人情较为淡漠,但却十分重视个人利益和自由,个人自我意识较强。

(二)思维方式的差异

思维方式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受到生产方式、历史传统、哲学思想及语言文学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受不同文化背景制约的中美两国人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中国人偏向综合性思维.强调整体优先,采用从整体到部分的思维方式,如表达顺序时,要由大地方到小地方,即国家一省一市一区一街一号;表达时间是按年一月一日的顺序。美国人则偏好分析性思维,强调部分的优先,在表达空间顺序时与中国相反,由小地方到大地方,时间的表达也由小到大。

(三)风俗习惯的差异

在社会风俗习惯方面,中美双方也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以中美文化对待不同动物的态度为例,在大多数的中国习惯语中,“狗”这个字都是贬义的,例如“狗仗人势”、“狐朋狗党”、“狼心狗肺”等等;然而在美国文化中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这种态度也体现在习惯语中,例如“Youarealuckydog”意思就是你真幸运。同样地,在谈及“猫头鹰”时也是如此,英语习惯语中有这样一句话“aswiseasanowl”(像猫头鹰一样聪明)表明在美国文化中把其当成智慧的象征:然而,中国文化对待它的.态度却截然相反,由于猫头鹰长得十分奇怪,叫声又很难听,因而古时迷信的人称其为“恶呜”,说听见夜猫子叫不吉利,至今还留下了“夜猫子进宅,无事不来”等迷信传说。

(四)宗教信仰的差异

宗教信仰也是中美文化差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佛教传人中国的这2000多个春夏秋冬里,其思想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中国人。更深深地植入到中国文化之中,对中国的语言词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中相当一部分的成语都是与佛教有关的,例如“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五蕴皆空”,“半路出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等等,这些词语如果单单从字面上来译成英语的话。会让美国人无法理解。同样的,作为美国的主流宗教,基督教也深刻地植入到了美国文化之中,“绝大多数美国人相信的是犹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上帝”,“1991年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有一半美国人相信上帝大约在一万年前创造了人。”因此,在美国文化中,“上帝”(God)这个字代替了“佛”在中国的意义,一些习语和谚语也与这个上帝有关.如“Godsendsfortunetofools”(傻人有傻福),“Godblessyou”(愿上帝保佑你)!

(五)非言语交际的差异

中美非言语交际也有很大差异。首先,在中国,我们不善于用肢体动作来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与亲近,例如拥抱、亲吻。而在美国文化里,父母和儿女之问、兄弟姐妹之间、好友之间,从小到大都没有问断过拥抱和亲吻。其次,在美国,当人们相互交流时,互相注视着对方的眼腈是~件十分重要的事.有句话说:“Nevertrustapersonwhocan’tlookyouintheeyes”(永远不要相信一个不敢看着你跟睛的人)。但是在中国却不需如此,甚至一些中国人为了表达他们的谦虚或尊敬而故意避免注视着对方的眼睛。再次,中关两国人民对于各自的空间距离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多数美国人在交谈时都不愿意离得太近,总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在电梯、公交车或火车上,中国人可以容忍互不相识的人拥挤在一起,而美国人却无法忍受这样的身体接触.因此在对个人空间的要求上面.中国人要比美国人小得多。不仅如此。文化差异也体现在学校里.中国学生通常必须站起来回答老师的问题以示尊重.而美国学生一般都坐着。

二、中美文化差异形成的原因

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现象,其原因也是各自不同,纷繁复杂的。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和地理条件的影响

中华民族生活在广阔的内陆土地上。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夏秋冬,四季分明。内陆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使得古代中国人的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农业经济条件下人的生活规律基本上按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方式劳动,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养成了中国人特有的万物有限.有限寓于无限的哲学思辨观念,强调了群体问的和谐。美国人的祖先源自欧洲沿海国家和地区,航海业的发展使他们相信人的力量,崇尚发挥个性,勇于探险,富于挑战。他们讲究速度与效率,精于计算,不满足于现状。他们抵达北美大陆后,成为了第一批开拓者。

自然条件的恶劣、气候的多变和印地安人的骚扰使他们随时应付各种挑战,于是人和环境常处于一种相峙、对抗状态,也需要他们高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培养了他们征服自然和改造世界的信念,是一种“海洋文化”的转型。中国文化基于农业社会,这种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等级社会,强调等级与和谐;而美国不完全依赖于农业,他们对工商业的依赖较大,这些产业对个人特征的要求更高,所以与此相适应,美国人的思维取向是个人式的,与中国人人际式的取向不同。

(二)传统思想的影响

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儒家思想上的内陆文化,主张简约、和谐、中庸、对称与平衡。孔子主张“允执其中”“过犹不及”。朱熹称:“中者,不偏不倚也,庸者,平常也。”“中庸之道”是孔子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成了后人的一个道德准则,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鲁迅曾举过一个例子,若一个人嫌房子太暗,要开天窗,其他人是一定要反对的,但他若要把屋顶掀掉,其他人便会劝他开个天窗了,这便是所谓的“中庸之道”。中国人所崇尚的中庸之道在于人际关系中要适当地调节与折衷,务求在不损害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使自己和别人都过得去,不至于造成群体内部的激烈对抗以致破裂,而无论是进取还是退缩,要有节度。合乎中庸,不走极端。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中国人的这种中庸与平和又在一定程度养成了一种惰性,过度沉溺于“和稀泥”,缺乏创新意识与进取精神。由于受儒教和道教思想的影响,在思维方式上中国人以辩证思维和整体思维为主要特征,具有经验综合性特点,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建立一种以集体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美国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传统之上的海洋文化,在思维方式上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思维为特征,强调个人特性和自由。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主的社会。美国人不太接受中间调和,是则是,非则非,喜欢标新立异。美国传统中则贯穿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信念,他们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永远愿意进行创新,渴望寻求解决老问题的新办法,也愿意迁移,接受新的工作,进行冒险,而这也正是很多中国人所缺乏的,很可能是因为这一点,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缓慢而美国则经历一个又一个经济飞跃。

(三)认知系统的影响

从社会认知系统上讲,中美的哲学和认识论在社会历史背景中建构了不同的心理学理论。中国人生活中复杂的社会关系使得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注意力用来关注外部世界,所以中国人的自我结构是依赖性的;相反,美国人生活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所以他们更有可能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客体和自身的目标之上。在这个社会认知系统中.社会组织对认知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就是这种认知过程的特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特性一直保持下来,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国人的认知以情境为中心。美国人则以个人为中心;中国人以被动的态度看待世界,美国人以主动的态度征服世界。

(四)文字的影响

汉字适合形象思维,英语字母文字适合逻辑思维。中英文字的差异与中美文化差异具有一致性。汉字起源于象形文字,它是直接从原始图画发展而来的,是借字形来描写所指之物,以形达意。也就是说汉字在造字之初与它们所描写的物在形上是统一的;而英文字母文字在造字时保持了与语音的统一。这两种不同的统一体现了两种取向:一个取向于物.一个取向于语音。因此我们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汉字的主要本源是象形文字,具有直观性,其意义以字形与物象的相似为理据;2.英语字母文字的字形与字的读音具有一致性。但与它们所指的事物之间没有形似的关系,因此与汉字相比,字母文字具有很大的抽象性。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文化是一门覆盖面宽广而又十分复杂的学科。中美两国由于历史、地理、风俗习惯、认知系统以及文字的不同,使两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文化差异。也造成了跨文化交际的困难。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更多地了解相互之间的文化,意识到两国文化的差异。那么就可以更好地避免相互交流中的误解,预防交流中可能出现的冲突,通过拓宽各自的眼界以达到更好地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相互交流的目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