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在逃米妮”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土地估价师经验」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土地估价师经验」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土地估价师经验」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
(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
(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
(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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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估价师考试经验
定立适当的目标 土地估价师实质就是一次迈入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门槛的一次考试,每门科目也都以及格60分为通过标准,
土地估价师考试经验
。某一科的100分和60分,对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而言,结果是相同的。而考试结果必然和你的重视程度,投入的时间和花费的精力等等是成正比的。客观地讲,参加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而不是为了单科的最高成绩。所以,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首先应评估自己的实力,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分配时间和精力。在复习时,要各科均衡,对于有些掌握不了的难点,不要过于在意。尤其是相关知识一科,对自己的专业和特长的方面,一定要掌握,考试中保证得分;而对于实在难以掌握的,在合理的情况下,该放弃的一定要放弃。
个人经验,只有这种切合实际的目标才能保证自己最大程度的成功。
选择合适的指导书目 能否找到适合自己的指导书是通往成功的捷径,协会推荐的教材也很多,但在短时间内通读全部是不可能的,因此,每个人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教材。
我选择的是考试大纲和历年考题汇编,土地估价师考试的教材(借的旧书)和广东省协会出版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借助外力 土地估价师的考试注重的是能力的综合考查。对我们考生而言,能力又非一朝一夕能培养出来的,那么如何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掌握基本技能顺利通过估价师的考试,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参考者最关心的问题。
依本人经验而言,如果能选择到适当的培训班,可以事半而功倍。在7月份,我有幸参加了北京市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师考前培训班,通过22天的集训,完整而系统的学习,不仅避免复习过程中的盲目,又保证了知识点的完整性。对于我能一次性通过考试有很大的帮助。
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的过程。现在的土地估价师考试,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不是每一个人总结知识的能力都很强。在辅导老师的帮助下,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同时,当天的知识当天复习,可以更清楚的记忆知识点。只要能跟上老师和课程的进度,学习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细化目标,系统而完整地复习 如果参加培训,一定在培训前对大纲、各科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充分的熟悉和了解,如果培训前不看书,仅通过培训通过考试也有很大的难度,
备考资料
培训过程一定要和老师同步进行,不要拉下课程。培训结束后,要复习。另外,一定不要押题,不要心存侥幸,土地估价师考试内容涉及的面非常广,是没有办法押题的。只要认真复习,对大纲所要求的各个知识点一定充分掌握,考试通过是有很大把握的。不参加培训的,更要规划好自己的时间,至少完整地通读三遍教材。个人经验,复习中,可以分成三部分来进行:第一科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为一部分;将第二、三、四科(估价理论与方法、估价实务基础、估价案例与报告)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第五科相关知识为一部分;这样可以保证知识的完整,同时也可以保证学习的条理性。尤其将第二、三、四科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学习,可以保证知识的完整性和对估价方法的理解;同时,将三科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减轻心理负担,增加通过的可能性。
认真研究历年考题 现在好多网上、市面都有一些所谓模拟试题、全真考题,大家一定要正确分辨,不要迷信什么“专家”精心策划的试题,盲目去做往往有害而无利。历年的试题就是最经典的习题,从起的历年试题如果都能够研究透了,比做百套“全真”试题获益要多。
在做历年考题时,要抱有认真的心态,千万不要草率写上答案然后校对一下,对则过,错则改改。无论你做的是对是错,都必须看答案解析理解消化,尤其是做错的,要思考错在哪里,为什么会错,如果是知识点没有掌握,应该翻书重读以弥补缺漏。对于计算题,一定要动手按考试的要求写一写,算一算,千万不要一想到用什么方法,怎样解就过去,只有平日养成认真细致的习惯,考试中才会不慌不忙。对做错的题要细心总结,避免在应试中重犯错误。
在考前一定要留一份考试的真题,按考试的时间和要求,认认真真做一做,以培养考试的感觉。同时,可以避免考试中不应该犯的错误,也利于自己合理安排考试过程中的时间。
意志坚定,建立自信 考试是一次人生磨练,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是对意志力的考验。对多数做评估工作的人而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是必须取得的一个资格证。既然是必须的,就需要大家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考试前需要大家坚定信念,不要轻言放弃。
在复习过程可能会有畏难厌烦情绪,这都是很正常的,一定要不断给自己打气、加油,并注意劳逸结合。在最后冲刺阶段,要将自己的状态调整到最佳考试状态。在应试中,保持冷静,能做能答的一定答上,有些题看起来难,但真的不难,不要被吓到,认真审题,会有意外的收获。总之,希望大家保持乐观和自信,相信经过系统、严谨的复习后,幸运女神一定会垂青有准备的人。
篇3:「土地估价师经验」土地估价师十三个不准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2.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5.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6.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
7.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
8.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9.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
10.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11.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12.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13.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土地估价师经验」土地估价师十三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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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估价师经验」土地估价考试一点心得
本来我也没有会全过.现在既然过了,就谈一点体会,希望对今年还要考试的朋友有点帮助.
1.首先是考试大纲一定要注意.
2.另外我看的主要是的那四本教材,相关知识很多都是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知识一样,因此大家可以找来看.
3.计算题平时自己要独立做几道,其实那几种方法都是有模式可以去套的,仔细分析几道就能掌握其中的套路.
4.案例分析也有一些技巧,大家可以参照往年的试题仔细去分析一下,很多时候就那几项要改错.
一点拙见,不要见笑.祝福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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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估价师经验」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考生经验
真的很高兴一次性通过了去年的土地估价师考试,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考试心得,希望对备考中的战友们有点用,
首先我觉得态度上要重视。我学的是土地这个专业,但是在学校里只为了应付考试,没认真学。决定考房地产估价师以后,刚开始有点自大,感觉考试都是以前学过的东西,不用太下功夫,多亏看复习技巧点醒了我,让我不可掉以轻心,不论理论或者实践多么扎实,既然决定了要考,就要认认真真的去对待。
我是9月中旬开始复习的,在报名前紧紧张张把基础与法规、相关知识、理论方法、实务基础、案例与报告过了一遍,然后买了几本书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系统的复习。
我认为看理论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认真,它直接牵扯到了基础,相关,实务很多方面的知识,看这个的时候踏踏实实的过,会相当于复习了很多东西。
相关知识不必纠缠细节,要广,全,快,
一遍是肯定记不住的,起码要两遍。
实务基础最好是有机会做报告,亲自作,起码也要有几分报告看看。
再一个很重要的地方,看历年考题。尤其是以后的,把计算题和报告完整做完,要自己做会。实务基础,相关知识主要是混个眼熟,多是选择题,通过历年考题可以总结出它的重点方向。
到最后一个月的时候,就不要系统的看书了,开始做历年真题去查漏补缺,有问题的地方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这个时候要把问题全部解决掉。我觉得这个时候是最累的,往往为了一个小问题,一个模棱两可的印象,概念之类的翻遍几本书,很累,很烦,所以大家一定要坚持下来啊。
最后就是心态了,往往考前一个月比较慌,心态不稳定,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有自信,我们尽力了,结果就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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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估价师经验」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评估秩序,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执行国家有关地价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 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2.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3.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5. 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6. 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
7. 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
8.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9. 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
10.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1. 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12. 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13. 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技术标准、估价程序、估价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估地价,履行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土地估价结果和撰写的估价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条 协助进行土地估价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守则,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自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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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估价师经验」土地估价师考试命题原则
一、主旨和总体方案
征题、选题、配题、初审;编题、二审;修改、终审,
二、命题原则

1、基本原则
释法性、合纲性、普适性、专业性、无争议性。
2、具体原则
(1)题量难度均衡(匹配性);
(2)答案唯一性(可靠性、有定论);
3)城市土地评估是与建筑物一体的。
3、命题难度的把握
(1)掌握60% 、熟悉30%、了解10%;
(2)较难20%、适中60%、 较易20%。
4、考试对应的考试内容
4、考试对应的考试大纲内容
(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60分钟)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附录部分。
(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分钟)
三、四、十二部分、附录部分、技术规范与标准。
(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50分钟)
四、五、十三部分、附录部分、技术规程与标准。
(4)估价报告判读(150分钟)
五、十三部分、附录部分、技术规范与标准。
(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50分钟)
六、七、八、九、十、十一部分。
5、题型(共7种题型)
(1)判断题
知识类40%、应用类60%,
(2)单项选择题
知识类50%、运用类50%(有小计算题)。
(3)多选题(正确答案2个以上)
知识类60%、运用类40%。
(4)(计算题)情景题
(抽出一个片段或判断、分析、计算)包括若干个条件,逐项解答。
(5)计算题
思路、公式、步骤、参数(选择参数的理由)、分级计算结果的表达、
计算单位,按步骤给分:单项计算20%、原理应用类30%、综合计算
类50%。
(6)案例分析题
给出完整的评估案例,主要考对估价规程的掌握。
问答、选择、判断、计算。
(7)报告判读题
会不会写报告、规范格式、审报告中能不能发现潜在的问题。
格式、内容、逻辑、表达方式、原理、依据。
6、题型分布(总共700分、10小时)
(1)第一科(100分、1小时、70--80道题)
判断、单选、多选、情景分析题(一个空2分)。
(2)第二科(150分、一个半小时、60多道题)
题型同上。
(3)第三科(150分、二个半小时、60多道题)
单选、多选、情景分析、计算题。
(4)第四科(150分、二个半小时)
案例分析、报告判读
(5)第五科(150分、二个半小时、120--130道题)
判断、单选、多选、情景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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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四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
第五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2、征地范围、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业人口数量;
3、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分配使用方式;
4、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标准、数额、资金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6、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方式;
7、征询意见的期限;
8、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三)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转入区(开发区)财政专户,由区(开发区)将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管理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2月26日发布的《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138号)同时废止。
集体土地征收裁决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篇9:农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住所:
一、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四、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篇10:农民土地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入股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合作开发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区 镇 村 村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1)的土地合作开发经营权与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暂为商业用途,使用权全权交由乙方生产经营。(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改变土地用途。)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为20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结束后,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现行约定,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效益分成与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占10%比例,乙方占90%比例分配效益。所有商业经营活动未产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成、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于xx年05月01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依法全权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4.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分成。
5.乙方负责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经营和产品处置,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土地,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的所有工作,在未产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6.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所需水电供应及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方现有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维护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使用;股份合作土地经营尚欠基础设施部分,由乙方实地考察后提供一定设备,所需用地、取水点由甲方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甲方现有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核定情况表作为合同附件2。)乙方提供设备建造的各类基础设施(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期间权属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须赔偿给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的'损失,另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附加赔偿按本合同所签定的最长年限的租金总额的双倍赔偿。
2.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其他
1.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股份合作前,甲方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原有合作关系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处理清楚,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维护使用。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2.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甲方。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由本组村民委员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相关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