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讲咩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监理具体措施有哪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监理具体措施有哪些?,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监理具体措施有哪些?

篇1: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监理具体措施有哪些?

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2) 在施工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尽力促成发包人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施工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3)   在施工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

篇2:施工单位违约的监理措施有哪些?

施工单位违约的监理措施有哪些?

对于施工单位违约,监理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

(2)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施工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

(3)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4)确定因施工单位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办理发包人对施工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

(5)在施工单位无能力或不顾进行应由施工单位完成的紧急的或补救工作时,雇佣他人去进行这项工作,并向施工单位索回这项费用。

(6)经与发包人协商后,对施工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发包人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施工单位的雇用,指示施工单位向发包人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7)  发包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或对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等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向监理提出。

篇3:房贷新政下的违约问题

房贷新政下的违约问题

杨东

对正处于疯狂上涨的中国楼市而言, 4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无疑是一剂猛药。

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有关人士预测这一政策将会影响到目前约三分之一的贷款买受人。

房产中介也称,房产调控措施出台前后历来是二手房买卖违约现象的频发期。

二套房贷首付50%的政策出来后,很多购房者向笔者咨询,其中既有买一手房的,也有买二手房的,主要的'问题就是贷款可能无法顺利办出,在买卖合同中面临违约,因此急切地咨询笔者该怎么办?

其实每当楼市政策面临调整,银行收紧房贷的时候,购房者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第一,应选择品牌房产中介或专业的房贷机构。一般品牌房产中介、专业的房贷机构和贷款银行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更具体、更准确、更及时地得到各大银行房贷的政策走向,了解各家银行的审批条件、优惠政策以及放贷速度,从而替购房者选择最适合的贷款银行。而且一旦开始办理手续,相应配备的法律文书也较完备、更新也较及时。

第二、签订购房的补充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比如经常遇到的迟延放贷问题,可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此外涉及付款日期的约定不要具体到某日,而可以约定为 “银行实际放贷日”,或加上 “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作为准”。如贷款未获银行批准,则可以约定“因不可归结为买卖一方的原因而导致贷款未能被批准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以上针对的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近日,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最主要的就是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这就给一些已经签订居间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交易带来了棘手的问题,对此购房者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第一,目前银行方面还没有出台实施上述政策的细则,这也意味着购房者还有搭 “末班车”的可能,所以要抓紧咨询各大银行的最新政策,选择政策最有利于自己的银行,争取挤上 “末班车”,尽快办理房贷。

第二,看一下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贷款的部分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明显对自己不利,应积极和卖方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此外结合自己的资金情况,或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用现金补足原本准备贷款的部分,或协议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第三,因房贷无法办出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二手房买卖的话,一般补充条款是约定房贷无法办出则以现金补足,最晚期限为房屋交易过户日,因此相关问题还是需要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因为买房人本身是很难预见到银行政策变化的。

总之,买卖房产的风险是和房价的起伏相伴随的,在房价处于高位或者低谷的时候,风险也最多,纠纷也最容易发生,买卖双方都应对此有所认识。

篇4:贷款新政下简析房屋交易的违约问题

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监理具体措施有哪些?

贷款新政下简析房屋交易的违约问题

吴林锋

对正处于疯狂上涨的中国楼市而言,4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无疑是一剂猛药。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有关人士预测这一政策将会影响到目前约三分之一的贷款买受人。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亲历大多《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存有如下约定:“买方申请银行贷款×万元在×月×日支付,若逾期支付×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房屋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合同约定令很多购房者在新政出台后忐忑不安。

那么,贷款新政下,因贷款不足无法正常交易,买受人能否顺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需要区分情况:

一、贷款不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申请贷款×万元,若贷款不足部分,买方应当在过户前补足。”那么,根据合同缔约自由、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买卖双方对可能出现的“贷款不足,甚至无法取得贷款”情况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即买方应当以“现金方式补足”。

但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特别注意这一条款。在贷款新政下,一旦买方贷款出现问题,而事实上又无法通过“现金补足”的方式继续交易,买方将面临被动的局面:卖方在履行必要的法律催告程序后,可以逾期付款根本违约为由,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与此,笔者建议,作为买方尽可能在中介或者专业律师的介入下,通过协商解决。

二、贷款不足,没有约定的,区分两种情况:

1、贷款新政下,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院一般都会准许;且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海法院这一处理精神,在充分考虑新政对贷款成数影响的前提下,严格把握“造成贷款不足的过错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笔者认为,贷款新政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考虑到贷款新政涉及面较广,情势变更原则在上海司法实践中,掌握严格,都需要报请“高院”审核。

因此,买方碰到贷款不足,若主张解除合同并期望能够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其一、需举证贷款不足,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其二、贷款不足,并非自身原因造成。

2、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提醒:

针对的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面对楼市政策面临调整,银行收紧房贷的时候,购房者应该如何避免因“贷款不足而违约”的情况出现?对此,笔者的建议:

1、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涉及付款日期的约定不要具体到某日,可以约定为 “银行实际放贷日”,或加上 “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作为准”。

2、如贷款预期未获银行批准,则可以约定“因不可归结为买卖一方的原因而导致贷款未能被批准的或者贷款成数不足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篇5:FIDIC模式下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初探

FIDIC模式下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初探

探讨了FIDIC模式在公路勘察监理中的'应用及监理的程序、原则、方法、质量控制等,并提出了应用FIDIC模式进行工程勘察监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 者:谭海军 缪磊 TAN Hai-jun MIAO Lei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6 刊 名:西部探矿工程 英文刊名:WEST-CHINA EXPLORATION ENGINEERING 年,卷(期): 21(4) 分类号:U41 关键词:FIDIC   公路勘察   监理   质量控制  

篇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论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论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文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大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救济手段- 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示; 第五部分为结语。

一、《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方面: 客观上损害结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另一方面,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损害”和“预见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大的讨论。

第一,如何界定“损害”。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一般认为“损害”本身有三层意思,“对受害方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比例”。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等因素。损害的另一要素“合同项下的期待”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期待都受《公约》保护,受保护的期待是根据合同的合理期待。可见《公约》的合理期待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根本违约的适用范围。但最具有说服力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对1978 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指出“损害是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但除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理论界还援引了其他一些因素如: 合同义务的性质、违约情形的严重性、救济性措施、履约能力、一方是否依赖另一方的将来履行、可能提供补救等等。笔者也比较赞同《公约》不对损害做狭义的规定,因为《公约》的目的是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适用,但是各国国情、法律规定、习惯传统并不相同,所以《公约》不需要对“损害”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法院、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权。对“损害”视情况而定,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第二,如何断定“预见”的时间。对于预见性的时间,《公约》也没有明确规定,留给各国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权。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应为订立合同时的预见,但有的学者认为违约发生时的预见,比如《公约》的起草谈判代表美国学者Honnold 明确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算起,如果卖方故意地背离合同规定延迟交货,或发运数量或质量上违反合同的货物,并且此时他应该知道这种背离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预见。针对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比较赞成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原因如下: 第一,作为《公约》前身《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第10 条已经指明,根本违约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限。虽然《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不对《公约》产生约束力,但是具有借鉴的意义; 第二,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自己的本身利益加以评估的过程,证明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有明确认识; 第三,为了与《公约》第74 条规定的违约赔偿相呼应,其内容为,违约损害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若将根本违约的预见性的时间理解为订立合同之后,那即使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明确了他们所期待的利益,同时确定了每一项为特定义务所维护的特定利益的重要性,从该角度出发,根本违约的预见时间应在订立合同时。但由于“损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很多时候,它可能发生在违约行为持续进行的过程中,这样看来,将违约方预见性定义在订立合同时是有局限性的。所以,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预见性可以产生在合同之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条约第25 条规定的预见性标准中还暗含着这样一层意思: 当这种实质性损害后果变得可预见时,违约方能够避免这种损害,并且一般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有的信息并不完整,有时候相关信息在合同订立后才会出现。

第三,如果界定“第三人”。《公约》将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界定为“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这条规定的亮点在与: 由于仅仅规定主观标准,即要求违约方证明其未预见,不足以保障债券人的利益,因违约方单方证明的随意性很大。所以引入客观第三人的标准,“同等资格下、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的预见性”。但是如何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人? 就同等资格而言,不仅仅要考虑第三人所处的同等贸易领域,还有在同等贸易领域所处的同等作用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整个社会贸易背景,正如宗教、语言、习惯标准、市场条件、国家法律体系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而对于“通情达理”的认定更要注意考虑违约方的特定行业,因为对于不同的行业,认定通情达理的标准并不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公约》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且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难覆盖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各国法庭、仲裁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解读该条文,当然应该将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二、根本违约的类型

《公约》不仅仅在25 条对根本违约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参考大陆法系规定了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下的根本违约,将根本违约制度具体化。以卖方违约为例,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 卖方不交付货物、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2)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任务; ( 3)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以下就根本违约的类型展开分析。

( 一)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能到期履行合同义务。在实践中,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存在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明示违约同等的效力。但是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破产,经济状况严重下降等等; 二,预期违约方被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能继续履约的有效担保,但违约方没有提供有关担保。

( 二)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就是指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1. 自始不能

自始不能分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和主观的自始不能。客观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与合同有关的标的物就不存在。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笔者认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主观的自始不能为履约期限到后合同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根本违约。

2. 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合同为能履行的,但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即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可判断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因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无论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不能,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为根本违约。

(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但是迟延履行不一定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迟延履行行为的严重性。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1) 如果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素,而不按期履行合同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2) 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但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但是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合同的,构成根本违约。( 3)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期限,并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不接受货物,则履行期限条款就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该情况下,一方违约就构成根本违约。( 4)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的,债务人的'行为就构成根本违约。

(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分为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以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 “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予以补正,宽限期届满仍没有补正,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加害给付,即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义务之外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给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根本违约的补救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违反合同的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为,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对于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仅仅对于根本违约,可以采取或同时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公约》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替代物,其他补救措施作为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可加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但此时的违约不要求根本违约。由于《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此只介绍根本违约的引起最广泛争议救济手段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义务,但任何应负责的损害赔偿还要继续。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一种补救方法的最后手段,在另一方当事人继续执行合同的期望基本破灭时适用。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公约》中受到限制。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94 条对根本违约制度作了规定,其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合同法》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在根本违约的规定上有所发展,但通过将《合同法》与《公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合同法》吸收了《公约》有关根本违约的规定,但仍存在明显不足:

( 一) 没有明确规定根本违约的概念

《合同法》只是将根本违约的精神体现在第94 条第4 款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的规定中,并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根本违约的定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适于当事人理解根本违约的涵义,不利于根本违约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且由于根本制度自身的模糊性,使得第94 条第5 款“其他情形”形同虚设,没有实用价值,造成司法浪费。我国《合同法》应该接受《公约》对根本违约作出明确定义,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理解根本违约制度,另一方面限定“其他情形”的范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1. 我国《合同法》应该明确“预知”的具体时间

《公约》对于“预知”的具体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不一,《公约》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但我国国内立法只需要符合我国国情,使其在我国范围内得到明确适用。笔者认为应该将我国的根本违约的预知时间规定为违约行为发生时,而不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合同订立时。因为我国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将违约方的预知时间推迟到违约发生时,有利于合同双方充分注意自己的合同义务,增加违约方减少违约损失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合同双方诚实守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

2.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

我国没有采纳《公约》中根本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管标准可预见性,我认为这样做其实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即不论违约方能否预知都要承担责任,显然有悖交易公平原则,且仅仅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断根本违约,显得过于笼统,我国法律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做明确规定,且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又不承认判例法,该制度就想许多学者所说的那样“最终是一个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断的事项”,可操纵性与法律权威性都不强。

3. 应借鉴《公约》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

对于严重性的认定,《公约》分别从违约方、受损方的角度出发加以确定,将实质性损害与损害的可预知性的举证责任分离,分别由受损方和违约方承担,这样既保障了受损方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权利,又从违约方的角度限制解除合同权利的使用,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又没有过多的偏袒受损方使其轻易的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违约方承受过多负担。

五、结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应用。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公约》内最大的闪光点,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其重要性和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不言而喻。所以为了顺应国际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对《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进行充分研究。

篇7:信息系统下工程监理的监理方式解析论文

信息系统下工程监理的监理方式解析论文

摘要:信息系统工程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开发工作量大、多种学科相综合的系统工程。由于工程所具备的特殊性,建设方和承建方的综合因素可能导致工程,量、投资、进度和变更的有效控制,难以保障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所以必须加强信息系统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起“四控、三管、一协调”监督机制。该文从概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内涵入手,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制与监理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制;监理方式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概述

我国现行的规范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目前,国内大部分建设单位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都开始引入监理机制。信息系统工程科技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该特点决定了工程监理的特点,即监理的业务范围涉及工程建设实施的整个过程,且工作内容向外延伸;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等等。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以进度、质量、造价为核心,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与协调,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制

完善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制应包括“四控”、“三管”、“一协调”,具体内容如下:

2.1四控

2.1.1质量控制机制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监理的主要目的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在具体的控制过程中,可采取如下手段:其一,工程评审。通过对信息系统中关键元素的评估,看其是否应原定计划相一致,若是有所出入,则应找出原因,使其得到改进和完善,可将评审的重点放在直接关系项目质量的各种文档上,如项目的具体实施报告、概要设计、验收方案等等,同时,还应加大对试运行软件的评审力度。其二,工程测试。在信息系统中,测试是监理控制工程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信息系统工程的构成要素决定了测试的重要性,通过对硬件和软件性能的测试,能够为工程质量的判断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其三,工程审计。在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审计时,应以项目活动和项目文档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并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可对维护结果进行审计,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从而确保工程质量。2.1.2投资控制机制对于信息系统工程而言,投资与成本密切相关,为此,监理应当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此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投资控制中,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其一,对相关费用进行科学分析。可以采用成本控制技术,对工程投资的规划及成本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与预先制备好的成本计划进行对照,找出存在的偏差及具体原因,加以处理。如有必要,可对成本计划进行调整,将所有出现变更的项目全部记录到基准成本计划当中。在控制方法的选择上,可以采用全寿命成本法和ABC分析法等。其二,严把合同关。监理应当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开发合同进行严格把关,并对承包方执行成本计划的情况进行监控,明确规定成本超支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对付款方式加以明确,为保护业主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可以采用阶段性的付款方式,并对每次付款的约束条件进行合理限定。2.1.3进度控制机制在信息系统工程中,进度反映了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为确保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理应采取如下措施对进度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一,项目计划评审。想要保证项目计划的落实执行,就必须确保项目计划的.制定科学合理,对此,监理可采用计划评审技术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从而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其二,对项目进行监控。按照项目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编制,并将之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监理通过搜集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对其进度进行跟踪,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定期向参与工程的各方发布进度情况,一旦出现进度延误的情况时,要及时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合理可行的方法加以补救,为进度计划的实现提供保障。其三,控制计划变更。在信息系统工程中,项目计划在制定完成后,常常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无法按期执行,此时便需要变更计划,如果变更的项目范围或业务需求,则会对进度造成影响。鉴于此,监理应当对变更进行严格控制,若是项目完成时间无法更改时,则不得对业务需求进行变更,以确保项目能够如期完成。2.1.4变更控制工程变更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常见现象,监理要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变更控制中应做到以下几点:严格审查变更的项目内容,明确项目变更的目标,减少不必要的变更事项;变更要经过建设方、承建方和监理方三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加强对变更内容的风险控制,对变更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估;跟进变更情况,及时向建设方公布变更信息。

2.2三管

2.2.1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不仅要重视施工安全管理,更要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起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建设方和承建方的安全意识。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承建方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文明施工,消除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保密协议,双方均不得对外泄露项目信息。定期对承建方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其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使用正版软件,检查软件使用是否合法,明确待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2.2.2合同管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建立并逐步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参与系统工程建设的各方对项目的批复及指令,均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以归档的方式进行保存。其二,建设方在对承建方进行相关款项支付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而承建方则可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款的支付申请,经监理审查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理签署证明文件,并将文件发给建设方,据此安排款项支付。2.2.3信息管理监理在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中,应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对日志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员可将工作的实际情况写入到监理日志当中,对于设计、施工、返工等方面的内容,应当进行详实、准确的记录。其二,为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应针对工程中的各类会议做好纪要。其三,监理单位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像建设方提供监理报告等与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有关的信息。

2.3组织协调

监理在开展组织协调时,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守法、诚信、科学、公平、公正,所有监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运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对参与系统工程建设的各方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首先,监理应组织与工程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形成记录,做好会议管理工作;其次,组织开展工程例会,并保证会议的组织效果,在会议的全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会议顺利进行。最后,以通知和回复的方式使信息在所有参建单位内部人员间流动,通过对人员行为和意见的协调,为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式3.1加强项目前期监理与一般的工程项目相比,信息系统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科技含量较高,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监理的工作需要贯穿于工程始终,在业主方的授权委托下,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审核、监控,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保障业主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风险。对于信息系统工程而言,可行性研究阶段和需求分析阶段是关键环节,为此,监理在项目前期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监理应介入项目前期策划,了解并掌握业务放所从事的行业及其单位的管理模式,协助业主对项目的需求及所要实现的目标进行明确,通过需求分析,协助业主进行整体规划。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监理应当帮助业主进行系统选型的评标工作,从众多投标中找出最适宜的方案,同时,协助业主选择最佳的承建单位。3.2实施全过程监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为使业务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应实施全过程监理,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开始,直至系统调试运行为止。首先,监理应在获取系统设计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按照系统的开发规律,将工程建设过程细分为几个具体阶段,并针对每个阶段所要达到的目标,设定相关标准,据此对承建单位进行审查,并将监控的重点放在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规定要求实施上。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承建单位应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免发生意见不统一相互推诿的情况。其次,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人员对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据此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变更进行评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2.3重点监理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是信息系统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软件本身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开发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成分较高,增大了项目风险。为此,应当重点对软件工程进行监理。首先,监理人员应当对软件开发的全过程进行动态地监督和管理,确保影响软件质量的各种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要理解软件工程的技术文档,如业主和承建单位的需求报告、概要设计等。其次,监理应加大对软件质量的控制力度,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增加测试次数;要求承建单位提供真实、可靠、详细、完整的技术资料。此外,若是业主提出的某些要求超出技术的发展时,监理应当说服业主,避免这些要求对软件工程开发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最后,监理应当对承建单位进行督促,要求尽早对开发出来的软件进行试用,由此可以解决业主对软件的不适应,从而增强软件的实用性,促使承建单位不断完善软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3结论

总而言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必须建立健全“四控、三管、一协调”监理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促使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各生产领域,有效规避项目风险,从而实现工程建设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曹新海.信息工程项目监理数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

[2]谭洪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与人才建设[J].建设监理,(3):54-55.

篇8: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的发展探讨论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的发展探讨论文

在我国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期的时期,保证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是社会和企业共同面临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提升及其各项新要求,以推动我国工程建筑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其更加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构建由社会和企业共同作用的相互协作与制约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工程监理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措施,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的发展提供依据。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提升及其各项新要求,以推动我国工程建筑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其更加社会化、专业化、系统化,以此构建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之间的协作、制约且互相推动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体制,至此衍生了工程监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诞生的新型管理体制。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工作概述

此项工作的实施有效处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传统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其也真正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各种要求,这也充分满足了对外开放及其外部因素等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亦提高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及其投资效益。

二、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该行业中注册过的监理工程师较少,满足不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需求,其间许多企业中的监理工程师均是兼任诸多项目的总监,具体工程施工中常见不到总监,这严重制约了监理服务质量的提升。且其间监理人员专业单一,导致工程造价及其项目管理和合同法律等人才缺乏,这时的监理项目进度及其投资和合同与风险管理等方面职能缺失。监理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亦不健全,其监理委托时仅是根据监理企业资质及其业绩评分,其中各项评分均不全面,这时的监理评标不科学,从而诸多企业都出现了买证、借证等问题。

2、工程监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监理服务范围十分狭窄,未能很正延伸到项目前期咨询规划及其设计优化,或者是后期工程维护及其加固等问题。其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使得业主招标时不能科学评估监理企业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且市场竞争管理机制缺失,政府也对其缺乏监督管理,这时监理企业之间就会恶意竞争,这时监理服务质量就会快速降低。

3、工程监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其间总监理工程师责权不对等,使得总监理工程师很难树立威信,从而不能真正发挥其真正的工作。该项工作也缺乏高素质监理人员,这使得整个市场上的监理水平及其服务质量降低,其间很多监理人员仅是中级职称,监理人员多是大专毕业,亦或者是退休的技术工人。

三、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措施

1、政府应适当简政放权

政府应依据市场体制改革的程度来转换工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以提升服务意识,从而使得监理行业管理工作统一化。将早期分散的部门监理管理权责集于一个主管部门中,采用立法授权或者是委托方式把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且适当的放权给该行业中的.协会,经由各地方的工程监理协会来对其进行自律性管理,以此确保工程监理工作更为专业化。

2、逐渐取消工程强制监理

及时健全管理机制,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从而有规划且有步骤的缩小工程监理强制工作的范围。快速整顿监理市场,全面规范监理服务工作,构建诚信机制,有效纠正其间所存在的问题。且构建多样化监理咨询服务内容,使得工程差异化管理工作有效落实,逐渐扩大业主可选择的工程管理方式权利。合理取消强制性监理,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施以市场化运作,此过程中应注重未聘请监理企业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3、构建多层次监理企业

监理行业发展趋向务必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密集型、现场监督性合理结合的咨询服务业,监理行业应将其适当统一,构建五层金字塔结构形式,从而为社会市场提供多种咨询服务工作,其间包括专门做施工阶段监理的企业、设计采购施工的EPC监理咨询企业、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管理咨询企业、综合监理企业、国际化项目咨询企业等。

4、展开个人执业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

工程监理委托时应合理弱化企业资质,从而充分增强个人执业资格,将监理市场准入控制工作延伸至单重人员控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来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委派,行业协会也应放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门槛。监理行业协会要及时推行创先评优鼓励机制,及时表彰示范企业及其先进监理工程师,这样在投标时则可合理加分。

5、编制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

监理行业务必及时编制标准化及其规范化和可视化,确保监理机构考评体系信息化建设更合理,从而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素质和资信等施以客观考核,从而提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水平,或者是工程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估体制务必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是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监理规范与监理企业规章制度要求等。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应于公众媒体公布给社会,从而将其真正反映于招投标中。

结束语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监理行业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而未能真正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这也说明要紧抓机遇,全面分析其间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全方位审视监理行业定位及其需求与发展。本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措施,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的发展提供依据。

篇9:投标报价风险下的公路工程监理论文

投标报价风险下的公路工程监理论文

1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风险因素分析

形形色色的风险因素是在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中客观存在的,但并不代表没有解决办法。通过全面的分析调查,采用相应方法,对报价进行及时调整,就会尽可能缩小风险差异,将风险降到最小化。因此采取各种各样相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将企业损失调整到可预测范围内,是非常有必要的。

(1)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控制。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企业必须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当地建材市场交易行情,结合当地投标报价的成功案例,进行有效规避。

(2)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环境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监理单位可以联合施工地的建立部门进行合作投标,将风险平均分配,共同承担。在进行投标报价方案时,可以征求合作方的意见进行联合编制。

(3)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控制。如何规避技术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建设企业可以针对自身企业实力状况,将技术薄弱或不擅长的部分外包给其他技术部门,从而既弥补了技术上的弱点,又有效地减少了后续难题的'产生。

(4)对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控制。如何规避生产风险因素对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影响,可以在制定投标报价方案时对国家相应政策进行研读,增强整项计划的预见性,从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调整施工计划,对资金进行有效分配。

2公路工程建立项目投标报价对策分析

2.1以高价获取盈利

管理策略可以在投标方优势明显大于招标方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以高价获得最大的利润空间。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

(1)对一些由于现场施工环境极差、操作起来困难较大而长期无人接手的工程,投标人首先要投入很多资源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因此要提高报价。

(2)对于投标单位在技术上占优势,项目总体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项目,而其他投标单位处于技术劣势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适当提高报价。

(3)对于一些工艺复杂,施工难度极高,工程项目大却竞争对手特别少的情况,就必须要提高报价,以高回报解决招标人的难题。

2.2低价薄利策略

(1)可以想象一下,在工地施工条件好、监理任务轻松、所有监理单位的资历和背景没有什么明显差别的前提下,竞争肯定会呈现白热化状态,如果投标单位价格较低,则招标单位愿意与之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一监理单位刚刚成立,急于扩大在业界知名度,打开市场,创造出一定业绩。此时,只要投标人不至于亏损,就会以低报价赢得监理权,随之,低报价就会带来低利润。

2.3低价亏损策略

这种策略一般是在投标方很不具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监理企业在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拉到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公司运营出现困难,再没有项目监理的话,企业就难以维持基本生存。这时,即使是很少一部分资金就可以帮助公司运营下去。因此,虽然在工程监理上得不到多大利润,但是监理权一定要取得。

(2)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项目大但是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监理企业想通过低价获得首期监理工程项目,然后在首期项目以优异的表现,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在后期或后续工程中赢得先机,创造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项目监理中弥补前期工程的利润损失。

3结语

综上所述,形形色色的风险因素在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时有出现,对公路工程监理进行投标报价时要针对不同风险因素采取不同的措施,运用三种投标报价对策,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制定投标报价,以公司的真正实力赢得投标的胜利,增加公司盈利,扩大在业界的口碑,提高知名度。

篇10:周边复杂环境下基坑支护的监理论文

一、工程概况

淮南市科技大厦新在地段繁华,处闹市区。大厦总高度66.65米,地上19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9315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995平方米,地下室周边尺寸189.5延长米。基坑开挖深度4.8米。

二、水文地质

本工程地质报告提供:场地为二类土,土层为中硬场地土,在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土层分布为:一层为杂填土,二层为粉质粘土,三层为粘土,四层为粘土。基坑东侧为城市排水主干道,暗渠墙体砌筑质量差,渗漏严重,透水性强。北面通道边沿的排水管道亦存在透水问题。

三、场地特征

周边环境复杂,施工场地狭窄,障碍物多,紧靠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工作面小,是本工程基坑工程的特点、难点。

1.施工期内要照常营业的空调器材门市部离基坑边缘仅500毫米。

2.西北端为二层楼房,北面为交通通道,均在基坑开挖线的边缘,施工期内,楼房不能拆,交通必须通畅。

3.离(1-8)轴线东1800毫米的市政排水暗渠,宽2米,深2米,排水量大,自南向北。其透水及侧墙稳固问题必须事先解决。

4.受周边环境及相邻建筑物的影响,限制了塔吊位置,局部在基坑范围内,因此塔吊基础要重新设计,预先施工。

四、优选方案

针对如此狭小、复杂、情况异常,不利因素多的建筑环境,要保证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市政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坑支护结构和止水、降水、排水体系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才能限制周围土体的变形,防止边坡坍陷、坑底积水。

在支护结构方案选择上,安全是重要的,但围护体系毕竟是临时结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也要考虑经济性。要根据现场情况,对难度大的、特殊的、关键的部位重点关注。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施工单位报审的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方案,缺乏针对性,较简单,与实际情况不太吻合,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此方案不妥,但并没有轻易退回,而是主动找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技术人员一起考察现场,分析问题,公司专家组为完善支护方案出谋划策,并提出“因地制宜,多种措施,确保安全,分步实施”的原则,施工单位据此制定了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

1.沿空调门市部外侧打入钢桩,先钻孔¢110,打入10号槽钢,每600毫米一道,孔内灌浆,先稳固好土层,再开挖,后做砼挡墙。

2.西北端二层楼房,紧贴房屋墙基先施工人工挖孔砼灌注桩,¢900,2米一根,共三根挖孔桩,错开施工,不影响交通和楼房的安全使用。北面沿汽车通道边缘,先打入10号槽钢,再做砼挡墙。

3.东面涉及市政排水,必须综合治理。根据现场实际和难点所在,先沿沟渠外墙打入¢48钢管,每300一根,横向焊水平钢管,稳固暗渠。紧接着解决暗沟渗水问题,在渠内壁浇150厚,C25砼。渗漏问题得以解决后,再开挖土方,做支护墙。

4.由于塔吊、位置的局限,塔吊基座必须坐落在基坑内,为解决塔吊基座问题,采取修改塔吊基础平面设计,尽量坐落在基坑支护墙内,并与基坑围护墙同时施工,综合考虑,使二者有机结合。

在长189.5米的支护范围内,一共采取了七项措施,有的放矢,使基坑支护的`难点得以克服,为工程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五、监理实效

结合实际做好基坑围护体系和止水、排水体系是保障科技大厦基础工程的关键,根据“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规定,对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1.在对周围环境深入了解,事先做出评估的情况下,制定了较为周密的监控计划。

2.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因地制宜编制了七项针对性较强的支护措施。我们对每一项措施都认真审核,指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调整和完善。

3.基坑围护体系是临时结构,但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我们同样严格控制,对钢材、水泥等材料都进行了报验,做了复试。

4.对难点部位、工程薄弱环节,监理坚持现场巡视、监督,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先支护,后开挖,分段施工”的原则,确保支护结构质量。

5.过于狭窄的场地和复杂的建筑环境,使基坑支护工程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因此按事先制定的监控计划,对重点对象实施旁站,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曾多次排除塌方、排水沟围护墙开裂透水等险情,未发生任何事故。

6.对已完成的支护结构,经常巡视查看有无异常情况。施工中支护结构体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道路通畅,营业照常,工程进展顺利。

篇11:职业生涯规划视角下的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象分析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视角下的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象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象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其中既有社会歧视原因,也有学生自身的原因,更有学校教育的原因。笔者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在职业生涯规划的视角下,认为学校应当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培养和渗透,督促学生积极思考和参与职业生涯规划,重视培养学生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尽可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减少违约现象。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违约,职业生涯规划

伴随着全国高校大学生的进一步扩招,民办高校的学生规模也越来越大。以广东培正学院为例,她作为广东省排名第一的民办学校,目前的学生规模在13000左右,近两年的毕业生均在4000左右。每年学校统计的学生就业率均在98%左右。但是有大约10%左右的毕业生会在每年的3月份到毕业后半年内会出现违约现象。笔者在连续5年的毕业生就业统计当中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违约现象在民办高校就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分析其中的原因,研究对策,减少违约现象,对于高校自身、对于毕业生,对于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象

民办高校毕业生报到之前和公办高校毕业生一样要和用人单位在高校的鉴证下签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明确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利益的保护。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又是在学校的鉴证下签署,作为对这种协议管理的一种手段,使学校置身其中,一方面对合同内容多了一个审查的单位,减少了毕业生受骗的可能性,对毕业生是一个保护,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比如编制就业方案和统计就业率,为学校的就业管理工作提供数据。但是如果毕业生在签署协议之后不是按照约定到用人单位报到,而是随便违约,这种行为就可能导致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纵观民办和独立学院学生的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看,签定用人单位数量不如公办高校,但是协议的履行率显然大大高于公办高校,这个和民办学校的学生就业环境有很大关系。但是从目前来看,民办高校的学生就业协议的履行率也在降低,或者说违约现象在增加。

民办大学生违约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毕业生和一般私营企业签约后,来年5月份考上了研究生,公务员,或者留学申请成功。一般来说,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毕业生一定会违约。家长和老师也会支持违约。但是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事实上可以通过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中增加有效的约定解除条款,从而减少违约情况。比如,双方约定,一旦毕业生在毕业前被有关单位录取为研究生或者录用为公务员,双方都保留合同解除权。

第二,毕业生和中小民营企业签约,仅仅因为遇到更好的就业机会,比如大型国企,外企。相对而言,这些企业的薪酬,发展前景会更好,毕业生一旦遇到这样的机会,也几乎一定是违约的。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较大,但其实应该可以通过相对准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而避免。

第三,毕业生对自己的定位不清,急急忙忙找到一工作,草率签约。一旦遇到其他的诱惑,随意毁约,没有长远规划。

第四,毕业生签约后,由于家族企业的创业需要,毕业生选择了违约。

第五,毕业生在第一次签约后,工作后发现当初单位的承诺不能兑现,感觉受到了欺骗,于是选择了违约。严格来讲,这种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如果是用人单位出现不能履约现象,大学生的离开貌似“违约”实际上是合同解除的一种合法行为。这个不属于本文探讨的内容。

二、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签订,是有利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一旦成立有效,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生效的协议就应当履行,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允许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当然应该得到履行,而不应该是随意违约。毕业生违约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中国整个社会包括从传统中国到当代中国一直的状态。虽然说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民提高守法意识。但是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的传统,使中国从政府官员到企业学校,普遍地漠视法律。企业随意违背合同法,劳动法,成为社会常态。高校里面的大学生同样也不能免俗,虽说在学校也受到法治教育课堂的洗礼,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当更大的利益诱惑出现时,或者说有时候不需要真正的理由,一部分学生还是倾向于选择违约。

(二)诚信意识的缺乏。

诚信意识同样是中国社会古老的传统,中国儒学讲究“仁、义、礼、知、信”。信,意味着诚实,不欺不诈。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古人在诚信方面给我们留下来很多榜样。但是在现代拜金主义的影响下,一部分商人利欲熏心,同时也毒害了一部分高校学生的灵魂。每年五六月份都是高校学生违约的鼎盛期。一部分学生不顾违约给企业带来的损害,更不顾由于自己的违约给自己的母校和师弟师妹带来的恶劣影响,依然选择违约。这种没有诚信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一部分民办高校的声誉,进而影响到未来毕业生的就业。

(三)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混乱

这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诚然,现在的就业形势对于民办高校学生来讲,非常严峻,找到一个工作机会本来就非常不易。但是这种到手的机会又被抛弃,其中确实又有其无奈的地方。笔者从上述违约类型的分析中,感觉到高校学生心里的迷茫和无奈。很多时候,也许是我们毕业生不知道真正需要什么,不知道自己真正适合干什么,好像在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和放弃中,才有可能找到自己的就业位置。也许归根到底,我们的学校在大学生就业生涯规划这一门课程中,就没有学会学生如何在当今复杂的就业形势中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当然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整个社会对于民办高校毕业生歧视的`社会环境,民办高校自身对学生的培养不到位,用人单位自身违法,比如给毕业生设定苛刻甚至违法的条款等因素。

三、职业生涯规划视角下的民办高校毕业生违约现象减少之对策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生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协议双方当事人主观想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选择违约行为,应该是也是情理当中的事情,违约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不可能完全会避免的。但是目前,民办高校一部分毕业生违约之随意、之大规模,造成就业招聘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各高校应教育部的要求,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作为一个公共必修课进入高校课堂。笔者认为,毕业生的违约现象,问题出现在“违约”二字,但是根子在于学生对自己职业规划的意识的缺失和规划方案的失误,如上文分析所言,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混乱是学生违约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减少毕业生的违约现象,最终解决问题,则需要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入手,从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考虑相关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培养和渗透

中华英才网总裁张建国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目标不应是简单地向学生传授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和方法,重点应是引导和培养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在培养的方法上,他提出了具体的思路。

他认为,首先,职业规划意识的培养需要开展多途径的“渗透”,其中大学教师自身理解和接受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是营造学校良好的职业生涯教育氛围的基础。民办院校在教师培训中应增加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同时还要加强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帮助和引导每位教师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这个提法应该是首创,过去我们从没有意识到。

其次,要发挥家庭、社区、校友等支持系统的作用,挖掘家长、企业、校友等社会资源,为学生搭建职业体验的平台,主动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深入社会的机会,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有针对性地与现实职场进行深度接触,使学生的职场认知过程更加丰富多彩。广东培正学院在这个方面做的比较好。校内社团大量的对外活动和实习基地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再次,要建立一支专家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队伍,改变“非专业人员”、“兼职从事”的职业规划教育工作队伍状况,利用专家的专业和资源优势,为学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笔者作为广东培正学院首批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教师,很明显的感到“非专业”队伍的不足,学校应该着力建立“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最后,要重视引导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中长期目标的分解,尤其是对当前目标的落实,从某种角度来说,教育学生分解实施目标比要求学生确立长期目标更加重要且有实效。同时要挖掘辅导员潜力,通过建立各班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档案,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学期目标,每月跟踪每位学生的行动表现,定期与学生谈心交流等具体措施,督促学生的近期目标实施,使学生职业生涯目标的分解落实得到全过程。

(二)督促学生积极思考和参与职业生涯规划

根据目前广东生高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看来,该课程的教育效果并非理想。其中民办高校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培训状况更令人担忧,据统计民办在校大学生中大约有88.9%的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不太了解和不了解,还有一小部分的学生,根本没有听说过职业生涯规划。所以,在课程教育中,急需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教育,要督促学生积极思考和参与职业生涯规划,而不是流于形式。

在课程培训中,一方面引导学生深刻认识自我,尤其是个人的兴趣爱好,个性气质特征,个人能力特长,甚至包括个人家庭社会资源等等,这些都是影响个人的职业生涯设计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引导学生密切关注当前社会,做一个社会的观察者和参与者。有些学生坐井观天,不了解自己,不了解社会,当然没有办法做出一种相对正确的选择。以广东培正学院的学生为例,该校学费较高,家长和学生自身对于未来的职业选择给予了较高的期望,该校大部分学生有比较强烈的学习动机,在学校能够认真学习,同时能够在假期多参与社会实践,这些学生应该说能够把在校的课程学习和未来的就业选择有机的结合起来,有积极的职业生涯规划的规划意识和相对清晰的规划蓝图和方案。在未来的职业选择中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消极甚至是糊涂的做决定。但也有部分学生整天混日子,除了恋爱逛酒吧之外,虚度光阴,自然也没有好的职业生涯规划。所以,课程培训中的除了宏观上要培养职业生涯规划意识之外,另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切实督促学生注重积极思考和参与职业生涯规划。如果我们的学生在课程培养中,自身能够做到积极地思考和参与职业生涯规划,对于未来就业协议的签订和违约行为的选择就会多几份清醒和谨慎。

(三)重视培养学生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课程培训中,除了上述要求外,学校还应该重视培养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培养对于整个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培养,也不是一个抽象的说教,它体现在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培训中的每一个环节中。在就业指导培训中,比如求职简历的制作,告诫学生简历内容要事实就是,不能伪造虚构虚假经历;在求职面试中,面对应聘单位的“过分要求”,让学生学会鉴别哪些是可以容忍的和接受的,哪些是不可以容忍不可接受的。比如被要求签订包含“三年之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合同,对这样违法的条款应当断然拒绝。另外在课程培训中应该设置较多与法律有关的求职案例,使学生体会到诚信和法律的重要性。当诚信守法成为一种习惯,违约行为自然就应该会适当减少了。

参考文献

1 陈小君·合同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7月

2 程良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训练【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8月

3 陈嘉聪,林彬·广东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和分析【J】·科技信息

4 张建国·独立学院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青年研究,2010(4)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