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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

篇1:会计与税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包括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均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若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则在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下面,笔者以企业接受商品和固定资产为例进行说明。

例如,某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3月10日,超市收到甲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捐赠的电梯一部用作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电梯的制造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产品的市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为取得和安装电梯发生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捐赠协议约定,按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捐出自制产品应视同销售处理,与该电梯相关的增值税170万元、所得税3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税款由受赠方代为缴纳;该电梯当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月20日,超市收到乙饮料公司捐赠的饮料一批用作库存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超市年账面利润为-50万元,除接受上述两笔捐赠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企业接受电梯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若计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5年的纳税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上业务,超市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3月10日接受电梯捐赠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借:在建工程 1200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万元

银行存款  200万元

注意,会计上确认的待转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入为1170万元,其中同类产品的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30万元。

2.支付运费、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3.3月末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电梯  1203万元

贷:在建工程  1203万元

注意,会计上“固定资产——电梯”的入账价值含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相关税费200万元。

篇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7月接受商品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元)

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会计与税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注: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再作: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

篇3:探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探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H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10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一、会计处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8万元。

二、税务处理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20.4万元贷:投资收益20.4万元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0.4万元贷:应收股利20.4万元。

二、税务处理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1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万元。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

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6万元

投资收益 32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万元。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万元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6-0.5+25=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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