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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和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且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是很长,但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呼唤着我们对它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文章将对其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方法和意义予以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发展;中国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篇2:留学生与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留学生与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社会学的引进是近百年间留学生作用的结果。最先把社会学引进中国的是留学生,大量翻译、介绍和广泛传播社会学的主体是留学生;培养中国社会学人才的.主体是留学生;把社会学理论付诸中国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留学生;留学生使社会学实现了中国化,并走上了现代化道路。
作 者:刘洪英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 刊 名: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 27(2) 分类号:G05 关键词:留学生 社会学 引进 中国化
篇3:五一劳动节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起源
中国人民庆祝国际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这一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杭州、汉口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
首次纪念
19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法等国工人纪念“五一”的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一”作为觉醒的日期。
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
在北京,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
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篇4:五一劳动节在中国的发展
19“五一”前夕,在北京的共产主义小组成员邓中夏等人创办的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里,工人们学唱《五一纪念歌》。其歌词是:“美哉自由,世界明星,拼吾热血,为他牺牲,要把强权制度一切扫除净,记取五月一日之良辰。
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愿大家努力齐进取。”这首雄壮有力的歌,是由长辛店劳动实习学校的.教员和北京大学的进步学生共同创编而成的。
9月,国务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国庆节、春节和“五一”法定节日加上倒休,全国放假7天。
从此,3个“黄金周”掀起的旅游消费热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假日经济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新话题。已基本形成。
从20xx年11月9日开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在一些网站上予以公布,开展民意调查。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春节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3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
篇5:母亲节在中国的发展
母亲节是在中国港澳台地区流行起来之后才进入大陆的,名贵的珠宝,象征母爱的康乃馨,特制的爱心甜点,精致的手工贺卡等,成为人们向母亲敬献爱意的礼物。20世纪80年代,母亲节逐渐被中国内地的民众所接受。
从1988年开始,中国南方的广州等一些城市开始举办母亲节的庆祝活动,并把评选“好母亲”作为内容之一。 20世纪末,这一节日在中国大陆各地日益推广开来。在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中国人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们一道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达对母亲养育之恩的感谢。
当然,中国人的母亲节更有中国味道。中国人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表达浓浓的亲情。在母亲节这一天,人们会送给母亲鲜花,蛋糕,亲手烹制的饭菜等等礼物。从小就孝敬父母的中国儿童会尝试着为母亲做饭,洗脸,化妆,演奏音乐,绘制图画,让母亲们快乐地过节。人们在这一天除了孝敬自己的生身母亲之外,还会以慈善募捐,志愿服务的方式向全社会更多的母亲回报亲情。
母亲节的意义
母亲节是一个感谢母亲、弘扬母爱的节日,母亲节的意义是教导我们要学会尊重父母、关爱母亲。母亲节是为了唤醒我们对母亲的崇敬之意、生育之恩、养育之恩、教育之恩,倡导我们时刻不忘对母亲的感恩。
母亲节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间是每年的一月八日,而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和一些其他国家,则是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天,其他一些国家的日期也并不一样。母亲们在这一天通常会收到礼物。康乃馨被视为献给母亲的花。而我国的母亲花是萱草花,又叫忘忧草。
母亲节虽然是个西方的节日,但是对于中华民族有着“忠孝礼义”的传统古国来说,尊重母亲,孝顺母亲早就有礼有节。无论是二十四孝中后汉包文芳,为救母亲,不怕万险,给后人留下了千古佳话:“重重危难益坚忍,孝更绝伦足可矜”。还是亲尝汤药的仁孝闻天下的刘恒,作为一国之君,母后三载病,却是汤药必先尝,更是从国家的层面竖立孝顺母亲的榜样。
在母亲节这天,中国的母亲们会举行厨艺比赛,时装秀等活动来庆祝自己的节日。各地会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如组织母亲们旅游,评选优秀母亲等.
母亲节的风俗文化
虽然同为母亲节,但是由于世界文化差异明显,因此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庆祝形式。但是统一的是,在母亲节到来之际,孩子们会精心为母亲挑选礼物,全家人会在一起聚会,一起享用美食,来表达对母亲的祝福和尊重。中国的母亲节有着独特的中国味道,中国人以独特的方式,来表达对于浓浓亲情的感恩之心。甚至在一些地方,人们还会举行母亲节的厨艺,或者说时装秀比赛来庆祝自己的节日。而在母亲节将至之日。康乃馨作为象征母爱的花朵受到人们的尊重。但不同颜色的康乃馨对母亲的祝福之意也有差异。同时萱草作为中国的母亲花在母亲节之日子女相送,表达了希望母亲健康长寿,身心放松之意。
关于母亲节的由来故事
最早起源:为母亲过节最早源于古希腊的民间风俗。在一月八日这一天,古希腊人向希腊众神之母瑞亚(英文:Rhea、Cybele,希腊文:宙斯、波塞冬、哈德斯、得墨忒耳、赫拉和赫斯提亚的母亲,故称众神之母)致敬。到古罗马时,这些活动的规模就变得更大,庆祝盛况往往持续达三天之久。但这时还未形成母亲节。
17世纪中叶,母亲节流传到英国,英国人把封斋期的第四个星期天作为母亲节。在这一天里,出门在外的年轻人将回到家中,给他们的母亲带上一些小礼物。
现代母亲节起源:母亲节是由一位名叫贾维斯的妇女倡导,并由她的女儿安娜·贾维斯发起创立的。
贾维斯夫人是一个有着10个子女的母亲,是当时美国格拉夫顿城教会主日学校的总监。在美国以解放黑奴为目的的南北战争结束后,她在学校里负责讲述美国国殇纪念日的课程。贾维斯是一位心地善良,极富同情心的女人。她讲述着战争中那一个个为正义捐躯的英雄的故事,望着台下那一张张充满稚气的孩子们的脸,一个想法猛然涌上心头:为祖国贡献了这么多英勇战士,保证了战争胜利的,不就是那一个个含辛茹苦地抚育着子女的母亲们吗?她们的儿子血染疆场,承受了最大的痛苦和牺牲的,不也是这些默默无闻的母亲吗?因此,她提出应该设立一个纪念日或母亲节,给这些平凡的女人一些慰藉,表达儿女们对母亲的孝思。可惜的是,这个良好的愿望还没有实现,贾维斯夫人便与世长辞了。她的女儿安娜·贾维斯目睹母亲抚养自己和兄弟姐妹成人的辛劳,深感母亲的提议是适合天理人心的。因此,她写出了几十封信,发给美国国会。地方州长和妇女组织等,提议创立母亲节。在她的一再呼吁下,这一提议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响应和支持。
19,美国总统威尔逊郑重宣布,把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天,也就是贾维斯夫人的忌日,定为母亲节。美国政府还规定,母亲节这天,家家户户都要悬挂国旗,以表示对母亲的尊敬。由于贾维斯夫人生前喜爱康乃馨花,这种花也就成了母亲节的象征。
母亲节的历史由来
早在古希腊就已经存在母亲节,而现代的母亲节则源于美国。现代母亲节有美国人安娜发起,因她终生未婚,所以一直在母亲身边陪伴,而安娜的母亲是一位心地善良并且具有同情心的女士。他她提出要设立一个时间来纪念为了孩子而默默做出无私奉献的母亲们。于19开始,安娜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并且申请将母亲节作为法定节假日。在第二年,美国的西弗吉尼亚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正式开始庆祝母亲节,并于19通过了美国国会,确立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为法定的母亲节节日。
篇6: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
我国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法医师、价格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版权代理人等具有相关法律专业技术资格者组成,他们分别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体制呈现多样性和违法性的特征,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成为制约法律服务业规范和拓展的“瓶颈”。制定法律服务业发展战略必须符合法理、法律和政治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一、以正确的法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法律服务业的定位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法人制度理论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除此之外没有第五类法人,因为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是国办的,没有民办的。这种法学理论是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法人制度的正确反映,对规范计划经济秩序曾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长期以来“法人四类说”在法学理论界占居统治地位。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倡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主体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定位于“民办企业单位”,同国办企业单位一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没有被定位于“民办事业单位”,没有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并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因为有的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面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起初,这些“新经济组织”主要是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的,例如民办学校由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等等。正因如此,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性质问题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专家学者们提出新经济组织说、准司法组织说、市场主体说、中介组织说和混合说等,众说纷纭,雾里看花。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把这些“新经济组织”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由同级相关行业行政部门分别进行业务管理。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确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1999年11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强调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进行民政登记。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形式,按照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民政部在发布办法后,从2000年初至2001年底在全国开展了一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丰富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内涵。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法人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滞后,没有及时总结出“法人五类说”指导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复查登记期间,大多数相关行业行政部门贯彻中央精神,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但法律服务业除外。例如,上海市司法局向司法部提出《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司法部作出《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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