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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篇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篇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2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32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面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篇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1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用水量饮用水

生活用水2~4l/人·d

20~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篇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平均照度

(lx)备 注观

房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75~150

50~100

50~100

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 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 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

房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75~150

75~150

50~100

50~100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业

房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75~150

75~150

75~150

100~200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篇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篇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 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照度标准值 表4.3.5

房间名称照度标准值(lx)办公室、研究工作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电梯间、门厅

走道、厕所

开水间、楼梯间、贮藏室100~200

200~500

100~200

75~150

150~300

75~150

30~75

15~30

20~50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 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 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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