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kaDot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本文在回顾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物品领域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市公共物品供给公平与效率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2、城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不同于城市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物品若使用者过多也易造成拥挤。例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网络、通讯、机场等。这些公共物品的“纯度”相对于司法、公园、博物馆等更低,收取一定费用的可能性也存在。对于此类物品,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可以实现多元化供给。另外,广西师范大学黄河东教授提出非纯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三个条件,即市场经济制度条件,消费排他性技术条件和公共物品非纯性条件。当前我国市政当局针对这种非纯公共物品供给的方式按照“纯度”大概可以归纳成两种:市政当局采用公共方式供给或者市政当局通过市场方式供给。
所谓公共方式供给即政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但是通过税收来支付其成本。对于部分“纯度”相对较高、外部效益大的产品,如果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效率较大的损失,对于这部分产品,政府通过公共方式提供效率会高于私人供给。但是对于这个“纯度”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这里以城市公路为例,虽然现在大多数国内城市道路是由市政当局采取公共方式提供,然后通过征收养路费(现已改成汽油税)的方式来实现成本补偿。但是不少地方采取吸收私人资本建设经营部分城市道路,设立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
除了公共方式供给外,现在我国市政当局也广泛的采用引入私人资本提供公共物品这种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引入私人资本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和竞争性的提高。另外,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认识到供给不等于生产,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保证在市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好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国情下,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行政垄断以及遏制寻租行为。具体来看学界将我国市政当局引入市场机制供给的方式归纳为三种方式。即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后来演进而来的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BOO(build-own-operate)模式、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以项目可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来融资。ABS方式除了融资空间大的优势外还有一大优点,即不增加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率。
三、结论与建议
1、当前面临的问题
尽管学界对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必要性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不同模式的认识程度依然较为混乱。现有文献似乎更多的在注重讨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技术上的划分,也就是通过排他性技术和生产技术划分公共物品的“纯度”,然后罗列理论按纯度套取不同经营或者供给的模式。也有一部分学者重点考虑私人供给效率问题,他们对效率损失的关注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市政当局作为市民代言人与企业对公共项目成本及盈利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二是质疑私人供给是否能有效消除搭便车现象。然而针对市政当局对本地区公共物品需求偏好了解程度的研究很少,且没有显著成果。此外,虽然学界已经关注到私人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需要市政当局以产权明晰作为激励机制,而且也有很多文献阐述了私有资本涉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与价格决定的研究,但是缺乏市政当局引入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物品领域是否引发新的行政垄断的研究。另外关于如何解决我国市政当局对于私有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经营的监管缺失以及体制内对于市政当局监管缺失的研究也处于大面积空白状态。
综合来看,通过数十年的研究,我们发现公共物品的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事实是在现行制度下,我们试图解决由公共物品基本特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又引发了新的效率损失。学界一直在思考如解决外部性和产权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局也在努力弥补由于制度漏洞导致的新的效率损失以及消除公平障碍,但是还有一个老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执行当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视,即如何有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因此在此后的研究中更有必要基于明晰的产权来综合分析研究如何通过我国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综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2、建议
尽管我们列举了上述的种种问题,但是归结起来还是两个方面:第一是需求偏好的显示以及表达;第二是有效供给。在偏好显示方面,我们对于文献中已经阐述的部分不在赘述,这里主要想谈的是基于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立法机构运作应该作为表达公众实际偏好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国各市级人大应该充分发挥这种作用,针对城市政府提出的各种公共物品供给方案进行选择。在这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以及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其次,城市执政当局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应该主动通过各种实际调查来获取公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数据,这种做法并非不可能,布坎南曾经提出过问卷调查显示偏好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城市执行当局更加科学的执政。
在供给方面,同样我们不再赘述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内容,我们认为执政当局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明确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也是通过政府支付转移来减少由于制度缺陷和市场失灵引起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财政支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细分各种税收以尽可能降低搭便车现象。效率方面,市政当局应该区分供给与生产。同时,针对公共物品的纯度与种类进行科学决策。此外,主动搜集需求信息科学制定各种方案以减少立法机构运作成本也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Brown,G.V&P.M.Jackson.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尹竹:基础设施产业的市场化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5]崔卫华:城市公共物品的界定与政府职能的转变[J].城市,(4).
篇2:公共物品的提供论文
公共物品的提供论文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怎样分析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
摘要:从最早的大卫休谟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关注到现在实验经济学等对公共品的研究,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一直是非常困难的问题。本文就公共品的性质、供给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主张公共品应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但更倾向于私人提供。
关键词:公共品 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 私人 政府 供给
一、公共物品的理解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从供给渠道和需求主体不同方面来说,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私人物品则是由市场供给用来满足个别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体排除在公共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或排除成本太高。非竞争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即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从理论上说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品通常作为一个整体向社会提供,消费者消费公共品一般不能自主选择消费的数量,通常是所有消费者都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品。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社会产品中典型的两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于纯公共物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是私人物品,兼备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特征的物品称作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公共品是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换言之,尽管是由政府提供但不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不能算是公共品,公共品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为社会所带来的效用大于它给个人带来的效用之和。
二、公共物品的供求原理
根据商品的均衡原理,可知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双方的力量决定的,但是公共物品的特征却决定价格机制在此并不适用。首先从其非排他性来看,非排他性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现象,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消费者可能隐瞒其真实的需求偏好,并期望“免费搭车”,从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从非竞争性来说,非竞争性意味着提供公共品的边际成本为零,由于厂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产量需满足MC=MR,厂商不可能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这样必然导致供给量不足,降低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这就是长期以来为什么公共品大多由政府提供的原因。
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不像私人物品的需求曲线那样通过水平相加得到,而是通过垂直相加得到,即所有个人对公共品愿意支付价格的加总。公共物品的供给曲线则是由生产公共品的边际成本曲线表示,供需曲线的交点即是市场均衡点,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分析无任何意义,因为其需求曲线是立足于不可能存在的假设下,其中一个假设条件之一是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说明对公共品价格和需求量的关系。
公共品的外部效应也是衡量公共品成本与收益的一大难题。公共品,人人可用,但每个人的.使用会给他人带来外部成本(如拥挤成本)。虽然政府可以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如通过罚款或征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或是公共管制,但这些同样也带来了另外的成本。
三、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影响因素
马斯格瑞夫与萨缪尔森都认为,由于公共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私人供给必定存在效率或福利损失,因此,必须由政府供给。无论是学术界、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本身大多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负责提供,虽然公共物品的出现,几乎总是和政府相联系,但这并不意味这政府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垄断权,公共品由市场还是政府机构提供从来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谁能够按最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向配置公共资源,实现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经济教科书中总是出现的灯塔的例子,灯塔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是不可能由私人提供的,因为如果私人灯塔主不能向享有灯塔服务的船主收费,就会形成“免费搭车”问题。然而,19世纪英国海岸线的灯塔却是私人拥有的,灯塔主知道他们不方便直接向船主收费,于是他们将灯塔的服务转让给附近港口的所有者,这就有利于有灯塔的港口所有者吸引船只进入他们的港口。结果证明,经济学家们曾津津乐道的私人不能提供公共品的典型案例,并不是十分可信的案例。
决定公共品的影响因素:第一,公共品的性质: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不同,从而供给机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有下列情况:一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我们常说的纯公共品,比如国防,从需求方来说,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理性的消费者均想“免费搭车”,从供给方来说,由于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向谁收费以及如何收费成为不可能,并且非竞争性使得公共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价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为保证这样的纯公共品的供给充足以及社会福利的保证,必须由政府供给,税收一般是保证纯公共品供给成本得到补偿的最好途径。二是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成本很高,比如无线电视,这类公共品很类似于纯公共品,由于排他成本很高,很难将“免费搭车”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所以为保证此类公共品的供给效率以及避免福利损失,一般由政府提供。三是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成本很低,比如有线电视。这类公共品由于排他成本低,易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之外,所以,可以由政府、私人提供或是混合提供。四是具有竞争性,具有非排他性,或者排他成本很高,如公共草场、城市道路。这类公共品的消费者之间互相影响,尤其是达到一定的拥挤点。有时为了解决拥挤问题,提供者就采用收费的方法,此时就有了排他性。由于价格机制在这里难以发挥作用,所以这类公共品最好由政府提供。五是具有竞争性,排他成本很低,如高等教育。这类公共品比较接近私人物品,所以私人提供会更有效。
第二,新兴技术的崛起也会影响公共品的供给,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电视机。早期,在无线电技术发明以前,电视信号都是通过电磁波的形式传送给用户的,此时的电视信号具有非排他性,几乎是由政府提供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线电视技术、加密技术的出现,有效解决了电视信号非排他性问题,不愿意付费的消费者则被排除在外,私人兴办的电视台开始出现。这个例子说明了技术进步使得区分消费者是否付费成为可能,从而做到是否能排他。另外,精确计量技术的出现可降低公共品的排他成本,技术进步甚至使得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品产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使得私人提供成为可能。 影响公共品的供给因素还有社会体制的不同、不同经济思想的盛行、政府的职能范围以及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以及统治阶级的侧重点不同。
四、公共品究竟由谁供给
公共品的有效供应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每个人的公共品需求曲线,从理论上讲,只要每个人能如实地说出自己对某种公共品的偏好,就能有效解决公共品提供问题,但是说实话的机理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充分的。公共品的有效提供是整个社会所需要的,但只有每个人承担足够份额才能顺利提供出来,这样公共品的提供就像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大多数人不会选择合作,“免费搭车”过于严重,最终公共品不能充分有效的提供出来,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公共品主要由公共部门提供,原因是私人不能有效提供,而非私人不能或不愿提供公共品。从历史发展来看,市场经常采用变化多端的方式解决了公共品的提供问题,企业总是会通过开发出某种技术,使不付费者不能享受到某种物品或是服务,从而有效解决免费搭车问题。
泰勒柯文教授特别指出,市场供给公共品的失灵,必须和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不完善进行一番认真的比较与权衡。政府依赖官僚机构为消费者服务,由于缺乏激励机制易效率低下,并且其中往往掺杂了官员自身的利益。他认为,只要有可能,让私人提供公共品通常要比政府有效。
实验经济学家们还就如何减少“免费搭车”机制进行研究,虽然目前未取得公认的有效结果。但是如若将来“免费搭车”行为能有效制止或减少,那么公共品的私人提供比例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上面也就不同类型的公共品的提供方式给出的合适的建议,但是个人还是比较希望和认可由市场来提供公共品,毕竟那些一度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来提供的公共品,市场总会找出有效的方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左敏,朱德云,李森.财政学[M].山东大学出版社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M].科学出版社
[3]陈共.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刘蕾.公共品本质属性探究―兼对西方主流学派公共品本质界定的质疑[D].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5]樊丽明,石绍宾. 公共品供给机制:作用边界变迁及影响因素[D].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6]马.公共品概念的价值[J].财贸经济,.
[7]曾康霖.公共品研究要有新视角.[J].经济学动态,2008.

篇3: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项目委托代理方分离的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项目生命周期理论,从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对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进行风险驱动因子分析,为风险的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据。
【论文关键词】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驱动因子
0引言
面对信息化项目的巨大吸引力,以及对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渴求,石油销售企业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信息化项目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如何准确地识别风险,找出风险的驱动因素,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旨在全面分析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风险驱动因子,为风险的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据。
1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风险驱动因子分析
1。1环境和资源影响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和充足的资源支持,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项目环境与资源影响风险驱动因子:
①环境支持度。即目前的政治法律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石油行业总体状况是否有利于该信息化项目的开展。
②技术支持度。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须考虑现有的技术水平,即社会上以及比较普遍使用了的技术,而不应该把尚在实验阶段的新技术作为考虑的依据。
③资金支持度。即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有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开发后盾,保证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完成。
④基础设施支持度。即石油销售企业的基础设施,如现有技术水平、设备设施、加油站网点建设等,要能满足信息化项目的要求。
1。2内部管理体制风险驱动因子
内部管理体制风险驱动因子主要指石油销售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如组织结构、信息流程、企业文化等是阻止还是促进了信息化项目的进行。
1。3信息化系统兼容性风险驱动因子
引起信息化项目系统兼容性的驱动因子主要有:区域公司信息化项目与集团公司的信息化系统是否有冲突;该信息化项目能否在集团公司的信息系统下运行;该信息化系统与企业内部子系统能否兼容;在两个系统之间有冲突的时候,有没有办法来减少或缓解这种冲突等。
1。4加油站作业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加油站作业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营销模式和作业流程两方面。目前我国80%的加油站业务靠油品销售,只有20%的加油站同时经营便利店,在作业流程方面大多数石油销售企业均采用以顾客为中心的作业流程,顾客满意度是评判加油站作业流程好坏的关键,在实行信息化项目以后,应该体现以客为尊、员工满意、倾听顾客意见、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努力实现顾客服务流程再造与优化,吸引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最终提高企业的销量与效益。
1。5安全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①与QHSE管理体系的紧密结合。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以着眼于持续改进、着眼于事故预防、立足于全员参与为原则,紧密结合石油销售企业QHSE管理体系,实现质量保证、无事故、无污染、物职业危害的目标。
②信息化项目运行稳定性需求。加油站的运行都是全天候的,系统的稳定性是项目开发应首先考虑的因素,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应满足运行稳定性的需要。
③信息化项目运行的可靠性。在石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生产信息是最主要的基础信息,不管是经营业绩分析,还是工资薪酬的设定,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都要用到这个基础信息,可见石油销售企业对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④信息化项目系统反映速度。建立信息化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石油销售企业内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共享,并且要反映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该信息化系统的反映速度将是影响整个系统的重要因素。
1。6客户关系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进行,要时刻体现以客户为中心,规范化、技巧化的服务现场管理,包括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设备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质量信息管理和加油站人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客户服务需求的满足和客户关系管理需求的满足两个方面。
1。7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①企业人员素质和能力。信息化项目最终要在各加油站和管理中心实施,这就会面对公司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如加油站操作工、油品调运人员等,这些人一般不具有太多的技能和素质,对新事物的'理解也需要较长的时期,因此在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分析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素质和能力,不能脱离基层人员的现实能力。
②员工关系管理。石油销售企业注重以绩效导向的人力资源规划,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团队,因此在进行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时,要注重企业文化在项目中的体现,做好石油销售企业培训管理薪酬管理等员工关系管理。
1。8成品油供应链管理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的竞争,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是反应速度的竞争。一方面,企业信息化的建设会改善和提高成品油的供应链管理现状;另一方面,如果不了解石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供应链的基本情况,就不能设计出适应企业运作的信息化项目。成品油供应链管理风险驱动因子主要包括对成品油供应链现状的满足和供应链流程规划的合理性。
2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阶段风险驱动因子分析
2。1信息化项目质量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①价值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满足。即该信息化项目是否支持石油销售企业投资管理、WVA、战略管理,对财务会汁、管理会计,以及企业内部协调结算,在项目建设阶段是否较完善的融合了这些子系统。
②人力资源管理与知识管理系统的满足。该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是否面向知识市场,支持文档管理、办公自动化、员工自助服务、业绩管理以及将来的企业知识生成与传播管理。
③物流管理系统的满足。息化项目的质量控制,要求系统面向企业内部运营,支持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管理、分销管理,同时还应该支持运营计划管理、作业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
④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满足。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要面向供应市场,支持产品和服务的协调设计、协同供应、供方与组织的协调计划等需求。
⑤客户关系管理的满足。即该系统是否面向消费市场,支持与消费者协同销售、协同市场、协调服务。
2。2项目进度与成本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①项目进度控制情况。信息化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和准时性,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的关键,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应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对该项目加以控制,因为项目进度的延误将直接导致信息系统的质量,这种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②项目成本控制情况。信息化项目成本的多少,也是衡量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标志,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设阶段,要严格按照理想阶段的成本预算指标,对项目代理方的项目开发成本进行控制,项目的代理方有时为了降低成本,有可能会在项目质量方面降低标准,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对此石油销售企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2。3项目规范性控制风险驱动因子
石油销售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期的规范性主要是指项目代理方和企业自身人员工作流程的规范性、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的按时提交等方面。
①项目成员工作规范性。即项目开发人员是否按照立项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项目开发。
②阶段性成果反馈情况。信息化项目大多是多个子系统的融合,可能会包括财务系统、人事系统、办公自动化、加油站现场管理系统、油品仓储系统等,这就要求在信息化项目开发中期,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
3结束语
本文依据项目的生命周期对企业信息化项目风险进行了归类分析。项目立项与启动阶段风险,对各风险因素起决定性控制作用的主体是石油销售企业;而项目实施阶段,对各风险因素起决定性控用的主体是项目的代理方。因此,这种风险因素的划分方式就实现了项目委托方与项目代理方的分离,从而为项目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措施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有利保障。
篇4: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论文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随着新体制的浮出水面,而有了一个阶段性结论。尽管各方面对此普遍持积极态度,但是这一新体制能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保值增值、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重大问题,应该说,是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基本假设。
假设1:“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假设。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财产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代表,这其间内含着必然的假定,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载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集体人”性质,是“利他的”。然而,实践证明,“集体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成立,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工作人员都存在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经济人”性质,而且这种性质往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约束,使我国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人”的基本理念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我们假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
假设2:信息不对称假设。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存在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构成了研究这些问题的起点。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因而,我们仍然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研究该问题的基本前提。
2、基本理论。
自从人们把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它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重要理论基础。同样,委托代理理论也可以成为处于国有企业之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广泛的。所以,本文将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视角。委托代理理论所涉及的既有委托人问题,也有代理人问题,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前者——委托人角度来进行探讨。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可以将整个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代理。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均是全民财产的主人,但是从全民财产的实际运行需要出发,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主体,由这一客观主体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各项权利。历史实践证明,国家是充当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天然代表,国家所有制随之诞生,这也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起点。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综合的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行过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来承担,政府代理成为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
此时,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还是只控制所有权,交经营权于国有企业,决定了下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充当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得已选择。正是这种不得已选择形成了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以委托人身份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代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目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其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比较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长期内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方式;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现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之;相比之下,恰恰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实践中,政府是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部门林立、层级众多,究竟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哪一级政府作为政府的具体代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处于探索的状态。不同部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是集中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分散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不同角度细化了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构成了不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内容。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在于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的链条调整。
三、“两个转变”——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1、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
传统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即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是保持了集中性。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对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集中到中央政府的,由中央政府充当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至于具体管理上,国有企业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另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限。
新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发生了转变: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中央政府不再是国有资产惟一委托人,地方政府也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它和中央政府一样履行委托人职能,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二者分别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履行委托人职能而已。
2、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
传统体制下,第二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上,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保持了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所有权具体权能无外乎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重要人事决策权、重大投资决策权、监督权等。中央政府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但是在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将其权利进行了分解:财政部行使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央企业工委或组织部行使重要人事决策权;国家计委行使重大投资决策权;国家经贸委行使监督权;劳动部门行使就业与工资决策权等。
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国资委,将各项权能集中到这一个部门来行使而不是分散到多个部门来行使,并由这个部门承担清晰的责任。
四、“有限收敛”——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之必然。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调整之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所谓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是指国有资产各层级委托人与代理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终级关怀程度,能否趋向于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终级关怀程度越高,则收敛性越大;反之,则收敛性越小。
1、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实践证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较小,这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
(1)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集中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对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中央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拥有充分的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面对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委托人自身对于国有资产关怀的激励程度却因不具备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能力而下降。二是中央政府所有者权利的行使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但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却没有国有资产的最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地方政府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非对称性,或者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或者在地方政府无力争夺国有资产收益时,往往制造一些不利于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推诿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无形中这又削弱了中央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终级关怀程度。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已经在实际控制着一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和大部分收益,中央政府已经无法实现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真正关怀。
(2)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严重。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这里,“五龙治水”的存在,使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有所变异,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表现为:委托人内部各部门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权能过程中,如果存在预期收益,相互之间会争相行使其权能,这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与过度使用其权能、再次造成政企不分的现象,相反,如果没有预期收益或出现经营失误,企业往往找不到相关所有者部门。这种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使各个部门均行使部分而非全部权能,从而只对国有资产经营效果承担部分责任,而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际中,很难非常清晰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和准确地量化分配到各机构。当不用承担责任时,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越位与缺位必然发生。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即为委托人整体与代理人之间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设:S[,传]——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度θ[,1]——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2]——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信息不对称度,则:S[,传]=f(θ[,1],θ[,2],)。由此,S的大小取决于θ[,1]、θ[,2]、,且θ[,1]、θ[,2]、与S成反比。S越小,则收敛度越大;反之,则收敛度越小。
2、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新体制下,由于第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内部链条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了“两个转变”,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随之发生了变化。
(1)由于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得到消除,θ[,1]不再是S的决定因素,因此:S=f(θ[,2],)。
(2)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产生了两个后果:
一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分解为两个不同领域的链条: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和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为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链条收敛度的计算也要分为两个:S[,新中]和S[新地]。S[,新中]——新体制下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S[,新地]——新体制下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度。
二是由于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委托人主体,信息不对称系数也分为两个:[,1]和[,2]。[,1]——中央政府信息不对称度;[,2]——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度。从而:S[,新中]=f(θ[,21],[,1]);S[,新地]=f(θ[,22],[,2])。θ[,21]——新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θ[,22]——新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
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人,其本身必然对于规模大大收缩的国有资产的信息不对称度得以缩小,即[,1]<。同时,由于划归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往往已经在实质上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且,这些国有资产具有相当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对于它们较为熟悉和了解,因此,[,2]<。于是:S[,新中]<S[,传];S[,新地]<S[,传]。可见,经过改革,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的.收敛度得到了提高。
3、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不可能性。
尽管经过改革,S的决定因素数目得以减少,同时,两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度均要小于传统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但是,S的决定因素和每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毕竟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因此,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收敛性也不会实现根本性收敛。理由如下:
(1)“经济人”性质的存在使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收敛。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人”性质,使它们依旧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这些利益相关者必然也是“经济人”。特别地,国有资产委托人——政府,是由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来组成的,这些具体的人关心自身利益是合乎逻辑的,他们很难做到“全心全意”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财物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混合体,是不可能实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根本性收敛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成为不同领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它们各自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度均小于原有“统一所有”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各自所有权领域国有资产的关怀能力得到提高,能力的提高则为关怀度的提升提供了基础。然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或许,这样或那样的条件会使这一假设放松,但是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永远不会使世界成为透明的。所以,这种关怀能力的提高是动态有限的,从而,关怀度的提升也必然是动态有限的。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理论探讨,实践中,此次改革所实现的转变并不彻底。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行使的转变过程中,仅仅将“五龙治水”中的“三龙”合而为一,而且在重组过程中,使拥有“投资决策权”的“龙”的势力扩大,形成了当前局面:“三龙治水”。这样,S的决定因素在事实上并没有减少,仍为三个:θ[,1]、θ[,2]、,只是相对而言,θ[,1]降低了一些而已。最终,现行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收敛公式为 S[,新中]=f(θ[,11],θ[,21],[,1]),S[,新地]=f(θ[,12],θ[,22],[,2]),S[,新中]<S[,传]S[,新地]<S[,传],θ[,11]<θ[,1],θ[,12]<θ[,1],θ[,11]——现行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θ[,12]——现行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总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新链条收敛度的提高必然是“有限收敛”。在今后的改革深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和立足于这一现实。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根本性收敛具有不可能性。基于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单纯依靠内在约束是很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应该说,如此大规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当前实践,笔者认为,要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真正提高,目前需要认真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构筑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产生以来,主要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层级。作为各个具体国有企业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整体,本身也应该构筑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政府之所以代表国家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因为政府代理方式比其他代理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政府代理是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和国家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上的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二者等同。然而,国家的组成并不仅仅包含政府,它还包含着立法、司法等各种与政府并列的机构。同时,政府内部有审计、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这种国家与政府组成部分的多样性为构筑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提供了基础。
笔者设想,目前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应该是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见图3):第一层级,在国家的相关组成机构、政府内部相关部门、国资委之间构筑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机构:各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各级政府内部相关机构。第二层级为各级国资委内部组成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指出,在监督机构中必须要引入司法机构,以加大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确实形成强大的约束力。
通过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一方面,可以对所有权行使机构——国资委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在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惟一的所有权联系,由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充当“老板”,从而确实切断政府内部其他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干预,减少“婆婆”。
2、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度的途径,除获取信息技术手段本身的改进之外,还要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关于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与运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等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要向司法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司法机构、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不仅要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而且要公开有关国有资产重大管理决策的程序、内容、相关责任人等。
三是建立信息定期公开和重大事项信息重点公开相结合制度;四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预警制度,一旦出现异常信息,即进入针对异常事件的专门调查程序。
3、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从以下着手:
一是准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对象——国有企业的范围,同时要明确各自的事权如社会保障统筹等,两者之间不得相互侵占利益、相互推诿责任。
二是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惟一所有者代表,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不得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管资产、管人和管事权利相统一,并得到贯彻落实。
三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所有者权利行使的范围内,均有权利适时适地处置国有资产;四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切实加强对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活动的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尊严。
4、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
从当前的改革实践看,无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中性的有限推进还是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难以构筑,都起因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尽管对于强化国家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转换政府职能、根除政府内部的部门利益、进一步解决“三龙治水”等的认识已经较为深入,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贯彻落实,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收敛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将是纸上谈兵。因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重大任务。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报告。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3]史忠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探》,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版。
[4]徐德信:《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载《中国经济问题》第3期。
[5]贾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多层代理及其改革的选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第6期。
[6]胡家勇:《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载《经济学动态》年第1期。
篇5:鉴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态补偿方法探索论文
鉴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态补偿方法探索论文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禁止开发区与限制开发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人口转移的力度,将这些区域内的人口逐步转移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区,减少禁止开发区域的人为破坏。这样就涉及到对原有利益的侵犯,这也成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难题,对划定区域人口的补偿量化研究问题突出,补多少才能使当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实施,对已有权利利益有何影响,对潜在利益如何影响,对受益者怎样合理收费等问题十分严峻。本文构想了一个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以生态价值为纽带的联系补偿者与被补偿者的费用分担补偿模式。
一、相关理论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与斯塔布尔宾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带性的特点。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附带的好处,具有“不得不赠予”的特征;负外部性是指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外加的负担,具有“不得不转嫁”的特征。经济主体从事经济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有“可计量利益”与“非计量利益”之分。“可计量利益”是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是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非计量利益”是某经济行为主体在实现自己目标的同时,所产生的无法界定和计量的对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根据“可计量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计量利益”则为外部性。对于理性的经营者来说,在没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计量利益”转变为“可计量利益”的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或提供有效补偿的前提下,将根据“可计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组织生产,不会自动地将提供最优的像生态服务这种“非计量利益”作为经营目标。[2]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如何将“非计量利益”转化为“可计量利益”来补充外部性现象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产品,或者说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竞争性是区别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公共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完全满足这两个特性,生态服务的有些功能是属于纯粹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进行配置;然而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这两个特性,如有些非纯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达到某一消费数量后就具有竞争性。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准确的说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价格。市场机制、自愿协商机制、合约机制、以及民间自愿机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失灵问题,只能由相应的政府机制来替代弥补,而且也只有政府参与才能增进公共福利潜力。
(三)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就是做出某一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所放弃的利益。社会经济生活中充满了选择,当某种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使用该资源于另一种用途,就意味着放弃了其他用途。这样,使用该种资源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其他用途可能得到最大收益与已选择用途收益之间的差值。因此,要想使行为主体放弃现在用途必须使在另一用途上得到的收益要不小于现在用途的收益。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一切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要在市场实现等价交换,生产和经营才能维持和发展,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均以赢利为目的。拿生态公益林为例,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产品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产品的载体。一旦其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将林木采伐,其生态效益也就不存在了,森林生态产品也就随之消失。因此要想保证生态产品的供应必须补偿其机会成本即林木采伐的收益。
(四)公平理论及福利经济学
福利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如果资源配置的结果使福利受益者补偿福利受损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这一配置就是最优配置。在希克斯(Hibbs)和卡尔多(Kaldor)设想的基础上,后来发展为补偿原则论,又称新帕累托标准。新帕累托学派探讨了由于经济变化而处境改善的人(即受益者)能否补偿那些处境恶化的人(即受损者)。如果一个特定的改变使受益者的福利增进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补偿了受损者的福利损失后还有剩余,那么基于新帕累托标准,这一改变就是一个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3]利特尔又提出福利的变化应提高收入的分配效率,这样需要建立一个社会福利函数,根据不同个人的地位,给不同个人福利变化以相应的权重。[4]
公平理论起源于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J.S.Adams)等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亚当斯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做出成绩并取得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公平,比较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所用的比较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一个人投入和收益的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的投入和收益的比值相等时,才是公平的;纵向比较是指把自己目前投入与目前所获得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入与过去所获得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只有相等时才是公平的。[3]在进行生态补偿时,不仅需要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而且需要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平性问题,促进地区间的均衡与协调。
二、生态补偿客体分析
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内涵的可计量性。外延的可扩散性是指经生态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具有分解和放大作用。分解是指自然的吸收与化解作用;放大是指负外部性剂量超出自然净化能力后所产生的`加速现象或正外部性在对其他经济主体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传递与累积作用。内涵的可计量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准确计量其限制负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或提供正外部性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生态服务供给的机会成本及其产生的外部利益作用方式来看,生态服务外部性同样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与内涵的可计量性。生态服务外部利益本身具有多样性,且相互交叉重叠,并通过传递和累积作用,使其所产生的外部利益难以进行准确计量。相反,提供生态服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则可进行较为准确可靠的计算。以此为基础结合劳动价值理论对生态补偿客体的应有利益进行分析,得出补偿量的构成。
生态补偿的客体就是以提供生态效益为服务内容的提供者。补偿则是相对于损失而言的,受限制地区的生态建设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有多方面的影响。
第一,提供生态服务有投入成本,由于部分生态服务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或非竞争性的,这部分成本不能在市场上交换,在市场上体现不出其自身价值,因为收不回投入成本,而造成生态服务的无偿使用和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失。
从生态服务经营者资金流转图1可以看出,生态服务经营者的投入成本,一部分是通过生态产品在市场上交换而收回,另一部分则是以生态服务的区域性消费者和作为全民代表的中央政府支付补偿费的形式回收的。由政治经济学理论可知,企业要维持简单再生产需要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返回到经营者手中的资金数额要包括生态服务经营者的个别劳动中的c、v和m三大部分,也就是说既要包括用于生态建设的生产资料价值c和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v,又要包括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m。[5]这些部分的补偿必须给予完全补偿,否则就只能使这些有益于全社会的生态建设事业趋向萎缩,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效益的日益恶化。
第二,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如退耕还林还草等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态重建措施的实施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粮食减产,收入减少等,受益地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生态建设地区的生态服务经营者至少应得到这两部分补偿,即生态建设费用补偿和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导致的机会成本损失补偿。
三、补偿主体分析
生态效益补偿的主体就是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对于得到生态服务的受益方来讲由于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的影响,并不热衷于从市场中购买生态服务,而是多采取搭便车的方式无偿使用生态服务。这样就要求建立相应补偿机制来向享受这部分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征收生态补偿费用,然而怎样合理的征收补偿费用呢?由于生态补偿涉及面广,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政府在生态补偿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如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提供补偿资金、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生态补偿还需要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力量来推进生态补偿制度。[6]以物品是否为公共物品作为划分标准,判别和划分不同的受益对象,再结合受益程度对受益者征收相应的补偿费用。
公共产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产品,或者说,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是区别私益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7]公共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完全满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特性,生态服务的有些功能是属于纯粹公共物品,如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等。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因而需要国家进行配置;然而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这两个特性,如有些非纯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达到某一消费数量后就具有竞争性,如水资源的利用等。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准确的说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价格。
四、生态服务功能划分
人类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及其价值的研究。1977年Westman提出了“自然的服务”(nature’sservices)概念及其价值评估问题[8],只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价值难以准确计量以及缺乏相应的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而进展缓慢。Daily及Constanzaetal.的工作,将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推向生态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Constanzaetal.综合了国际上已经出版的用各种不同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研究结果,将全球生物圈分为16个生态系统类型,并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17种类型,在世界上最先开展了对全球生物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结果。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外有关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生态效益的价值理论及评估方法等开始引入国内。然而这种价值衡量结果显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近似于国民生产总值,甚至大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很不合理。本文用生态价值测算结果作为生态服务受益大小的衡量,这样可以减少对生态价值衡量方法不同产生的争论和疑义,使生态价值作为生态建设费用补偿的工具。
由生态服务功能分类表(表1)中可以看出各种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是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属性划分的各类别的生态服务价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为涵养水源(占总价值1.66%)营养固定(占总价值1.98%)固定CO2(占总价值4.73%)有机物利用(占总价值9.60%)释放氧(占总价值17.36%)净化大气(占总价值30.44%)土壤侵蚀(占总价值34.78%)。其中私人物品总价值1.894×1012元/a,占总价值11.58%;准公共物品10.851×1012元/a,占总价值66.32%;纯公共物品总价值3.613×1012元/a,占总价值22.09%。因此,由准公共物品属性而受益的局部地区负担的生态服务功能占主要部分,其次是纯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功能,这部分由中央政府作为受益群体的代表来支付补偿。
私人物品价值的实现是要依靠市场的,如果产品不能够进入市场则产品价值是不能够实现,因此如果生态建设者负担相应比例的建设成本,却不能够使产品在市场中得以实现,那么必然造成建设成本弥补不足问题。所以这里将建设成本全部由准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受益者分担,私人物品作为发展权利让渡给生态建设者(尤其是市场开发水平底的地区)。因此由表1可知,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服务价值为14.464×1012元/a,其中准公共物品价值占75.02%,即由受益地方分担的比例。纯公共物品价值占24.98%,即由国家分担的比例。
五、补偿模式设想
目前,世界各国生态效益补偿所采用模式主要有公共支付体系,企业或区域之间的自主协议,市场交易体系三种。国内学者张涛认为,生态价值的研究多数以衡量出生态服务价值的具体数值为目标,试图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补偿生态服务供给者。然而生态服务价值的衡量结果往往与GDP相当,以此来补偿显然不够合理。本文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不同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为划分标准,以各个类型的服务价值为基础,按照单项生态服务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分担生态建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1.对于补偿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细致研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不仅需要考虑生产成本、机会成本,还应当考虑经济发展差异、社会发展差异,合理分配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共享发展成果。但至少不应低于所能取得的机会成本,如果核算结果偏小,则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受补偿者满意度低,甚至抵触政策实施。[9]
2.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对补偿主体的征收方式及对补偿客体的补偿方式进行设计,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关键。
3.对于生态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合理划分。需要根据不同生态功能的具体影响范围进行具体量化研究,从而合理确定受益对象及受益数量,真正实现受益者支付的原则。
4.对公平性标准需要进行符合社会发展的标准。这里的补偿模式中生态建设目标选择的是保障基本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追求更高生态享受的目标可以适当加大生态面积,降低生态产量系数。
5.模式中系数的确定需要更为专业,更为详实的研究,总的来讲这里仅讨论一种大致的思想,深入系统的研究还需要更多时间。
篇6: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论文
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论文
一、问题缘起:自然资源的权利配置模式
(一)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和权利配置模式
公共物品一般指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经济学上的概念。公共物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即那些既具有非排他性又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 一般包括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 以及狭义的公共物品三类。从经济学文献来看,典型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天然存在、未经人类加工的对人类有用的或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特别是其中与民众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具有基本社会保障功能的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普通生物等,“应向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开放, 允许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在不影响他人权利及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自由取用”。这部分自然资源不论其权利归属如何都应供民众自由免费使用,故可以称其为公共自然资源,相比较其他的自然资源具有较强的公共性。由于公共性的自然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 这就决定了这部分自然资源同大多数的公共物品一样,在供给过程中必然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不付费而使用公共物品;在使用中存在“公地悲剧”的问题,即当一个人使用公共自然资源时,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 公共自然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从而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自然资源的享用。在这种情况下, 事实上这些公共自然资源无法设立私人权利, 也无法利用谈判来促进这些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率最大化, 最后的结果是公共自然资源被公共所有或者公共管理。也就是说,为解决公共自然资源利用的低效率, 对公共自然资源进行管制或者权利配置应当是一种低成本的选择。沿着这条经济学的思路, 在我国公有制框架内解决自然资源公共物品供给和无效率问题, 选择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模式或许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事实上,从《宪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自然资源,特别是公共自然资源是被纳入私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的范畴内进行规范的。正是这种权利配置模式,是造成现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在理论实践中的矛盾根源。
二、路径之辩:“废除论”的障碍
针对国有财产, 特别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的弊端,我国很多著名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蔡守秋教授认为,“从性质上讲, 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财产、资源),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公有物,包括集体所有财产(物、自然资源)和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物、自然资源)。”“应该从法律上划清公众共用物(财产、自然资源)与私人财产(包括私有财产和私人专用财产)、政府财产(包括政府公务财产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代表的国有财产)的界限。”“建立健全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孙宪忠教授认为,“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权不可能同义,抽象的‘国家’无法成为民法上具体‘物’的所有权主体。”“应尽速废除‘童话式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代之以符合民法科学原理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根据上述学者的观点,《物权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具有天然的不可克服的缺陷, 根本性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废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 建立独立的公众共有物法律制度, 或者国有财产的公法法人所有权制度。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这些模式实质上是要改变目前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 本文将其称之为“废除论”的路径。这种路径应当说从逻辑和法律科学性的角度把握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缺陷的本质, 并以理性的思考解决了这种模式的弊端。但是,从现实来讲,这种“废除论”的路径仍面临着无法逾越的障碍。首先,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运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利用无疑是我国《宪法》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物权法》的现实选择。在我国缺乏国有财产基本法的情况下,通过《物权法》来规范自然资源的权属和利用问题,无疑是《物权法》制定时的现实制度选择。这既有公有制意识形态的因素,也有公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上理论准备不足的原因。在《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之后,如果要推翻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利配置方式, 显然需要支付更高的制度变迁的成本,特别是要突破《宪法》框架下公有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特定法律实现形式的束缚更需要学者的勇气和立法者的智慧。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然资源垄断制度可能是国家实现公共福利的工具,也是实现和维护公共福利优先性的手段。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前提预设下, 要想改变既有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现实选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从解释论的视角来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排他性矛盾的解决应当在现行的私法框架内寻找可资利用的制度资源,即在《物权法》的框架内寻求一种弱化所有权排他性和支配性, 实现自然资源公共性的制度安排。在当下私法语境和财产法体系中,所有权的限制无疑成为一种妥当的制度选择。
(一)文义和体系的视角:所有权体系中的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法律体系是由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制度和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法律上的字句,都紧密交织在法体系中,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关系。”《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中对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设定规范, 即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该规定,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同时“依法”二字表明所有权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或者说所有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似于《日本民法典》第206 条的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虽然第三十九条未明确写入“限制”二字,但从文义上“依法”已包含有依照法律规范行事之义,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自然包括在该项文义之内。继续分析《物权法》第五章的结构,可以发现《物权法》将所有权进行类型化后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保护进行了规定。从该章的位置安排来讲,《物权法》第四章的“一般规定”应当是对各类所有权普遍适用的总括性的规范。依此逻辑,国家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应该是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含义,则属于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亦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四、规范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限制的具体规则
自然资源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因资源的稀缺性而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生态属性,是维持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自然要素,特别是保障人类生存之需的自然资源更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国家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大多数的自然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偿配置和转让,实现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 但是对于具有生存保障意义的自然资源,诸如阳光、空气和水等,却不宜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由此可见, 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因稀缺性的不同和生态功能的差异,公共性是有强弱差别的,在法律上其负担的社会义务也是不同的。本文基于此,根据公共性的强弱将自然资源分为公共性自然资源和经营性自然资源, 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所有权限制规则以实现自然资源所负载的公共属性。
(一)公共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公共性自然资源从范围上大致属于“国家公产”,从性质上完全属于公共物品。法律在这些自然资源上设立国家所有权的目的并不是要通过所有权的行使以增加国库收入或国民财富, 而是要通过国家的管理以确保民众可以免费、自由地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政府的责任在于确保每个公民可以平等地按照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加以使用的权利,而不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平等化收入的目标,通过转让、出租这些自然资源去获得收入。”
可以说,在公共性自然资源上,国家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的核心已经被公众的共同使用权所取代。1.依法管理和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原则上免费为公众提供自然资源公共品作为自然资源管理者的政府在管理和行使公共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应该维持自然资源的公共性, 保证民众可以平等地获得公共自然资源,而不是被个别民众所独占成为谋利的工具;另一方面,政府应以非营利目的管理公共自然资源,不能将其作为获得财政收入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尽管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并管理, 但是其并不具有排他性,“国家不得设立权力和经济障碍,妨碍社会公众随机得到公用性财产的用益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具有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其本质上表现为国家领域内社会公众对公共自然资源的共同使用权。
总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上被认为具有类似于私人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 但是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生存保障属性来看, 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不应当被所有权的排他性所吞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涵中应当有公共性成分,或者说应当负有社会义务, 当然不同属性的自然资源承担的社会义务应当是有所区别的。虽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 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基本财产制度,废除或改革该项制度都会面临着政治上的障碍,而从解释论的立场, 在法体系内部通过各种制度的配套解释来实现自然资源公共物品的供给应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同时, 由于国家的双重法律人格的存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与生俱来的公共属性,国家所有权的限制相比较私人所有权的限制需要更多地考虑其公共目的的实现, 并且要防范公共权力的过度膨胀损害私人利益, 这就使得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具有双重目的性, 需要通过削弱其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保证其公共性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