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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论文

篇1:试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论文

试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论文

【摘要】科学公道地确定合并范围,可以减少利润操纵的空间,进步合并报表的质量。本文就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探索,旨在对会计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裨益。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题目与对策

一、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纳进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范围。我国第一个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内容如下:一是应纳进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母公司直接拥有其50%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间接拥有其50%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50%以上权益性资本;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二是无须纳进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预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之后财政部又相继出台了有关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一些补充规定。

在过往的10多年,以上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此,财政部于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夸大了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纳进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进合并范围。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准则最主要的突破是更加夸大“控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

二、我国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存在的一般题目和对策

目前,我国新准则中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题目,必须进一步探索和改进,而且随着并购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接轨,合并范围存在的题目必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多层控股的合并范围确定题目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购并不但越来越频繁,其间的股权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多层控股关系下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其编制题目并未进行相应的规定,使企业在存在复杂控股关系的情况下确定合并范围时碰到困难,经常出现不同做法,导致有不同的合并范围,这样企业有时便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并范围。

1.我国企业多层控股的主要题目

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对合并范围以拥有的表决权是否过半数为判定的依据和标准,并明确了这种拥有包括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两种情况。但对间接拥有的表决权如何计算,缺乏同一的政策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计算方式,即“加法原则”与“乘法原则”。加法原则处理纳进母公司合并范围的某一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其直接持有和通过另外的'控股公司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之和。乘法原则的处理方法则是母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比例加上母公司持有其它控股公司的股权比例与这些控股公司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比例的乘积。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对同一股权关系是否拥有过半数表决权资本产生不同的结论,从而直接影响合并范围,使企业确定合并范围时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如A、B、C三个公司,它们之间的持股关系如图1。

在计算A公司对C公司拥有的表决权资本时,乘法原则下以为,A公司对C拥有54% (40%×60% 30%)的表决权资本,多于半数,由此便以为A公司对C公司拥有控制权,而将其纳进合并范围;加法原则下以为,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低于半数,A公司对B公司没有控制权,因此,A公司亦不能通过B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此时A公司实质只直接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不应纳进A公司合并范围。   2.对策

(1)上文对间接拥有表决权资本的加法与乘法计算原则进行了分析,建议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拥有的权益性资本,但在实际编制合并报表按股权比例确定收益时,应采用乘法原则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但由于简单加法计算原则仍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因此,运用加法原则计算间接拥有的权益性资本时存在一个条件,即这种计算必须建立在其通过实质控制的子公司的基础上,对于非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权益性资本不能运用加法原则进行计算。

(2)增加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多层控股关系的表露。笔者以为,应该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多层控股关系的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进行表露,并表露公司间的控股股比例,若存在交叉控股,则需表露交叉控股的比例情况,以便报表使用者能清楚地了解整个企业团体的内部情况并做出自己的判定。

(二)合并范围变动的题目

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留有较大的会计操纵空间,很轻易被利用操纵利润。因此,当前亟须规范合并范围变动的操纵,以限制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来调节利润的不当行为。

1.我国企业合并范围变动的主要方式

(1)收购其他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转让所持有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或

全部股权。

(3)资产置换。

(4)误解准则规定,任意改变合并范围。

2.对策

(1)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中固然明确指出应以控制为标准来界定合并范围,但在具体实施时,应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控制,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从理论上研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时如何界定其中存在的会计操纵和会计造假,及怎样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各期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符合一贯性和可比性的质量要求。

(2)建议增加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

的表露内容。例如,表露所有新纳进或退出的子公司的相关经营和财务资料、合并范围变动对合并利润的尽对数和相对数的影响,以便报表使用者能对变动的影响做出公道的判定。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题目

1.我国企业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存在的

题目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合并报表编制以个别报表为基础(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纳进合并范围的企业,尤其是间接控制而纳进合并范围的企业,准则中只规定了应当将其纳进合并范围,而没有明确在股权结构的哪个层次上纳进合并范围,固然在理论上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对象一次合并还是逐层合并都可以实现报表合并,但是随着团体型企业的增加,团体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工作量太大,导致难免有遗漏,且不符合本钱效益原则,因此,在团体最高层次一次性编制合并报表几乎不可能实现。

在实务中,把整个企业团体内部分成几部分子团体,逐级合并报表的合并方式经常被一些大型团体企业所采用。这就要求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必须突破原有的以个别报表为基础,而将子团体的合并报表也作为母团体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保证各子团体的合并报表数据的公道性。但在政策规定中,这样做没有具体的操纵指导。

2.对策

建议合并报表准则制定机构应当研究并明确层层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与方法,以便为实务操纵提供理论基础。考虑到通过会计准则,对多层控股下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硬性规定一种方法不够现实,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不违反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条件下,首先从实务的可操纵性考虑,将实务操纵中相对简化、便捷的逐级合并法作为首选方法,而将一次合并法作为备选方法。

【参考文献】

[1] 王晓庆. 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J]. 贸易会计,(2).

[2] 聂林.合并会计报表的新旧会计准则

比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7(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

并财务报表[S]..

篇2:浅析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三大编制理论的论文

浅析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三大编制理论的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脚步不断加快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在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会计师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务会计师的设立有助于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成本控制,提高行业管理的服务意识以及服务水平,创造出良好的企业财务环境,是现今我国企事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税务会计 认识 作用

一、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

税务会计师主要是负责在税务工作中核算和监督税务资金的运行,通过统筹管理税收、检查税务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税务会计师,必须要有扎实的税务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税法,能够直接代表企业管理相关涉税事务,帮助企业实现税务管理专业化以及职业化。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在对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执行以及对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合法合理的规避风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一家白酒销售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白酒销售、土特产品销售等,属于服务业。我公司是规模较小的商贸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部门及岗位,具体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关系处理维护等都是由我公司的财务会计兼任。

三、企业的税务管理

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并不损害国家的利益,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这就是企业税务管理。企业的税务管理不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还涉及到了企业的每个部门以及企业的每名员工。全过程管理和全员管理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税务管理要求企业从上至下都是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我公司在对上述政策进行分析后,加大了对白酒销售的广告投入,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还提高了销售额。这实际上就是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

随着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目前,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税务管理方面主要需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第一、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 配备专业的税务会计师,加强对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第二、由税务会计师管理企业的税务登记、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及网上报税工作,按照税法规定和要求进行公示收税策划。第三、税务会计师负责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财务审计事宜。 辩别入账发票的真伪,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合法性。有效的管理好企业的税务工作,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收益,而且使得企业的各项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配置,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依据国家的税法以及税收政策,筹划并组织企业的经济事务,以此作出减轻公司的纳税筹划,让公司获得税收收益。 实际上,税务筹划涉及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若想要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作用,对于税务会计师来说,不但要相当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还要对公司法、会计法掌握的十分熟练,只有这样才能将税务筹划工作做好,为税务筹划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当下, 公司的税务筹划对于其经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税务筹划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税务筹划似乎就是逃税、避税,没有正确的认识。 持这种看法的人既不了解税务筹划,也忽视了税收筹划的正面作用。 税务会计师对各项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成本作出考虑,从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从而达到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公司已经逐步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我们要提前考虑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税负偏低的税种(当然必须是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业务办理中要考虑保存与税法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到时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抵免项目提供依据,业务完成后要考虑什么时间缴纳税款,尽量滞后支付税款,以延长税款在企业停留的时间,但绝不会逾期缴纳。企业税务会计师为了能够合理的拿出税收处理方案,他通过自身对税收规定的正确理解,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这样做既节约了公司的成本,又提高了公司的效益,使得公司能够顺利发展。 企业税务会计师对税收的合理筹划又促进了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将企业的纳税行为渐渐正规化、合理化。 从另一方面来说,又使得政府可以有效阻止法律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增加了财政收入,更加有效的打击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可以看到,我公司的税务管理还比较薄弱,纳税筹划还有很大的空间。粮食白酒的税率在酒类产品中是最高的,而其生产工艺的普及使得各酒厂产品趋于同质化,仅仅是销售粮食白酒已很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因此,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由经营中、低档酒向制造中、高档酒或是多功能酒饮料转型,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谋求市场竞争优势,这也是顺应国家税收政策的体现。我公司通过改良生产工艺流程,将生产的粮食白酒再加工为果汁酒、碳酸汽酒等后再对外销售,一来降低了产品适用税率,二来产品多样化增强了产品竞争力。经过纳税筹划后的税务分析,我公司将粮食白酒3000万千克再加工为果汁酒(仍为3000万千克)后对外销售取得收入3亿,且适用税率为10%,则该酒厂应纳消费税为:30000×10%=30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增加额为:30000-15000=15000万元。节税额为:6000-3000=3000万元。两者相比,经过纳税筹划,我公司可以少交税款3000万元。

同样是销售酒类,但是通过以上的纳税筹划,即可以给企业节约纳税成本,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也可以把公司的资金最大限度的用在企业发展上,纳税筹划的效果非常明显。

五、关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税务会计师熟知税收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把经济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应缴纳的税款,按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完毕,所以对税务局的日常稽查、税收专项检查是胸有成竹的,至于专案检查,只要我们立足于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款相信一定能通过检查。

应对税务稽查,我公司主要应该做到一下几点:(1)重视企业平常账务的正确处理和税务管理;企业平时合同的签订是很重要的,要有懂得法律法规的税务会计师把关。企业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避免各流程中存在不必要的涉税风险。(2)重视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账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3)重视企业平常业务流程的涉税风险管理,特别是企业的发票管理。首先我们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要确认此次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及时与企业负责人汇报,其次接待稽查人员要有平和的心态和温和的态度,对稽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尽量简单精确概括,不能模棱两可,配合稽查人员做正面调查;最后调查结束时与稽查人员进行沟通,尽量与之在解决问题上与我们达成共识,若达不成共识及时准备听证材料,陈述申辩时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等方面的资料,从而尽量挽回企业涉税损失。

六、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与意义

为了强化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以及增强企业涉税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就必须认识到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他服务于企业,在企业的发展战略、财务税务会计师的主要作用就是要研究提高企业自身税务管理素质,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并增强企业内部涉税方面的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另外要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纳税统筹,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在此过程中,税务会计师的设立还有利于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成本控制,提高行业管理的服务意识以及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财务环境,是现今我国企事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黄世忠,孟平.合并会计报表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5).

[3]龙文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几点思考[J].财会月刊,,(9).

[4]刘文霞.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与选择.现代财经,(4).

篇3:会计论文:浅谈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三大编制理论

摘要:从上世纪开始,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通货膨胀会计、金融工具会计、就被公认为是国际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越发频繁,企业并购更是屡见不鲜。随着企业合并现象的频繁出现,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也受到广泛重视。本文通过对国际上存在的企业合并报表三大编制理论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选择的现实思考。

在如今经济迅速发展时期,企业合并越来越常见。然而在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时,由于对合并中母子公司关系、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少数股东处理、商誉确认、子公司净资产计价以及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处理等问题存在不同见解,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

篇4:会计论文:浅谈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三大编制理论

一、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三大编制理论的概述及特点

国际上存在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主要包括: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以及所有者权益理论。

(一)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合并中母子公司的关系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强调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的绝对权利,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就是在于向母公司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净资源。在会计处理方面,所有者权理论主张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主要特点如下:

(1)合并会计报表上将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权益”也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2)在商誉计算方面,在合并报表中所列示的商誉由母公司合并成本减去所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所构成,只归属于母公司;

(3)在对子公司净资产计价方面,在合并报表中只包括母公司所享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

(4)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抵消。

(二)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将合并会计报表视作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延伸,认为企业合并中母子公司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强调母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等财务决策控制权,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在于主要向母公司股东提供会计信息,反映母公司所控制的资源。在会计处理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仅仅限于其所享有的子公司的份额,也包括少数股东所应享有的`部分,故而应将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编制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特点如下:

(1)将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净资产的要求权列为负债,对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以享有子公司账面价值份额计算,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作为一项单独列示,合并利润表所列示的净损益是减去作为费用扣除的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余额,是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2)在商誉计算方面,基本与所有权理论下的处理相同,合并会计报表中仅列示属于母公司部分的商誉,与少数股东无关;

(3)在对子公司净资产计价方面,以母公司所支付的对价计量子公司净资产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而对于子公司净资产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则以账面价值加以计量;

(4)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只对属于母公司的份额进行确认或是抵消。

(三)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将企业合并中的母子公司视为整个会计实体,认为企业合并中母子公司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着眼于整个企业集团认识到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在于向包括少数股东在内的企业集团所有股东提供会计信息,而并不仅仅满足母公司要求。在会计处理方面,实体理论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报表主要特点如下:(1)将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净资产的要求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所有者权益,并按照母公司合并所支付对价隐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属于少数股东的净损益也是合并利润表中合并净损益的组成部分,并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一个项目表示;(2)在商誉计算方面,由母公司合并所支付对价推定的子公司整体价值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确定,并且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由包括少数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共享;(3)在对子公司净资产的计价方面,无论其属于母公司还是属于少数股东,均按母公司合并所支付对价隐含的公允价值加以反映;(4)对于母子公司之间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或者是推定损益,无论是顺销还是逆销,应当全部予以抵消和确认。

二、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三大编制理论的分析

在理论上,这三大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各有长短,孰优孰劣,难以断定。

(一)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理论强调的了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的拥有权而非控制权,虽然在这种理论下编制会计报表比较简便易行,但这显然与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控制”这一经济实质并不相符。按是否合并,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分割,使得按照该理论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信息公信力不足。该理论下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并没有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从整个企业集团角度来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完整。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并不适用于揭示企业集团整个实体的财务状况。

(二)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虽然强调了作为合并报表理论产生基础的“控制”,按照该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满足了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要求,但是它将少数股东作为债权人来处理,忽视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并且该理论没有考虑到企业集团可能由相当大小的公司组成等情况,对子公司净资产采用双重计价标准,不符合会计信息一致性原则,影响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

(三)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把母子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强调“控制”的经济实质,体现了母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过“控制”而产生的财务杠杆效应。相对来说,实体理论下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从母子公司整体出发,更具有完整性,所采用的完全合并法,无需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分割,进而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但是在计算商誉过程中用到了推定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其准确性难以确认。

三、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选择的思考

随着企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会计学者也在孜孜不倦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报表编制理论。按照财政部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理论由《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修正的母公司理论变为了实体理论。同时在实务中具体运用实体理论时会进行适当的修正,如在确定商誉时持谨慎态度,只确认母公司投资所产生的商誉、少数股东权益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量等。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理论选择变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企业之间业务越来越多地扩展到国际,而作为一种商业用语的会计报表与国际趋同的要求也愈发强烈;

(2)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出现股权分散化现象,虽然母公司仍具有控制权,但是少数股东作用也不可忽视,此时主要为母公司股东及债务人提供会计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已经不再满足所有股东需求;

(3)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存在,我国企业存在同股但不同权现象,实体理论下对母子公司之间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或者是推定损益,无论是顺销还是逆销,全部予以抵消和确认而非只对属于母公司的份额进行确认或是抵消有利于遏制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同时,新准则下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范围的明确确定,如将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等,进一步缩小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转移损失的空间;

(4)实体理论下将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合并股东权益而非负债来列示,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合并损益的一部分而非费用列示,是符合我国会计要素定义的;

(5)实体理论指导下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在计价基础方面,克服了母公司理论中双重计价标准带来会计信息不可靠的缺点,均按母公司合并所支付对价隐含的公允价值来计价,符合会计信息一致性要求。

结语

尽管实体理论许多地方并不完全适合我国企业,但是相信在我国广大会计学者及实务人员的不断研究、完善下,运用经过完善修正后的实体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黄世忠,孟平.合并会计报表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5).

[3]龙文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几点思考[J].财会月刊,,(9).

[4]刘文霞.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与选择.现代财经,(4).

篇5: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带动了我国企业的壮大,并给与我国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合并会计报表。

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后介绍了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流程,最后重点就加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谈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合并流程;建议

引言

合并会计报表也称作合并财务报表,它是指企业集团子母公司的财务合并报表,通常用来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的母公司与其下属的所有能够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流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通常包含着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一般编制报表都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为基础,通过合并财务分析进行企业整体核算。

在阅读合并会计报表时,我们要注意合并会计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所得税计算方式等问题,让经营者能够通过阅读合并会计报表了解企业集团在此经营期内的经营成果与不足,对未来企业经营方式、方向进行指导。

一、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准则,只有弄清报表能够合并的范围才能保证所得报表的准确性。

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分析中,我们可以从理论阐述、国际惯例、控制方法等三个方面描述,以此保证合并报表的实用性。

具体情况如下:

1、合并范围的理论阐释

控制权标准在合并范围的选定中有着重要作用,能够引导会计人员正确编制报表内容,让合并会计报表能更加科学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2、合并范围的国际惯例

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不同,其坚持的合并范围准则也不一样。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跨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过程中,要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3、合并范围的控制方法

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在现代化经营中要执行严格的控制方法让合并会计报表绕开其弊端。

如:我国企业在经营中要做好股权、盈利等方面的划分,让母公司、子公司的报表能协调统一。

二、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流程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报表,其在编制过程中要顾及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报表流程的安排上要保证从科学、客观、合理的角度分析财务状况,以此来维持合并会计报表的实用性,真正为经营者市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主要流程如下:

1、审查问题

对于收集到的财务信息或已经制定好的初期报表,会计人员要及时审查其存在的问题,如:检查并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报表中的误差、遗漏,以免错误的报表给经营者产生误导作用。

2、抵消处理

抵消工作主要是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中未实现损益,子公司因实现净利润而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等方面的内容,保证各项财务信息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3、调整余额

将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股利进行抵消,从而实现对各项投资金额的协调分配,满足了不同时期的资金使用需要。

对于调整变动的资金要详细记录,让经营者弄清具体的财务状况。

4、股权分配

对于股东大会中的股权合理分配,协调好各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合并财务报表制作后能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确保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实现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

三、加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三点建议

1、健全财会信息反馈制度

企业集团的投资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对外投资的相关管理,对投资效益前景不好的项目进行科学的整顿和及时清理;对不同的投资关系进行梳理,明确相关的投资管理责任,并把投资情况通过详细的资料进行定期的反馈,让财务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了解和掌握,推动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加强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

加强财务工作的基础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这就要求企业集团加强会计人员的再教育,进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企业集团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会计制度进行设置以及使用会计科目,对会计核算进行严格的监督,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工作调动时,要把相关的工作交接清楚,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4、构建完备的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制度

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工作时,应该设置相应的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制度。

企业的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制度使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工作时有章有据,使企业会计信息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会计信息工作中,如果出现问题,也能根据制度及时地进行处理,减少或者避免由问题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同时在企业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制度里,必须具有明确的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企业的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企业会计信息工作的业绩考核制度,将业绩考核制度引入企业会计信息管理与控制工作中,激发企业会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监督会计信息工作人员的工作,使会计信息人员自觉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的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进而可以提高合并会计报表质量。

四、结语

会计报表是记录企业财务信息的关键,其真实的反映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等问题,是公司持有人了解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反映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现状和资金流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企业要深入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以提高企业集团决策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顾晓安,王国兴.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动问题实证研究[J].财会月刊,2005,(14).

[2] 陈政文.对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动进行盈余管理的思考[J].财会月刊,,(15).

[3] 戚广慧.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浅析[J].商业会计,2005,(20).

[4] 王善平,熊哲玲,陈共荣.论控制与合并财务报告问题[J].会计研究,2001,(03).

篇6: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摘 要 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 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

今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将会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同时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也是调节 利润的一个重要的调节阀。

本文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基本标准、有关合并范围的规范文件、合并范围的具体业务处理等几个方面对实务中的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 合并会计报表 分部报告 业务范围 合并范围

试论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论文

1.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基本标准。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确定,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运用的合并理论,但是无论运用何种理论,都必须依据一定的合并标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合并范围 主要有以下两条基本标准:数量标准:按照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来确定,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为标志。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间接控股,即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质量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以能控制子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为标志。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 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本期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就是上期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

同时,本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本期母公司和子公司当期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因此,合计得出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一会计期间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数额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差额。

在本期仅有内部交易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这一因素的情况下合计得出的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与上期合并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就是上期抵销的内部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的数额。

为了使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本期期初数额与上期期末数额一致,就必须将上期抵销的内部交易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数。

3.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商品,购买企业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含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销售企业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毛利及所得税费用;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该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期末存货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确认为企业集团收入并计算销售利润。

因而母公司在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作应纳税时间差异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递延至该商品对外销售实现利润后再将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母公司已递延而销售企业纳入所得税费用并缴纳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影响额予以抵销。

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情况下,母公司应将上期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因存货属流动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上期商品本期应对外销售,因而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对上期内部购进的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为在本期实现利润,将上期母公司递延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在本期期初转回。

4.合并会计报表中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消及冲回。

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抵消分录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相抵以后还必须将已抵消的子公司盈余公积金予以冲回。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按我国公司法,盈余公积是按单个企业的净利润计提的。

因此,合并报表应反映母公司的提取数和子公司提取数中属于母公司所享有的那一部分数额,但从理论上合并利润分配表主要是反映母公司自身的利润分配情况,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予体现。

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数额应以合并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而不是将母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相加。

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虽为子公司本身的积累,但母公司并不能直接支配。

如果已抵消的盈余公积予以冲回,就会过低地反映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5.企业合并报表中应该提供分部报告。

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涉足不同的行业,跨越不同的地区,经营不同的产品,这样在一个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分部的盈利水平可能差距较大,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可能复杂多样,潜在的成长机 会也会有很大不同,而一张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只是反映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而难以提供从事不同行业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给财务分析 和财务预测带来许多困难。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是首次全面的对分部报告有关问题进行的系统全面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晓庆.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商业会计.(2).

[2]聂林.合并会计报表的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7(2).

篇7:合并会计报表论文

摘 要:会计报表是记录企业财务信息的关键,真实的反映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等问题,是公司持有人了解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会计报表做出了合并的规定,但合并会计报表在众多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合并会计报表;新会计准则;问题研究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企业合并的现象,会计合并报表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合并会计报表是在上个世纪末在美国出现,其后英国也随之使用,而我国则是近几年才开始使用。

合并会计报表可以综合的反映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现状和资金流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计合并报表对投资者进行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会计合并报表也有其弊端,它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不如个别会计报表,本文从其局限性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合并会计报表发展的现状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是以企业集团为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为主要基础,由母公司主要编制的反映公司主要财政状况的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对于整体、全面的反映企业内部的情况,满足国家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查账,方便债权人了解集团经济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现行的合并会计报表无论是在理论基础还是分析运用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局限性,这是我们着力探讨与分析的。

我国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在1995年颁布的,时正式颁布了会计准则,并将合并范围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出现在准则中。

三、现行合并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合并会计报表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

企业内部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向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从而子公司获取贷款;二是母公司直接向银行进行贷款,再转手借贷给子公司;三是企业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向。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融资过程是不同的,但是经过合并会计报表进行抵消分录后,这两种融资方式在会计合并报表上显示的是一致的。

但是深入的分析就会得知,这两种融资方式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是完全不同的。

当企业内部产生财务危机时,第一种情况下母公司必须要履行当初的担保责任,为子公司偿还债务。

而第二种情况下,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是很小的一部分。

这两种融资方式,前者的风险是前者大于后者的,但如果是仅仅从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的话,是得不出这样实际的'结论的。

2.合并会计报表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集团中的成员单位都是独立存在,各成员间的利益也是是独立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金不能任意在企业集团内部中自由划拨。

根据法人企业中投资者只对其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只是子公司的财产,而不能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所统计的公司总资产。

相反而母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只能从母公司的资产中扣除。

所以,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合并会计报表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债务偿还能力。

3.合并会计报表在的有用性减弱。

多种经营的模式使企业集团面临的经营与财务风险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实力与竞争力,但同时也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带来了许多统计上的困难。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方面是合并会计报表主要是将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的企业会计报表合并起来,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将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的盈利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掩盖。

尤其是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财务衡量指标和制定模式,个别会计报表合并之后,这样形成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财务分析能力和财务预测能力大大降低,同时也造成了编织报表模式的困难及不便。

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并会计报表传达会计信息的能力。

4.会计核算制度引起信息的传输不畅。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由于有明细反映,所以容易准确的抵消。

但是由于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也比较的频繁,这部分的抵消就成为编织过程中的死角。

准确的抵消这部分的业务往来,对于企业会计核算各个子公司之间往来的情况及账目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与企业自身的会计建设息息相关。

四、合并会计报表局限性的解决措施。

1.经济学家曾指出,多种经营企业的业绩主要是由其各个组成部分的进步与成功所构成的,投资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这其中的每一个部分及构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预测企业的未来。

为了降低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聚合程度,提高其有用性,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对企业集团内部按照行业的不同和地区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信息,分别披露企业内部的资金收入、资金走向和利润等指标数据。

同时,企业集团也可以按照整年来单独编制营业利润与资产表,可以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出现,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集团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准确性。

2.在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会计核算单位是独立的,信息也是不是互通的。

如何使信息流与资金流同样达到畅通的状态,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中介部门,对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的核算。

全资的子公司可以将资金存在该部门,通过该部门进行结算。

而控股公司则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单方面管理而掌握控股公司与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活动。

这样可以打通信息流,加快信息的流动速度,使企业集团随时掌握子公司的资金流向,加强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还可以为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信息。

五、总结

会计报表是记录企业财务信息的关键,真实的反映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等问题,是公司持有人了解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反映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现状和资金流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会计工作中,通过不懈的努力,会做出信息真实、准确的合并会计报表,以供企业集团进行正确决策之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财政部,.

[2]商玉娟.浅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J].财经研究,2007,(5).

[3]董建华.新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的差异分析[J].财会研究,2007,(10).

篇8:合并会计报表论文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一个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它还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企业的管理层能够获取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让公司的决策层在制定经济策略时有一定的参考依据,政府部门也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到公司的运营情况,为公司内部的考核及资产的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但是目前的合并会计报表还无法全面的提供相关信息,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这个问题,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合并会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真实性

前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较为严重的失真现象,市场秩序被打乱,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作。

有些公司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对会计报表进行修改,转移亏损、虚增利润的现象严重。

由于会计信息出现不对称,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为了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制定了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

信息质量即使用者接收到的数据信息能够满足其需求。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监督等管理部门。

篇9: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问题

合并会计报表通常也被称为合并报表或者合并财务报表,通过对企业集团账务报表的编制,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综合的体现出企业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具体的经营状况。

而编制合并财务表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正确的界定出合并报表的具体范围。

一、界定合并范围的相关标准

1.遵循的数量标准

首先需要针对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当中的具体控股比例来选择相应的标准,一般情况下被选作衡量标准的包括被投资子公司当中具有表决权的一半以上的普通股。

如果母公司是直接控股的,那么其持股的具体比例就能够直接的获取;其他两种控股情况在计算具体的持股比例时需要经过进一步的核对和检查,并且在计算的过程中需要选择正确的计算方式,通常会用到下述两个原则:(1)加法原则。

如果是一串联的持股比例就应该将最终直接到达子公司当中的那部分持股比例确定为母公司对于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在利用加法原则对具体的合并范围进行计算的过程中,是不会跟与A公司对B公司具有的直接持股比例产生关系。

比如说,A公司对于C公司具有六分之一的权益资本,那么C公司就能够划分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里面。

在处理纳入母公司的过程中采用加法原则,会先对合并范围当中的某一个子公司具有的表决权比例进行准确的判定,然后按照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所有股权之和做出最后的确定。

(2)乘法原则。

在采用乘法原则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计算出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直接持有的具体的股权比例以及对其他的控股公司所持有的具体的股权比例之和,并计算二者的比重,最后再乘以这些控股公司对该子公司持有的具体的股权比例。

2.遵循的质量标准

母公司之所以会对子公司进行直接的控制,根本原因在于可以控制子公司的经营以及财务政策,通常可以将下述几方面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按照跟被投资公司所达成的协议,对于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可以当作参考标准;根据相关的规章以及协议等,有权利对企业的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进行控制;有权利对董事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当中的成员进行任职和罢免;在董事会以及其他相关结构的会议当中具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利。

而在质量标准中,法定以及实质性控制权是两种主要的控制权,而且都是在不能够满足相关的数量标准之后才可以存在的。

其中法定控制权的主要涵义是母公司按照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具有的控制权利;而实质性控制权的主要涵义是持有的股权在百分之五十以内,不过由于存在股权分散的现象而在事实上可以实际运行的控制权利。

3.实体标准

虽然集团内的多数股权与少数股权投资有多少之分,但不应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实体的观点编制的,对于构成企业集团的多数股权的股东和少数股权的股东,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在实体理论下,确定合并范围应以企业集团能否控制为标准。

二、不需要纳入到合并范围当中的`子公司条件

对于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改进后的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准备在近期出售的子公司:其一,购买和持有该子公司就是准备在购买后一年内处置,因而控制是暂时性的;其二,管理层正在积极地寻找购买者。

同时该准则还规定,不得因子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不同而不合并该子公司,其原因在于经营受到长期严格限制并不一定表明母公司失去了控制权。

三、目前确定合并范围所遵循的标准

1.控制权标准

一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根据间接持股的母子公司所占股权份额选择乘法原则权衡。

二是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上具体为:(1)母公司占有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2)母公司占有其一半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3)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的表决权;(4)判别母公司对于主体特殊情况能否进行有效的控制。

2.明确判断所遵循的一般标准

在新的判断准则当中对于将控制作为基础条件来确定具体合并范围的理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

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1)新的判断准则明确规定了母公司需要将全部的子公司进行合并,但是以下情况除外:根据相关的破产程序已经宣告并完成清理的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是非持续经营的,但是其所有者权益出现了负数;母公司没有权利再进行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或者是联合控制主体已经不能继续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的。

(2)不管是对于应该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之内的子公司所做的规定,还是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新准则都进一步强调了控制不仅仅是在法律形式上进行控制,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控制。

如果该方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利,那么就不能够进行合并报表。

如果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出现了负数的情况,但是该公司仍然是持续经营的,也需要进行合并报表。

该准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时所获得的利润。

四、结语

总之,对于企业集团里面已经界定为可以纳入的合并对象都在合并范围里面,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被合并,所以在合并之前需要对成员企业是否为合并企业进行确定。

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准确的判定出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S]..

[2]陈政文:上市公司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动进行盈余管理的案例分析[J].上海会计,2003(12).

篇10: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合并范围变化及国际比较

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合并范围变化及国际比较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跨国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需要,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越来越高,为改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新准则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中对于合并范围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的相关规定,反映了控制的实质,对会计实践有着更大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控制;合并财务报表; IFRS10

一、新准则合并范围实现的突破

(一)改进控制的定义

新准则第七条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参与相关活动的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这充分借鉴了IFRS10中“控制”的定义。IFRS10 规定:“如果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实体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通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这些回报,那么该投资方控制该被投资方”。这与我国的现行合并报表准则差异较大,因为我国的现行准则中关于控制的定义是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借鉴国际会计委员会1994发布的IASB27中所规定的“控制”的定义。但随着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控制”的定义也需要进行新的变革。

1、“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中的“利益”

新准则中的用词更加准确,使用“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的“利益”,并在第十七条给出了可变回报的定义及基本评价方法。这一改变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的辩证关系。现行准则中的利益不强调“可变性”,利益一般指的就是正收益;而“可变回报”不仅体现正的收益,也包括负的损失。投资方不仅应分享被投资方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即风险与利益并存。

“可变回报”的概念解决了在实务中的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与否的问题。在实务中会碰到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 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由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明确,使得母公司会千方百计支撑这类公司持续经营。这时母公司就可顺利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从而夸大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按照新概念也应将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就有效地遏制了这种粉饰报表的行为。

2、突出“权利”的概念

在新准则中,“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是“控制”定义的第一个条件。同时在新准则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些解释与IFRS10中的规定基本相同。

新准则第九条中“权利”解释为“投资方享有现有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并指出“而无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这里的“权利”突出一种“能力”和“法律或合同赋予的权利(如投票权、潜在投票权、其他合同安排中的权利等)”的权力,即使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尚未行使。同时也强调这种权利的“现时性”,只要投资方目前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就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新准则第十条强调了投资方所享有权利的“共享性”和“排他性”。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众多的投资方中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的一方,拥有单一控制权,这种“单一性”就意味着只有这一个投资方是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的,只有这一个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中。

新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引入了“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的概念。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并列举了判断某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是应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因此这就意味着表决权可能不再是控制被投资方的决定性要素,若是投资方的表决权想控制被投资方,那么该表决权必须为实质性权利。如被法院查封的被投资方,法院会主导相关机构去清查账目,尽管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也不再具有控制权。

(二)引入实质性控制的概念

旧准则中对母公司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是,母公司要享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但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为控制被投资单位。其中第一个条件是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第四个条件是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判断控制权的标准主要还是以表决权来决定的。但新准则的'第十四条增加了实质性控制的四条具体内容,前三条与IFRS10中的规定基本相同。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引入委托代理关系

投资方是通过享有被投资方的权利,主导其相关活动而获得可变回报,这样这种主导作用越大,越能影响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判断。但是这并不足以判断拥有主导权的一方就是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因为有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出现,这就引出了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新准则基本借鉴IFRS10中有关代理人的描述。IFRS10认为投资者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代理人而作出的决策,不能将投资人作为权利的拥有者,尽管代理人也能获得可变回报。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应首先确定做出决策的投资者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来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代理人仅为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时,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代理人既然不控制被投资方,就意味着其不具有这项获得可变回报的权利的能力。这就是说只有最终拥有实际决策权,而且这种决策权不会被剥夺的主体才拥有控制权,才有权利获得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新准则在第十九条对如何判断代理人身份的要求进行了阐释,在综合考虑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这与IFRS10中所进行的解释一致。

二、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合并范围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修改,主要是借鉴了IFRS10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的新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最新规定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高度趋同。但由于国情的巨大差异,我国的新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就合并范围而言,新准则的修订适应了我国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协同发展,相比之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会计的总体发展有一定的不适应之处。

(一)“控制”的定义不同

FASB于2月发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合并财务报表:目的和政策》中“控制”定义是为一经济实体具有指导另一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政策和管理的非共享的管理决策能力,其目的是为了从后者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增加自身的利益或限制自身的损失。这个控制的定义明显与我国新准则不同,主要体现在我国更强调获得包括损失在内的“可变回报”,而不仅指的是从被投资公司获得利益。

(二)“特殊目的实体”的概念

FASB发布了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解释第46号,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内引入和解释了特殊目的实体公司的概念,同时说明了纳入合并报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判断方法,但我国的新准则还并未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相关的规定。

三、新准则在实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可变回报”的理解问题

由于新准则中还未对“可变回报”做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因此还需等待应用指南或会计准则讲解的出台。但根据对IFRS10的理解以及会计实践的需要,“可变回报”指的应当时会随着被投资方经营业绩变化而变化的不固定的回报,这种回报会给投资方带来收益或者损失。例如被投资单位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运营方法产生的利润,给投资者的额外分红,也应该作为 “可变回报”。对于回报的“可变性”的判断,投资方要灵活的考虑,比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合同上规定了年3%的收益,但实际上若每年无法支付这一固定收益,就会进行违约赔偿,这类回报就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可变的,可变的程度就是该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程度。

因此企业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要拘泥于收取固定收益这一形式,要考虑回报的实质。根据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原则,在考虑可能获得的收益的同时还要考虑损失。

(二)对“相关活动”的理解问题

新准则第七条指出相关活动的定义和具体例子。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新准则对于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采取了列举的解释方法,而没有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实务中不同的行业,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的差异也较大。因此,这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要求提高,因为要进行职业判断,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自身企业相关活动的内容。因此除准则举例列举的之外,比如高管的任命、年度预算计划的审批等等,会影响公司回报的重大决策都应该属于相关活动的范围内。

(三)对“权力”解释的理解问题

对于新准则第十一条的理解是要有效地区分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在判断投资者拥有的权利时,应考虑这种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如高管的任免权,战略方针的决策权等。而不考虑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变卖其资产的保护性权利。但在实务中,企业要注意的形式是保护性权利的实质性权利,例如企业章程规定,分散的小股东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上有表决权,如企业上市重组时规定该项决议需20%以上的小股东投赞成票才能通过,小股东此时的表决权为实质性权利,这种情况下就算大股东对企业享有控制权,此时大股东也无法控制该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财政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10号,2014.

[5]常大磊.中美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及相关规定的比较[就].财务与会计,(04).

[6]张华.对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

篇11: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关键字】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 控制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

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明确合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6条标准,从而奠定了合并范围的基础。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19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了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它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不出现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有关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为该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能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1]。

一、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前两次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促使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而企业兼并的实质是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重新整合。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在于对经济资源控制权进行可靠反映的要求。另外,兼并浪潮中形成的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公司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已成为一个经济联合体。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满足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即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由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原因及其目的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必须以控制权为依据,因为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我国的《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体现了将控制权作为合并范围确定依据的基本理念。新准则又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并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控制权标准之一:数量标准

1、数量标准的计算原则——加法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是控制,而判断控制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数量标准。从数量标准来看,控制权对应的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大于50%,即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时,被投资企业应该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范围。但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持股比例可直接获取。而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要通过计算才能取得。其计算方式有两种: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我国《暂行规定》在控制权数量标准的规定上采用了加法原则。加法原则的立足点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通过自己控制的股权的主导影响控制和支配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加法原则考虑的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非乘法原则所强调的绝对持股数额,从而弥补了乘法原则的不足。因此,其采用加法原则是可取的。而新准则也继承了这一优点,继续在控制权的数量标准的规定下选择加法原则,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控制的实质内涵。

2、措辞的变化——变“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为“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对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进行规定时,《暂行规定》的措辞是“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而新准则的措辞是“半数以上表决权”。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的措辞更加规范、严谨,也更加符合控制的实质。其原因在于:首先,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二者虽然都是权益性资本,但前者有表决权而后者没有表决权。因此,权益性资本不等同于表决权资本,拥有某个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不一定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只有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才能对其实施控制。其次,在一股一权的情况下,“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和“半数以上表决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直接控股时二者含义基本相同,而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间接控股时含义则存在明显差异。在间接持股情况下,子公司是母公司控制的二级控股公司,在孙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完全按照母公司的意志来投票表决,所以子公司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母公司就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而母公司在孙公司拥有的权益性资本则是母公司实际通过子公司间接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需要用母公司在子公司拥有的权益数额和子公司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按乘法原则进行计算。再次,正如前面所述,企业集团的形成是以控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企业集团中的某个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关键是看母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了该公司。判断这一条件是否满足的数量标准就是母公司是否拥有该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而非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这样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来贯彻母公司的各项意图,从而达到控制孙公司的目的,进而控制整个企业集团。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也正是运用表决权杠杆作用,通过间接控制,形成了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整个市场将处于全流通的状态之中,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会日趋分散,此时的控制已不能简单理解为“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很可能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另外,控制正从形式和内容上朝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把握“半数以上表决权”,才能把握控制的实质。而我国的《暂行规定》虽然形式上是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进行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已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为标准。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与实际间存在矛盾,新准则对其进行更正也就在情理之中。

三、控制权标准之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控制权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存在法定控制权标准和实质控制权标准之分。其中,法定控制权是母公司依据法律文件或协议规定而具备的控制权,而实质控制权则是拥有表决权股份不超过半数但由于被投资公司股权分散等原因而在事实上可以实施控制权,二者均是在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

1、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法定控制权标准方面,新准则并未对《暂行规定》中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进行修改,二者的规定基本一致,即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在实质控制标准方面,新准则相比《暂行规定》有了很大进步。《暂行规定》出台之时,我国证券市场因建立不久而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国会计界因职业水平不高而职业判断能力较差。因此,《暂行规定》中没有引入实质性控制权标准是符合时宜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给年轻的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可转换债券和其它含有潜在表决权在工具也已经或将要出现。而将这些因素包括在实质性控制标准之内,也已是国际惯例。因此,新准则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于实质性控制标准将赋予会计人员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母公司很可能根据子公司业绩的好坏而有意改变符合实质控制的条件进而进行利润操纵,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同时会计人员也必须更加提高自身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上,旧准则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暂行规定》包括: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另外,《复函》还规定: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标准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新准则却没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相反,新准则规定要 “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的子公司,现在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主要在于:首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迫使母公司倾其全力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显然是不合情理的”(黄世忠,)。其次,许多企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因而跨行业的企业合并也就司空见惯。如果将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显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再次,假如母公司有多家子公司未达到10%的标准,但其总计数已大大高于10%标准。如果将这些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歪曲重要性原则,从而使合并报表信息不完整且不准确。

另外,新准则将《暂行规定》中暂时性控制和削弱性控制的规定取消,关键在于暂时性控制中“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的规定比较含糊,会给人留下操纵的空间。而削弱性控制规定的情况不能表明控制不存在,母公司在投资之前本身就会考虑该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是否受到限制。

合并范围是决定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标准,能够满足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根本要求。正是基于合并范围如此重要的作用,新的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相信新的规定可以使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常勋.2002.财务会计四大难题.立信会计出版社

黄世忠.2002.论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问题.会计研究.1

张秀烨..从“控制权”实质看会计报表合并理念的选择.会计之友.3

储一昀,.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会计研究.1

杨绮.2004.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财会月刊.11

篇12: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论文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的越来越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多集团公司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因而,在注册会计师面前就存在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从近年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来看,在规范其审计程序与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难点,并且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此问题还认识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实务操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本文拟结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就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操作思路作以探讨,以飨同仁。

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操作思路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以参照个别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程序,在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同时,应分别在审计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有所特殊考虑,现简述如下:

(-)制定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

1.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与客户进行沟通。其主要包括: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交易的频率、性质及规模;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子公司的行业性质及特殊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其他重要事项。这里所讲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母公司应将其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以及达到实质上控制的所有境内外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但已关停并转或已宣告破产等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集团内公司股权关系是指集团内公司之间直接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共同控制关系,尤其应注意的是集团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控股、托管、承包等关系。如果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作特殊考虑。集团内公司之间交易的频率、性质及规模将会影响合并抵销分录的调整。另外,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如果母、子公司相关政策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对子公司政策作相应合理的调整,以利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

时,应重点考虑:审计范围、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对木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审计小组的组成和人员分工及其组织协调等因素。

注册会计师在确立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着重考虑子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合理确定对不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政策,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集团内公司之间交易频率、性质、规模等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等合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时,应合理地进行专业判断,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漏报的可能性;其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收

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企业集团中所占的比重。

(二)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程序时,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计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在审计策略上可以结合采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进行。

另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的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内容包括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其影响是否适当地披露。除了对信息披露进行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口、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等。

当然,注册会计师在对上述问题实施审计程序同时,还应考虑到集团内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和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及其影响是否消除、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披露情况、子公司利润分配对合并损益的影响,以及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披露,应当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计。

(三)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会计报表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特别关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之间的重大债权和债务,是否存在未予适当披露的事项,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此外,如果在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较为复杂,因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为了降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但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能完全依赖分析程序。

(二)由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在我国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注意被审计单位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假设,譬如:不考虑外币报表折算的影响假设;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核算采用完全权益法或不完全权益法核算的假设;公司间交易不考虑其交易顺序且未实现利润为正数,且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假设;不冲回子公司的利润等假设。不同的编制前提,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将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

(三)注册会计师在关注上述假设基础上还应注意合并会计报表一些基本勾稽关系是否存在,具体包括如下:其一,少数股东权益应当等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其二,少数股东损益应当等于子公司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其三,合并后的所有者权益应当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等;其四,合并后长期股权投资应当等于母、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之和与纳人合并范围相互投资之和的两者差额;其五,合并后未分配利润应当小于或等于母公司末分配利润;其六,合并价差应当等于母。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股数金额之差额;其七,合并投资收益应当等于母、子公司投资收益与母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对子公司(或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投资收益之差额;其八,合并实收资本与合并资本公积之和应当等于母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母公司资本公积之和。如果上述的勾稽关系不存在,说明被审计单位合并会计报表在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方面失误,甚至是错误操作,使会计报表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

篇13:会计报表合并方法及发展趋势浅谈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报表合并方法及发展趋势浅谈会计毕业论文

报表合并是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之一,有业主观、主体观、母公司观三种处理方法。长期以来,母公司观一直占上风。但是从1995年以来,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由原来的支持母公司观转向支持主体观,因此在未来的合并方法中主体观将成为趋势。

一、三种观点的基础

业主观的理论基础是业主理论,即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注重的是终极所有权,即强调的是实际拥有,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

主体观的理论基础是主体理论。即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个体。它注重的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财产权。它强调的是控制,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母公司依靠控制权,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而非仅由母公司实际拥有的那部分资产。

母公司观没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它既有业主观的成分,也有主体观的成分,是对二者的一种折衷。

二、三种观点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业主观的会计处理

业主观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需要,是向母公司股东报告其实际拥有的资源。因此,业主观主张比例合并法。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按照母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

3、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和未实现损益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4、合并报表上无“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二)主体观的会计处理

主体观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需要,提供整个集团的信息。它主张完全合并法,即: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全部予以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全部予以确认和摊销。

3、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和未实现损益全部抵销。

4、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之中(作为一个项目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计入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收益之中,并通过合并利润分配表反映为对少数股东应享有损益的分配。

(三)母公司观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观也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是为母公司的股东服务的。它综合运用了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其处理方法如下: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全部予以合并。

2、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及合并商誉按照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

3、集团内公司间交易及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全部予以抵销,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4、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上作为一项费用,即作为合并净收益的一个减项。

三、对三种理论的评价

业主观的比例合并法虽然谨慎,但是存在明显的缺点。第一,它强调实际拥有,违背了控制的实质,忽视了财务杠杆作用。第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全部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资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所有者观将会计要素人为的割裂成两个部分,与实际不符。

主体观的优点是符合控制的实质。另外,由于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升(贬)值和商誉全部合并,也就是采用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净资产计价,克服了比例合并法的双重计价缺陷。但是,它的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对商誉的推算缺乏可验证性。控制权所带来的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母公司愿意支付比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高的购买成本,而少数股东没有控制权,不会愿意支付和母公司股东一样高的价格来取得股权。此外,它所提出的报表编制目的也受到怀疑。因为少数股东无法利用财务杠杆从中获利,所以从主体观出发编制的合并报表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

母公司观在实务上的可操作较强,因而被很多国家采用。但是母公司观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它缺乏独立的理论基础。第二,它无法克服比例合并法的双重计价。第三,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得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模糊不清,破坏了报表的格式。

四、主体观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我国的合并采用的并非是纯粹的母公司观,但基本上是侧重于母公司观。通过对母公司观和主体观的比较,我认为主体观更为合理,将成为未来合并的发展趋势。

(一)主体观完全符合“控制”的实质

集团是因为控股关系而存在的。也正是因为控股权的存在,使得母公司能够运用的资产远大于其实际拥有的资产,并能运用这些资产为股东服务。确认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的标准是“控制”,既然在确认合并范围时贯彻的是“控制”的思想,那么在选择具体的合并处理方法时也应该贯彻这种思想,这二者应该是一致的。母公司观在某些处理上没有完全遵循控制,如对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和商誉的确认上仍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而主体观完全遵循了控制。

(二)主体观的报表编制目的更为合理

目前,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决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它对于债权人、政府等相关利益群体了解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也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从发展形式来看,股权可能会越来越分散,少数股东的持股份额之和可能会超过母公司的持股份额。我国最近出现的高中股权就相对分散,并非国有经济持大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母公司仍起控制作用,但持股比例可能已不足50﹪,仅为母公司股东服务的报表编制目的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三)主体观对少数股权的处理更符合要素的定义和少数股权的性质

首先,根据会计要素的定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一项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同样,少数股东损益也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它只是对合并净损益的一种分配,不应作为合并净损益的一个减项。母公司观回避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将其放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得其性质模糊不清,从它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一项费用来看,它也认为少数股东权益更接近于负债,这不符合要素的定义。其次,从少数股权的性质看,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权利仍仅限于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要求权、出售和转让股权的权利及取得股利的权利。少数股权与控制股权的区别在于对企业经营及其他事项的程度不同。母公司依靠控制权,控制甚至迫使子公司采取有利于母公司自身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就是说,由于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控制股权从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超过少数股东的利益,除此以外,少数股东与控制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与其说少数股权是一项特殊的负债,不如说是一项特殊的权益。主体观将少数股东和控制股东同等看待,反映集团全部的净资产和净损益,这种做法比母公司观的做法更为合理。

(四)主体观不存在双重计价的

母公司观对子公司净资产计价同时存在两种计价基础。其中,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享有的份额按公允价值计价,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按账面价值计价。主体观对子公司净资产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子公司净资产和合并商誉的虚增,我们可以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修正。例如:将合并商誉的改为用母公司所支付的购买成本减子公司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仍按原方法计算但同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关于修正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在理论上还应坚持主体观的思想。

篇14: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浅谈论文

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浅谈论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因而在合并利润表上填列的是合并缴纳的所得税。那么母公司年终对因内部销售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引起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在成员企业已计所得税费并预交的情况下,应如何统一计算所得税以及对纳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间内部交易形成的内部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额又应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呢?《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但合并报表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商品,购买企业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含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销售企业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毛利及所得税费用;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该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内部销售商品形成期末存货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确认为企业集团收入并计算销售利润。因而母公司在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作应纳税时间差异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递延至该商品对外销售实现利润后再将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母公司已递延而销售企业纳入所得税费用并缴纳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影响额予以抵销。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情况下,母公司应将上期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因存货属流动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上期商品本期应对外销售,因而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对上期内部购进的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为在本期实现利润,将上期母公司递延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在本期期初转回。现举例说明:

例1:某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A商品200万元,成本15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5%,母公司本期未对外销售,全部形成期末存货,假设母公司当年合并利润为1200万元,除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外无其他调整事项。该子公司销售A商品300万元给母公司,成本230万元。20母公司A商品全部对外销售,无期末存货。假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题意作以下分析及会计处理:

1. 20内部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计算和抵销分录的编制。

(1)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母公司统一计算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子公司分别纳税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及应纳所得税16.5万元[(200-150)× 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的应纳所得税379.5万元{[1200-(200-150)]×33%};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额(递延税款贷方)16.5万元[(200-15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合并所得税费用396万元(379.5+16.5);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所得税分录分别为:借:所得税396万元;贷:应交税金379.5万元,递延税款16.5万元。

子公司编制单独纳税的所得税分录为:

借:所得税   16.5万元;

贷:应交税金  16.5万元。

(2)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

借:递延税款   16.5万元;

贷:所得税     16.5万元。

2. 年因内部销售商品全部对外销售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得以实现,因此只须抵销上期因内部销售商品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而使子公司单独纳税多缴所得税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16.5万元;贷:期初未分配利润16.5万元。

二、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企业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时,销售企业将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并单独计算所得税,而购买企业以支付的价款(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提折旧费,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销售企业确认的损益通过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费或摊销无形资产冲回。因此,母公司在内部交易当期统一计算所得税时,应将销售企业确认的损益作时间性差异处理,如销售价款高于账面价值为应纳时间性差异,销售价款低于账面价值为抵减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法将其递延至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费或摊销无形资产视同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转回。

通过上述分析,交易当期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销售企业在单独纳税时多交的企业集团已递延的所得税进行抵销。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由于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为购买企业所使用,首先将以前会计期间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确认损益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多交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该金额为每期初“递延税款”的余额),然后将本期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因购买企业计提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视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转回的所得税进行抵销。现举例说明:

例2:年12月20日乙子公司将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尚可使用4年的设备以500万元出售给丙子公司,丙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母公司当年合并利润为1000万元,除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双方所得税率均为33%。

根据题意作以下分析及会计处理:

1. 2001年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所得税计算和抵销分录编制。

(1)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的影响:乙公司分别纳税情况下所得税和应纳所得税99万元[(600-30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231万元{[1000-(600-300)]×33%};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影响(递延税款贷方)99万元(300×33%);母公司统一计算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合并所得税费330万元(231+99)。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所得税分录为:借:所得税330万元;贷:应交税金231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

乙子公司单独纳税的所得税分录为:

借:所得税     99万元;

贷:应交税金  99万元。

(2)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所得税    99万元。

2. 2002年首先抵销2001年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本期由于丙子公司计提折旧而使母公司在统一计算企业集团所得税时,应视同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75万元(300÷4)得以实现,将其转回的所得税进行抵销。

(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99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视同实现转回的所得税24.75万元(75×33%)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4.75万元;

贷:递延税款   24.75万元。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就记录了因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225万元(300-75)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4.75万元(225×33%)则继续作递延税款处理。

3. 因2001年购买企业计提折旧而使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得以部分实现,转回24.75万元所得税费用,因此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时应按“递延税款”余额74.25万元抵销。

(1)抵销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涉及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74.25万元;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74.25万元。

(2)抵销本期因计提折旧而视同实现部分利润转回的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4.75万元;

贷:递延税款    24.75万元。

以后两年的抵销分录与此类似,不再重述。

篇15: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论文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会计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合并准则的差异

虽然我国2006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后者要求采用购买法。即我国是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基础,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看作公允价值。

当前中国的企业合并相当一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很不完善,股票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更具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中国的企业并购将会更多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价格将越来越公允。因此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为公允价值,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将成为主流。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等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购买法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购买法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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