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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薪养廉”辨证说
“高薪养廉”辨证说
尊重人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本质而言,其蕴涵的经济逻辑却是与公共事务领域格格不入的变态的市场逻辑――
“高薪养廉”一直是一种比较流行而又争议颇大的说法,有人将“高薪养廉”视为反腐的制胜法宝,甚至将“高薪养廉”吹捧成反腐的灵丹妙药,似乎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公务人员腐败问题;有人则对“高薪养廉”嗤之以鼻、不屑一谈,似乎特别忌讳以经济手段反腐败。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依我之见,“高薪养廉”属于对吏治腐败具有一定程度预防效应的权宜之计,属于功用有限的经济型策略,这或许是对“高薪养廉”说比较全面和比较妥帖的定位。
不可否认的是,“高薪养廉”理念的确蕴涵着某些值得肯定的积极因素甚至是独到之处。“高薪养廉”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它尊重人的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体现了对人性的观照。“高薪养廉”的这一人性预设颇具合理性。其实,公务人员作风的“廉洁”与生活待遇的“清贫”并不具有绝对的内在关联,笔者认为有必要为“清贫”一词注入时代的新理念:现代社会倡导的“清贫”更多的是指作风上的清正廉洁,而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生活待遇的“艰苦朴素、一贫如洗”。
此外,“高薪养廉”的新意还体现在对预防腐败措施的经济维度的观照。近年来,国家不断为公务员加薪,这除了有刺激消费等经济因素的考虑外,也在客观上蕴涵“高薪养廉”的制度理念。值得一提的是,“高薪养廉”说蕴涵着注重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实践中,人们往往更注重滞后式的“反腐败”而容易忽视超前式的“防腐败”。反腐倡廉是一场“持久战”,在这场“持久战”中超前式的“防腐败”其实比滞后式的“反腐败”更为重要。可以预见,随着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防火墙”的.构筑,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这一幽灵将难觅有藏身之地和作祟之机。
诚然,反腐倡廉应当重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性措施,“高薪养廉”充其量只是众多防腐措施中颇具经济色彩的一种,若据此天真地认为反腐有了绝招、廉政有了捷径,则明显过于高估“高薪养廉”的实效了。
人性的黑洞无疑是“高薪养廉”的致命缺陷所在。从人性的角度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形形色色的人其实都可以归于“经济人”的范畴,企图通过道德说教、良心自责和舆论压力将“经济人”改造成泯灭私欲的“道德楷模”,往往是徒劳的,企图以“高薪”为货币兑换“廉洁”这一特殊商品往往是难尽如人愿的。自信人的道德品德、良心自责终究会战胜私欲,并将不义之财乖乖地拱手上缴,我不否认其初衷是好的、正义的,但任何良好的初衷和美好的愿望都不应回避无情甚至残酷的现实,否则就难免失之天真甚至近乎荒诞。
从人性的角度讲,自私、恣意、贪婪等劣根性是与生俱来且无法根绝的,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遏制,因而与腐败这一幽灵的较量必然是一场永远的持久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诚然,从人性的角度讲,对权力和财富的欲望、追求是符合人之本性的正常心理,不过这种欲望和追求应当是适度的和有节制的。更为重要的是,权力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君子爱权同样应当取之有道。廉洁应当是公务员具有的职业道德或“责任伦理”。“高薪养廉”的逻辑依然是潜在的金钱万能思想,表面上这种逻辑颇有点类似于市场交易,但市场的逻辑并不具有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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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辨证思维
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辨证思维指的是一种世界观。世间万物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而辨证思维正是以世间万物之间的客观联系为基础,而进行的对世界进一步的认识和感知,并在思考的过程中感受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得到某种结论的一种思维。辨证思维模式要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联系、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思维法、质量互变思维法和否定之否定思维法。

篇3:辨证思维
人类对辩证思维的认识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之前,早已辩证地思考问题了,然而这不过是自发的辩证思维。人们只有懂得和运用辩证法理论时,才能真正认识思维的辩证本性,达到自觉的辩证思维。对辩证思维的研究早在古代就有了萌芽。古希腊哲学家爱利亚的芝诺关于运动的诘难,就已经涉及到如何在概念中表达运动的辩证法问题。亚里士多德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但是,他们对于辩证思维的观点是直观的、素朴的,只是到了近代才对辩证思维有充分的研究。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这就需要人们自觉地进行辩证思考。I.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问题及其认识上的困惑突出地表明,人们只有辩证思维才能正确地解决科学发展中提出的理论问题。G.W.F.黑格尔从理性思维本身的辩证本性出发,探讨思维的辩证方法和思维形式的相互隶属关系,建立了他的理性逻辑体系。但他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自然界和思维中的一切都是“纯思”的结果,因而不可能揭示辩证思维的真实性质并赋予其理论以科学的形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建立及其在思维领域中的运用表明了人类的辩证思维不仅已进到自觉阶段,而且具有完整的、科学的形态,即科学的辩证逻辑。
篇4:辨证思维
(1)思维方法的本质
思维方法的本质是人们在客观规律和关系的基础上依据主体需要而形成的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中介。
(2)辩证思维的实质
辩证思维的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认识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
(3)坚持辩证思维方法的重要意义
只有坚持辩证思维方法,才能实现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在对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时,必须要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与具体等方法。另外,坚持辩证思维方法对于建立科学体系,指导社会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4)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
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指宇宙中客观存在的普遍联系、变化发展及其辩证规律,是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辩证性质;所谓主观辩证法,是指辩证的思维,即人的思维对世界的辩证性质的认识。客观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的内容,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二者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篇5: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四、对高薪养廉制度的理性认识(一)人性的需求
1、大公无私与自利假设
人性的本质到底是善是恶?这是自古以来思想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它影响着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例如哲学、经济学、宗教学、文学等,当然也包括着法学。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是建立在对人性的本质有一个基本的预设上的。例如对反腐败法律而言,如果我们预设人性本善,任何人在本质上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会实施腐败行为的人就只是“腐化变质”的一小撮,就不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人人都抱有怀疑,不需要设置各种预防措施。而如果相反,我们预设人性是恶的,那么就必须随之得出相反的结论,人只要不受制约,一旦有了腐败的'条件,他就会做出腐败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利而损害授权给他的国家和人民,那么法律就应当在授权给个人的同时就处处设防。
许多学者在介绍我国的性善性恶的争论历史都会认为儒家是性善论者,[80]但是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主张德治理论,是隐含着以人性善为其前提的。而儒家学说发展到战国时期却在对人性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孟子明确提出了“性善论”的人性假设,目的在于为他的“仁政”理想服务。但是荀子却不这么看,他明确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81]并以一个专篇来论述,他关于人“性恶”的人性假设几乎是他全部学说的基石。可是,历史选择了孔孟的学说,性善论的观点盖过了性恶论,到了宋朝经过《三字经》这一启蒙读物的“人之初,性本善”的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更是家喻户晓。近来国内有些法学家已经论证了传统文化的性善论基调对中国法治思想的不良影响,成为导致中国没有发展出近现代意义上类似于西方法治思想理念的原因。[82]
而在西方,却一直是主要以性恶论为思想理念的基础。西方性恶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尤其是近代启蒙思想家,无一不是坚持性恶论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主张人治,而晚年写作的《法律篇》中则主张法治,这种思想转变中,认识到人性的贪婪和自私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在作为对整个近现代西方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督教则更主张人类是有“原罪”的。
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延续至今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是本文认为现代科技的发展应当是可以为这个抽象的社会科学难题提供新的论据,随着对人本身的认识的深入,人性问题也应当会最终水落石出。从目前的证据看,也许较为支持人性的本质是“私”的,这样不用“善”或“恶”来表达对人性的看法似更为妥帖些,因为善恶都是带有伦理和感情色彩的词,而人性的本质如果摆脱了道德的评判,它只不过是“私”而已,这样更客观些。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从遗传学和基因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与“私”同在的,由于遗传和基因复制的最基本的法则就是“自然选择”,“自然选择的最普通形式是指实体的差别性生存。某些实体存在下去,而另一些则死亡。”而“在任何称得上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的实体中,都会发现自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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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摘要本文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高薪养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论证,得出了对公职人员的适当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结论,高薪将导致腐败行为总数量上的减少,并且还有利于通过市场上的人才流动,来自动地优化国家公职人员的结构、精简机构。本文运用法理和法史合参的方法,通过论证、归纳、对比等方法来阐述了高薪养廉的作用和局限,指出了实施高薪养廉的条件和充分发挥高薪养廉作用所需要的其他制度配合。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总结提出了腐败的三大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人的私本性、由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不得不借助于私的人而导致权力的异化。
本文分析了高薪养廉制度在古今中外实施的历史和现状,从中提炼出成败得失的原因和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借鉴意义,并最终提出了把高薪养廉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些看法。
在进行历史事实的梳理和境外经验的借鉴的基础上,本文围绕着高薪养廉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入阐述,从人性的私本性的论述指出了将把人性预设为私的重要意义;从人的需求层次理论论述指出了高薪养廉的边际效用,和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摸索确定高薪养廉的最佳平衡点以发挥最佳效用而防止因支出过大而效用递减导致的得不偿失;本文更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论述指出了几大可以用来分析包括高薪养廉制度在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数学模型:(1)“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2)“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3)“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在这些公式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因而高薪制度对于养廉是有效的,它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
本文还对高薪养廉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理性而清醒的分析,由于高薪养廉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也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它无法独立地起作用,而只是反腐败措施之一;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巨贪,它只对降低腐败行为的.数量上有作用。
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
目录
导言
一、高薪养廉的提出
(一)廉政的呼唤
1、权力的本质
2、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3、廉政的呼唤
(二)高薪养廉的提出
1、薪俸制度
2、高薪养廉的提出
二、反腐惩贪史鉴
(一)封建皇朝反腐惩贪的历史评述
1、封建法律重典治贪的原因
2、封建法律重典治贪的成败
(二)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
1、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措施及条件
2、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
三、他山之石
(一)境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高薪养廉
1、境外高薪养廉的措施
2、境外高薪养廉的效果与条件分析
(二)境外高薪养廉的附带利益
四、对高薪养廉制度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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