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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篇1: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总体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据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升至的5.8% 。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甚微。按常理,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统计, 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 左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效力的政策工具,应进一步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原因分析

1.从税制本身来看,设计不合理,有失公平。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把我国个人所得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分成了11 个类别的税目,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的税率、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也不相同; 对于同一个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类型不同,则其分别根据收入类型纳税。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例如:某纳税人分别取得有工资薪金方面的所得、劳务报酬方面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等,则其就要以三方面的所得分别以独立的方式纳税。根据有关统计,对于收入来源多但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综合收入较少的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多。这样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也不能很好的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降低级次,减小级距。而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45% 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得太高,不利于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到中国工作。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的9 级级距调整到了目前的7 级级距,但是仍然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在征收实践中,多数项目形同虚设。这与国际上普遍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趋势是相违背的。

2.2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5%,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最高税率为20%。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核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收制度的公平。不合理的税率结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

3.费用扣除不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都是按月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是按次扣除。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容易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们举例来看: 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 元,全年的收入额为1 元,那么他每月应纳税额40 元[( 1000 - 800) × 20%],全年应纳税额为40× 12 =480 元; 而如果他全年中只有某月有劳务报酬所得12000 元,其他月份均没有所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为1920 元[12000 × ( 1 - 20%) × 20%]。可以明显的看出,虽然一年的收入金额相同,收入来源项目也相同,但应纳税额却相差很大,税负水平远远不等。不同的收入来源,费用扣除规定也不相同,那么就会造成同样的收入水平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个人,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如: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甲的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某月收入为5000 元,该月乙的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5000 元。则甲该月应纳税额45 元[( 5000 - 3500) × 3%],乙该月应纳税额为800 元[5000 × ( 1 - 20%) × 20%]。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性所得,二者性质相同,但税负却大不相同。由此可见,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相同收人的纳税人会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和收人的来源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是相悖的。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

4.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同时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好体系来保证。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地区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不畅,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大量的税收漏洞。同时,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我国的高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弱化。

三、改革建议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尚需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对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规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而对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采取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于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税制,能较好地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也有利于向综合税制过渡。

2.优化税率结构。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所以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税负差异明显,劳动所得税率整体高于资本所得税率,而我国资本所得高收入者居多,劳动所得低收入者居多,这样更加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适当降低累进税率的税率水平,同时应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参考其他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同时根据我国的收入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可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设置为3-4级,最高税率也向下调整,使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维持原有的20%单一比例税率水平。尽快与世界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接轨,更好的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3.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因素: (1) 宏观因素。包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变化、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居民消费水平、物价上涨情况等。( 2) 微观因素。包括工作支出、赡养人口、劳动者身份、医疗支出、日常消费支出等。

4.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可以加强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要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积极的纳税观念,而确立纳税观念,不能仅仅靠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观念,还需要确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实现。这就涉及到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涉及到财务公开。同时,很多国家的个税主动申报制度为什么行之有效?这涉及到两点,一个是对偷漏税行为的严厉惩罚,一个是将缴纳个税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落实所有薪酬乃至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的电子化支付,这样,包括税收和财务监管在内,任何相关领域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一个系统获得足够信息,而不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都去耗费巨大成本建立各自的监管系统。只有日益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篇2: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摘要]个人所得税与我们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却甚是微弱。本文旨在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甚微的原因。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调节

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税、费、利、债四个板块构成,而税收由于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统汁资料表明,我国税收收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过95%。可见,税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是多么的重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几年一度高达7%以上,尽管比重不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收入总数庞大,从而个人所得税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所谓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列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 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 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论文3 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一举两得。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800元的起征点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多明显的效果。反而出现了种.种弊端,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劫贫济富,由于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于是,国家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与籽高收人者作为征管重点等途径,试图更好地发挥个税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热水依然面临这样一个现象,即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有关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国际警戒线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起征点过低

中国历经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同时,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开支。在无法保障自身正常的开支的前提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税,对人们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击。

二、监管不力

这个监管不力,主要是针对富人的,前文已经提到,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这样一来,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缴纳几乎等同于1500元收入的人的个税。带来的结果就是“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目前起征点为1500元/月,扣除标准15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这种税率,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尽管收入减少的绝对量很大,但相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其缴纳的个税都能超过他人税前收入,其带来的结果与第二点的结果一样,即“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篇3: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存在着矛盾

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由此观之,个税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对个税税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认为可以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的几个原因上入手:

1 提高起征点。由于我个人对个税没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无法提出比较合理起征点。但是1500元/月的起征点是明显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来评判,1500元/月的收入儿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阶层,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按照当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作为起征点。

2 加强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富人的收入进行监管,尽可能地避免富人将其收入肢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 改革税率。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对较低的人的个税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税率,在不违背“多劳多得”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这样一来可以缩小收人差距,二来也不会打击到高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

4 制定合理的税制。在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控制征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尽可能地避免偷税漏税这种破坏公平的行为,加重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偷税漏税数额越大,相应的受到的惩罚就越重。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努力地学习税收知识,吸收国外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积极地改革税制,让个税制度充分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王国清朱明熙刘蓉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篇4: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制度解释论文

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制度解释论文

摘要:本文是以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格局所发生的变化为背景材料,对制度安排影响收入分配的理论进行验证,并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即如何把收入分配问题纳入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的研究中,以丰富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和如何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去改造传统的收入分配理论。 (-)

对于正在进行体制转轨的中国经济来说,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总结以往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到党的十五大又明确宣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公有资产(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这个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即总的分配格局成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正是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安排的变化引起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这里我们不考虑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考虑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而仅仅分析在公有制条件下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严格来说,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劳动收入与财产收入之间的分配关系。虽然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财产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但由于财产是由国家“代理”的,因而有了“国有财产”的概念,财产收入也就有了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税收问题,从而也不考虑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代理人”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职能问题,劳动收入与财产收入之间的分配也就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但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不是简单地或直接地取决于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这个制度环境,而是取决于在这个制度环境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每一种制度安排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工资与利润的分配关系。当制度安排发生变迁时,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二)

我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例探讨这个问题。在改革前的计划体制中,国家是全民财产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把庞大的`国有资产又委托给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厂长或经理再把劳动者组织起来从事生产。但是,在国家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涉及到一个决策控制权和收益索取权的分配问题。在计划体制中,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安排和契约的执行。国家通过计划规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有多少劳动力与资本设备相组合。同时,国家除了根据劳动力分配指标规定了企业的就业人数外,还规定了各类工种和各种级别的工资标准,这就等于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不留利,甚至连用于资本折旧的部分也要上交,那么企业的产品收入扣除掉工资后的余额就成为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如果企业超额完成计划任务,上交的利润就比计划多;如果企业未能完成任务,上交利润就比计划少。厂长或经理拿的是工资,国家作为形式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由于企业除了按照计划契约规定的组织生产的权利和完成计划任务的义务外,没有任何其他有关决策的任何权利,因此,契约规定以外的剩余控制权,也就都由国家来掌握。这样的计划性契约安排就决定了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如果就业人数和工资率给定,企业越是超额完成任务,利润的收人份额就会越大。同样,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就会增大利润份额。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基于两个隐含的假设:(1)计划当局拥有完全的信息,因而无论是制订计划还是计划的实施都不会出现所谓“信息”问题。(2)劳动者(包括厂长经理)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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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关系的探讨论文

对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关系的探讨论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也逐渐扩大。在影响收入分配的诸多因素中,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也有着极大的影响。通过研究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对解释和分析我国教育不平衡及由此决定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变化趋势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人力资本;教育;收入分配不平等

1 引言

人力资本是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教育则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人力资本积累得以明显提升。在我国教育快速发展,而同时又伴随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扩大的情况下,研究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联系有重要的意义。

Gregorio & Lee的研究表明,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平均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收入分配不平等具有缩减效应,并且教育分配的平等有助于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白雪梅借鉴Gregorio & Lee中的计量模型所含参数,运用中国各省的平均数据,对中国1982-2000年的教育和收入分配的关系做了时序的检验,其主要结论是我国的教育和收入分配之间不仅存在着密切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比较稳定;在我国不能拒绝平均受教育年限和收入分配差距之间存在着库兹涅茨倒U型关系;与国外多数研究的结论相同,中国教育的不平等程度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正相关。

2 教育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

2.1 教育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扩大作用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也是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是投资于人身上而形成的既可以满足眼前消费更可以带来未来收益的资本,表现为劳动者身上蕴涵的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本投资,其中主要是教育投资,使劳动者具有不同的技能,不同技能劳动力的劳动是有差别的,有差别的劳动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不同的供求关系,因而价格也是不同的。所以人们可以通过教育投资来改变自身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利地位。

虽然个人终身的收入水平与其受教育程度成正比,但是由于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均等的,那些能够接受中高等教育的人大多来自中高收入的家庭。在现代经济中,教育是一种需要个人支付成本的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征,又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该产品所提供的产品收益的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有,是可分的,从而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其收益的另一部分可由所有者以外的社会公众享有,是不可分的,所以又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性。就教育而言,一方面,接受良好教育的人比没有或少受教育的人能多获益,表现在就业、晋升和高薪方面,这部分利益是可分的。另一方面,一国受到良好教育的人越多,对于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教育对形成和改造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人类文明的积累、传承从而使整个民族受益,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部分收益是不可分的。因此,教育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征,也具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属准公共产品。个人教育成本的筹措来源可以是父母、亲戚朋友的赠与、社会和政府的赞助等,但这些资金来源带有一定程度的配给性,还必须寻找其他资金来源,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从资本市场上借贷。但由于种种原因,教育借贷者所面临的资本市场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提高了教育借贷者的借贷利率和教育成本,使教育的供给严重滞后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教育供求的失衡将导致受教育者与未受教育者之间,或者说受过较多教育者与受过较少教育者之间的工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因为受过教育者或是受较多教育者,有更高的生产能力和更强的配置能力,他能占据收入更高的职业和岗位,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这样,教育就扩大了而不是缩小了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体制不完善,低收入家庭出身的学生能够完成各阶段正规教育的很少,并且能通过完成正规教育而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的就更少。

2.2 教育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缩小作用

随着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国民经济收入中靠固定资产投资和财产产生的收入比重相对下降,而劳动的收入比重在相对增加,教育在提高劳动收入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教育通过提高人的劳动技能和知识,进而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增加人们的收入水平,从而使个人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减少。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会使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而产生的相对收入不平等的状况趋于缓解,特别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的提高,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此外,随着教育的扩展,劳动力队伍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更加技能化。通过竞争性市场,技能工人供给的增加,必将相对降低技能较好、报酬较高工人的工资;同时,低技能工人供给的下降,必将提高技能较低、报酬较低工人的工资。这就是所谓的工资压缩效应,其作用在于减少教育收益率,降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

3 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的影响

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社会公平,如果社会公平被破坏,就会造成教育资源在社会成员间分配不公,就不能做到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其所需要的、能充分发展其能力的教育机会。在一个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社会里,无论教育收费与否,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对于公平的理解一般包括三层意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即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从而获得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各种先决条件的平等;过程公平,即人们在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都应遵循相同的原则和公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例外;结果公平,由于地域、财产、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人们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可能完全均等,这就必然带来结果的差异。在这里具体表现为:

3.1 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起点公平的影响

对教育作用的认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是不同的。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在其提供子女入学水平的方面,取决于其对教育未来收益和现行成本的权衡,而且受认识平的限制,后者将会被赋予更大的权重。即使在教育的未来收益率一样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为教育支付的现行成本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较之高收入家庭相应的比重要高得多。而且,低收入家庭为教育支付的间接成本,即其子女不去受教育而参加劳动所获得的收入,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较之高收入家庭相应的比重也要高得多。鉴于以上两个原因,低收入家庭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要远低于高收入家庭。若再考虑到低收入家庭较之高收入家庭在信息及社会背景方面的劣势,可能会导致未来的教育收益率远低于高收入家庭相应的教育收益率,其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将会更低。

3.2 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

高收入家庭由于对教育未来收益的乐观估计和现行教育成本的能力可行,对教育投资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对于低收入家庭,这种积极性不仅表现在对子女教育起点的支持上,更多地表现为追求教育过程中的高质量。高收入家庭教育投资支出的很大部分,包括为子女选择更好的教育而支付的择校费和补习费。此外,高收入家庭有能力选择经济发达的公共设施齐全的地区定居,这些区域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教育资源将比一般区域更丰富,其表现为学校的教学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更好。教育过程中资源配置的不平等现象将会进一步加重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分化。 3.3 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结果公平的影响

高收入家庭的子女,从小就获得比低收入家庭子女更良好的教育,这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因而更容易获得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并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个人受益部分也将越来越多,为此也要承担更多的成本。低收入家庭子女要接受更高阶段的教育,不仅意味着要付出更高昂的学费和更高的机会成本。面对生存的压力,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即使有继续深造的能力,还是不得不放弃受教育的机会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外,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在就业竞争中也较之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更有优势,因为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以及社会关系,他们会获得更多就业、晋升及高薪的机会。

4 政策建议

由于教育与收入分配不平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不能忽视教育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调节作用,也不能忽视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的影响。此外,我国正处于库兹涅茨倒U型的左侧,在这一阶段,随着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反而会扩大。

鉴于我国的教育水平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联,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证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1)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由于初等教育不仅是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基础,而且也是自学和农村应用技术学习和交流的基础,因此政府应将更多的教育预算用于发展基础教育。

(2)改革教育补贴方式。现阶段我国城市中小学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投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而广大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其投入依靠县乡财政,实际上最后的担子还是落到了农民身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国家对教育补贴时,由于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比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受教育机会少,高收入家庭从政府的教育补贴中获得的好处高于低收入家庭。因此,改革教育补贴和收费制度,既能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率,又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原则。

(3)现阶段不宜快速的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现在我国还处于库兹涅茨倒U型的左侧,此时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并不利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缩小,但将来平均受教育年限跨过临界点之后,那时再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就可以起到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道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

[2]@陈广汉.增长与分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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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德弘、陆根书.论我国高等教育扩展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J].高等教育研究,2000,(6).

[5]@孙百才.城乡教育差距与收入差距[J].甘肃理论学刊,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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