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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霍妮的神经症理论对中国家庭早期教养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02-0092-02
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的性学说使儿童发展中的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这一理论第一次强调了早期经历对个体人格的形成、毕生发展的重要作用。卡伦・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是新精神分析学的先驱和代表人物,发展了自己的神经症理论,现在,我们对霍妮的学术思想特别是神经症焦虑理论进行再次解读,对于处理好家庭对儿童的教养问题很有意义。
一、霍妮的神经症理论概述
霍妮批判了弗洛伊德的本能论,从阻碍儿童自我实现成长(按照个人的天赋及技能,自由健康的成长[1]1的环境因素着眼,引入社会文化因素,以追求安全感、消除基本焦虑的神经症动力机制为线索,重视童年期经验,深入探讨神经症的动态过程,揭示了神经症的心理历程。
(一)神经症的社会文化观
根据文化的和心理动力学的标准,霍妮认为,“神经症是由恐惧和防御对抗恐惧并试图找到解决冲突倾向所产生的心理困扰。基于实际的理由,我们最好只有在这种心理困扰偏离了特殊的文化中的共同模式时,才称之为神经症”[2]13。她放弃了弗洛伊德的生物本能说,强调从文化中探寻个体人格的成长和神经症产生的根源。她认为,生活环境包括文化环境和个体环境,两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个体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是个体心理失调的最终根源,而个人环境则是其直接原因。
(二)基本焦虑
霍妮认为,神经症患者性格的基本结构就是基本焦虑和基本敌意。她指出,焦虑是个人在“一个怀有潜在敌意的世界的隔绝感和无助感”[1]364,是一切神经症的动力中心。
焦虑是压抑敌视所带来的心理后果,按照霍妮的观点,敌意产生于人际关系的失调或障碍。这种障碍往往可以追溯到其童年的家庭关系,尤其是亲子关系。在童年期,由于儿童本身的无能感、无助感,他必须依赖于成人满足他的各种需要。如果父母未能给予子女温暖和爱或者给予子女虚假的温暖和爱(霍妮称之为“基本罪恶”),就会造成儿童的不安全感,使儿童对父母产生敌意,霍妮称之为“基本敌意”。对父母的敌意又导致儿童产生深深的恐惧感和内疚感,儿童不得不压抑这种敌意从而产生了焦虑,这种焦虑被霍妮成为“基本焦虑”[3]。敌意和焦虑都会投射、泛化到外部世界。所以,所谓基本焦虑就是儿童所具有的,觉得自己是孤立的、无能为力的生活在这个危机四伏、充满敌意的世界上的一种感情。一个具有基本焦虑情绪的儿童很容易在成年时表现出神经症[4]。
(三)焦虑的防御机制
敌视和焦虑导致更深的不安全感和痛苦,难以容忍。尽管焦虑常是无意识的,但它对个体行为会产生影响。为缓解基本焦虑,保护自己,“必定(在潜意识中)以各种方法对付他人,这些方法不会产生和增强焦虑”[1]3,而会形成一些防御性的策略,这些策略的潜意识的驱动力量,霍妮称之为神经症的需要。她《我们时代的病态人格》在提到了四种消除焦虑的神经症需要:关爱、顺从、权力、逃避。后来,在《神经症与人的成长》中她指出防御态度,即亲近他人、对抗他人、逃避他人,每种倾向突出了基本焦虑的要素,即无助感、敌对感、孤独感。三种情形是抵御基本焦虑和应付周围环境的主要策略和方式,也标明对待他人和对待自己的一种基本态度和一种独特的生活哲学。
(四)儿童早期经验论
霍妮重视儿童早期经验在人格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从本质上来讲,神经症的发展是由于儿童早年时期的一些体验”[2]1。霍妮强调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安全的需要,不安全的恐惧导致焦虑。一个人生来的主要动机是寻求安全和满足、避免威胁和恐怖。她相信儿童在生命之初就有一种无助感,他必须依赖父母才能满足需要,如果父母不给子女真正的温暖和爱,就会造成子女的不安全感,影响儿童人格的正常发展,发生性格障碍。父母的`态度、行为不当,可能使儿童需要受到挫折,所以她主张神经症患者的根源应该从他们在儿童时期与父母的关系中去寻找。
霍妮所强调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指家庭环境,她认为儿童的基本焦虑来源于家庭中父母对待儿童的态度和行为,任何事情,只要扰乱了儿童和父母之间的安全关系,就可以引起儿童的焦虑。家庭环境给儿童提供发展的条件,养成儿童对社会的反应方式,由此形成人格结构。因而她非常重视家庭教育。
二、我国现代家庭早期教养存在的问题
父母教养方式,是父母各种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为风格。由于教育观念、知识结构、自身经历和文化环境等原因,我国的家庭教育尤其是父母的教养方式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5]。依据霍妮的理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父母有爱的能力,但爱缺少理性,为非理性之爱;二是父母由于自身的态度、行为等问题,无法爱孩子,为虚假之爱。
(一)非理性之爱
1.溺爱
爱是一把双刃剑,过多或过少的爱都会对幼儿心理造成影响,最后导致个性上的偏差。霍妮指出,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当孩子想要拒绝父母过度的照顾时,父母便以“爱”的名义强迫孩子接受,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的机会。
2.期望不当
父母的期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期望过高拔苗助长,期望过低放任自流,都将会阻碍孩子的正常、健康发展。不少调查发现,现在的孩子所承受的压力不低于成人。家长的盲目跟风,使我们的孩子也不由自主加入无目的“赛跑”,造成身心发展的畸形。有的家长对子女不管束,过分依赖学校和社会。我们对子女的教育应该是一生的,学校和社会有教育孩子的义务,当家长的自身教育也同样不可忽视。
3.粗暴压制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60%的不良少年童年时期的家庭暴力已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霍妮指出,在我们的文化中,父母的地位是以权威力量为基础的,要求强迫服从;这种权威强迫的文化态度存在,也会在仁慈家庭关系上投上阴影。这种家庭环境成长的儿童,觉得父母的权威不容破坏,自己是有错的,形成了在自身之内寻求和发现过错的倾向,使他感到自卑[2]168-169。
在霍妮看来,父母溺爱孩子,让孩子对父母产生病态的依赖;或者过于拒斥孩子,使孩子产生对抗情绪或孤独心理,这些其实都是父母的神经症需要,似乎只有孩子的病态依赖、对抗或疏离才能消除父母的焦虑,才能给父母心理上带来满足和安全。
(二)虚假之爱
1.有条件的爱
霍妮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贿赂的爱,把爱作为一种减轻焦虑的策略,我爱你是因为我“需要某种东西――满足、忠诚和帮助,必要时也需要献身”[2]71,这些爱是有交换性质的。
2.过分依恋
表面上看,是孩子离不开父母,其实也是父母离不开孩子。父母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的一切,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所有物,对子女进行占有,“渴望占有是对焦虑的一个基本防御”[2]85。
父母做出了率直的榜样,孩子就会真诚;父母用爱环绕着他们,孩子就会去爱,懂得奉献;父母勇敢地面对挫折,孩子就能学会顽强地面对生活等等。在非理性之爱、虚假之爱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他们不相信自己,过分依赖别人,社会适应能力不足。
三、对现代家庭早期教养的启示
(一)父母用科学的育儿知识完善自我,进行自我调适,完善人格
每一个孩子是需要父母付出大量心血的。霍妮认为,儿童的许多问题都是由父母本身的问题造成的,而健康的父母是能够给孩子提供爱和安全的;而病态的神经症的父母导致孩子的人格障碍。父母要发自内心地真正爱孩子,而不是口头上、行动上貌似的爱;同时学习一些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学会与孩子沟通和交流,真正成为孩子成长中的良师益友。首先,父母要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次,要努力学习先进的教养理念和策略。第三,要加强自身个性的修养,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亲子关系有“度”
1.亲密有间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孩子不是家长的附属物、所有物,成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孩子身上。给予孩子足够的信任、空间,让孩子沿着自我实现的方向成长,完善自己的健全人格。
2.尊重有度
尊重太过,就成了无原则的妥协;尊重不足,父母与子女间的冲突矛盾又会产生。我们应创设让孩子自己做出决定的环境,同时应该给孩子自己选择的机会。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对于儿童是不够宽容的,其实儿童需要有自己的权利和空间,他们需要发挥自主性、创新性和自我表现的机会。
(三)形成和谐的、民主的家庭文化环境
家庭文化环境与儿童神经症人格的产生直接相关,家庭环境作为儿童生活的微观系统,对儿童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就充分利用孩子的无能感、恐惧感、亲情感和愧疚感,让孩子对父母的“教诲”不容置疑。儿童迫于父母的权威,口是心非地表面顺从,而内心并不赞同,内心形成更大的冲突。这样一来可能将进入焦虑-神经症倾向-神经症的恶性循环,埋下对儿童的人格扭曲更大的潜在危险。应该形成宽松、民主、和谐的家庭环境,给儿童提供更为广阔的个人空间,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沿着自我实现的方向成长。
总之,霍妮的神经症理论对现代家庭的早期教养有很多重要启示,为探索科学的幼儿教育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霍妮的理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她夸大了无意识的作用,忽略了孩子的能动性等。我们应借鉴其有利的一面,克服其消极的一面,更好地提高儿童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荷妮。神经症与人的成长[M].陈收,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荷妮。我们时代的病态人格[M].陈收,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
[3]王国猛。霍妮的焦虑理论述评[J].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3)。
[4]刘启珍。霍妮的社会文化神经症理论及其现实意义[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2.
[5]杨青。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人格发展关系之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篇2:霍妮的神经症理论对中国家庭早期教养的启示
霍妮的神经症理论对中国家庭早期教养的启示
牛丽琴(浙江师范大学 杭州幼儿师范学院,杭州 310012)
摘 要:霍妮是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从霍妮的神经症理论出发,针对目前中国家庭早期教养中存在的弊端,确立了科学的家庭教养观念和正确的家庭教养方式,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现代家庭教养中存在的问题。

篇3:对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的思考
对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的思考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和越来越多的家庭逐渐认识到,0~3岁是婴幼儿大脑发育最快和性格、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时期.传统观念一般认为3岁是早期教育开始的年龄,但现代研究表明,0~3岁是婴幼儿身体、情感、社会、动作和认知能力发展最快的阶段,婴儿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有能力的学习者了.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早期的`家庭影响将决定着后期的人格.因此,婴幼儿早期教养越来越受到各个家庭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作 者:单汝峰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民政局 刊 名:商情 英文刊名:SHANGQING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城市 婴幼儿 早期教养篇4:对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的思考的论文
对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的思考的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和越来越多的家庭逐渐认识到, 0~3岁是婴幼儿大脑发育最快和性格、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时期。传统观念一般认为3岁是早期教育开始的年龄,但现代研究表明,0~3岁是婴幼儿身体、情感、社会、动作和认知能力发展最快的阶段,婴儿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有能力的学习者了。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早期的家庭影响将决定着后期的人格。因此,婴幼儿早期教养越来越受到各个家庭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城市 婴幼儿 早期教养
一、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的现状和问题
终身教育从0岁开始,0~3岁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据统计,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共计有7000万,其中城市占1090万。其中又有约80%的婴幼儿散居在家庭里。现阶段家庭早期教养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
1.专门教养机构和幼托机构缺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随着社会对婴幼儿教育的关注不断升温,家长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孩子的早期教养,对托儿班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他们更愿意把婴幼儿送入专门的教养机构,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教养压力,而且也能保证孩子的智力、情感、社会性发展等各方面得到良好的指导。而现实是托幼机构设置严重不足,有些中小城市基本上没有什么正规的托儿班,不能满足家长的需求。
2.家庭教养中普遍重智商,轻情商
在目前的家庭教养中,家长多重视婴幼儿生理发育、保健和智力开发,忽视婴幼儿心理健康保护以及情绪、感情、社会性发展和人格的早期培养。在婴幼儿发展的早期,重要的不是知识的灌输,而是提供或创造一种丰富、适宜的环境,促使婴幼儿的整个大脑以全面的方式成熟起来。卡内基认为,一个人的`成功,15%靠的是知识和技能,85%靠的是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这占85%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指的就是情商,情商应该从小培养。事实上很多家长对这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许多家长急于追求婴儿向小大人的方向发展,把一个人一生中应当学会的东西都提前学会,带来一系列超前教育的问题,为今后的发展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3.家庭隔代教养带来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当今社会,年轻的父母们需要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身事业,在这种情况下祖辈家长参与对婴儿的带养并承担一部分家务,既是家庭的需要也对社会发展有利。然而,隔代教养也带来了。通常,祖辈一些问题。如祖辈家长对孙辈的带养比较注重身体和生活上的照顾,容易忽略能力的培养和习惯的养成;对孩子的各种需求通常采取简单的直接满足的方式,而容易忽视引导孩子通过探索、学习和经受锻炼获得满足。年龄差异、时代差异和代际地位的差异,也使家庭中不同代别的人,在教养孩子问题上往往有不同的态度和价值观,在孩子教育问题
上有矛盾,从而影响到亲子关系。
二、现阶段城市婴幼儿家庭早期教养问题的成因
1.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主要局限于3~6岁幼儿教育阶段。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在大部分地区尚未纳入现行的学前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卫生保健部门、妇联、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居民委员会,好像谁都可以管,又谁也管不好。导致现阶段城市婴幼儿只能以家庭散养为主。目前,在中国只有很少一部分婴幼儿进入正规的学前托幼机构。
2.现实原因
我国家庭日趋小型化,年轻的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带养孩子,而能让家长放心托付婴幼儿的专门的教养机构和托幼机构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婴幼儿只能以家庭散养为主。请保姆带孩子,保姆的薪酬、健康状况和个人素质等,都是婴幼儿父母顾虑的因素。于是,在城市家庭中,多由祖辈承担起照顾婴幼儿的重任。
3.认识观念存在偏差
对早期教养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忽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认为婴幼儿幼而无知,对他们进行教育如同“对牛弹琴”徒劳无益。因此,只重视婴幼儿的吃穿、健康等生活上的问题,忽略了早期教育。二是传统观念认为早期教养应该在幼儿园、托儿所这样的集体教养机构内进行。面对众多家长的需求,一方面现有的托幼园所在容量上与育儿的能力上都无法适应需要,另一方面家庭中良好的教养资源又被闲置。三是社会和家长把早期教育理解为超前教育有些幼教机构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对婴幼儿实施超前教育。
三、对解决城市婴幼儿家庭教养问题的思考
婴幼儿的早期教养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国家和全民族的未来,应从长远的战略高度,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切实抓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尽快制定0~6岁学前教育法规,推动托幼一体化的进程
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政府应该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担负起更大的责任,依法保障每个婴幼儿接受早期教养的基本权利。应深化教养体制改革,建立由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形成0~6岁学前教育整体、系统、科学的管理一体化格局,将学前教育的法定年龄从3岁向下延伸到0岁,对婴幼儿教养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2.探索建立将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与婴幼儿保健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模式
探索建立一种将社区婴幼儿早期教养与保健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模式,不仅能够保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的连续性和持续性,而且充分利用了现有的人力资源。并开展适合社区特点的形式多样的早教服务模式,如在社区的市民学校、教育学院或综合活动中心开展早期教养指导活动和服务,建立“育儿教室”,成立祖辈家长委员会等,为市民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树立科学的早教观念,为婴幼儿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在婴幼儿的成长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仅是抚育者,也是保健者、研究者和反思者。要让婴幼儿在自由中孕育创造,在尊重中培育自信,在关爱中感受幸福,在和谐中健康成长。
一是重视婴幼儿情感的早期培养。对于婴幼儿的早期需要,尽可能地给予理解、尊重和满足,这对培养孩子的自信心非常重要。作为父母,首先要懂得爱孩子、要让孩子从小社会在温馨、关爱的家庭环境中,这会使孩子的脾气变得更温顺、更自信。
二是家庭成员各司其职,共同担负起教养责任。在庭教养中,父母的言行举止,包括说话、动作、气质、性格、思想方法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婴幼儿。所以父母为孩子树立一个良好形象,是家庭教育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教育。首先,母亲要用最温柔的爱与婴幼儿相处。应该抽出时间多陪伴婴幼儿,以极大的爱心和耐心,关心和满足婴幼儿的情感需求,建立与婴幼儿的依恋感。其次,父亲应多参与婴幼儿的早期教养。婴幼儿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亲的关怀,在0~2岁,母爱是婴幼儿成长中的关键因素。但到了2~5岁,父爱的介入成立幼儿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父亲的重要作用表现为把依恋中的母子分开,以促进幼儿独立性的形式,并形成平衡的家庭情感。对于有祖辈参与的隔代教养家庭来说,婴幼儿的教养应该以父母对孩子的亲子教养为主,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教养只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
三是掌握科学的教养方法。父母应保证每日有1小时以上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亲子交流。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选择空气新鲜的绿化场所,开展适合孩子的户外游戏和体格锻炼,创设与周围成人接触,与同龄、异龄伙伴活动的机会,感受交往的愉悦。学会关注、捕捉孩子在情绪、动作、语言等方面出现的新行为,做到及时赞许、适时引导,满足孩子的依恋感和安全感。提供丰富的语言环境,在生活活动中随时随地与孩子多讲话,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孩子良好习惯的培养,从各个方面满足和开发他们的良好求知欲望和要求,开阔他们的眼界,丰富他们的知识和经验。珍惜孩子的求知欲望,耐心而热情地倾听,认真简要而正确地回答小儿提出的每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幼教连锁大举进沪传统教育将受冲击.新闻晚报,.
[2]杨雄里,董奇等.科学与儿童智力发展.,4:32.
[3]张民生.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与发展的研究.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9.
篇5: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理论对幼儿早期人格培养的启示
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理论对幼儿早期人格培养的启示
埃里克森认为人格形成要经历8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阶段,其中幼儿期是人格发展的.关键期,幼儿早期人格对人一生的健康人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养者应高度重视幼儿早期人格培养,发展幼儿的信任感、自信心、独立性等良好的人格特征,为幼儿将来的健全人格打下坚实基础.
作 者:吴成艳 作者单位:四川省甘孜州康定民族师范学校,四川康定,626000 刊 名:成都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GDU COLLEG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17(11) 分类号:B844.1 关键词:人格 幼儿期 亲子依恋 自主性 自居作用篇6: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作为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实施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理论”,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均构成了当前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所承载的公众参与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作为一项环境法律权利被规定在环境基本法律之中。它既体现在环境决策行为之中,也体现在环境违法监督行为之中,“公众参与”俨然已经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理论基础,深刻地反映在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机制之中,也必然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和制度内容。
关键词:公共参与;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中美同为1992年《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的缔约国,但“公众参与”在各自的环境立法和司法进程中的表现则各有不同。美国早在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19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CAA)、1972年制定的《清洁水法》(CWA),直至后来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和《综合环境应对、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均无一例外地将“公众参与”具体细化到每一个环境决策、标准制定以及许可证管理制度之中,并且授权任何公民可以就“公众参与”提起“司法审查”或者“公民诉讼”。中国对于“公众参与”的探讨则源于“公众参与”是否应当成为行政法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真正将“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制度化则明显要晚得多。以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标志,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中国的“公众参与”在极短的时间内走过了从单纯的“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跳跃式发展道路。没有太多的经验积累,也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因此,中国当前和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借鉴国际化的“公众参与理论”和美国的公民诉讼实践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公众参与理论的法律内涵
美国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拥有从投票到对抗,从向编辑写信到诉讼等无数种形式[1]。较为细致的分类,具体可以包括投票、游行、请愿、游说、给报刊编辑写信、辩论、运动、参加听证会、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组成公民顾问团,甚至提起诉讼[2]。为了保证公共参与目标的实现,保障公众宪法性权利的实现,除联邦法律外,美国已经有26个州出台了专门保护公众参与的法案,一般称之为“Anti-SLAPP”法案。所谓SLAPP指的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防止公众滥用其公众参与权的机制,全称为“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strategiclawsuitsagainstpublicparticipation)。如德克萨斯州议会在就专门针对《德克萨斯州公民参与法案》进行了修订,对“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进行了限制。
首先,公众参与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华盛顿州在其6月10日生效的《反对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法案》(Anti-SLAPPAct)第2条第2款e项中规定,公众参与首先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有关公众参与的诉讼就是一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宪法性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参见:《华盛顿州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法案》第2(2)(e)条。
因此,公众参与属于宪法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外在表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当就设立宗教及其事务制定法律,也不应当通过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申请获得救济的权利。”参见:《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任何阻止或不当限制公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各种合法行为均不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公众参与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唯一限定条件就是:必须具有公共之目的。任何以公众参与为掩护而旨在保护私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SLAPP的必要限制。
其次,公众参与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在宪法层面上,公众参与主要体现为一种言论自由权。在联邦单行法中,公众参与则主要体现为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充分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权利,任何违反公众参与要求所作出的行政决策或政策都有可能招致司法审查,而最终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从信息知情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第2章“行政程序”中(《联邦法典》第552条(a)款)明确规定各联邦部门必须充分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由此,该条规定各联邦部门必须履行两大类别的法定义务:(1)信息公开义务。各联邦部门必须如实通过“联邦公报”(FederalRegister)公布该部门的基本信息、职责范围、议事程序和规则、各种规章制度或文件等。(2)接受监督和提供信息拷贝的义务。该法第552条第(a)(2)款同时规定公众有权对联邦各部门制定的具有终局效力的意见、未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的政策、对公众产生影响的行政指令、各种形式的复印件及其索引等行使监督权,并有权进行拷贝、复印。鉴于此,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C)条明确要求所有联邦部门或机构必须针对所有的立法建议或其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联邦行政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必须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的规定向总统、联邦环境质量委员会以及公众公开。参见:《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C)条。
从参与决策的角度来看,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WesternWatershedsProjectv.Kraayenbrink案时指出:“在作出决策和制定管理政策时,公众参与得越多,政策的可接受性越强,其所遭受的'抗议和申诉的可能性就越低。”参见:WesternWatershedsProjectv.Kraayenbrink,620F.3d1187. 基于此等立法和司法理念,美国所有联邦环境单行法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如《清洁水法》第4章“许可证照”(PermitsandLicences)中第401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申请建设或运行许可证之前,必须向EPA或者颁发证照的机构提供其从污染排放所在州取得的批准文书,而州在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之前必须完成公众告知的程序,必要时还必须对具体的批准文书进行听证。参见: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法》第401(a)(1)条。
篇7:西方滞--缩理论及其对中国的政策启示
西方滞--缩理论及其对中国的政策启示
1997年以来的通货紧缩给中国经济造成了很大损失,如何治理通货紧缩成为政府和理论界百倍关注的焦点问题.文章在介绍了西方“滞--缩”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通货紧缩的'政策成因.对我国通货紧缩的治理和宏观政策的合理运用具有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
作 者:蒲艳萍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及法律学院,重庆,400044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2003 “”(6) 分类号:F830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