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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长编法及其方法论意义论文

篇1:全息论及其方法论意义

全息论及其方法论意义

所谓全息论,就是研究事物间所具有的全息性关系的特性和规律的学说.这一新的科学学说的提出,如果从张颖清<生物全息律>一文的.发表(<潜科学>1980年第2期)算起,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它的提出,曾在学术界引起轰动,不少人陆续加入了对这一理论研究、探讨的行列,发表了一系列的学术论文,召开了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研讨会,引起了广泛的反响.但是,近几年来,学术界对这一理论的讨论似乎不那么热闹了.究其原因,恐怕与以往的讨论长时间地停留在对全息现象的描述的层面,在这一理论之基本概念和科学体系的确立和建构上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关.本文就全息论及其与方法论相关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作 者:侯成亚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刊 名: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ZHONGGONG SICHUANSHENGWEI SHENGJI JIGUAN DANGXIAO XUEBAO 年,卷(期): “”(1) 分类号:B0 关键词: 

篇2:简析长编法及其方法论意义论文

正所谓“宋代史籍编撰,长编二刘一范”。长编法作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史书体裁———长编体的史籍编撰方法,从司马光编撰《资治通鉴》创立此法开始,经由南宋史学家从形式上和精神上的继承、发展与创新,最终以《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寿)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李心传) 、《三朝北盟会编》( 徐梦莘) 三部长编体的史学巨著的问世,给宋代史学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力图对于长编法的创立等情况予以简单回顾,谈谈该法对于治学方法的借鉴意义。

1 长编法创立的人员

司马光在元丰七年十一月进呈《通鉴》的表文中,就列出了《通鉴》创作班底的全部名单: “检阅文字司马康、同修范祖禹、同修刘恕、同修刘攽、编集司马光”。司马康是司马光的儿子,他做的只是“检阅文字”的工作,实际上仅相当于一个初级的资料搜集人员,也许类同于今日图书馆内流通部门给读者提供图书的工作人员,其任务也就是根据你的索书要求,为你“检出一阅”而已。这四个人中,真正致力于编《通鉴》的应该是司马光和他所选定的三位助手。

范祖禹“字淳甫,一字梦得。祖禹自以既孤,每岁时亲宾庆集,惨怛若无所容,闭门读书,未尝预人事。既至京师,所与交游,皆一时闻人。镇器之曰: ‘此儿,天下士也。’”可见小时候的经历对于成人后的行为处事有很大的影响。后来范祖禹“进士甲科。从司马光编修《资治通鉴》,在洛十五年,不事进取。书成,光荐为秘书省正字”。从小养成的性格才能使得范祖禹能静下心来,“不事进取”,淡泊于仕途,专心于《通鉴》的编撰。所以虽然司马光在皇上面前替范祖禹感到歉意: “由臣顽固,编集此书久而不成,致祖禹淹回沉沦,不得早闻达于朝廷”,其实是完全没有这个必要的。

刘恕字道原,筠州人。“少颖悟,书过目即成诵”。“未冠,举进士,时有诏,能讲经义者别奏名,应诏者才数十人,恕以《春秋》、《礼记》对,先列注疏,次引先儒异说,末乃断以己意,凡二十问,所对皆然,主司异之,擢为第一。他文亦入高等,而廷试不中格,更下国子试讲经,复第一,遂赐第。”刘恕“笃好史学,自太史公所记,下至周显德末,纪传之外至私记杂说,无所不览,上下数千载间,锯微之事,如指诸掌。司马光编次《资治通鉴》,英宗命自择馆阁英才修之、光对曰: ‘馆阁文学之士诚多,至于专精史学,臣得而知者,唯刘恕耳。’即召为局僚,遇史事纷错难治者,辄以诿恕。恕于魏、晋后事,考证差缪,最为精详。”他与司马光同游万安山,“道旁有碑,读之,乃五代列将,人所不知名者”,但是刘恕却能“言其行事始终”,回去查验旧史,居然就是这么回事。可见,刘恕确实算是一个博学并精通的人才了。可惜天不假寿,他过早逝世,直到他死后七年,《资治通鉴》才完成,他自己是没有看到这一成果。

刘攽“字贡父,与敞同登科,仕州县二十年,始为国子监直讲。欧阳修、赵概荐试馆职,御史中丞王陶有夙憾,率侍御史苏寀共排之,颁官已员外郎,才得馆阁校勘。熙宁中,判尚书考功、同知太常礼院。”因为反对变法,为王安石所不容,“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刘攽“所著书百卷,尤邃史学。作《东汉刊误》,为人所称。预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专职汉史。为人疏俊,不修威仪,喜谐谑,数用以招怨悔,终不能改。”

司马光受命于皇上,而且有了自择英才的权利,他所选择的三位助手都是才气逼人的有识之士,而且在思想观念上他们也有很大的一致性,都是反对王氏变法的一派,多少都因为这个原因受到过一点冲击,这种相同的境遇也使得司马光能有一个统一领导他们工作的思想基础。就算是放在今日的学术研究创作活动中,这也应该是一条值得借鉴的原则,一起合作的人多少要有些共同性,这也或许就像托马斯.库恩( Thomas S. Kuhn) 所说的“科学共同体( Scientific Community)”的原则吧。

2 长编法的编撰原则

司马光的《资治通鉴》编撰遵循了修书三步曲: 丛目———长编———定稿,这种方法为后世史学著述立下了一个通行的范式,而其中的长编编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章学成在其史学名著《文史通义》中曾对长编法作了介绍,并充分肯定了它在司马光《资治通鉴》编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长编的基础,司马光的史才、史学与史识终究是没有用武之地的,长编的价值丝毫不在其《通鉴》的“著述”之下。章学成说道: “司马撰《通鉴》,为一家之著述矣,二刘范氏之《长编》,其比类也; 两家本自相因而不相妨害……但为比类之业者,必知著述之意,而所次比之材,可使著述者出,得所凭借,有以恣其纵横变化; 又必知己之比类与著述者多有渊源,而不可以比类之密笑著述之或有所疏,比类之整齐而笑著述之有所畸轻畸重,则善矣。盖著述譬之韩信用兵,而比类譬之萧何转饷,二者固缺一不可; 而其人之才,固异地而不可为良者也。”

那么,长编法究竟是怎样一种史籍编撰方法呢? 实际上,在司马光的《答范梦得》中对此有着很详细的论述: “请据事目下所记新旧纪、志、传及杂史、小说、文集,尽检出一阅,其中事同文异者,则请择一明白详尽者录之; 彼此互有详略,则请左右采获,错综诠次,自用文辞修正之,一如《左传》叙事之体也,此并作大字写出。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则请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余者注于其下,仍有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诗赋若止位文章,诏诰若止为除官,及妖异止于怪诞、诙谐止于取笑之类,便请直删不妨。或诗赋有所讥讽,诏诰有所戒谕,妖异有所儆戒,诙谐有所补益,并告存之。大抵长编宁失于繁,毋失于略”。长编法的编撰,总体上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打基础。在编纂方法上强调首先完成由事目与附注两个部分构成的丛目的编写,然后才能编写长编。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基础才能有长编的产生。事目是对重要史事列出纲目,类似选材提纲,它以年为经,以事为纬,对其中注明的全部档案文献进行条分缕析,排列组合,对于那些时间不明的文献,则采用“无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称是月; 无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称是岁,无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有无事可附者,则约其时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附注是在各条事目之下注明全部有关史料的出处,类似于现在的史料索引。

其次是定原则。长编编撰在史料的收集方面遵循“宁失于繁,毋失于略”的原则。在其后的取舍上则是择善而从,兼收并蓄,其“择一明白详尽者录之”、“左右采获,错综诠次,自用文辞修正之”以及“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等方式确立了长编资料选择的基本原则。

第三是讲规范。在长编中抄录的史料须“用草纸录出,每一事中间空一行许素纸”,以备剪开粘缀,调整史料顺序,正文“并作大书写”,注文则用小字。正所谓“编写长编,除了动脑子之外,还离不开剪刀和浆糊。”

第四是重考量。在编撰过程中对那些录入正文后余下的相关记载要通过注释的形式加以保留,即先罗列出宜否定的、不实虚妄的记载,再列出应肯定的资料、证据,有时还要说明理由,对验证无据,事理难推的材料,则并存待考。

实际上对于上述特征,学者们已经有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分析来看“编写长编有检阅、选择、抄写、排比、粘连等五道工序”。这五道工序的说明已经把长编法的工作原理说明得非常透彻了。

篇3:简析长编法及其方法论意义论文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以司马光为首的《资治通鉴》编撰团队多少类似于库恩所谓的“科学共同体”。根据库恩的说明,科学共同体是“由同一个科学专业领域中的工作者组成。在一种绝大多数其他领域无法比拟的程度上,他们都经受过近似的教育与专业训练;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都钻研过同样的技术文献,并从中获取许多同样的教益”。“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把自己看做,并且也被别人当做是一群追求共有目标的人,他们还有自己的一套训练接班人的方法。在这样的团体中,交流相当充分,专业判断也相当一致”。科学共同体内的人都拥有同样的范式。所谓范式,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等构成的整体”。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司马光及其团队创立了史籍编撰中的一种范式———长编法。这一范式不仅深深影响了宋代的史学研究,而且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也为众多的学者所遵循,其影响应该是深远的。

3. 1 作为范式的历史发展。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孙建民在《宋代史学与长编法》一文中详细说明了继司马光之后的李寿、徐梦莘和李心传对于长编法的继承与发扬的史实。李寿“明确坚持,自己不是仅仅亦步亦趋地学习司马光去写《续资治通鉴长编》,而是要把长编法作为史书体裁,编著《续资治通鉴长编》,所以他在写作《长编》时,能够以两种或多种资料考辨一事一书,存于注文,用‘四存四删’的原则处理繁简问题,使《长编》大而得当,长而不冗”。徐梦莘则“是在长编法的指导下,结合所研究的历史阶段的资料特点和实际,而‘稍变其例’的作法,也反映了他治史不囿于前人旧体的精神”。李心传“正是遵循了长编法的实录原则,对收集到的近五百种资料,‘可削者辨之,可信者存之,可疑者阙之’,从而‘集众说之长,酌繁简之中’,使众说汇于一途。这种谨严的‘可信’、‘可削’、‘可疑’的处理方法,更发展了长编法处理材料的原则”。以挑剔著称的四库馆臣在《四库总目》中也对他予以赞扬: “大抵李寿学司马光而或不及光,心传学李寿而无不及寿”。总之,我们认为,从研究范式的角度看,长编法自司马光等创立后,经过李寿等的继承发展,使得这一范式更趋成熟,也促进了在纪传体和编年体占据主导地位的史籍编撰方式中新的长编体的发展。

作为范式的长编法,其发展历程经过李寿等人的传承,在晚明至清代又一次显示出了其在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晚明的大学者之一的顾炎武所著的《日知录》一书每条短者数十字,最长也不过一两千字,但是顾炎武自己说: “某自别来一载,早夜诵读,反复寻究,仅得十余条”。正是鉴于此,所以梁启超认为,“亭林精心结撰的《日知录》,确是一种精制品,是篝灯底下纤纤女手亲织出来的布”,“非经过一番长编功夫,决不能得有定稿”。可见长编法这种方法对于后世真正潜心致力于学术创作的学者是有很大影响的。而有清一代,特别是在乾隆、嘉庆两朝,由于历史、政治的原因,使得“乾嘉间学者,实自成一种学风”,在经学、小学、音韵学、校勘学、辨伪学、辑佚学、史学、方志学、历算学等等方面都作了大量的工作。而他们特别是在校勘、辨伪等方面可以说是充分吸取了起自司马光的长编法的精髓。例如,他们的四种校勘方法,“第一种校勘法,是那两本对照,或根据前人所征引,记其异同,择善而从”,“第二种校勘法,是根据本书或他书的.旁证反证校正文句之原始讹误”,“第三种校勘法,是发见出著书人的原定体例,根据它来刊正全部通有的讹误”,“第四种校勘法,是根据别的资料,校正原著之错误或遗漏”。实际上,我们比较这些方法与前述长编法择善而从、兼收并蓄的资料取舍的基本原则就其精神上而言,完全是相通的。再比如,清儒所用的辨伪方法主要有六种: “从著录传授上检查”、“从本书所载事迹、制度或所引书上检查”、“从文体及文句上检查”、“从思想渊源上检查”、“从作伪家所凭借的原料上检查”、“从原书佚文佚说的反证上检查”。这六种方法与长编法注释、留考; 先罗列出宜否定的、不实虚妄的记载,再列出应肯定的资料、证据等等方式,在治学方法论的本意上难道不也是相通的吗?

3. 2 作为方法的现实新义。作为一种文献编撰方法,在今天谈论其方法论上的价值同样也更加有现实意义。因为我们认为长编法本质上就是做学问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的方法。只是在司马光的时代,他们的长编资料会装满两大间屋子( “盈两屋”) ,那么今天我们是否因为其结果如此庞大难以应付就要抛弃这种方法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过我们还是要研究这种方法最本质的精髓以运用于我们目前的工作学习环境。从前述长编法的介绍及五道工序的总结中,我们认为其精髓体现为如下几点,即详细、准确和有序。对于原始资料的收集尽可能全面而详细,按照信息检索的术语可以说是强调查全率,即“宁失于繁,毋失于略”; 对于这些资料的取舍选择尽可能依据特定的规则做到准确合理; 对于各类资料的归类排列尽可能做到有序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有序已经具备了现代文献系统参照系统的雏形。

因此在越来越多的人以网络计算机为主要治学工具的今天,在很多长辈学者纷纷抱怨年轻一代沉迷于网络资源而抛弃了以印刷本文献的阅读为主的传统治学路径的背景下,挖掘出我们这里探讨的长编法这一典型传统治学方法的精髓所能给予年轻一代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帮助必然是善莫大焉。很明显,上述三点精髓在今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从下面这种角度予以展现的:

就详细全面而言,今天我们的学习和研究工作中面临的不是资源太少,而恰恰是各种信息资源太多了,可是同时也恰恰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就应该学习司马光等人面对堆满了两大房间的长编资料时所具有的那种无畏与坚定的信念,要学习那些运用长编法治学的前人那种“平生生死文字间,《长编》一书用力四十年”的精神。更何况现在我们从技术上对于达到全面性的要求已经有了很大的帮助了。例如著名的网络搜索引擎Google 的所谓“永不消逝的亚历山大图书馆”的虚拟图书馆计划,随着牛津大学、哈佛大学、纽约公共图书馆等越来越多的传统文献拥有者的加入,未来从技术上实现对于古今中外所有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也许并不是天方夜谭一样的幻想。

就准确合理而言,其功力全体现于鉴别诠选,而这也恰恰是今天我们无论从主观能力上还是从客观技术发展的要求上都极为缺乏的环节,在这一点上今天的信息分析与选择,特别是大量的网络信息资源,就极为有必要认真体味一下司马光、李寿、顾炎武等前辈学者在长编法中所运用的鉴别诠选,不仅是他们的客观标准,也包括他们那种治史精神。

就有序关联而言,如前所述,长编法已经有了现代检索服务中参考系统的雏形,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这个层面上的有序关联对于治学也恰恰是非常关键的。例如有人认为,在网络中,一个理想的个人学习空间需要的要素包括: 其一,拥有一个属于学习者自己的表达空间( 如blog: 个人日志) ,其二,拥有一个专注于内容管理的工具( Learning ManagementSystems: 学习管理系统) ,其三,拥有一个和其他学习者互相讨论相互砥砺的途径( Discussion Forum: 讨论交流论坛) ,其四,拥有一个能够和其他学习者进行个性化联系的方式( RSS: 资源聚合器) 。从这四个方面来考量的话,一个把SFX( 开放链接服务系统) ,RefWorks( 参考资源) 和Blog 整合关联起来环境,将是最理想化的学习环境。在这方面,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学(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已经走在了前面,在他们的UThink 项目中,已经在里面整合关联了SFX 和BLog,使用者可以把他们的检索结果直接就发布到他的Blog上面。可以说,这个例子就是网络环境下借助于技术的进步体现了长编法有序关联精髓对于个人治学有所启发的典型。

总之,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长河中有很多直到今天仍然很有借鉴意义的优秀遗产,这里讨论的长编法仅仅是其中很小很小的一个实例。我们相信,作为现代社会中祈望于严肃治学道路的学者们,可以也必须从科学合理的角度发微传统之精髓并集成于现代之环境。

篇4:儒家思想的科学方法论意义

儒家思想的科学方法论意义

儒家思想的举一反三、明于求道、重于应用、勤于观察的思维方式,不但对中国传统科学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对现代科学的发展也具有方法论上的'现实意义.

作 者:胡宏伟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理论课部,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7(5) 分类号:N0 关键词:儒家思想   传统科学   科学方法   意义  

篇5:浅析图书馆法的价值及其意义的论文

浅析图书馆法的价值及其意义的论文

1.关于图书馆法的价值

价值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从哲学意义上说,价值是一定客体的存在、发展、变化等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目的和愿望的满足、实现和接近。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具有双重性:首先,它是反映人与外界物的关系,具有关系的性质;其次,它是表示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具有功能的性质。图书馆法的价值也是如此。

1.1 图书馆法的价值

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

图书馆法是在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为人们在满足自身的需要、目的、想象、信仰、好恶、情感以及调整以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对图书馆法寄托着一定的价值期盼,希望通过制定图书馆法来以合理的方式、合理的规则、合理的标准调整自己与图书馆、与图书馆主管部门、与政府等有关的知识,信息,教育,学习,平等等权利或权益。从法理学角度的图书馆立法史分析,不同的社会,图书馆法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图书馆法所追求的价值可能不尽相同。在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尚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但以四大藏书体系(官府藏书、私家藏书、寺观藏书、书院藏书)为基础的对各类文献的系统调控,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文化特权的制度保障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文化权利和文献支配权的调控上。近代时期的图书馆立法,尤其是19 世纪中期英美公共图书馆立法,完成了图书馆的所有权变革,促进了图书馆的大众化和公共财政对图书馆事业的支持,它们的价值在于从法制上肯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彰显了公益、共享、开放、免费、平等等图书馆核心价值。

现当代时期,从194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公共图书馆宣言》后,世界各国对图书馆法的立法和修订一直没有中断过,社会进步反映在图书馆法的演进中,但总的来看,此时的图书馆法未能完全适应日趋完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价值和定位有些模糊。不过无论何时、无论图书馆法的形式如何、也无论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统治者还是广大民众,我们都可以肯定地说,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没有主体就无所谓图书馆法的价值。因此在图书馆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要有一个主体意识,即所立的图书馆法到底对谁具有价值。图书馆法的价值客体是图书馆法。广义的图书馆法既包括现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体系,即作为制度的图书馆法及其规范,还包括观念形态存在的图书馆法和社会状态存在的图书馆法,因此图书馆法的价值存在形态也有三种,分别是观念形式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理论形式的图书馆法的价值和制度形式的图书馆法的价值。首先,图书馆法的价值可能是以观念形式存在的,存在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观念中。人们需要图书馆法或不需要图书馆法,认为图书馆法好或者坏,都与人们对其认识的程度密切相关;而人们对图书馆法的认识程度又与主体的地区性、民族性、国别性、时代性,与主体所具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生活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环境、所接触的社会习俗和道德宗教等有密切联系。

观念形式存在的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生成的,具有长期性特点;它又深藏于人的内心深处,呈现出认识的稳固性。其次,图书馆法的价值可以是以理论的形式存在的,由法学家或者与图书馆法相关的理论家所创设,以理论的形式记载下来,并在理论著作或传承过程中得以强化。理论形式存在的图书馆法的价值是观念形式存在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升华,同时也是制度形式存在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基础,对一个时代、一定地域的观念形式的图书馆法的价值和制度形式的图书馆法的价值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图书馆法的价值中最能代表时代理性和社会良知。再次,图书馆法的价值更是可以以制度的形式存在,无论它是以明示的方式还是暗含的`方式,也无论它是以原则的形式还是以规范的形式存在。由此我们认为,制定的图书馆法首先是要立足现实,反映客观社会,反映主体的社会实践,这样才能得到公众认可;其次是要具有合理性,条款清晰具体,操作性强,能真正保障公众自由、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图书馆法的价值总是体现着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图书馆法之间的需求和满足关系。首先,当我们说图书馆法对主体具有正价值,肯定意指图书馆法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达到了主体的目的;当我们说图书馆法对主体没有价值或具有零价值,就是说图书馆法不能满足主体需要和达到主体目的;当我们说图书馆法对主体具有负价值,则是指图书馆法妨碍了该主体实现其需要和目的。

一部制定完备的图书馆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权利,对广大民众来说该法就具有正价值,但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来说,图书馆法为了满足公民需要和目的而制定的知识产权限制条款和合理使用条款,却可能是零价值或负价值。其次,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又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因此人的需要是多元的和发展变化的。为适应不断增加的新需要,图书馆法也不断发展变化,因应社会需求,产生出一个又一个新的价值内容。总的来说,我们谈论图书馆法的价值体现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必须立足于主客体自身及其发展变化,不能不分主体地笼统谈论法的价值,要着眼于现实的、具体的同时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图书馆法。

2.图书馆法的价值的意义

“法的价值问题直接影响到法的理论建设及立法、执法、守法等具体操作环节,影响到法的意义、功能、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价值不彰的情况下,探讨图书馆法的价值问题有利于图书馆法在立法上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图书馆法在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图书馆法对一定社会关系、社会财富、社会行为的调整和分配,有利于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

2.1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立法的前提

我国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为什么几经反复,难以出台?除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以及行业自身发展状况外,立法目的的困惑、此法与彼法难以协调也是图书馆法“难产”的重要原因,所以就像开篇所言“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指导。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图书馆法作为社会法领域中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用已经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列入“十二五”立法规划。图书馆法如何立法、立什么样的法、如何正确评价图书馆立法的目的、如何正确处置此法与彼法的协调,都涉及到了图书馆立法中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问题。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合理性。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法治的落实在于被落实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法治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依法而治,而在于其所倡扬的法的价值指向是否在于为人权、自由尤其是信仰自由提供基本保障。” 并非制定出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就万事大吉,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是否合理并基于社会现实,是否指向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遵守更为重要。制定出来的图书馆法,其价值体现在满足主客体需要的过程中,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比是否制定图书馆法更为重要。科学合理的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是人们所期盼和追求的,满足与适应了作为客体的图书馆法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作用。零价值的图书馆立法是毫无意义的徒劳,制定出来的法也会束之高阁,如科特威尔所言,“以其独有的渠道流入法学院的图书馆、法学家或行政官员的书斋”、“在法律汇编、法律百科全书,以及律师协会的最新资料或刊物中反映出来。”

在立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这种零价值的图书馆立法应极力避免。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如果制定出来的图书馆法在实践中表现出负价值,立法有害无益,那就还不如没有法。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协调性。图书馆法的属性决定了图书馆法的条款惩戒性少,协调性多。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协调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法与彼法的协调。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此法的价值取向与彼法的价值取向相异或相悖。如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等之间的矛盾;前者保护平等、自由,而后者却设置特权,妨碍平等和自由;更为严重的是,在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博弈中,图书馆法已经被挤压到了边缘化的境地,处境尴尬。稍加比较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二者对法的价值追求的相离,是法的价值冲突在法的制定中的体现。对此,图书馆法何以取舍,或以何协调,是图书馆界、法律界以及相关利益方都应该关注的问题,必须着眼于解决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和公众自由获取知识信息之间的矛盾,立法失衡才有可能避免。

二是图书馆法自身的协调。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要立足社会现实,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需求,制定出来的图书馆法才能反映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获得人们的认同与遵守,同时也能促进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实现。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应具有一贯性,不能自我否定,即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法在制定之时就注定实现不了应有的价值;具体规定不能与彼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前后冲突,导致一法内部的自我否定。

3.结语

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推动了图书馆法的形成:一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二是人们对图书馆法的价值期盼。前者决定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实然性,表现在图书馆法的价值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后者决定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梁治平认为,“历史上法的概念大多出自‘应然’之域……首先是一种价值判断。”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应然性使得图书馆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引导、评价的意义,是人关于图书馆法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

但受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图书馆行业的地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客观现实是不平衡的,从而导致图书馆法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人们对图书馆法的价值期盼与现实之间是有差距的。图书馆法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导致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不平衡,而这也正是图书馆法自身发展的动力,所以,立足于社会现实,分析图书馆法的价值中的不平衡因素,在法的制定、执行、遵守等法律实践中,追求价值期盼与客观现实的有机统一,追求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有机统一,也许是比单纯研究图书馆法的价值更为有意义的课题。

篇6:我国外商投资法的意义论文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订意义论文

外商投资法作为我国调整涉外活动的立法依据,对经济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外商投资法并未恰当、充分的发挥其法律效果,就目前的外商投资发展形势来看,我国外商投资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外商投资法的发展与革新探寻一条崭新的道路,以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外商投资法的发展与影响

(一) 外商投资的放宽

外商投资法着重强调对外商投资的放宽,并为其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以充分利用外资来发展经济,为外商投资企业开放优惠空间。开放国内市场,对产品进出口限制予以放宽。另外,对部分外商投资设立特殊优惠,主要面向于港、澳、台及华侨同胞。 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外商投资法需要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组织的投资规则来进行修订,明确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要求,外汇收支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生产计划备案要求等四项限制措施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及自助购买权。

(二) 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在放宽外商投资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被“鼓励”和“允许”的领域范围扩大,而“限制”和“禁止”的范围缩小,区别性吸引和吸收外资,控制对外开放。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越来越多的产业领域开始吸引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目光。为了促进产业平衡的发展,外商投资法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随着税制并轨的实现,基于普惠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次国民待遇”的局限得以有效降低,“超国民待遇”得以终结,开始向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性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公平、公正的对待外商投资,建立具有保障性和开放性的.环境,实现国民待遇,更好的吸引外资。

二、外商投资法的问题所在

(一) 双轨制立法存在缺陷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是外商投资活动当中,外资投资法的滞后性逐渐暴露出来,和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是由于双轨制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双轨制立法是针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立法模式,但是缺乏一定的协调性,这也是导致外资法体系杂乱的原因。外资法和国内经济法是调整和修改双轨制立法的重要参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的外商投资法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公司法》的衔接性差,矛盾问题突出。外资法之间存在内容上的重叠、交叉和冲突,对于外商投资反而会形成一定的阻碍[2]。

(二) 优惠政策不具体

简析长编法及其方法论意义论文随着开始向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性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失去了“超国民待遇”,进而选择更为优质的外商投资。虽然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优惠的减少而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抱怨和不满。外商投资企业会产生抱怨和不满的原因还在于其未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这就是外商投资法当中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地方。随着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开始更加重视外商投资的质量。引进外资的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防止其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需要对外商投资的方向予以指导,适当的进行“鼓励”和“限制”,为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从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来看,优惠政策并不具体和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是引进外资的重点方向。

(三) 外资惩罚的措施的缺乏

如果说提供具体的优惠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而外资惩罚措施则是对不规范和不合法的外商投资行为加以管理和约束。非法撤资的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本国经济,造成一系列负面的经济影响,这是存在于外商投资当中的主要问题。而在当前的外商投资法当中,缺乏具体、有效的外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非法撤资的行为,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难以对投资者进行诉讼追究。为了进行事前预防,需要具体、明确的外资惩罚措施,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3]。

三、外商投资法的修订与完善

(一) 并轨制立法

双轨制立法与目前我国的外资发展形势不符,为了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的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基于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实现并轨制立法,形成协调、统一的立法体系,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形成和谐、稳定、健康的运营机制。 年1 月,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外资三发合一的议案,改变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改革外资准入制度,提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 年月2 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加快修改“外资三法”,争取2016 年送审,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采取具体政策与措施,完善投资环境和制定外国投资法。与此同时,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着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进而充分利用外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 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日益迫近,国民待遇原则逐渐开始适用于外商投资当中,但是鉴于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差距,在推进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过程中要做到循序渐进,着眼于外商投资的长远发展,逐步推进,形成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对外资的审查与控制,以保证高质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根据企业法律规范,公平、公正的对待外商投资,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消除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差异,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下,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地位,使其享受“国民待遇”,保证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 优惠政策和处罚措施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需要在保证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具体的优惠政策,引导外资的正确流向,主要面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城市着重于物流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注入,对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带动作用。与此同时,完善对外资的监管及处罚规定,外商投资法的作用不仅是外商投资的“保护”,同样也是对其的“管制”,规范外商投资行为,提升外商投资准入标准,加强外资监管,对于非法撤资等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予以处罚,提升外商投资立法的执行力。

四、结论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订和革新正在深入进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外商投资法当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双轨制立法的缺陷、不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处罚措施,加以改进和创新。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进行外商投资法的修订,建立并轨制立法,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合理采取优惠政策和处罚措施。吸引和引导外资投入,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良好的发展,是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努力方向。

篇7: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论文

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论文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 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

“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

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 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

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

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

[1] [2] [3]

篇8:我国民族法发展意义论文

我国民族法发展意义论文

民族法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前途对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近年来各大高等院校纷纷开设民族法学学科,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这不仅对民族法学的发展影响甚大,而且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民族法治思想、少数民族法制史、少数民族习惯法得到了较为彻底的研究,但民族法学教育在我国起步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一、前言

早在多年以前,中国法学界就对“民族法学”的学科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法学”不能归为传统的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领域,理由在于,“民族法学”多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史”著称,所以,“民族法学”应当归入历史学的研究范畴。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有失偏颇。

二、关于我国民族法学的定位

传统的法学学科下,中国法制史同样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变迁、古代习惯法著称。所以,即使“民族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也不应该归入“历史学”的范畴。“民族法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领域中的研究方向。中国是多民族缔造的国家,法律作为多民族国家的文化现象,固然也是有各个民族共同塑造的。

所以,按照这样的研究进路,民族法学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当然,近年来“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逐渐得到法学界一些人士的认同。特别是以来,各大高等院校相继开设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点,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三、民族法学学科的特点

只有在解决了“民族法学”学科性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民族法学”学科的特点。

(一)它与特定的少数民族相联系

如前所述,民族法学以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思想、法制史、习惯法为重点。因此,这就必然要与特定少数民族当时的经济、政治、风俗文化以及民族心理特点相联系。例如,藏巴汗时期的《十六法典》就是与当时西藏地方政治、文化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

(二)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少数民族法制,少数民族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同样也离不开中国法制的支撑。职是之故,开展对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法制的应有之义。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少数民族的法制是与特定的少数民族地域、心理相联系的,所以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这样的特殊性才与作为国家意义层面的法相冲突,其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冲突。

需要客观地意识到的是,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思想中,确实有一些落后的、必然要被历史所淘汰的、不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所接受的'因素。一方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习惯也是少数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维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权威,这就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国家层面的法有冲突的一面。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有诸多对当今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的因素。例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16,藏巴汗在建立“噶玛政权”后,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有“平时注重封山禁河”的规定。这些积极因素与落后因素,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变得复杂,但也为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找到了融合的平衡点。

四、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

(一)少数民族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特定时代其它社会因素在法律层面的反映。以西藏地方少数民族习惯法来看,各个政权的统治者都把法律作为统治社会的有效工具,为缓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与人的矛盾,立法者通过法律(暂不考虑这些法律条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行为模式。而这些法律条文中包含有大量的本土思想、特权思想、政治思想、神权思想。所以,这些思想共同构成了少数民族法律思想体系。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放大少数民族地区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

(二)少数民族法制史

少数民族法制史以少数民族地区各个政权时期的法律及王朝更替后的法律变迁为研究重点。通过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学习少数民族各政权时期的法律思想、法律内容、政治制度变迁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少数民族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需要。

鉴于于少数民族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少数民族法律思想和少数民族法制史如此重要,这就使得民族法学的莘莘学子不得不把其作为研究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得阙如。

五、对民族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

(一)开展双语模式

这里所提及的“双语”是指“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结合。开展双语的目的,原因有二:

首先,民族法学以少数民族相关法律因素为研究对象,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同和民族语言表达往往蕴含着相异的思想,通过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掌握,可以发掘、探寻少数民族法律内容的“原始思想”,从而掌握法律内容的历史由来、变迁。

其次,这是为培养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法律实务人才的需要。以西藏大学政法学院为例,近年来西藏大学政法学院一直在为全面而有效实现“藏汉双语”模式而努力并取得了一些令人欣慰的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中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确而具体地提出“公民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实践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在诉讼中使用自己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起诉、答辩、辩论、陈述等情况并不少见。然而现实情况确是,在一些汉族法官、检察官不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况下,必须要借助翻译人员才能明白双方当事人的表达。这其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受到影响。在要借助翻译人员才能明白当事人意思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翻译人员是在客观地陈述其语言而没有掺杂自己的主观意见,这对法官作出公正、符合客观实际的裁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再次,培养精通“双语”法律实务人才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如果法官、检察官无需经过翻译人员而能在第一时间明白当事人的语言,这对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有着明显的作用。

(二)注重社会调查方法的培养

社会调查方法的实践性很强,它要求调查者掌握与之相关的调查方法,并对收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最后得出对自己的研究有帮助的信息。民族法学的人才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是到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调查研究得到研究素材。

民族法学的人才不应该仅将目光停留在既有的信息上面,民族法学的相关课程仍然有许多还没有别发掘的研究方向(特别是在少数民族习惯法方面),要去发掘、发现这些“遗珠”,掌握社会调查方法是大前提。

六、民族法学的深远意义

民族法学长期被许多高等院校所忽视,甚至被许多法学院所忽视,而民族法学却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民族地域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民族文化、心理。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地里位置偏离的地方,但在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本民族法律思想与中原法律思想的交融。正是这其中的“交集”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精神纽带。

七、结束语

语言方面有不同、服装方面有差异,这是少数民族的特点,但在精神层面上我们有着共同处。这些精神层面的认同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关键所在。

篇9: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

关于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

女性主义有许多张面孔,为公众所熟悉的是上个世纪60、70年代作为一场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席卷欧美的女性主义,因此人们往往会将女性主义与诸如“个人的是政治的”、“姐妹情是强有力的”等激进口号联系在一起,并常常由女性主义联想到离婚、堕胎、性革命等词汇。然而女性主义并不仅仅反映了一种政治或者意识形态取向,同时也代表了一种文化和学术思潮。通过对社会结构和文化中的性别不对称现象进行重新追问,女性主义意识到性别所蕴含的权力关系与知识的构成基础之间的内在关联。于是学院派女性主义第一次将性别视角的批判意识引入了学术圈,他们主张性别的文化建构性和知识的社会建构性,并且相信借助于女性主义方法论可以完成对主流性别意识形态和主流知识框架的双重挑战。因此从更广阔的背景上说,女性主义是作为西方反主流文化中的一个分支出现的,它渗透在整个文化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方法论意义开启了知识界前所未有的性别革命。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首先是女性主义的,因此其标志性的特征是强调性别的核心作用,相信社会制度、组织和文化的构成中都具有无法回避的性别倾向,甚至知识的构成和功用也是性别化的。想要了解社会运行的方式、人际关系以及知识的内涵,都必须分析性别在其中发挥的潜在作用。因此运用基于社会性别范畴的性别分析方法,是女性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或工具。女性主义对这个性别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批判了主流文化和常识中流行的有关性别的生物决定论观点,强调了社会文化在建构性别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这一具有社会制度、文化和个体身份含义的性别从此获得了更加丰富的内涵,进而成为女性主义知识批判和建构的概念基础。

对性别的强调还基于这样的判断,即在已有的文化和知识体系中,性别因素被消隐在众多主导性的官方议题当中,尤其是女性和相关议题被长期贬为边缘或无形化,或者强制性地以男性中心主义的假设和偏见推而广之形成解释,因而造成女性经验和主题的忽略以及结论的扭曲。女性主义试图通过对性别的强调,让那些隐藏的议题重新浮出地表,恢复其本来面目。从这个新的视点出发,女性主义试图构造一个不同于往日图景的新的知识版画。这种知识目标应该与女性主义运动的政治目标相一致,也就是知识的变革应该有利于改进女性自身的命运。因此女性主义方法论的另一个特征是带有很明显的伦理价值取向,公开宣称以建立民主、平等的研究模式和非等级制的、解放的社会为目标。

女性主义在文化领域是以批判的面目出现的,因此其方法论的突出特色之一也是批判性——对传统性别理念的批判、对已有社会理论的批判、对正统知识修辞和方法论原则的批判。这种批判的特色不仅来自他们的政治立场,也来自他们所依据的后实证主义学术传统。库恩以后作为科学公认观点的实证主义知识模式受到了根本性的挑战,以追求价值中立的客观性原则为基础、主客体两分的认知模式为依据的普遍主义知识目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观察负载着理论,理论负载着范式,范式负载着文化,文化负载着性别——依据这条线索,女性主义关于知识的性别化构成的假说显得顺理成章。主流知识框架和方法论模式中对价值、文化和性别的'盲视实际上导致了在普遍性旗帜下男性权威和统治的盛行。因此通过文化建构这一媒介,女性主义方法论很自然地将性别意识形态的批判与知识正统的批判结合起来。

批判当然不是最终的目标,对反身性和知识的情境化的强调构成了方法论的女性主义最有建树性的一部分。女性主义认定官方的所谓普遍知识其实是代表男性霸权和利益的知识,他们倡导从女性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入手,从女性作为社会和文化中的“他者”所特有的立场和情境出发,来建构这个世界的知识,应该更少偏见、更加有效。这种被称为”立场论”的女性主义知识模式摒弃了抽象的主体和僵化的两分法模式,研究者被还原为具有情感意志和历史文化感的具体的人,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分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在共同文化背景下相互支持、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女性主义方法论强调对知识主体本身不断进行反身性思考,强调研究者尽量避免将自己的意志和观念强加在被研究者身上,避免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出现等级制的控制关系,营造平等、和谐的气氛,让被研究者更好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为保证这种民主、平等的知识模式的实现,女性主义尝试过许多研究方法和技术。比如一些女性主义者强调“让女人来研究女人”,这种模式可以打破主流社会中女性经常被迫保持沉默或女性的声音经常不被重视的现状,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有更多的共同背景而容易得到沟通和相互尊重。也有人尝试用女性主义运动中“意识觉醒小组”的方法来研究,通过女性之间的诉苦、沟通和交流,把握被主流研究所忽视的女性经验和切身感受。更多的女性主义者对社会研究中占统治地位的量化研究方法进行了不懈的批评,认为这种方法集中反映了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追求,容易与性别主义形成结盟。因此他们更加倡导质性的研究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克服等级制和权力控制特征,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形成平等的参与关系。然而众多争论的结果是,女性主义方法论应该是一种研究的视角,是多元化的、情境化的、开放的、诉诸平等与解放的,因此不能局限于某些方法的运用或排斥,而应该根据具体问题情境来决定运用某种或多种方法,因而方法论的女性主义虽然是批判的,同时也是宽容的。

批判性和宽容性可视为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精神实质,事实上也是后现代主义文化得以存在的意义和理由。这种精神气质上的内在联系使得女性主义虽然始终没有放弃启蒙运动的最初理想,同时却也很乐意接受来自后现代主义的批评,并在这种批评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方法论取向。保持批判性并非象传统知识论那样,试图通过论证在理论上捍卫方法论的权威、并在实践中坚持方法论的纯洁,而是首先从根本上承认人性的弱点、人的情感意志的不可超越性,去除一切诸如中立、透明、纯粹、客观的假设,永远保持一种反身的姿态,在情境化中寻觅来自日常世界的、普通人的经验感受。因此对于女性主义自身原则的不断挑战也构成了批判性的重要部分,包括对诸如统一的女性和性别身份、统一的女性立场和经验的质疑,对于方法论的女性主义中“性别万能”倾向的批判,等等。因此保持宽容性和多元化成为批判得以持续的活力来源之一,没有抽象的、大一统的所谓女性和性别,只有来自不同阶级、种族和利益群体的多样化的女性和女性立场,性别的核心作用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发生作用,并且永远与文化中诸如阶级、种族、权力等其他因素纠缠在一起并交叉起作用。这样,女性主义从女性的代言人逐步延伸到所有追求民主平等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女性主义方法论从一种性别分析方法取向扩展到基于性别的、反映弱者声音的、消除了等级制和权威的平等研究模式。因此方法论的女性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也不只代表着一种声音,而是一种开放的选择。

篇10:方法论教学环境工程论文

方法论教学环境工程论文

1内容和与侧重点

“物料与能量衡算”、“微观过程解析”和“变化速率的数学表达”三部分内容是环境工程中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方法论教学基本上围绕这三方面进行。其中“物料与能量衡算”应是重点,因为衡算方法是环境问题分析的基本工具,方法背后所体现的衡算思维模式应该是每个环境专业技术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在环境学科,“物料与能量衡算”方法是最基本但也是最强大的工具,是许多环境行业开展技术工作的必备方法。首先,各种污染物控制工程的设计计算中,污染物及其他相关物料的衡算通常是整个过程的第一步,如好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时,氧气供应与消耗的衡算等;其次,环境咨询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审核中涉及的水平衡、能源平衡、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平衡等都是“物料与能量衡算”范畴,是这些咨询评价工作非常重要的步骤与内容组成,衡算结果是给予评价结论的重要依据;而环境管理与监督中,各项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量核定及废弃物偷排的认定等,都可以依据某种关键物料的衡算进行,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量的核定,主要手段就是对煤中的硫进行衡算。

2方法论教学目标的明确与侧重

方法论教学可以在穿插在相应技术原理部分的教学过程中进行,但在教学时应明确:相应的思维方式培养与建立也是该部分的教学目标之一。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对于具体的、有形的知识点的掌握,如环境工程原理的各种方程或规律,往往成为首要的教学目标。环境工程3种方法体系中的“物料与能量衡算”部分,“质量衡算”通常被总结为输入、输出、转化和积累量之间的计算方程,及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不同情况下的衡算方程式,“能量衡算”同样也有类似的计算方程模式,环境工程原理教学过程中很容易将这些方程式作为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点,而学生对此部分内容的学习,也经常会认为掌握这些方程就够了。具体方程的掌握对于使用“物料与能量衡算”的`方法解决问题固然重要,但仅仅掌握这些方程,只能解决常规的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平衡、能量平衡等已经有使用先例的情况。对于未有过使用先例的新问题,若不能意识到可用此方法来解决,即便把所有方程都烂熟于心也没有用,而后者则需要学生建立起衡算的思维,有了衡算的思维方式,遇到相关问题时,才能够较敏捷地意识到可用其中涉及的物质或能量的衡算来解决问题。对于学生来说,理解与掌握环境工程原理课程所涉及的各种基本技术方程,需要有较好的高等数学、物理及化学的基础,已经属于学习的难点,在此基础上还要掌握其背后的方法,无疑更增加了教学和学习的难度。特别是目前专业课学时普遍被缩短形势下,要达到双重教学目标,可能需要教学能力较强的老师,及领悟能力较高的学生。这种情况下,教师通过对技术原理知识体系深入浅出的讲解,将所涉及的方法融汇其中,在潜移默化中,领悟能力强的学生既能将相关的知识点掌握,也能领会其背后的方法体系,进而形成自己的思维方法。但对于许多时候来说,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情况,因此,教学目标设定上面临一个优先序及取舍问题。环境工程原理3种方法体系中,“物料与能量衡算”,可将衡算思维方式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而其中涉及的各种衡算方程的掌握作为次要教学目标。只要学生能建立起衡算的思维方式,各种衡算方程也就较易被推导出来,不用刻意去掌握。涉及到“微观过程解析”和“变化速率的数学表达”2种方法的各种技术原理分析及方程,往往学习和掌握起来比较困难,教学时先侧重这些技术原理等知识掌握,思维方式的培养作为辅助目标。

3通过案例教学强化学生的思维方式

与环境工程原理知识点比较,方法论更加抽象,如何把这些抽象的东西具体化,让学生体会和领悟是达到教学目标的关键。案例教学是比较好的手段,特别是在衡算思维方式培养方面。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案例选择是关键。首先应选择涉及的过程比较容易理解同时又可以提起同学兴趣的案例。案例因为比较贴近日常生活,很容易提起同学讨论的兴趣,还可以有更多角度提问,如:要保证甲醛不超标,排风扇换气量应设计为多少?只能允许多少人吸烟?或使用空气清新剂的话其对甲醛转化速率应达到多少等等,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愿意积极思考讨论。此案例因为比较贴近日常生活,很容易提起同学讨论的兴趣,这个案例还可以有更多角度提问,如:要保证甲醛不超标,排风扇换气量应设计为多少?只能允许多少人吸烟?或使用空气清新剂的话其对甲醛转化速率应达到多少等等,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愿意积极思考讨论。

4其他

环境工程原理课程中,除了上述提到的3种方法体系外,还有一些小的解决问题的技巧,教学过程中也可以为学生进行总结,如:以相同效果为衡量的等当量处理方法(利用当量长度表征管件阻力损失和当量厚度滤饼层表征过滤介质的阻力);及非充分条件下的求解使用的试错法(沉降速度计算的试差法)等。

5结语

总之,环境工程原理课程中涉及了多种环境问题解决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对这些方法运用和掌握,不但有利于学生学习技术原理知识,也有助于培养他们分析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为环境行业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提供支撑。

篇11:本科教学方法论论文

本科教学方法论论文

一、困扰与选择

比较文学教学中的困扰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学科性质的争论。部分研究者主张比较文学是一门理论课,应该重视理论的讲解;①另一部分研究者则主张比较文学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方法论的课程,应该重在介绍方法并指导学生学会运用。②其二是关于学科教学研究内容的争论。对于目前比较文学的研究内容,有的学者认为,从与其他学科的差异性来看,只有形象学可以成为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而其他内容都与别的学科有交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文学研究对象。但更多的研究者却将更为宽泛的内容置于其中。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们首先要合理分配教学时间。目前很多高校比较文学课程的课时大概为36学时左右。为了能够对学生有一个较全面的从理论到实践到研究的渐进教学过程,我们将学时进行了如下分配:理论学习占四分之一左右;四分之二学时分配于教师讲解比较文学论文,以帮助学生学习运用本学科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并形成本学科的学术规范;最后是学生的讨论和研究时间。在合理分配学时的基础上还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教材。目前比较文学的教材对比较文学理论的阐释各不相同:有些课本重在理论的讲解和阐述,知识系统且详细深入,而且很多学者的阐述有个人特色,并将目前理论的争议写进教材中;有些教材则选择了传统的已经公认的学科理论体系作为教材的框架,具体的知识点也是得到共识的,争论不大。虽然课本创新性不强,但是却增加了不少的实例作为理论框架的补充,这些例证和具体知识点相配合,以利于学习者更好地充分理解知识点。笔者认为对于本科生而言,选择理论较确定且有穿插实际例证的教材较合适。原因有二,一是考虑本科生的课程设置。比较文学课程一般安排在三年级,这时候是中文专业课相对集中的时候,专业课的增多使得学生要花费更多时间进行消化,包括课外阅读、思考、完成作业,因此用在每门课程中的时间就相对较少。而且三年级的学生基本完成了本专业基本方向课的学习,包括中外文学和文学理论、美学等,需要学生对这些课程进行整合。比较文学就是介绍文学的整体研究的一门课程,思维的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让学生从单一视角研究扩展到整体视角,将这些课程联系起来进行跨越性的思考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在学生刚接触这门课程时,讲授不宜过深,还是以比较文学的基本理论加上方法的实践运用为宜。二是从学习的阶段性来说,本科只是建立基础专业知识体系的阶段,宜全不宜深,研究生阶段才进入深、难的讨论研究阶段,是本科阶段的深化。本科阶段的比较文学学习就只是基础知识的学习,是一种方法论的学习,要求的是学生建立起一种开阔的视角,以更宽广的文学整体视角来审视文学尤其是中国文学与其他文学的关系。虽然比较文学课程目前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只要学会在困扰中选择,应该会给这门课程的教学带来好的效果。

二、理论———学科的基础

我们知道,目前比较文学的学术研究大多集中于高校,因此争论往往被学者写进教材中,导致教材经形成各言其是的局面,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带来了众多一线高校教师教学实践上的困惑。③教师们在不同教材中看到的是不同的学科体系和学科内容,不知道在教学中应该以理论为主,实践为辅;还是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选取哪些内容进行讲解,讲解到何种程度等等都是问题。笔者认为当一门学科处于初期阶段,纷争不断之时,研究者应该从实践做起,从最基层的学科研究做起。一切的理论都是实践的总结,然后运用于指导实践。因此实践的运用才是学科理论成熟的基础。只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往往会流于空洞。但是面对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在教学上采取先进入理论的方式则更为恰当。以这种思想做指导,笔者在教学中选择了以学科基本理论讲解为基础,在学生理解理论的前提下,教会学生如何将这些理论运用于个案分析中。在理论的学习上,本科阶段的比较文学教学还是选择已经有定论的基本理论较合适。告诉学生最基础的概念、方法。让他们对学科理论有一个感性认识,逐渐训练其思考问题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教师选取好的比较文学理论文章直接给学生分析,作为补充,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当然理论文章的选择要有标准,从正反两个方面入手。平时多注意学者们在实际中对比较文学理论的应用,挑选出非常优秀的和较肤浅的文章形成自己的资料库。在实际教学中,笔者多会选择学术大家的文章和书籍,一方面这些学术大家视野宽阔,文章的.容量大;另一方面文章的理论性强,分析深入透彻,逻辑明晰,概念周延。学生可以直接以这些文章为起点,不必走弯路。选择文章时,要注意学生的知识积累,挑选学生熟悉的知识背景,这样学生才能更深刻的理解文章的观点和思路。学生就是在教师引导和文章的示范的共同作用下学会知识的,对于比较文学的学习尤其如此,要使理论具体化才能让学生建立起感性知识,再通过实践过渡到理论,最后把比较文学的方法运用到所有学科的学习中,真正起到方法论的作用。

三、个案教学———知识的拓展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让学生参与实际个案的分析更有助于他们对理论的理解,也就是说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其知识的拓展与消化比如比较文学中的文类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学生对其中的许多知识点都存在理解困难,但是教师在讲解的同时,如果有合适例证出来给学生演示,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择了田园诗作为个案分析。田园诗是东西方都有而且还是主流的文类,从理论上对二者进行总体比较,对本科生来说这种宏观的把握很困难,即使是现成的文章,学生理解起来仍然有一定的难度。于是笔者在教学中由华兹华斯和陶渊明两者的比较引入,选取现成的文章讲解,把比较的范围缩小化、内容具体化,让学生先掌握在比较视域下对二者田园诗的对比研究,然后教师让学生尝试将比较的范围扩大到整个西方和中国的著名田园诗人。按照文类学的方法进行操作,既可以归纳出世界文学范围内田园诗的共同之处,又可以对中西田园诗特点和风格不同进行比较研究,直至文章的理论化。当然在选择个案的时候我们需要精心设计。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之所以选择陶渊明与华兹华斯,是因为这两人是东西方田园诗的代表人物,学生对陶渊明非常熟悉,华兹华斯也是很多学生喜欢的诗人,诗歌的翻译已经经典化;另外学界对这两人的比较研究已经进行了很多年,大多与田园诗有关,④可以有更多的角度选择进入。⑤比如华兹华斯和陶渊明诗歌中有一些相同的意象,如果单单把这些意象进行比较,那么就忽视了文化的隔阂,忽视了这些意象对二者的不同意义和作用,忽视中国传统意象对陶诗的影响,这种研究就只能是浅层次的。从表面看,二者都有出世归隐的目的,但是在这表面的相似背后,华兹华斯和陶渊明却因文化背景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念。⑥如果能引导学生进一步分析,那么教学的效果或就会得到进一步延伸。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教会学生比较文学真正的学术要求和目的:不是只停留在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找寻和罗列,而是要深入到异质文化的深层进行思考。

四、研究———思考的延伸

在教师讲解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培养他们的理性思维,这也是比较文学教学中重要的一环。在此,笔者更多的是选取合适的论题供学生思考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完成小论文。在问题讨论与论文撰写方面,采取集体协作方式,不要求一人一个问题或者一人一篇论文,而是用分组的形式进行。在两步中笔者一般会选取同样的论题,这个论题可以是学界已经讨论过的,也可以是没有人接触的,只要能开发学生的思维。比如鲁迅和外国文学的关系的讨论,这个问题已经有专著和大量的文章,我们在课前要求学生下去查阅相关资料,对学术史进行梳理,然后提出问题。在讲解影响研究的理论之后,让学生进行分组探讨。讨论前要求每一位参与发言的学生或者小组选定一个小的角度:或者是某一个外国作家对鲁迅的影响,或者是某一种外国文学样式对他的影响,也或者是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学对他进行的影响,反方向进行鲁迅对外国文学的影响也可以。在讨论过程中我们可以把学生分组,让他们分别讨论,然后再推选代表发言,一组发言时其他组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进行质疑。讨论结束后,任课老师可以选取其中的一个研究方向,进行演示性总结,并将议题深入化和理论化。最后要求每一个讨论组提交一篇小论文。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教师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要注意点评,引导学生使用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其学术规范意识。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的是,由于受到新媒体的影响,本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范围往往出乎教师的预料,关心的话题也是没有时间、地域和学科限制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虚心向学生讨教,和学生展开讨论,取长补短,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总之,比较文学的学习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分阶段的,本科只是初步接触和学习,应该使之简洁化、易操作,已建立感性认识为主,重视学科中的方法论意义。这样既可以为以后的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又可以为本科所学课程的综合、总结提供有用的工具。

篇12:宗教比较研究方法论论文

宗教比较研究方法论论文

近百年来,对于世界各地的不同宗教传统进行比较研究,已不再仅仅是人类学家与社会学家的一个重要工作,也成为摆在哲学家、伦理学家、神学家与历史学家们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我们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每一种世界性的宗教,无论是规模宏大的还是范围狭小的,都已经或正在经历着与其他不同宗教传统的交互作用。在当今人们心目中,宗教的世界不再是由种种不同宗教堆砌而成的松散组织结构,而是变成了一种具有多种框架结构的统一体。当然,就像不同宗教传统之间的相互依赖、共同存在那样,由宗教之间的差异与排斥所导致的宗教冲突与斗争也在不断继续进行,有时甚至比以往表现得还更为激烈。当我们即将进入公元后的第三个千年之际,寻找一种能够使不同宗教系统之间和平共处、相互补充的有效方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繁荣以至人类生存本身的必要条件。

一、宗教比较研究的正误

因为宗教世界自身中存在着差异和相互依赖,所以宗教的比较研究是必要的;由于人类表达其宗教理想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宗教的比较研究是可能的。对于现实世界及来世,人们持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表面上看来,这些观点互不相同,但许多学者坚信,在这些表面上互不相同的观点下面,一定隐藏着关于世界、人生和来世的相似憧憬。这些相似的憧憬,就为对宗教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对于人类宗教本性持积极态度的哲学看来,就像涓涓细流汇聚在一起最后形成奔腾的江河一样,不同的宗教表达也可以整合为一个综合体;每一具体的宗教都是这一综合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为其发展做出自己的特殊贡献。这一哲学认为,各种各样的种族、民族及人民之间都具有一种共同的基本宗教结构;尽管他们关于宗教理想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追求的精神目标却是共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正是在这种假定下,人们探索了对于世界各种不同宗教进行比较研究的可能性,并宣称世界宗教的统一在不久的将来即将成为现实。

另外一些学者对此持有全然不同的观点。对他们而言,与其说各种宗教是趋向一致的,倒不如说它们基本上是背道而驰的。不同的宗教之间不仅缺少相互交流的空间,它们之间更难于相互补充。正因为如此,他们对宗教比较研究持一种消极否定的态度:宗教的价值属于主观性领域,评判不同的宗教观点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宗教的领域,并不存在一种像运行于科学领域的规律那样的强制要求普遍一致的规律。在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宗教比较研究只有在人类学与社会学研究领域才能开花结果,而在哲学与宗教研究领域则不可能有任何收获。前者是描述性学科,后者则属于规范性的学科。作为描述性学科,宗教的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肯定会增加我们有关世界各种不同文化与传统的知识;但是,要对宗教作规范性研究,这除了增加我们的迷惑与混乱之外,并不能带来任何新的知识。他们认为,世界宗教的和谐不可能由“哲学想象”来创造,而只能来自于我们对于各种宗教本身的认知。差异是人类宗教信仰的本质,这一本质决定了任何使不同信仰和谐共存或把不同信仰粘合在一起的企图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概而言之,尽管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有关宗教比较研究的可能性方面都做出了自己独特的建树,但是两者实际上都只说出了真理的某个部分,没有道出真理的全部。一方面,并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使我们相信,人类宗教信仰的差异性本身会阻碍我们对不同的宗教信仰与不同的宗教观点进行比较研究。宗教的比较研究,不仅在社会学与人类学领域是可能的,在哲学、伦理学、宗教研究等领域也是必要的。人类大多数宗教在表达形式上虽然确实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但是,我们不应该把这种倾向作为无视其他信仰的借口,也不应该将其看成是无需对不同宗教之间的相异与相似性进行比较研究的依据。当代世界的相互作用已经打破了竖在不同传统之间的篱笆,各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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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段性,我国社会 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本文试图围绕这些问题的方法论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的词义分析

经验告诉我们,在研究问题,特别在与人有不同的看法时,应注意一个方法论,即词义分析。要注意分析同这一问题有关的、具有关键性的词,要澄清自己或别人是怎样理解的,是否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我讲这里是二层楼,一个英国人讲这里是一层楼;实际上我们指的'是同一层楼;但按照各自民族语言习惯来计算层楼,也就是对“层楼”这个词有不同理解。

在法学理论界,近年来有人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无阶级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法。主要论据大体上有以下两方面。一是认为无阶级社会不可能没有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二是从恩格斯所写著作(主要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若干用语中也可推论出: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

本文作者认为,在无阶级社会有法和无法这两种观点之间,除了个别人的观点之外,看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用词是否适当的问题。因为这两种观点所涉及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我们是否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原始社会并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当然那时有社会管理组织(氏族组织)和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同时形成了一种阶级意义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至于这种新的规则之所以出现的经济、政治、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及其形成的漫长过程,这里暂且不谈。再以后,人类开始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以及阶级意义的行为规则也就逐步消失而代之以非阶级意义的社会管理组织和非阶级意义的、但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之所以讲这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客观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原理。笔者认为,持有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中,绝大多数都会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即使是那些引证恩格斯著作中若干用语用来推论恩格斯也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的人,大概也会承认。因为以上讲的历史事实和唯物史观原理正是恩格斯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所叙述和论证的事实和原理。

由此可见,两种观点之间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或者像最近有人所说的,法或法律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也就是说,对无阶级社会的那种非阶级意义的但却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有人不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没有法。有人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就有法。就后一种观点来说,我们就需要把“法”这个词抽象化,提出一个有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那就不妨将它界说为:代表一定意志的、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的这种词义,就像“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类的词一样,既可以适用于有阶级社会,也可以适用于无阶级社会。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用词是否适当,是否有必要对法这个本来就已是多义的词,再赋予一种新意,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第一,不管我们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怎样理解,我们都应承认,有阶级社会的法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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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系统质概念的方法论意义

系统质概念的方法论意义

一、系统质的定义及性质 在系统科学中,事物的属性或功能被看成作为系统的事物,在一定的输入时,向其环境的一定的输出,即作为输出的`属性或功能是输入的函数.如此,则事物的属性或功能的性质和大小,既取决于特定输入的性质和大小,又取决于构成事物的各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性质--状态函数.因此,在控制论中,事物或曰系统实际上被看成一种把一定的输入转换成一定的输出的状态函数.

作 者:李朝明 孙鳌  作者单位:李朝明(广东教育出版社,广东,广州,510075)

孙鳌(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刊 名: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C94 关键词: 

篇15:深究方法论看待自然辨证法对医学研究意义论文

深究方法论看待自然辨证法对医学研究意义论文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及医学模式的转变与疾病谱的改变,医学的目的不仅纠正和改善病人的病理生理等方面的变化,而且要求清除病人的心理障碍,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随着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的深入,鉴于慢性病尤其癌症的难治愈和不易延长寿命的特点,生命质量研究逐渐成为国际性研究的热点,癌症等慢性病的生命质量研究已成为现代医学领域生命质量研究的主流。

一内因与外因的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法是医学与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医理和哲理的统一,是医学和哲学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桥梁学科”。它研究医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在总结医学科学的基础上,探讨医学发展和医学科学工作者理论思维活动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条件下人体生命过程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人们认识、诊治、预防疾病和维护人体健康的科学方法论;是把医学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认识的医学科学观。医学辩证法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医学发展规律和有关哲学问题。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没有原因的疾病是不存在的。疾病的原因同样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通常指来自外界环境中的各种致病因素,如生物性、理化性和心理性因素等,外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因即机体的'内在因素,一般指机体对致病因素的易感性和防御功能等医学。

诊治疾病,根据“四诊合参”所收集到的有关疾病的症状,精神心理状态及声息、气味、舌象、脉象等变化,以及局部肿块、全身形态改变等体征,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在辨证过程中重点收集病人各方面的功能性改变,以及病人所主述的临床症状,其疗效也是通过证的变化来描述的。中医辨证是一个观察和判断的动态过程,而辨证论治则是一个在动态监测生命质量变化的基础上,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过程。这些观点与生命质量有着相近或相同之处,其实质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中医诊治的过程即是病人的生存质量逐步提高的过程。

二整体观念与生命质量的关系

医学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通过经络气血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人与外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即所谓的“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是指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经济因素等都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发展。中医在治疗疾病前较多考虑了自然界、社会、情志对人的影响,在治疗的同时,重在调整和改善人体脏腑经络气血功能活动,强调阴阳平衡、天人相应、形神合一、不治已病治未病等整体观。生存质量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包括了身体状态,心理、社会的良好状态,健康感觉,以及与疾病或治疗有关的症状。这种强调患者自身对生活经历的良好状态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可及被社会的认可,即中医所说的良好的协调整体状态。可以说生存质量是从宏观、整体水平评价健康的。

三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质变是事物根本性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界限。外周血显微镜下白细胞分类计数,须注意各种细胞的生理性和病理性变化,例如中性粒细胞的数量受到年龄、生理周期、运动及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可出现暂时性或一过性的生理性增多,这种变化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若中性粒细胞数量呈现渐进性增加的趋势,并且超出一定的度(临界值),往往提示机体发生“质变”,如感染、炎症、组织损伤以及恶性肿瘤等。事实上临床检验项目中许多实验指标都要受到生理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患者的分析前质量控制(如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控制饮食和药物、采集标本时的体位和采集时间等),同时要注重疾病相关实验指标的连续性监测,仅仅一次随机检验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或有效的信息,而动态观察则可为临床诊断、鉴别诊断、疗效观察以及预后判断提供重要依据。所以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指导学生利用量变质变的辩证统一观点来认识疾病的发展过程,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客观的新评价系统

传统的健康评价是客体评价,非主体;而在新的医学模式下,人们更加注意个人的亲身体验。生命质量评价的应用,使健康测量发生了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随着研究的深入,临床医学在医学体系中所占比重将逐渐下降,康复医学、保健医学等以保健预防为目的新兴医学将受到重视。在临床工作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尊重;内科治疗中要重视整体性和病人参与选择;外科治疗中一定要从生命质量角度来决定是否采用手术以及采用何种方案;护理工作中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身心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护理模式即整体护理,这已成为护理学发展的新趋势;药物的开发和应用首先应考虑对生命质量的影响。

客体评价系统存在于环境之中。人类社会同样与自然界密不可分,可见新的医学模式同时强调生物、心理、社会因素,这无疑是系统论的体现,也是更加全面地认识人的体现,同时反映了医学知识结构的一个巨大进步。在医疗管理中,生命质量评价将作为疗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病人参与医疗管理机会将越来越多。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决策制定工作中,卫生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将优先考虑生命质量的问题;加强对卫生资源投资效益的评价如质量调整生存年的应用;更多的关注预防医学和社区医疗;卫生立法与政策制定必须重视生命质量的因素。

五生命质量研究各要素彼此联系的关系

现代医学模式,包括生物、心理、社会3个方面。生物、心理、社会3者作为要素组成现代医学模式系统。3者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它们既不是平行并列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主从关系。生物、心理、社会3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只是导致机体健康或疾病的原因和中介。在生命质量研究体系中,我们要根据病人的各种情况来进行审核评价,从生物、心里、社会三方面入手,这三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的,不可分科。这也是自然辩证法在生命质量研究中的运用。

生物学指标是人体健康与疾病的重要标志,是医学研究与医疗诊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物因素仍是医学的中心,在现代医学模式中其核心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生物因素的核心地位,决定着它对社会、心理因素的制约作用。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现象是极其纷繁复杂的,人的心理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反应,都和人体的健康与疾病有关,即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因素和心理活动都能够成为现代医学模式中的社会和心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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