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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业六十条”,是指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文件共10章60条,故简称《农业六十条》。

出台《农业六十条》的目的,是为了挽救、解决“大跃进”所造就的严重经济困难——1961年3月19日,在召集参加修改《农业六十条》第二稿的人员谈话时,毛泽东曾说道:“农村问题,在1959年即己发生,庐山会议反右,使问题加重,1960年更严重。饿死人,到1960年夏天才反映到中央。”

“农业六十条”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以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二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在生产队(包括食堂)分配给社员的现金和实物中,一般地工资部分至少不能少于七成,供给部分至多不能多于二成;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应该积极办好公共食堂。经反复讨论和试点,草案几经修订,最后终于将农民普遍反对的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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