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启示录】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一、面对所谓的“铁证”(比如欠条),首先考虑的是其“真实*”;而辨别其真实*的重要手段和首选手段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二、笔迹鉴定,除了可以鉴定笔迹的真实*之外,还可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三、在司法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专家表明存在某种可能的,可以针对该种可能*第二次申请鉴定,或能扭转形势。
——陈福猛律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案例一】
2008年8月,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催款函》和《承诺付款函》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
2、打印墨粉成分检测: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
3、打印文字检验:使用相同打印机打印。
4、四份函件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分相同,系同一支笔书写。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结论:四份函件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形成的,而不是函件上标称的时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原因调查:原告公司为追讨被黄某拖欠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材料款,采取非常规手段让当事人黄某签订了时间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四份函件,以期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调解结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案例二】
2008年,a公司被诉欠其员工何某*20余万元。何某出示一张欠条,称是被告a公司开具的。a公司第一次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上的公章和落款是按正常顺序形成的,即公章是在落款之后盖上去的。
2、疑点:该欠条所用的纸张比正常的a4纸短了一截。(可能*:被他人截去了“原文”,再在空白处添加欠条的内容)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a公司第二次申请鉴定(鉴定内容:对欠条内容和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内容和落款虽然是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的,而且使用的是相同的打印机,但是二者并非一次*打印完成。
2、纸张上方的切口痕迹与a4纸的另外三条边不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结论:该欠条是何某把原有的文件内容裁切掉,然后在预留的空白处套打欠条内容,通过“移花接木”方式形成的一张欠条。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调查:何某承认该结论。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备注】
2、鉴定机构:历思司法鉴定所。
3、鉴定结论采信率:目前其总采信率达90%以上。
工伤鉴定时间2
根据法律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或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根据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一年内,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劳动鉴定,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不同程度受损的情况,当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进行鉴别和评定。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要针对因工伤或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又称工伤评残,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定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定残疾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进行判别和评定。评定标准分为十个级别,主要根据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估。
工伤鉴定的标准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主要划分为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和工伤职工的安置。
工伤鉴定涉及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与劳动鉴定有所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案例,工伤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同时进行。
青岛司法鉴定3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青岛市司法鉴定网”正式开站了。
“青岛市司法鉴定网”旨在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宣传法律法规,介绍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公开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内容、条件和标准,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青岛市司法鉴定网”力争成为普法、执法、司法服务的园地,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查询司法鉴定工作情况的机会,为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热切期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
——青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秦瑞基
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4月,是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申请组建,经山东省司法厅首批批准成立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批准入册的司法鉴定单位,主要为*法院、仲裁机构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建筑工程鉴定及工程质量鉴定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勘察测绘质量鉴定、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鉴定、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工程质量评定。
青岛诚祥鉴定所也是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山东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对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也可对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以及受重大灾害、事故影响的房屋进行鉴定。
该机构拥有近30名国家注册司法鉴定人,其中各类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85%以上,其中许多是青岛市建设行业中具有权威和经验的资深专家。本所还拥有科学、先进的检测手段。所内设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试验室),并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还得到勘测院检测中心和其他检测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为科学、公正地开展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技术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遵循“依靠科学、求证客观、追求公正、共建文明”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严谨诚信”的质量方针和“确保提供的鉴定意见的准确率达到100%”的质量目标。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精心组织和开展每一项鉴定活动。已鉴定的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准确率和采信率均达到100%,取得了丰富的鉴定经验和可喜的业绩,在建筑工程鉴定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各级*法院、仲裁机构、质监部门和其他委托方的普遍认可和高度信任。
青岛诚祥鉴定所秉持着“凝聚一流人才,运用领先技术,诚信严谨运作,真诚奉献社会”的理念。本所的工作目标是“创建著名鉴定品牌”,为社会提供一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