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09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及一份《交通承诺书》。《交通承诺书》中规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2011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2013年1月1日,张明清的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认定其为“工亡”。然而,丰龙矿业不同意此认定,主张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张明清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以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

合同案例:违反强制*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此案涉及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的“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的条款,引发了对工伤认定的合法*的争议。对于该约定的有效*,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是有效的。依据此观点,双方签署合同属真实意愿的表达,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对于违约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应由张明清自行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是无效的。根据这一观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强制*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而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

在律师的分析中,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并提出以下理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该约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由此可得知,如有关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且涉及到人身伤害,将被视为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不论员工选择何种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应影响工伤认定。

总体而言,虽然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的条款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在法律框架下,该条款违反了相关法规,因此应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违约定金责任2

导语: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大家是否了解过这一方面的知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合同的违约定金责任吧!

概念解读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责任是约定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和不约定违约责任的自由。因此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个前提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违约定金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定金的,就不会有违约定金责任。

违约定金适用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典型适用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提示:因为违约定金责任是为保证合同的全部履行约定的,如果一方出现了不完全履行的轻卡u那个就按全部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是极为不合理的。所以,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违约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责任。

参考案例

乙为了与某商场签订照照相机买卖合同,遂与甲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数码相机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向乙提供某进口名牌数码相机100台,每台单价7320元,合计73.2万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并约定乙向甲交付8万元的定金。乙在规定期限内向甲交付了定金。同年10月15日,甲告知乙由于出货原因,不能按约交货,表示愿意退还8万元的定金。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利润损失。

本案中,甲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告知乙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或推迟合同履行期,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照相机,无法履行与第三方约定的交付照相机的合同义务,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应承担违约定金的责任,即甲应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给乙。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决方法

浅谈借款合同无效情形3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欢迎阅读参考!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的。

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借贷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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