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人社局最近做了一项统计,显示在6月至7月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数量达到了839件,平均每月发生400余起事故,超过了历年平均水平。经过分析,发现制造业和建筑工地的一线工人是工伤职工的主要群体;而事故类型主要涉及机械伤害和高处坠落。

深入分析后发现,高温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室内或室外环境温度过高,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高温环境容易导致职工疲劳、烦躁甚至中暑,进而影响判断和*作准确*,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高温工作时间中暑也算工伤

因此,人社部门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应适当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并加强工伤预防措施。

那么,如果职工在工作时不慎中暑,会被认定为工伤吗?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2012年6月29日起,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也被认定为一种职业病。我国《职业病目录》将因物理因素导致的中暑列为职业病范畴。这种疾病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由于起病急,严重时可能危及患者生命。

根据人社部门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就有资格享受工伤待遇。

然而,虽然有很多一线职工在高温天气中暑,但真正前往鉴定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却非常少。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朱建维指出:“职工必须在卫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取得诊断*,普通医院的诊断不具有效*。然而,杭州市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并不多,能够诊断鉴定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机构也很有限,仅有浙大一院、红会医院、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等几家。由于鉴定诊断流程繁琐,如果中暑情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职工不太愿意去进行工伤鉴定。只有在发生了严重后果,比如中暑导致的摔伤骨折等情况下,才会积极寻求鉴定。”

工伤鉴定时间2

根据法律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或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根据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一年内,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劳动鉴定,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不同程度受损的情况,当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进行鉴别和评定。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要针对因工伤或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又称工伤评残,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定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定残疾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进行判别和评定。评定标准分为十个级别,主要根据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估。

工伤鉴定的标准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主要划分为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和工伤职工的安置。

工伤鉴定涉及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与劳动鉴定有所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案例,工伤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同时进行。

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工伤鉴定时间3

如何确定工伤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过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不等。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个条件确定。这五项条件中,需要护理者的为一级,需要护理者的四项为二级,需要护理者的三项为三级,需要护理者的一至二项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属地原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伤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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