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署合同。自愿是指签署劳动合同完全基于个人意愿,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威胁等手段。协商一致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署。
第二,签署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劳动合同规定可能包括不合理的内容,如禁止女*结婚、生育,工伤自理协议等,这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使得这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确保与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时,合同的内容至关重要,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内容的规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相一致。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签署劳动合同偏离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导致无效合同,但不能盲目照抄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注意法律法规中留有余地的地方,以照顾特殊情况。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简单的合同容易记忆,便于签署,但过于简单原则容易导致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繁琐的合同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减少分歧和争议,但在签署时较为繁琐。因此,要简繁相结合,对于法律已规定的内容,可以简明扼要,对于容易争议的内容,应详细规定。
第六,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署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语言表达和用词必须通俗易懂,力求明确,以防发生争议。
不签订劳动合同2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雇主需要支付双倍*给员工,这一规定已为广大企业所熟知。然而,一些小型企业仍然对此置若罔闻。劳动仲裁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年初以来,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已受理近700起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个体加工企业、小型餐饮企业,以及外地驻甬商业服务类企业。
不签订合同的后果十分严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雇主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
显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十分严重,部分企业已因此付出了不小的违法成本。比如,张小姐在一家外地驻甬办事处担任营销员,虽然她每月能按时领取1500元的薪酬,但单位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今年5月底,张小姐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她4个月的双倍*,单位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最终,根据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单位支付了张小姐总计6000元的4个月双倍*。
即使是小规模的加工企业,用工虽然不多,但如果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失同样惨重。比如,本市一家小型电子企业只有十几名工人,长期处于无合同用工状态。尽管这么多年来尚未发生过纠纷,但当今年上半年企业转产时,劳资双方发生了争执。当该厂工人了解到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拿到双倍*时,就集体申请仲裁。尽管此案最终以调解告终,但企业还是按规定支付了这十几名职工近8万元的*。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在雇主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今天,一些小型企业为何仍然频频“触雷”?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这些企业以往用工不够规范,加之为了规避社保,往往以员工流动*大为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的今天,仍然不将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重要事项。此外,有些企业主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还包含这一条规定,直到与员工对簿公堂时才恍然醒悟。
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企业的利益。雇主务必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员工不愿签订,企业就不能招用。
签订劳动合同陷阱3
导语: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陷阱呢?
试用陷阱:“试用合同”不存在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固定期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就是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说,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霸王陷阱:入职一年不许婚孕条款无效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比如“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加班要求”等,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提示:劳动合同订立需遵循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霸王条款常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此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空白陷阱:勿签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则在劳动合同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发生重大分歧。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9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看清条款,仔细查看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一定不要在单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阳陷阱:“阳合同”是*利剑
侵权表现:一些用人单位为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按要求用规范文本签订,以应付检查(即“阳合同”),实际上并不执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且实际执行的真合同(即“*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
*提示:*阳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终究见不得阳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将因为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紧抓住“阳合同”*,必定能够打赢官司,让违规用人单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避责陷阱:“生死伤病自理”是无效条款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进“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将“生死合同”拒之门外,即使被逼签订了此类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或病、伤、残、死亡等情形,也不能自认倒霉,应依法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