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技能考核
为了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影响力,并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我站在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职业院校“双证制”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学生中积极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学生参加技能鉴定考试的比例达到100%,中级工通过率达到95%以上。
二、 强化管理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能力
我站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鉴定站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定期加强在岗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通过思想教育、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重点学习鉴定站的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以及考务管理等内容,从而切实提升团队的整体业务水平、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确保每年工作都有新的进展。为了跟上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步伐,我站加强了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新职业和新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工作。通过规范鉴定程序,确保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我站的总体工作原则是认真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我们重点关注鉴定前的资格审查、技术准备,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以及鉴定后的结果处理等四个主要步骤。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具体要求,我站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厦门海西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厦门海西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厦门海西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和考务员守则》等,并确保这些制度公示,按规定程序*作。我们特别注重报名资格审查、申报审批、考场布置、考试组织实施、试题管理、考场技术准备、阅卷、评分和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从而确保技能鉴定考试的有序进行,确保鉴定的公正*、公开*、质量和权威*。
三、 本学期鉴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 完成了育婴师工种的申报材料制作,聘请了考评员,添置了育婴师鉴定场所、设备和实*培训材料。经过市行*批中心的审核以及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已正式批准通过。
2. 完成了本学期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料与考核工作,共计317人次,涉及汽车维修、市场营销、会计、数控技术、建筑工程、计算机应用与维修等专业。
3. 完成了本校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办公软件(级*作员)考试的申报与组织工作,共六批,考生人数达439人次。
四、 存在的问题
本校考评员的培养进展较慢,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提升。鉴定所覆盖的工种也未能完全涵盖学校新增的专业。
五、 发展思路
1. 加大考评员的培训力度,创造更多机会,提高本校考评员的使用率。
2. 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鉴定工种的设备,进一步提升鉴定质量。
工作鉴定总结2
工作总结
回首即将过去的 2011 年,举世瞩目的世界科技博览会如期在上海举行。8 号线作为世博会专线之一,肩负着让来自全球各地的游客顺利游览世博会的使命。地铁的安全运行离不开领导的指导和值班人员的辛勤付出。
无数个静谧的夜晚,地铁车站里传来的清脆脚步声;无数个值班人员兢兢业业的工作,换来了地铁的安全运行;无数个挥汗如雨的日子,成就了世博会的顺利召开。作为一名地铁变电人员,我感到无比光荣!
我还记得世博会前后一次次清扫工作。面对熟悉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我思绪万千。
这一年,虽有收获,也有失落。2010 年,运管中心正式成立,并成功接管了 2 号线东延伸(现已开通运营)。但我们也经历了一些事故,如触网脱落、人员受伤等,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和影响。
这些经历都是我们工作历程的真实写照。由于单位刚成立不久,经验不足,我们任重道远。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人世间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我相信,运管中心几百位同事共同开辟的道路一定会更加宽阔。
愿我收起 2010 年的脚印,铺在 2011 年的路上,与运管中心携手再创辉煌!
职工鉴定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获取物质帮助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其提供了相对完善的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需要明确如何处理,尤其是确定哪些案件应由法院负责,哪些应由行政机关负责。通过对社会保险内容和社会保险关系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力求以最简明的方式区分社会保险纠纷的责任主体,同时指导当事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社会保险的内容
要解决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首先需要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以及其包含的内容。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失业、残疾、生育、死亡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时,从国家获取物质帮助或补偿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一部分,实现依赖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社会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待遇的发放。
社会保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以及生育。
凡是涉及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保险待遇获得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都属于社会保险纠纷。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常见种类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纠纷逐渐增多,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以下四种:
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于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其中包括工伤损害赔偿和医疗保险赔偿。
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却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社会保险费缴纳不足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各种瑕疵缴纳行为。
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三、社会保险关系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上列举的仅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社会保险纠纷,实际上远不止于此。为了具体分析,我们需要从社会保险关系的各个主体相互关系入手。
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社保机关)、银行这四个主体。银行在社会保险关系中实质上是受社保机关委托,代理社保机关行使代收或付款职能。因此,在社会保险关系中,劳动者和社保机关是实质*的关键主体。
劳动者与社保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存在以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保机关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要求社保机关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社保机关发放社会保险金,并有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保机关有权向劳动者征缴社会保险费,主动向劳动者或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应劳动者的申请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社保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存在以下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向社保机关申请建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也有主动按时足额向社保机关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保机关有权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依法强制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
通过明确这些关系,当事人可以更清晰地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