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是本准则的附则部分,包括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共两条。主要内容涉及微型企业对本准则的执行要求、本准则的实施时间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准则原文】 第八十九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微型企业应参照执行本准则。
【解读】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微型企业通常具有2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300万元以下的年营业收入以及300万元以下的总资产。相对于小型企业而言,微型企业规模较小。为促进和规范微型企业的发展,本准则并未对其执行提出强制*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
具体来说: 一、微型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微型企业应参照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 第九十条规定,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解读】 该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的解读: 一、本准则的施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旨在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被废止,属于法定的失效方式之一。
【新旧转换的规定】
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 a.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准则规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的对照表,将各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中。 b. 特别处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将其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c.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定期限分摊或使用,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科目。 d. 待转资产价值余额需与税务机关协调,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e. 资本公积中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财务报表编制: a. 201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直接根据2012年12月31日各项目余额或2012年度各项目的发生额填列。
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及提前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也应按上述原则进行新旧转换。
【结论】 本章内容涵盖了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准则的实施时间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通过解读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我们理解了微型企业的定义和执行要求,以及新旧准则的过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投资*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实现资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二条:投资*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进行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了以下投资*房地产: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投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以下情形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投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确认投资*房地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该投资*房地产可能带来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该投资*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房地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
外购投资*房地产的成本。
自行建造投资*房地产的成本。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房地产的成本。
第八条:与投资*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若满足确认条件应计入其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则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企业能够从市场上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合理估计投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不进行折旧或摊销,其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确定的计量模式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投资*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反之:
投资*房地产开始自用。
存货房地产改为出租。
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将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时,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房地产被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取得经济利益时,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房地产。
第*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房地产或遭受毁损时,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包括:
投资*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的折旧、摊销及减值准备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解析-借款费用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共39项的会计准则。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首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是在2001年1月18日由财政部发布。
新旧两种准则都明确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规定,涉及哪些费用可以被资本化、何时开始资本化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值得注意的是,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准确计算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费用的核算,进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
借款费用通常包括因借款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成本,如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由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等。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两种准则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进行比较。
利息资本化及其金额
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只有固定资产可以资本化。而新准则拓展了资本化的范围,包括长期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借款范围: 旧准则仅针对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款项。而新准则不仅涵盖专门借款,还包括为购建或生产资本化条件下的资产而借入的一般借款,并需计算其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金额计算: 旧准则中,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与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直接相关。而新准则则基于专门借款当期实际的利息费用进行计算,反映了真实的利息负担。
折溢价摊销: 旧准则允许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摊销溢折价,而新准则则只允许实际利率法摊销,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和准确*。
综上所述,新的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有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旨在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