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外企合同中的“陷阱”!
在追逐高薪和优厚福利的梦想时,对于外企合同中经常被忽视的细节要特别小心。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细节是在劳动合同的附则中规定,任何争议都必须由外方指定的法院解决。
这些合同附则通常被求职者轻视,但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落入“隐形陷阱”中。举例来说,一位海归学生史硕文在与法国某跨国企业洽谈时发现,一旦发生争议,必须前往瑞典斯德哥尔摩法院打官司。这种跨国打官司不仅费用高昂,也容易受地方保护*彩影响,使得普通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权衡再三,史硕文最终放弃了这份令人心动的工作。
此外,外企的合同中还存在着“文字游戏”陷阱,包括不合理的服务年限、严格的劳动纪律以及解除合同时的惩罚*补偿措施等。由于合同一般以中英文签署,但按英文合同执行,容易因翻译和文化差异而产生歧义,使得在纠纷处理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外文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普通劳动者很难提供其他能够*合同的有力证据,从而容易吃亏。
要如何规避这些“隐形陷阱”呢?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驻华办事处,通常不直接与员工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对外服务公司招人,从而规避劳动法的约束。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无法直接与公司对抗,而是与服务公司打交道。因此,专家建议求职者在签署外企合同之前,务必认真阅读全部内容,尤其是全英文的合同,甚至可以考虑翻译并做公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合同陷阱_求职陷阱2
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但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不可靠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的泡沫。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似乎无可挑剔,但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仍然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只约定应聘者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者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是用人单位一手*制的,连签名也是伪造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得到的利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实习陷阱要当心3
2010届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虽然相较于2009届有所改善,但并不乐观。据记者调查,虽然企业对大学生的招聘规模有所扩大,质量也有提升,但相应的招聘要求也在增加。尽管毕业在即,许多企业要求学生先通过面试实习后再签约,实习名额甚至远远超过最终签约的名额。这引发了学生们的担忧,担心是否会失去保障,同时质疑企业是否只是想利用免费劳动力。
业界专家指出,先实习后签约的现象是供求关系不平衡的产物,也凸显了大学生在实践经验方面的不足。然而,一般企业对求职者的考察期通常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实习期可能存在利用免费或廉价劳动力的嫌疑。
有通过面试却只得到实习机会的例子。某新闻学院应届毕业生小曹通过理想单位的最后一轮面试,但被要求在单位实习至今年6月,直到拿到毕业证且表现优秀才能签约。他担心这样的安排意味着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同时怀疑单位是否借此获得免费劳动力。
类似小曹的情况在应届毕业生中并不少见。与小曹同宿舍的小杨也面临实习名额多、招聘名额少的情况。在就业难的背景下,实习被视为一次机会,但他对留下的把握并不乐观,担心在实习期结束后可能失去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