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研究所工作,第二年该单位转为企业,毕业一年后,由于发展不好,我离开了该单位,但档案一直就没调出来,因为要交好几万的违约金。
最近,单位在办各种保险,要我们把档案给拿走,也就是交钱,说如果最近不拿走的话,他们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档案,把档案变成死档,以后可能就调不出来了。
因此,我想问一下,国家关于档案这方面的规定,档案有权处理档案吗?有无"死档"的说法?请给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答复:最近,我们接到很多类似问题的咨询,在此一并答复如下:
A、大学毕业后,无论是留京或留在其他城市的企事业单位,接收部门都要为此申请留京或留在城市的指标,并向培训方支付相关的`培训费用。应当说企事业留用单位为员工的留用是付出了很大努力的。同时,留用后对留用员工业务工作的成长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并支付了很多费用的。因此,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招接收大学毕业生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五年的服务期限和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合情合理的。
B、如果属于上述范围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向企事业单位提出辞职或离职,单位依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的内容,要求员工按约定内容承担责任,员工应予履行。如有困难,应通过与单位协商的方式求得解决。如果无视企业的权益,采取一走了之或其他不负责任的做法,个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其中包括个人档案转移问题等。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2
1、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质为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赔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约定违约金时,经常采用滞纳金一词,这需要法官对滞纳金有所了解。但在一次案件中,法官认定: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按租金总额每天收取 3% 的滞纳金过高,原告基于此约定向被告索赔 20 万元违约金,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过高,应依法调整。因此,法官从违约金兼具惩罚*出发,认定了违约金的*质,使其发生了根本*变化。所谓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收取的一种惩罚*费用。滞纳金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法定*、强制*和惩罚*。它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2、认定所订租赁物总值计算违约金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常约定按所订租赁物的百分比计算违约金。显然,这种约定存在问题,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法官如何认定此类约定呢?在一次案件中,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所订租赁物总值的 20% 赔偿违约金给出租人。法官的认定显然存在一定问题,没有解释这种计算方式的依据。要知道,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对租赁物的全面使用。出租人在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同时,必须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也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使用、占有和收益。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了解,从而排除对无效部分的认定。
3、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为不完全履行,认定违约方赔偿全部违约金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完全履行时,法官应当如何认定呢?在一次案件中,当事人约定在每月合同付款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每月只给付出租人 70-80% 的租金,如果超期出租人按租金的 3% 加收承租人的费用。法官认定,承租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缴纳 70-80% 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每月收取欠租金额 3% 的逾期违约金。
4、否认当事人双方的新协议认定原合同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时,都离不开对双方订立合同的考量。当双方当事人因撤诉重新达成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赔偿了损失(承担了撤诉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原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在一件案件中,出租人曾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后出租人向法院撤回对承租人的起诉。撤诉时出租人と承租人就给付租金的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违约金。出租人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原协议赔偿出租人的违约金。这样的认定使得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失去意义。与新协议相比,会使出租人意外获利,显然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
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3
问题:用人单位与某一应届大学毕业生于5月份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效协议),但7月份该学生提出违约,并要求改派。经单位领导研究后同意其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单位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学生表示自己承担不起该数额的违约金,在与单位协商不成后,提出还是来该用人单位工作。
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因其个人已提出违约要求并且单位已作出同意其违约的决定而不同意该学生来单位工作?如果可以,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该学生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二: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能否辞职和调动工作单位?若在见习期内无故旷工或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见习期内和转正定级后发生这样的情况,其处理是否有所不同?
回答:关于问题一,该学生如果只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不来该单位,想改派的想法,与该单位商量,而并没有正式的违约通知或者事实违约,则尚没有构成违约。如果该单位因此而拒绝该学生来该单位上班或接受该学生的报到,则该单位反而构成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该学生其实是在与该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是该学生还同意来该单位上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因为这个学生不够忠诚等原因,不想接受该学生是要以付出违约金为代价的。另一方面,如果该单位不想构成违约,则可以在接收该学生之后的实习期或见习期里以不合格为理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既考察了该学生,又规避了违约的结果。但这对该学生来说是残酷的,事实上,该单位也没有必要这么做,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外,在试用期里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问题二,首先,应分清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是劳动法里边的用语,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用以表示员工在用人单位里不同的权益状态阶段的词语,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只不过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进入稳定的雇佣状态,试用期使双方有退出而重新选择的自由,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规定,现今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里,而一般的企业则都取消了见习期,转而实行签定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的做法。见习期的规定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单位,而他们在此之前没有过工作的经历,所以要通过1年的见习,让他们轮岗、参加基层工作,不断给予指导,最后由专门的机构做出评定是否通过,并给他们确定级别。今天,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仍然按照见习期制度对待毕业生,这也是现有的国家人事干部管理体系。劳动法暂不调整这些领域。发生争议则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解决。见习期内签订的见习期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见习期之后是聘用合同。在见习期的一年内,如果单位对某一毕业生提出辞退,则该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学校,由学校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
综上所述,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辞职或调动工作单位,但代价是被“打回“原籍,如果双方签订了服务期保证金,则还要支付保证金。在见习期内仍应按法律和该单位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无辜矿工和不辞而别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见习期和转正之后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