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户,隶属单位(村组),联系电话(手机)。
户主姓名,*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姓名,*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别,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户主)*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户主)*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一、仲裁请求
1、(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乙方:盘县老黑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盘县乡村村民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土地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决村民就业。经甲、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乡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图所示土地面积、范围、界址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旅游观光,种植林业、绿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资源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步道、临时观关设施建设。
三、承包期限为永久*承包。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由甲方在2013年月日
前自行收割完毕,不收割的视为放弃,乙方可自行处置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种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国家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收购,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13年月日前自行处置,过期后视为放弃归乙方无偿占有;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由村民在2013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负责拆除;承包土地上的农业相关设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承包费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权流程关系,由原承包人在2013年月日前解除,并将承包权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
护土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
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
3、保证乙方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
施、资源、优惠政策。
4、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违反
本承包合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土地及
土地上的资源,自主经营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所有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补偿。
(三)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八、承包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
包经营权在本合同承包期间到期、变更的,甲方应保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乙方不能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支付乙方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已完成投资额及给乙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和原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损失。
十、*方保证、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负责协调解
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产生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三方各执一份,
乡**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方
负责人
年月日
土地开发承包合同范本3
甲方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负责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大沟、小沟堰滩的栗子树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并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县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