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简介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据统计,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近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
目前全国约有省部级现职官员3000人,据估算,公务员队伍中能晋升到省部级的比例仅为万分之四。
有研究表明,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迁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约占20%,级别*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职务*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公务员职级并行方案2014最新消息:审议通过《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三条底线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了解,我国从1949年建立*制度以来,公务员收入经历过数次上调,以1997年到2003年最为频繁。最近的一次是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明确公务员*包括基本*、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包括职务*和级别*公务员。级别分为27级。
2007年12月,时任*副总理的*曾说:“我现在每年所有收入12万元*币,这还包括保姆费。”
2014年公务员职级并行方案解读
据悉,***、国家主席、**主席、*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12月2日上午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
***局常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出席会议。
公共事务与制度选择2
第一节 私隐公开
除了前世、后世的臆想事务,以及现世的所谓圣事之外,人间的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私人事务的理*目的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它由此引起的收益完全由个人所得,它所导致的成本也完全由个人承担,所有事务也必须由有关个人的充分努力才能完成。人们常说的“私益物品(private goods)”以及不太常说的“私害物品(private bads)”均属于私人事务的范畴。最典型的私人事务是完全个人化的事务,这就是所谓的“私(privacy)”。私往往是“隐”的,所以又叫“隐私”。
从经济角度来看,私人事务在其完成过程中,收益与成本均是对称的,因此它无需任何外在的力量去组织,也无需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激励措施,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使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私益物品的发展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私害物品的供给能够得到充分的遏制。相反,如果私人事务经常遭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组织、监督或者激励,私人事务的收益和成本的对称*就会遭到扭曲,这时私益物品的发展就会因外在的力量而失去其天然的原动力,而私害物品的供给却有可能得到极大的鼓励。从人类社会的实践来看,情形也的确如此,除了个别石油国家之外,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不足为名,强制*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之自由权利。
私人事务的存在并非是无条件的。对于人来说,私人事务存在的先天条件是人天还差一点点,我们接着往下看:
私人事务的存在并非是无条件的。对于人来说,私人事务存在的先天条件是人天[1] [2] [3] [4]
这段文字似乎在提到私人事务存在的先天条件,但是缺少了进一步的描述。你想要加入关于私人事务存在的先天条件的更多内容吗?
幼儿园岗位职责制度3
幼儿园每个岗位的人员都要遵守岗位的职责,认真按照岗位职责的制度去办事,下面小编为你分享幼儿园岗位职责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园规园纪,热爱幼儿,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人师表,文明礼貌,说话和气,不训斥幼儿;注意个人卫生、个人仪表,工作期间不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
二、熟悉业务,*作规范,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要求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保育护理,关注体弱儿童。
三、每天做好本班及包干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工作区域内无灰尘、无蛛网。
四、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注意平时保养,损坏或不能使用及时报修;各类工具摆放规范。
五、节约水、电、气等,做到人走灯灭,放学后关好门窗。
六、配合做好园所开展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保质保量完成一日常规工作和消毒防病工作(具体工作细节见“一日作息安排”)、“幼儿园公共场所及物品消毒制度”等,接受后勤主任、保健老师的抽查监督和指导,
八、同事之间团结合作,友好相处。如遇调休(每学期有1天),需经领导批准,在保育员之间互相调剂,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九、认真参加由保健老师组织的每两周一次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做好笔记,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修养。
十、每学期对自己的工作得失进行一次小结。
一、总则
(一)、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园保教事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内每位教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三)、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二、消防组织
(一)、园长为全园的防火总负责人;幼儿园设立防火领导小组,对幼儿园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
(二)、园长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园的消防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本园具体的消防工作。
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防火领导小组定期检查,不断完善防火设施,保证绿*通道标志明显,保证各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2、对幼儿园教职工、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使所有教职工均会使用灭火器,结合教育内容,各班进行防火演习,使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
3、支持、配合幼儿园防火安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4、发生火灾及时*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5、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防火负责人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幼儿园消防制度。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作制度。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5、组织开展经常*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防火管理员主要职责:
1、认真负责做好本园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2、明确岗位职责,每天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火灾预防措施
(一)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园内消防重点部位。幼儿园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三)园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四)园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私自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活动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应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园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五)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
(六)幼儿园应安排专人夜间值班、巡查。
(七)在园内举行大型*和活动,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八)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门和消防重点地点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四、火灾现场紧急预案
(一)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119),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人必须给*人员提供方便,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二)发生火灾时防火领导小组人员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使用灭火器等方式。
(三)各班教师按指定楼道迅速组织幼儿疏散到楼下安全地带。
(四)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五、奖励与处罚
(一)、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4、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对违反消防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由幼儿园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员伤亡的、单位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