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能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查。
3、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监督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
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定代表人*明》及《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4)、安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2
申请单位申请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盖章)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向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此表一式伍份,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两份备案,许可证申请单位、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备案。
二、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四、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销售Ⅱ类放射源和Ⅲ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或*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
五、“日等效最大*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六、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七、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送交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报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送交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报送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1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2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二)非密封放射*物质(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3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4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5
监测设备、*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6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7
8
附件:
台帐明细登记
(一)放射源
(公章)
台帐明细登记
(二)非密封放射*物质
(公章)
台帐明细登记
(三)射线装置
(公章)
执法局下半年工作计划3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市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已经制定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着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城市的文明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标准化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标准化执法的力度,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合理、人*化。我们要确保文明执法,按事处罚,杜绝任何违法执法的现象。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重点是加强规范化中队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通过为期一个月的进一步加强中队规范化建设活动,我们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形象。
四、加强宣传和报道工作
为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我们将推进城管执法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并实施《灞桥区执法局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确保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可靠的信息服务。
五、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大城管执法工作力度清理取缔各类非法占道经营百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将在全区开展为期百日的夏季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活动,以打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六、继续抓好违法建设及乱搭乱建的查处工作
加大巡回检查力度,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违法建设。对拆除工作进行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
七、加强非法拉运和沿途抛撒车辆的管理工作
实施监管,设立检查点,对不符合城市管理条例要求的建筑工地和沿途抛撒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罚。
八、对全区洗车场(站)进行全面整治
加大管理力度,对占道洗车场(站)、夜间偷洗车辆的现象进行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洗车场(站)进行整改,必要时予以取缔。
九、抓好百条示范街工作
按照市执法局关于示范街的整体要求,积极整治,申报城市管理示范街,以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
十、坚定不移地做好其他各项执法工作
与教育、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噪音污染的治理工作,解决学校周边、商业区噪音扰民问题。同时,做好对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烧烤摊点使用清洁燃料及“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