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是双方一致同意,法定解除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无需一致同意,而约定解除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可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赔偿问题。非过失*辞退时,根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年限发放相应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裁员情况下,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需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外,还需支付额外50%的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解雇方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赔偿,维护双方权益的平衡。

该信息来源于应届毕业生求职网YJBYS。

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书3

劳动者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不影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违法责任。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关于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这种承诺书是否会影响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情况?湛江市劳动监察支队刘钢支队长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国家在法律上强调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给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愿签订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因此,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用人单位也应承担支付劳动者两倍*的责任。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书。这类协议书是否有效?刘钢支队长指出,这类协议书因其内容违法而无效。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以及缴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并非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决定。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因此,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无权放弃。任何形式的规避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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