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转,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必须加强对主体班学员的管理,严格学习纪律。特制定主体班学员的请假制度

一、各班次建立考勤制度,设置考勤表,建立请销假制度。

请假制度和考勤办法(实用8篇)

二、按干部调训要求,学员学习期间,不得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业务,不参加业务会议。

二、如因特殊事宜请假,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有关医院的病假*。

三、请假程序: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分别报经班主任、区委党校、组织部门批准。请假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要由区委党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2天,由组织部门批准。

四、请假时限:培训时间1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天;培训时间2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4天;培训时间3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迟到和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天计算。凡请假超过时限者,须参加下一轮培训。

五、各班均实行考勤公示。每天由班主任直接考勤,上课、讨论、大会交流、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登记,考勤结果当天在教室上墙公布,同时在综合楼大厅进行公示。培训结束时将学员出勤情况会同结业成绩以书面形式发送到相关组织部们和学员工作单位,并将出勤情况载入个人学习档案


村干部考勤请假制度2

1、村干部每月上班不少于22天,遇事必须请假。

2、主汛期、防台风期和林防火*期村干部不得请假;对上级布置的中心任务和村决定完成的任务执行落实期间不得请假。

3、每周的工作例会,以及村两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全体干部必须参加。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批准,未经批准又不参加会议的,当旷工1天处理。

4、值班当天,值班人员离村参加上级会议的,必须事先向书记或主任报告。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由书记或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5、非值班时间离开本村并在2小时内不能赶回本村的,必须事先向书记或主任请假,未经请假离开本村,并在接通知后2小时内不能回村的,视同旷工(按离开本村时间计算,包括星期六、日)。

6、村两委干部应最少保持一种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及时取得联络。因联络不上并影响工作的,视同旷工半天。

7、节假日、农忙假日必须有人值班,排出轮值表,并报街道党政办,值班人员记好值.


教师考勤请假制度3

每天上、下午上班实行签到制度,签到簿每月公布一次,学期结束统计总结。

上班期间任何人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生病、有事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确系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事假一天以内,其教导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超过三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上班时间凡因公外出,应向领导说明,并在考勤簿上注明;因私外出,必须请假。

婚假、产假及其他法定假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期满应立即返校,特殊情况不能到校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出满勤者期末发满勤奖,缺勤按规定扣除考勤奖,学期结束兑现,并将出勤情况记入教师档案

本制度全体教职工要自觉严格遵守,真正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杜绝因擅自请假造成的不良风气,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特制定教师请假考勤制度

一、签到要求。

全体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并落实签到制度。每天早、中午到校和离校均要签到,不准代签、补签。以学校铃声为准,若到校铃声响后再签,则属迟到。由当日值班老师在签到簿上做出标记。

二、请假手续。

教师请假必须当面向学校领导提出,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需先经教导主任签字,再由校长签字生效。教导处要将调课情况留底备案。若无教导主任签字,则不准假。

三、事假要求。

教师请事假,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经教导处备案,由请假者安排好由于请假耽误的课时,找好代课教师。若每月事假在两天之内,按照每节课0.1分从考核分中扣除,本学期的所有事假进行累计,上不封顶。

如果每月超出两天事假,若再请事假按每天50元的标准扣除,并按照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同时超出两天的部分,按每节课0.2分从考核分中扣除。

四、病假要求。

若不能坚持到校工作,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由教导处安排好代课教师,按每节课10元的标准扣除课时费,用于代课教师的代课费。

五、迟到、早退的规定。

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若没有事先请假而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直接扣除50元,并扣1分,同时扣除相应课时费,每节20元。

六、集体活动的规定。

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统一活动,如遇迟到或早退则加倍扣分,每次0.4分。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则按旷课处理。即使集体活动在节假日举行,也要按请假处理。

七、教职工的婚丧假、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教师每学期累计病事假不超过1天,也没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则享受全勤奖,在考核中加1分,并发全勤奖50元。

1.教师请假的考勤制度

2.教师请假考勤制度

3.小学教师考勤请假制度

4.教师请假考勤制度

5.小学教师考勤请假制度

6.考勤请假制度

7.村干部考勤请假制度

8.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教师请假考勤制度范本4

1、教师请假需自己调好课,并签写好请假条和调课单。教师请假按照节次计算。

2、请假返校后必须到教导处销假,并及时将缺课补上。

3、非住院病假按照事假核算。

4、个人婚、丧、产假不算请假,但不能超过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原则不超过3天,产假5个月,凡是突破者按照事假核算。

5、教师需于预备铃响前到校签到,忘记签到者视为迟到,正式上课后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6、参加上级组织活动迟到、请假按照平时考评标准的2倍核算。

7、教师每迟到一次扣0.4分,请假一节扣0.6分,旷教一节扣3分,每天按照6节核算。学期累计按照实际情况核算。个别教师积分时可能出现负分。

8、对于全勤教师(未请假迟到者)以月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全勤分5分,汇总后累计计入教师综合量化。


小学教师考勤请假制度5

一、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要以学校工作为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到校长室写请假条并由校长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3、请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1天。

4、请病假连续超过2天的(含两天),需由医院出具*,并到中心小学请假。

5、凡如婚假、丧假、产假等有上级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6、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调好课务,并将调课安排报校长室。

7、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没有请假外出的,视为旷工,学校视情节另行处理。

8、外出教师必须进行外出、返校登记,并交请假条以备存档。

二、奖惩办法:

1、每月设全勤奖40元。

(1)一个工作日为6节课,请假一节为1个小假,3个小假为0.5天,6个小假为1天。

(2)请假累计0.5天以内扣5元;累计1天以内扣15元;累计2天以内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3)旷工1节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2、期末设学期全勤奖100元。

(1)请假累计1天以内扣20元;累计3天以内扣50元;累计3天以上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2)全学期累计旷工1节扣50元,累计旷工半天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三、本制度适用于正常工作日和校外集体活动以及节假日全员加班。


小学教师考勤请假规章制度6

一、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要以学校工作为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到校长室写请假条并由校长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3、请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1天。

4、请病假连续超过2天的(含两天),需由医院出具*,并到中心小学请假。

5、凡如婚假、丧假、产假等有上级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6、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调好课务,并将调课安排报校长室。

7、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没有请假外出的,视为旷工,学校视情节另行处理。

8、外出教师必须进行外出、返校登记,并交请假条以备存档。

二、奖惩办法:

1、每月设全勤奖40元。

(1)一个工作日为6节课,请假一节为1个小假,3个小假为0.5天,6个小假为1天。

(2)请假累计0.5天以内扣5元;累计1天以内扣15元;累计2天以内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3)旷工1节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2、期末设学期全勤奖100元。

(1)请假累计1天以内扣20元;累计3天以内扣50元;累计3天以上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2)全学期累计旷工1节扣50元,累计旷工半天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关于上海大学教职工的请假和考勤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事假

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待遇

我校教职工*由基本*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待遇规定为:

(一)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不超过10天,基本*照发;一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的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的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病假

第七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通过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

第九条*待遇

(一)基本*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照发。

(二)绩效津贴

1、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津贴: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津贴照发;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津贴的75%~90%计发。

第十条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婚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与婚假连续使用。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初婚男女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生育假

第十五条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书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

第十六条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七条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年满24周岁已婚女教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第*条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给予产假:

(一)本市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九条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确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为6.5个月。

第二十一条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确有特殊困难,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可继续休产后长假,假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六)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第二十三条*待遇

(一)教职工在晚育护理假、节育手术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二)教职工在产假期间,本人基本*照发,绩效津贴扣发,生育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统一发放。

(三)教职工在哺乳假期间,本人基本*按80%计发,绩效津贴扣发。

(四)教职工在产后长假期间,本人基本*按70%计发。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的80%。绩效津贴扣发。

第六章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二十六条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各学院(部门)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1、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探望1次的,准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准假1个月计算。

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探望1次,准假4个月;三年1次的,准假70天;两年1次的,准假45天;一年1次的,准假20天。

4、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20天。

(二)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原则上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归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

处理。

第二*条*待遇

(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教职工基本*和绩效津贴从探亲假开始的次月起扣发;其他探亲假期间,教职工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二)探亲往返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丧假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书,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三条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第九章因公出差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以上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考勤工作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九条我校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00和17:00。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事假

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待遇

我校教职工*由基本*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待遇规定为:

(一)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不超过10天,基本*照发;一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的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的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病假

第七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通过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

第九条*待遇

(一)基本*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照发。

(二)绩效津贴

1、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津贴: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津贴照发;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津贴的75%~90%计发。

第十条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婚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与婚假连续使用。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初婚男女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生育假

第十五条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书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

第十六条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七条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年满24周岁已婚女教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第*条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给予产假:

(一)本市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九条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确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为6.5个月。

第二十一条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确有特殊困难,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可继续休产后长假,假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六)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第二十三条*待遇

(一)教职工在晚育护理假、节育手术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二)教职工在产假期间,本人基本*照发,绩效津贴扣发,生育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统一发放。

(三)教职工在哺乳假期间,本人基本*按80%计发,绩效津贴扣发。

(四)教职工在产后长假期间,本人基本*按70%计发。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的80%。绩效津贴扣发。

第六章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二十六条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各学院(部门)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1、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探望1次的,准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准假1个月计算。

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探望1次,准假4个月;三年1次的,准假70天;两年1次的,准假45天;一年1次的,准假20天。

4、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20天。

(二)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原则上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归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

处理。

第二*条*待遇

(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教职工基本*和绩效津贴从探亲假开始的次月起扣发;其他探亲假期间,教职工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二)探亲往返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丧假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书,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三条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照发。

第九章因公出差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以上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本人基本*和绩效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考勤工作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九条我校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00和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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