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人才网 编辑整理,对评残标准各个级别的划分及具体规定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伤残等级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其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具体的评残标准级别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级至四级: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至六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七级至十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器官系统分组

评残标准根据工伤及职业病涉及的系统和器官,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

五:职业病内科

工伤遗留问题

伤残等级的评定考虑以下因素:

器官缺损: 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

功能障碍: 器官缺损或疾病严重程度导致的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伤残后仍需*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

护理依赖: 伤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

心理障碍: 特殊残情导致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下降。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旨在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对人体产生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且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损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员应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亦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提供配合。鉴定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二)眶部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功能。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扩展阅读篇】

[ment]:评论的话。

[expository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的注,但无评语。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唐鉴《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倭艮峯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涵子洁’者,问之,则其河南同志王检心、王涤心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赵树理《三里湾·决心》:“玉生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编辑本段评语:范文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树立了榜样。上课时专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和认真。你的作业整洁、字迹漂亮,令老师非常满意。思维灵活,接受能力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在班里,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出*,是个优秀的女生。愿你永远健康、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中不断前行,成为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与勤奋必将带领你走向成功。老师由衷地祝福你。

伤残鉴定等级的划分3

一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陷(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c. 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d.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导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导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W 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5 级伴明显器质*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导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导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以上。

二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

a. 重度智力缺陷(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完成;

b. 完全*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 5 级;

e. 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导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3 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 4 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

c. 双眼盲目 5 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20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广泛,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导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3 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2 级伴明显器质*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损伤导致瘢痕挛缩,*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导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8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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