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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范文

篇1:《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构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安全网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记者黄小希)民政部21日举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宋其超围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呈现五大亮点

宫蒲光介绍说,医疗救助制度于开始推行,在全国实现全面建制,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为破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保障难题,民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部署在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各地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意见的出台,是对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的深化固化,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顶层设计,填补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缺项。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要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底前合并实施,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范围,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还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是加大力度,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推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和过去相比会有进一步拓展;

五是提高救助水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发挥作用,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行兜底,按照规定的相应报销比例推算,如果政策落实到位,今年底生活困难大病救助家庭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可达96%。

如何发挥救急难作用

对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如何发挥救急难作用,宫蒲光表示,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的两个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意见提出,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实际从20试点时就得到积极推进,现在全国90%左右的市县都已建立这个机制,为患病困难群众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障。

他同时指出,意见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困难群众往往因交不起押金,耽误及时救治。在这种情况下,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即基层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一部分资金,再通过即时结算机制,让病患经结算后只需支付应付的一部分费用,从而方便及时救治。”

宫蒲光说,医疗救助不能解决的个案问题,可通过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进行研究解决。“总的来说,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帮助患病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

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宋其超介绍说,至,各级财政累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超一千亿元,对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要看到,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建立起稳定、规范、多渠道筹资机制,主要表现在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会捐赠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政府投入中,中央财政投入占了大头。20至20,全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中,中央财政投入约占63%,地方财政投入约占32%,社会捐赠占比不到5%。

宋其超表示,今年中央财政对医疗救助的预算安排为141亿元。从总体看,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规模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意见提出健全筹资机制,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宫蒲光认为,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一样,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要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面救助资源有机衔接的良好局面,积极构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安全网。

宋其超指出,除了健全筹资机制,还要减轻困难群众看病费用负担,下大力气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医疗救助处在医疗保障体系下游,上游一定要控制好费用,防止医疗费用大幅、过快增长,中游则要做好各项医保工作,提高医保水平,这样处于下游的医疗救助的负担才能减轻,群众才能得到更大实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范文

篇2:医疗救助金申请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叫***,家住*****(你的情况)。因家庭****(说你的困难),已于**年**月被批准为低保户。

几天前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等病症。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低保金只能维持生活,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而我(写写你对你的家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延误病情对家庭的后果等困难),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x年x月x日

篇3: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怎样?根据规定,深圳市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分户籍、不分年龄、无论是否已经患病都可以参保,207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为20元/人/年。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二、参保人员:

深圳市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分户籍、不分年龄、无论是否已经患病,都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达到个账购买条件的,将由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亦可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不参加);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划扣条件的一档参保人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由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本市户籍的低保群体、孤儿、优抚对象参保人,由其原参加基本医保的筹资渠道予以缴费参保。

三、保费标准:

保险费为20元/人/年,付费分三种情况:

一是个人账户划扣,我市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目前按3632元计算)以上的,保险费可以从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是现金支付,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未达到3632元的,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保险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三是享受低保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市民政和残联部门统一办理缴费。

四、住院费用报销:

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属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金额,由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报销70%,上不封顶。

篇4: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篇5: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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