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宁THUMB”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师招聘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师招聘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师招聘信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师招聘信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20公办中小学、教育促进中心公开招考教师、教研员公告
天津滨海新区是继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之后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是我国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天津开发区是天津滨海新区的核心区域之一,已经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天津开发区国际学校、第一中学、第一小学、第二中学、第二小学是天津开发区建立的公办学校。开发区教育促进中心是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招生考试、教科研等项工作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满足我区教育系统各公办中小学校、教育促进中心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10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公开招聘一批优秀教师、教职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面向全国招聘中小学骨干教师、教研员25名(中学6人:语文1人、政治1人、数学1人、英语1人、化学1人、教研员1人。小学17人:语文9人,数学3人、英语1人、科学1人、美术1人、体育2人。教育促进中心教研员2人:数学教研员1人、历史教研员1人)。其中:
1.国际学校(4人):小学语文2人、小学英语1人、小学体育1人。
2.第一中学(2人):中学政治1人、中学教研员1人。
3.第二中学(4人):中学语文1人、中学数学1人、中学英语1人、中学化学1人。
4.第二小学(13人):小学语文7人、小学数学3人、小学体育1人、小学美术1人、小学科学1人。
5.教育促进中心(2人):数学教研员1人、历史教研员1人。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师德优良;
3.身体健康;
4.熟悉现代化教学手段;
5.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和吃苦耐劳的服务意识;
6.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7.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8.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学科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9.公共英语达到国家4级以上,其中英语学科须达到专业8级。
(二)具体条件
1.开发区国际学校
(1)在职教师:男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197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女教师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5月24日以后出生);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含教学、科研等相关奖励)。
(2)应届毕业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公共英语达到国家六级以上水平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
2.开发区第一中学
(1)政治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或哲学专业;年龄35岁以下(197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须为全日制大学研究生以上学历。
(2)教研室教师:年龄36岁以下(1974年5月24日以后出生);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在市重点中学或在市区教研室工作经历。
3.开发区第二中学
(1)在职教师:具备三年或三年以上中学一线教师工作经验,语文学科须中级以上职称;男教师年龄在40岁以下(1970年5月24日以后出生),女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197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专业对口;可胜任初、高中教学工作;具有多年班主任经历且获得过区级或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或者带过毕业班且成绩优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应届毕业生:专业对口;大学期间学历成绩优异。
4.开发区第二小学
(1)在职教师:专业对口;近年具有基础教育任教经历;具有小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语文、数学学科教师能胜任班主任工作;女教师须35岁以下(197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男教师在40岁以下(1970年5月24日以后出生);中共党员、获得过区级以上课、论文、课题研究奖励者优先考虑。
(2)应届毕业生:语文、数学教师能担任班主任工作;有教育实习经历者及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5.教育促进中心
具有研究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年龄在45岁以下(196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专业对口;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中学任教本学科满8年,或任学校教学管理岗、市区级本学科中学教研员满3年。熟悉课改理论,精通本专业,数学教研员应胜任小学、初中、高中数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师资培训等工作;历史教研员应能胜任初中、高中历史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师资培训等工作,能统管本区中学历史、地理、政治等文科教研工作。近五年具有省级(直辖市)或以上级别本学科参赛课或指导课获奖经历,在国家级核心教育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者优先考虑。
(三)以下应聘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博士年龄可放宽至45岁(196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
2.获得特级教师荣誉或具有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应聘小学教师岗位的在职教师,学历可放宽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至45岁(196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篇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
(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
(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市各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有关管理职权委托开发区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单位、个人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办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业等企业事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鼓励发展的产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对直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应当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其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应当准许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十条 开发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引导社会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科技发展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以优惠地价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生产经营用地。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并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高级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①发展尖端科技,建立新兴产业的开发区。
它所依托的城市一般是工业基础较雄厚,工业门类较齐全,科技和经济管理水平较高,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如上海和天津;
②沟通内外经济联系,发展转口和出口贸易的开发区。
一般毗邻深水良港、交流网络发达,地处国际航运发达的地区,并具有较广阔的腹地、对外经济活跃的开发区,主要起传递经济信息,积极发展出口创汇,增进中外经济联系和交往的作用,如大连、宁波等;
③开发旅游资源,发展第三产业,适用于地处风景名胜、周围地区旅游资源发达的开发区。
重点是发展旅游业、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④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开展中外经济合作的开发区。
为加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必须完善其投资环境(如制定经济优惠法规,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等);充分利用其所依托城市的经济、技术、对内外经济联系和宽广的腹地优势;建立一个政企分开的高效率管理机构。
篇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最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主管开发区的劳动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对劳动者的歧视性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连续两次以上与同一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时,可以与招用对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采取弹性工作方式。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自行招用,也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月以下期限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除支付货币工资外,还可以采取年薪、利润分成、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和用人单位的盈利情况,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停工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市尚未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和生产情况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日、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以及工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劳动制度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不得与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并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脱产培训或者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培训协议。当事人违反培训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歧视性条款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两次以上与同一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公开招聘教师
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公开招聘教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20,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名,校医2名。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高级中学教师:数学2人、英语1人;
初中教师:政治1人、生物1人、历史2人、地理1人;
小学教师:语文2人、数学2人、英语3人;
学前教育教师:5人;
校医:2人。
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考。
二、应聘条件
㈠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
2、身体健康。
㈡应聘条件
1、学历条件:
⑴高级中学教师:具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⑵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具有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⑶校医具有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资格条件:
⑴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⑵校医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3、年龄条件:不超过35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应聘人员加分条件的人员不超过40周岁)。
㈢应聘人员加分条件:省级(省教育厅、省教研室)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优质课评比一等奖获得者,笔试成绩加10分;省级(省教育厅、省教研室)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优质课评比二等奖获得者,笔试成绩加5分;市级名师、市学科带头人(市教育局)及市级(市教育局、市教研室)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优质课评比一等奖获得者,笔试成绩加5分。不重复加分。
三、报名办法
2、报名方式:直接报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后楼社会事业局407房间)、邮寄报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邮编:222047,请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寄来,8月13日前寄到,以我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518-82342078。
3、领取准考证:应聘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于8月17日下午2∶30-5:30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后楼407房间领取准考证。邮寄报名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近期同底1寸照片2张,审核、缴费后领取准考证。
4、报名材料:应聘人员带身份证、毕业证(包括第一学历)、学位证(包括学士学位)、职称证、教师资格证书、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往届毕业生)、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1寸照片2张、本人填写的2012年连云港开发区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表。
5、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100元/人。进入复试人员,另缴复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146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收报名考试及复试费。报名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更多内容请访问:中国大学网篇6: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招聘教师公告
2012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招聘教师公告
为满足开发区教育工作需要,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聘用制教师20名,代课教师100名;幼儿园代课教师30名。根据《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招聘条件
1、小学教师:国民教育序列师范类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相符,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要求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专业相符。
2、中学教师:国民教育序列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大专学历,专业相符,具有相应教师资格。非师范类要求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专业相符。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报考对象不限户籍。本科及以下学历报考对象限徐州市区及五县(市)户籍(含生源地)。
4、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报考职位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二)幼儿园代课教师招聘条件
1、具有徐州市区户籍,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开发区户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周岁。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团)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3、在高校就读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情形的;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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