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宝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住所承诺书,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住所承诺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住所承诺书
1、XX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篇2:住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xx年12月8日
篇3:住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 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 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篇4:住所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5:住所承诺书
承诺如下: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 (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6:住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 (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篇7:住所承诺书
(企业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设在该住所(或营业场所)属于非住宅用途的合法建筑物。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1、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
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时,
本承诺书由企业加盖公章。
篇8:的住所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9:住所申报的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县、市)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10:住所申报的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月日
篇1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承诺书
承诺如下: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 (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1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承诺书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13:住所证明
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证明范文《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文件”。此条的中心意思是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的,不应理解为凡申请人的住所无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由区县政府正式具文明确在某一区域的房屋权属的,或其授权某一部门出具权属证明的,对该权属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认可。例如:企业住所在某区一开发区内,区政府授权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书《企业住所证明》表“产权人证明”栏只需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篇14:住所证明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 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九: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 ,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以内)。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约定: 。
第九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篇15: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
篇16: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工商企业住所证明)由产权所有人在设立申请书中第12页处(企业住所证明)产权所有人处签字; (如果该房屋属住宅性质,应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如果原属住宅性质,现大厦在建委备案改变性质的,可以不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
2)提供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复印件并需产权所有人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字,写上与原件一致;
3)提供以新成立的公司名义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最少签订一年以上);
4)提供租房合同第一次交费的发票原件。
天拓力行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变更,疑难年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刻章备案,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代批卫生,保健,烟草,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先进性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动漫企业认定,软件著作权,商标事务,专利事务,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外资代表处服务,会计服务,代理记账,公司法律咨询。
2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篇17:住所证明怎么写
XXX先生,现居住于XX省XX市XX镇XX路XX小区X栋XXX室,特此证明!
XX小区居委会或XX街道办
(居委会敲章)
这样的证明就可以生效了!另外,如果你办理过暂住证的话,就把暂住证复印一份带去,两份东西都给他,100%能搞定他了!
篇18:住所证明怎么写
XXX先生,现居住于XX省XX市XX镇XX路XX小区X栋XXX室,特此证明!
XX小区居委会或XX街道办
这样的证明就可以生效了!另外,如果你办理过暂住证的话,就把暂住证复印一份带去,两份东西都给他,100%能搞定他了!
6局要的证明是:变更表上地址业盖章。工商不要你任何其他证明。你说的证明税务变更时会用到。没有房产证是楼房的话,分2种情况。1、是底商,还是民宅。性质不一样,准备的东西也是不一样的。2、如果是平房就去村委会和镇里盖章。
局要的.证明是:变更表上地址业盖章。工商不要你任何其他证明。你说的证明税务变更时会用到。没有房产证是楼房的话,分2种情况。1、是底商,还是民宅。性质不一样,准备的东西也是不一样的。2、如果是平房就去村委会和镇里盖章。
6(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 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 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 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 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 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篇19:住所证明怎么写
XXX先生,现居住于XX省XX市XX镇XX路XX小区X栋XXX室,特此证明!
XX小区居委会或XX街道办
(居委会敲章)
这样的证明就可以生效了!另外,如果你办理过暂住证的话,就把暂住证复印一份带去,两份东西都给他,100%能搞定他了!
2
明
某某,身份证号*******,在我小区**栋**号居住,特此证明!
******物业管理处
或******委员会
年月日
3
本人×××现有位于×××市×××路×××号的房屋一间,本人愿意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作为该公司的企业住所,无偿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签名
日期
篇20:住所租赁合同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 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 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 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臵另一方的遗留物。
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5、其他约定: 。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盖章、签字): (公司盖章。新设的,由拟任
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签署)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自有的府落在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的房屋_____间出租给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
二、该房屋租赁期为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租金为____年/月,乙方应于___前向甲方缴清。
三、该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不得翻译片拆改房屋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装修设备点交甲方,如乙方需继续承租使用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五、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如遇该房屋拆迁,本合同即行终止,不得借故向国家和对方提出索要条件,阻碍拆迁。
六、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