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软糖”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版工商联章程,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版工商联章程,供大家参考。

版工商联章程

篇1:版工商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人个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人、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来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高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立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幕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立工商联和会时,应抱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和会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篇2:工商联章程

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篇3:工商联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工商联章程(精选10篇)

篇4:中国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联章程

总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会徽

第三十二条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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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 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 具有法人资格,

4、 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 有一定经济实力,

6、 诚信经商,

7、 文明经营的企业;

8、 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志愿加入本会;

3、 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 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 接受本会监督;

5、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 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做好协调工作;

3、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 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篇6:《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版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最新版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

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被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仪式,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下面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全部内容: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

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入队的目的:

团结教育青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

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

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

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我们的队员:

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

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我们的组织:

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

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奖励和批评:

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我们的辅导员:

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篇7: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版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 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租组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 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篇8:俱乐部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一)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介绍

1)俱乐部名称与介绍

俱乐部中文全名为“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简称“广州航海会”;英文全名为“GZ SAILING CLUB”,简称“GSC”;以下简称俱乐部。

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GSC)成立于9月,是注册于广州市,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发起人中拥有一批帆船专业人士,如亚运会冠军、两届奥运会帆船选手、亚运会帆船专业裁判长、奥运会帆船助理裁判长、国际竞赛官、国际仲裁等。

篇9:俱乐部章程版

俱乐部所有的航海与培训活动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以专业的、高水准的服务,为更多青少年、个人、家庭打开航海的大门。

3)俱乐部合作基地

广东阳江闸坡海陵岛帆船帆板训练基地的青少年OP帆船和大帆船训练基地;

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南沙游艇会、广州市南沙区蕉门河皮划艇基地;

与香港航海学校进行青少年帆船教学合作,引进香港4级小艇教学考证体系,实现广州教学香港考试颁香港海事毕业证书;

与澳门风帆总会、香港帆船协会均长期合作,每年定期举办青少年帆船夏令营和冬令营及青少年帆船教学交流活动;

(二)俱乐部会员制目的

俱乐部会员制建立的目的是规范会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会员入会后归属感,实现俱乐部的逐步壮大和持续发展。

(三)俱乐部会员章程适用范围

俱乐部会员章程适用于本俱乐部所有会员。

(四)俱乐部活动

1)俱乐部定期活动项目有:帆船沙龙交流会、帆船培训、帆船比赛等。

2)会员单位可以申请在指定的地点举办活动。

3)会员单位如需申请活动举办权,请将活动主题、需邀请的人员、人数、地点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述明,同时准备相关宣传资料。

4)俱乐部根据会员企业与个人的请求,负责邀请相关专家、相关媒体和经销商共同参加活动。

5)俱乐部举办的活动,分为无偿、有偿和集体出资等多种形式,具体金额按具体情况安排。

第二章 俱乐部会员

(一)俱乐部会员组成

1)个人会员:帆船爱好者、对帆船运动感兴趣者,有加入本俱乐部意愿。

2)资深会员:拥有较高帆船水平、经验,对俱乐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3)家庭会员: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父母(监护人)帆船爱好者、对帆船运动感兴趣者,有加入本俱乐部意愿的家庭(不超过4人)。

(二)入会基本条件

1)拥护本俱乐部,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有俱乐部会员推荐。

2)有合法身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喜爱帆船、热爱航海,爱护海洋,关爱他人,身体健康。

(三)入会程序

1)熟悉并认可极乐鸟章程。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电子版照片一张。

4)申请人提供本俱乐部两位会员的推荐信。

5)获得批准,并交纳会员注册费:RMB1,200元。会员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6)缴纳当年会费,会费缴纳期按个会员批准日当月最后一日起计算。会员每年会费为RMB980元;家庭会员年费为RMB1,680元。

7)获得一份会员身份套装(包括车贴、T恤、航海帽、会员卡、会员手册)。

(四)会员应拥护本章程,并遵守俱乐部的各项活动规则。

(五)俱乐部实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三章 俱乐部会员守则

本章程对本俱乐部的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会员不能损害“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的社会声誉。会员应遵重本俱乐部的所有知识产权、标示、旗号、资料等,不能未经俱乐部授权使用。本章程构成本俱乐部与每名会员间的一份合约,一旦签署入会申请表格并且得到本俱乐部确认,您即成为本俱乐部会员,同时被视作同意受本俱乐部会员章程的约束。

(一)会籍

所有会籍申请必须经过俱乐部批准:俱乐部有酌情决断权批准、拒绝或暂缓批准有关申请。同时俱乐部有权终止有不当行为的会员会籍。

(二)会员手册、会员卡

会籍申请被接纳后,将获得俱乐部签发的会员手册与会员卡。会员卡与会籍期内有效。您享受本会任何优惠或参与任何活动,须于被要求时出示会员卡。

(三)挂失及补办

会员手册、会员卡遗失后,请会员联系俱乐部报失、补办。因未及时挂失引起的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办理补领需交工本费:会员手册50元,会员卡30元。

(四)权力和义务

被批准加入俱乐部后,均有资格接受及享用俱乐部提供的相应优惠和服务。如有特别活动安排时,请先得到俱乐部邀请,且接受俱乐部提供的优惠及服务时订明的条款和条件。任何会员不得利用俱乐部或俱乐部提供的设施、优惠、服务、资料或文件从事任何商业或损于俱乐部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五)更改会员守则

俱乐部有酌情权,随时更改会员守则,并以俱乐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您任何上述的更改。

(六)退会

如您打算退出会籍,请将您的会员卡随同您的的退会书面通知,送交俱乐部或以挂号函件寄到俱乐部即可。

(七)个人资料

会员提供个人资料予俱乐部纯属自愿,我们将对您的个人资料保密。出示相关证件后,您可向本俱乐部要求查阅及更改资料。

第四章 俱乐部会员权益

(一)享有俱乐部合作基地所有帆船项目8.3折的.会员优惠价格。

(二)享有免费参加俱乐部定期组织的活动,如帆船沙龙活动,帆船交流会等;会员可携带一位亲属货朋友参加。

(三)享有代表俱乐部参加国内、国际帆船航海比赛与大型社交活动。

(四)享有优先、优惠使用俱乐部各种设施设备。

(五)享有俱乐部的合约基地按照俱乐部协议价格存放私人船艇。

(六)享有俱乐部各项航海培训、活动的会员优惠价格;会员可携带一位亲属或朋友参加,该亲属货朋友享有9折优惠价格。

(七)享有俱乐部合作商家提供的会员优惠待遇。

(八)享有俱乐部专为会员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

(九)可要求俱乐部举办定制的团体拓展帆船活动和提供优惠团队装备。

第五章 俱乐部会员义务

(一)会员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会员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会员卡如遗失时,应及时向本俱乐部申报补发新卡。如未及时挂失产生一切后果,本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会员应热爱俱乐部,遵守本俱乐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俱乐部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会员代表其它俱乐部或组织参赛需提前征得俱乐部同意。

(四)入会注册时,按要求向俱乐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资料。

(五)在俱乐部进行活动期间,应服从俱乐部管理、遵守俱乐部各项规定,对自身及所使用器材 安全负责,个人自行购买人身各类保险。大型活动俱乐部将购买集体活动保险并通知各参与会员。

(六)热心推广自由、平等、友善、真诚、互助、乐观的航海文化。俱乐部对所有会员参与活动情况将保留记录。

(七)积极支持、协助并热情参与本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义务为俱乐部活动献力献策,为俱乐部做出突出贡献货长期奉献的会员,俱乐部将设立专项奖励制度予以奖励,并委以相应职责。

(八)会员按时缴纳活动费、年费。

(九)会籍到期可自愿延续,但需按期缴纳注册费。

第六章 会籍暂停或终止

(一)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行为者。

(二)有任何故意破坏或损害本俱乐部财物及名誉的行为者。

(三)违反本俱乐部章程,影响或妨碍其他会员正常活动者。

(四)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用者。

(五)由会员本人原因造成会籍暂停或终止,注册费、年费一律不予退还。

(六)会籍因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用被终止,可再次申请入会,但必须补缴拖欠费用,并重新缴纳注册费。

第七章 注意事项

(一)会籍转让需先在俱乐部申请并登记成功方为有效。

(二)使用俱乐部器材、设备等需提前预约(详见专门相关规定)。

(三)自愿申请终止会员资格者,俱乐部不退还已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

第八章 附则

(一)本章程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俱乐部将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章程有关条款、收费标准等做出修改和调整。本章程的更改由本俱乐部董事会批准颁发。

(三)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俱乐部董事会。

(四)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风帆航海俱乐部

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

篇10:民建章程版

总 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于2002年12月1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本会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本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国法、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

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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