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nn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浅谈个案监督的规范化,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浅谈个案监督的规范化,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浅谈个案监督的规范化
浅谈个案监督的规范化
为了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形成了个案监督这一新的监督方式。这既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它对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做法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就如何规范个案监督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个案监督的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是符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指出:“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国实情的。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二、个案监督的原则
从各地开展个案监督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开展好个案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只能依照宪法、法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尚未出台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致使在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难免有些变形走样。要防止某些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响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施加压力;要防止在人大监督中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动机出发,对审判工作发号施令;防止变监督为干涉,从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确保个案监督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宪法和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个案监督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三是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宪法规定“两院”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也规定“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既要大胆行使监督权,又要尊重“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案件。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两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撤职、罢免等监督形式,责成司法机关依法纠正,而不宜由人大行使司法撤销权。所谓人大司法撤销权即人大对司法机关拒不自行纠正的不当决定、不当判决裁定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力。
三、个案监督的主体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在同级国家机关中,行使监督的主体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监督的主体也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 [2] [3]
篇2:浅议个案监督
浅议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就是对个别案件的监督。它特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个案监督的宗旨在于促使法院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案监督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将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降到最低的程度,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对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就此专门立法很有必要。但目前对个案监督尚存不同看法,笔者试就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有的同志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持有异议,担心这样做会侵犯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认为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不仅是加强和规范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监督的需要,而且也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察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等规定,都是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能够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据了解,目前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1、代表评议,即人大就当事人告状的案件进行评议。2、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开会评议由人大选举和任免的干部。3、个案监督。人大信访部门接到老百姓申请、控告的案件,而真正能提起个案监督的是通过一定途径引起领导重视的'案件。4、法律监督书。针对通过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发“法律监督书”,指出案件错误,要求限期改正,报告结果。5、错案追究制。人大对法院认定的错案责任人行使罢免权。6、“人大代表审监团”。一些地方人大组成“审监团”或“听审团”出庭旁听,参加案件的审理。
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时,如何做到不侵犯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呢?最重要的是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是分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监督权,不允许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不能代替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院。必须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其主要点为,一是人大监督法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即不越俎代疱代替两院去做审判、检察工作;二是对两院工作有意见,可以听两院的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三是纠正错案应由两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这三条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确定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范围。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因为监督的是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被认为违法而又得不到纠正的,自然是指审结的案件。至于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发生的程序违法问题,属于法院的可由检察院监督,属于检察院的可由上一级检察院监督,都未得到纠正的等审结后再由人大常委会监督。如果程序严重违法,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要采用被动审查的方式,即“不告不理”。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依法提出有关议案;三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以上所述需要进行监督的个案可以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2、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公检法机关有争议,欠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4、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独立办案与个案监督。在个案监督中,如何既保障两院独立办案,又能实现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个案监督作为一种临时性变通做法,并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不可能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在个案监督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某些代表出于私利,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名,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偏袒一方的判决;再如某些代表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不能按法律思维来评判案情,凭个人的喜乐好恶,直接要求法官对某一
[1] [2] [3]
篇3:江西省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个案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保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办结(指有关判决、裁定、决定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有错误的,或者虽未办结但可能有程序违法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应当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和不直接办理案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责成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或者建议下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下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的案件,或者认为需要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案件,可以提交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并按本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并承办具体工作。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承办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承办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中,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汇报,提出询问,并督促其依法办理。
第八条 经督促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办理的,或者不如期回复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督促查处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真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案件,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了解、核实;
(二)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个案监督通知书》。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报告查处结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说明情况,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时,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就有关事项提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参与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了解、核实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报告,提出对该案件督促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或者听取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在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监督议案和质询案。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案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议案。
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 在人大常委会监督案件期间,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人大常委会所监督个案作出新的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裁定、决定的,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常委会对前款规定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继续监督。
第十三条 在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情况和接受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情况如实记载,建立档案,作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本级有关人员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公开检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处理结果的;
(二)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答复和报告的;
(三)袒护包庇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决议的;
(五)对向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承办个案监督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近年来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举措,突出的一点就是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的监督。有的地方还推出了“人大监审团制度”[1],开展“个案监督年”等活动。这种个案监督是否合法,它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具有怎样的作用?本文拟从保障审判公正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改进提出一些建议。一、个案监督的现状及评析
(一)个案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都在推行个案监督,其中的确有一些成功的事例,但是也有许多不尽人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地个案监督的迅速发展,人大监督个案的负面影响正在更多地暴露出来,引起了学界和媒体的普遍关注。
个案监督不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称谓,对其具体内容,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之间在理解上、不同地方的人大在操作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概括地说,我国目前的个案监督,根据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可以总结为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所办错案或可能出现的错案,采取的一些具体监督措施。在实践中,人大的个案监督又以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居多。
1.关于监督的对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的《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中,从题目上表明了监督的对象是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实践中许多地方人大监督的范围则十分宽泛,监督的范围涵盖了审判、检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错案。对错案的认定标准,一般并无具体的规定,属于人大自己因时因事认定的内容。
2.关于监督的提起,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监督的具体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重点督办的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或者要求监督的案件。但在实践中由于条件限制,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都全部过问,主要是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案件和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3.关于监督的具体实施,采取以下形式:将案件转交被监督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责成被监督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汇报案情;调卷审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
此外,某些地方还采取一些特殊的做法,组织人员较全面地审查、评议已决案件;有的地方人大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在当地设若干点接待公众对法院的投诉,并要求法院限时作出复查和答复,等等[2]. 4.关于监督的.主体:各地的监督实践中基本上没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个案监督的,主要是由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行监督。人大内部的监督主体多而无序,形成了多头监督的局面。
5.关于监督的一般程序: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具体的监督方法和程序不一而足。在监督过程中,对不认真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对监督的案件久拖不办的,向被监督人民法院提出质询。
(二)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各级人大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拥有法定的监督权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人大对法院的审判,有没有个案监督权呢?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评议并表决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2.对法院的人事任免权;3.宪法实施监督权;4.质询权,即在各级人大会议期间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受质询法院必须作出答复;5.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作出决议权;6.特赦权;7.对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许可权,即人民法院逮捕或审判(刑事)人大代表须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在以上七种监督权力中,只有后四种与具体案件的处理有关。其中,特赦权和对人大代表逮捕和审判许可权只适用于特定身份人员的特定事项,并不是个案监督关注的焦点。至于质询权和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权,在实践中的确被许多地方人大引为进行个案监督的依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 [2] [3]
篇5: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
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五、个案预防工作纪律。
开展个案预防工作要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严禁影响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严禁向发案单位乱摊派、乱拉赞助,谋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