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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建设

篇1:浅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建设

浅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建设

城市一旦发生大型公共突发灾害事件,可能会产生大量需要安置和救助的.灾民.作为人员安置和救助的一个重要载体,应急避难场所逐渐被人们认识并重视.

作 者:张晓峰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地震局 刊 名:城市与减灾 英文刊名:CITY AND DISASTER REDUC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X4 关键词: 

篇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初探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初探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高度关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国际社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同时也是现代化大城市用于民众躲避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避难场所.

作 者:许慧鹏 Xu Huipeng  作者单位: 刊 名:防灾博览 英文刊名:OVERVIEW OF DISASTER PREVENTION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4: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 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

(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

(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

(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

(七)基本条件保障与其他配套设施;

(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

(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相关公共场所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功能设置应当满足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通过认定的功能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认定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浅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建设(一)概况;

(二)规划依据;

(三)类型与定位;

(四)抗震设防要求;

(五)功能设置与分区;

(六)应急供电、供水、排污、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指挥管理等基本配套设施;

(七)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

(八)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需要,支持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标准,完善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抗震设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随时启用;

(二)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的管理;

(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日常维护与管理主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确定的应急疏散分区,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人防、地震、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

(二)建设概况;

(三)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

(四)设施配置与条件保障;

(五)应急物资储备;

(六)资金保障与使用;

(七)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八)应急演练;

(九)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启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布临震预警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用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民政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

(五)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配备移动供电设备;

(六)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

(七)市政、环卫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地震应急志愿者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停止使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停止使用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

(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

(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未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管职责;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保障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一)扰乱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秩序;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或者设施;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城市防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城市防灾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国际社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同时也是现代化大城市用于民众躲避地震、火灾、爆炸、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安全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是预先经科学划定并进行规范化管理,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由于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图就有关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紧迫性、国内外现状、设计规划、技术要求和启动管理作一系统阐述,并以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试点作为范例加以介绍.

作 者:杨文斌 韩世文 张敬军 宋伟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震局,北京,100080 刊 名:自然灾害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TURAL DISASTERS 年,卷(期): 13(1) 分类号:X4 关键词:应急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系统规划  

篇6:和谐城市需加强应急信息化建设

和谐城市需加强应急信息化建设

信息时代,保障城市安全离不开信息化手段.大力开展应急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城市”的必然要求,只有夯实应急信息化建设这块基石,才能建好“和谐城市”.

作 者:周莉  作者单位: 刊 名:城乡建设 英文刊名: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7:城市灾害避难系列讲座避难疏散场所规划

城市灾害避难系列讲座避难疏散场所规划

城市必须规划建设避难疏散场所,否则,在严重灾害发生时,或者产生严重的次生灾害时,会给灾后城市管理与抗灾救灾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规划指标要求 一些严重灾害后,市民的避难行动极为混乱,和灾前没有规划建设避难疏散场所不无关系.

作 者:苏幼坡  作者单位:河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刊 名:现代职业安全 英文刊名: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城市信息化建设方案

城市信息化建设方案

信息化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促进了城市的进步和发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城市化进程,增强城市的竞争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如下。

1、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有效地协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化城市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信息化工程项目中的规划、审核等管理和监督职能,以保证城市管理信息化工程项目之间具有较好的关联性、协调性和互补性,符合整体规划。加强对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化咨询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城市管理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城市管理资源信息化项目进行咨询和评议,参与有关科研课题的研讨。

2、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有助于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应用的政策配套,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建立规划实施与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科学分析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制订与完善数据交换、数据管理、数据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办法;制订和完善包括信息发布、信息安全、信息分类分级等管理制度。在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上强化纵向层级申报管理制度,以保证上下步调一致,横向协调发展,使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3、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资金的统筹规划及合理使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对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标准及管理办法,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确定市、区两级的投资重点,确保全市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市级和区级都要加大对城市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可设置城市管理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保证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相应政策,在城市管理系统重大工程项目中单列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4、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为主,引进为辅。加强城市管理队伍的信息化教育、培训力度,对各级人员进行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培训,把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工作作为业务知识的'一部分,不断强化教育,培养一批精通城市管理信息化技术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促进城市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有机结合,以一带多,全面推进, 提高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应用能力。同时,加大城市管理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建立梯级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作用,利用外脑不断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理念,让城-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与国家、省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步。

5、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完善规范标准建设机制。由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系统信息化维护和重要应用部门,建立一批标准规范,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规范标准考核机制。加强标准规范落实管理,制定规范标准落实的相应管理流程、管理办法,加强规范落实的考核管理,保证标准规范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中得到真正体现。强化规范标准体系的目标指向。信息化规范标准体系的建设结合城市管理信息化实际,确保市级和各区县级城-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完成五个统一,即系统、工作流程、考核评价体系、基础数据普查和培训的统一。明确规范标准的服务范围。规范标准必须是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信息流程上,规范标准必须覆盖城市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开发利用以及发布的各个流程。从应用层面上,规范标准须覆盖市、区、县、乡镇等应用者的各级信息化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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