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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是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下,安全办公室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一、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注重学生在校安全教育,加强遵纪守法,安全防范,饮食卫生和校规校纪教育。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突发事故抢险预案。
三、检查督促本部门所辖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要有安排,有检查,有反馈,有整改。
四、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排查校园围墙,教学楼,大型体育器械,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六、定期组织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安全逃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有效应对,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
七、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建立导辅师岗位责任制,对学生课间活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建立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保安的管理,建立访客进出校园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离校登记制度。
九、遇到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力积极稳妥地迅速做好师生撤离,善后处理工作。
十、负责学校安全档案管理的工作,承担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安全自主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构建自主安全文化,培育自主安全员工,建立自主安全团队,实现自主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目标、理念
1.目标:人人自主管理,时时安全生产。
2.理念:自主管理,珍惜生命,做安全事,当安全人。
三、具体措施
1.开展岗前“安全预知辨识,岗位风险预控”,班前会“四讲”、“一提问”活动。班前会活动时间不少于50分钟。
2.开展班前集体安全宣誓活动。
3.开展以“做自主安全员工、建自主安全团队”为主题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解决人人“想安全”的问题。
(1)人人摆查自己在安全思想上存在的片面认识和生产过程中的不良安全行为习惯,如何纠正。
(2)站在个人角度,对班组、区队、公司确保自己安全有哪些要求,有哪些建议或意见。
(3)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安全理念、工人安全生产10项权利、班组长8项权利。
(4)学习煤业公司下发“安全教育读本”方法篇和警示篇,充分利用安全日活动,组织学习分析事故案例。
通过活动,找出不安全思想根源,提高安全意识,明确自己责任、义务和权利,树立正确安全理念,达到人人想安全。
4.开展以“懂规程、精技能”为主题的规范行为活动,解决人人会安全问题。
(1)组织开展学操作规程,练操作技能活动。
(2)强化技术培训,真培训,求真效。
充分利用周一安全学习日、周五业务技术学习日活动,把安全培训规范行为的落脚点放在职工自主安全管理能力的培养上,增强职工的事故隐患判断能力、自我防范能力和现场操作能力。通过活动,使每个职工都能熟练掌握自己的岗位操作规程,树立按章操作意识,让每个职工都会安全。
5.开展以“整制度,查隐患,搞精品”为主题的.和谐安全环境营造活动,解决能安全问题。
(1)整理原有安全制度,理顺安全生产协调关系,建立责任明确,各方协调,安全、生产、效益关系平衡和谐安全新机制。
(2)经常查找各种设备是否安全运转,查找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井上下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搞精品工程和达标示范点,树立“人人尽责,事事达标”质量理念。
(4)加大技改力度,为能安全创造条件。
通过活动,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使职工能安全。
四、实施载体
每日上班“十个想”;工作状态“四个问”;宣传教育“五个十”;分析事故“六个追”。
(一)每日上班十个想。工人上班十个想即(班前会上想一想,亲人叮嘱不能忘;入井更衣想一想,劳动用品全带上;坐车之前想一想,停稳上下莫慌忙;工作之前想一想,标准作业莫违章;发现隐患想一想,及时处理不隐藏;工作当中想一想,认真负责保质量;任务完成想一想,千万不能早脱岗;交班时候想一想,相互交换要周详;回到家里想一想,安全换来幸福长;我劝同志想一想,安全第一记心上)。干部上班十个想即(各级干部想一想,岗位职责切莫忘;班前会上想一想,安全要点必须讲;布置工作想一想,安全措施要跟上;跟班下井想一想,同上同下做榜样;开工之前想一想,排除隐患不违章;制定措施想一想,安全质量考虑详;紧急关头想一想,指挥若定莫慌张;遇到事故想一想,救援预案要跟上;值班时间想一想,职工是否有异常;凡事都要想一想,职工生命记心上)。要求每个职工每天上岗都要做到十个想。
(二)工作状态四个问
要求每个职工(班组)一进入工作状态,都要做到四个问。
1.在当前安全生产中,自己(班组)扮演哪个角色?
2.我(班组)为这些角色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3.我(班组)现在有哪些资格(技能、权利、环境)可以帮助或承担这些责任、义务?哪些做到了,哪些没有做到?
4.怎样做才能更好履行职责和义务?
通过10想4问,明确自己岗位安全职责、义务,增强自主管理意识,检查自主管理要素,培育自主管理意识。
(三)宣传教育五个十:会背10条安全理念;会讲10个事故案例;熟练掌握10条岗位操作规程;查出10处安全隐患;制止10起“三违”。
通过五个十活动开展,树立安全理念,掌握安全技能,达到想安全、会安全之目的。
(四)分析事故六个追:事故是考验安全工作的一面镜子,从事故中可以发现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安全协调及职工安全意识、技能等方面的漏洞与不足。搞好事故分析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1.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原因是什么?(主观、客观、个人、系统、职工原因、干部、制度)
2.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些原因存在?
3.这些因素有哪些是可控的?哪些是不可控的?
4.可控的因素为何失控?不可控的是否变为可控?
5.同类事故如何预防,并采取哪些措施?
6.每个职工应吸取哪些事故教训?
无论事故大小都要一追到底,通过系统追问,查出事故发生根源,找出安全管理漏洞,明确岗位责任,提高职工自主管理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考评与奖惩
1.考评对象。自主安全管理考核对象为井下直接和辅助单位。
2.考评标准。根据自主安全管理形式、内容及其效果,制定自主安全管理考核百分制量化标准。并实行发生死亡、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
3.考评办法。由工区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每月考评一次。重点考查职工自主管理、班组自主管理情况。检查时到现场察看安全活动组织开展情况,随机提问职工对管理岗位技能、安全知识、安全法规的了解、掌握情况,抽查安全学习日活动情况,并详细检查记录本。检查完后按照评分标准和考核区域排出名次。
六、几点要求
1.实施自主安全管理是确保安全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和基本保证,各班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项活动,从每一个职工、每一个班次抓起,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2.建立工区统一领导,各班组组织协调,车间工会、共青团支部及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自主安全管理格局,形成全员、全方位的自主安全管理体系,使自主安全管理工作到班组、到岗位、到人头,入脑入心。
3.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运搬信息》、网上安全运搬工区博客等宣传形式和阵地,大力宣传安全理念,宣传安全先进典型事迹,结合工区和班组实际,开展安全宣誓、文艺节目等小型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全工区营造人人自主管理,人人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篇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抓好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确保我校安全稳定与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学校安全工作。
2、根据上级要求,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与正常教育教学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宣传,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制定学校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4、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困难和问题。
5、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和对各类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6、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突发事件。
(三)各组具体工作
根据政教处工作职责范围,重点确保以下安全
1、交通安全,即学生在就学往返路途、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中的交通安全。
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主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联系。加强对师生乘坐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组织师生外出参加活动需租用车辆时,学校必须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行车协议书”,不得租用车况不良或无牌无证车辆,不得租乘无证人员驾驶的车辆。
2、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预防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知识教育,各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学生自护自救安全常识》。
3、要加强师生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到有传染病源的场所开展活动,发现传染病必须进行隔离,及时救治,严禁学生到校外就餐或购买任何零食。
4、劳动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和容易造成学生被砸、落水、跌落等其他危险性劳动。
5、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种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组织学生集体性外出活动,必须报经市教委批准。各种外出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指派人员勘察活动场所后才能组织学生前往。学生乘坐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要确保乘车安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婚丧礼仪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也不得组织参加超越学生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种活动。
6、消防安全。要教育师生注意安全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特别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知识。严禁师生私自用电、用火、用油、用气。要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加强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妥善处理,严防人为因素和管理不当引发火灾。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等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学校发生火灾要及时组织学生疏散。
7、管理安全。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防止因管理失当造成学生误伤及其他意外伤害;注意观察学生的情绪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边治安方面的安全。切实加强校内治安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防教职工伤害学生和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强化综合治理。
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体系。对到学校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设施的不法分子要及时向界头乡派出所报告,并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教学组工作职责范围,重点确保以下安全;
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安全。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做到: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
2)每节课前检查教学活动场地器材、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每节课清查缺课学生,课后及时了解缺课原因。对缺课原因不明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老师要及时告知家长,对缺课学生班主任要妥善处理,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学校。
4)根据教学内容实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了解特异病质的学生,并给予必要照顾。
5)教学内容要符合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学组织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私自调课、停止学生上课,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课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要及时教育制止。严禁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7)、要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科学施教,防止因管理失当造成学生误伤及其他意外安全事故。
要加强教学实验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措施,设置防火、防毒、防触电、防人体腐蚀等必要设施。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根据后勤组的职责范围,重点确保以下3类安全:
1)饮用水安全。
2)建筑安全,即校舍安全。
学校的教学、生活、活动等建筑与设施,要布局合理,坚固耐用,符合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新建校舍必须严格依据《建筑法》及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学校施工场地要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定期对现有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发现隐患要边排除、边上报,不得使用危房及其它危险设施
3)定期检查学校的消防、用电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班根据的职责范围,重点确保以下8类安全:
1)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加强对学生进行预防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知识教育。
3)重视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向学生介绍体安全知识。
4)教育学生不玩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触摸电器,不做任何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
5)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教给解决矛盾或纠纷的方法,防止事态扩大。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7)禁止学生将管制器具带入学校,严禁打架斗殴。
8)加强饮食卫生方面的教育,防止学生食物中毒。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各部门及教职工,若不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学校追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并根据其承担责任比例大小,追偿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学校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取消当年评先,晋职资格。
3、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司法部门追究。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的,提请行政监察机关按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学校值班电话:中心小学办公室:
组长:联系号码:
副组长:
(2)其它电话:火警:119、报警:110、急救:120。
篇4: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学龄前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年龄幼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极易受到生命安全威胁,身心极易受到伤害。他们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倍加关心和爱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千家万户的安宁,也是我镇党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职责。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镇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我镇各类幼儿园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使所有入园幼儿安全、健康地成长,现就加强我镇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1、成立桔园镇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中心学校成教干事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定期召开有中心学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团委、卫生所、各幼儿园、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幼儿园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全镇幼教管理工作动态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3、定期对各幼教管理人员、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教职工进行幼教工作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工作意识和管理规章制度教育。以增强全体幼教工作者对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规范行为、落实措施。
4、定期组织人力对镇内各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幼儿园周边环境(包括道路交通、小食品摊点等)、校舍、活动场地、设施设备、食堂和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的车辆、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任职资格和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发生任何不安全事故。
5、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防护的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常规管理。
⑴要制定门卫制度。各园要有专人负责门卫工作,对来人、来客要详细问询、登记,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对身份可疑或有精神病的不得允许进入幼儿园。
⑵要制定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
⑶要制定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身心疾病而不适应幼教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⑷要制定幼儿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等常见病的防治、预防和饮食卫生管理等工作。
⑸校车管理制度。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首先应由办园法人代表将驾驶人员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车辆的行驶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校车接送的申请交教育局职成教办公室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然后将上述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送镇中心学校审查、确认无误后备案,这时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才能用于接送幼儿。同时,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定期到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审验并将检查审验结论的复印件交中心学校。
不准用机动三轮车接送幼儿。
⑹要建立幼儿接送卡制度。镇内所有幼儿园必须给每个幼儿家长发放“接送卡”,幼儿家长必须持卡方能接送幼儿。
6、各幼儿园举办的大型、集体性的外出活动,必须写出书面报告交中心学校。
7、坚决取缔非法无证办学机构。
篇5: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城管系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城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整治,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坚决停用。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点联系制度,每一位局领导负责联系一个局属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加强监管和督促;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有关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责任到人。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理念。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要求局属各单位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能力。
三、整治内容
(一)加强市政设施检查和抢修,全面检修城区路灯、雨水井、检查井等公用设施,及时拆除、更换底座不牢固的路灯和路灯杆上的广告牌,配齐井盖,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破路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到围挡作业,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加大雨季内涝灾害应急抢险力度,及时疏浚排水系统,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二)细化环卫作业安全管理。环卫作业设备数量多、老化现象严重,安全状况复杂,要加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对垃圾站、公厕、垃圾场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认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环卫工人必须着装上岗,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对城区户外广告、店铺招牌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松动、倾斜、破损的户外广告立柱,对妨碍车辆行驶、影响行人安全的横幅、广告牌一律拆除。
(四)抓好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及时修复破损的绿化围、花坛等园林设施,对影响市民出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道树进行修整,对虫蛀严重造成树基不牢的树木一律拆除。
(五)强化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种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业车辆在出车前严格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全面落实司乘人员管理责任,杜绝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作业的司乘人员从严处理。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处理预案,从严从快查处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0)。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和细化检查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股室、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时要落实人员、制定措施、限期完成,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至11月30日)。在各单位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到位的单位进行肯定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舆论造势,强化宣传。
积极开展“关爱生命、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下属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组织人员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抓紧整改。排查和整改要动真格,不留盲区和死角,真正把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6: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 市教体局提出的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学校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开展幼儿集体活动,使每一次幼儿集体活动既生动有趣又安全规范。我园为继续安全有效地开展幼儿集体活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经常深入检查集体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顺利。
二、成立工作小组
组 长: (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 (全面负责、指挥偶发事件处理工作)
(负责学生、家长、家属的协调、安抚工作)
组 员:(具体负责幼儿集体活动方案实施及总结)
三、目前采取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上下楼梯安全工作
做到每月楼梯均有老师负责,幼儿有序地上下楼梯,避免楼梯上的拥挤,并且固定分流,即规定班级每天走规定的楼梯,确保幼儿上下楼梯的安全。
2、加强医疗保健工作
如有幼儿在集体活动时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由该班教师及时把生病幼儿送到学校医务室检查,由该班教师通知家长。
3、加强集体活动结束的分流工作
集体活动结束时,由各班教师组织幼儿有序地离场,避免一哄而散地离场,避免拥挤、推倒等不安全因素,确保幼儿安全。
四、出现安全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若集体活动出现安全事故,该班教师应立即向学校行政报告,并立即把受伤幼儿送到校医务室或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并由该班教师照顾、守候,并立即通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力争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篇7: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使用不合格食盐、工业盐加工食品案件时有发生,全市食盐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各乡镇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食盐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和落实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全面加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食盐安全。
二、健全完善食盐安全管理体系
市政府成立“全市食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盐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盐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盐务局,盐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牵头组织实施食盐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食盐安全负总责,要认真履行食盐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食盐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坚持把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与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结合起来,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投入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满足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着力提升食盐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1.强化我市食盐市场监管。要围绕保障全市合格碘盐供应和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日常市场巡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盐业市场整治行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的市场检查和阶段性市场整治过程中,要将食盐市场情况一并列入检查重点,加大对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食盐抽检力度。要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用盐情况的监管,督促使用合格碘盐原料。要对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盐原料或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盐务部门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2.加强对工业盐经营环节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业盐零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配合盐务部门建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将工业盐直接或间接销售到食盐市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对查实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用于餐饮、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的长期稳定。
3.健全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盐业市场管理专题会议,及时了解研究盐业市场状况,协调各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正常的市场监管协作机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盐务部门要加强农村食盐安全访万家活动和食盐安全放心店建设,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将管理触角延伸到农村。
4.加强食盐安全管理的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广泛宣传涉及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科学补碘意识,提升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要及时反映专项整治成果,披露典型案例,公布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
四、开展食盐安全联合专项整治
近年来,随着工业盐市场的放开,我市涉盐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近两年移送案件明显增多。公安部挂牌督办、泰州公安、盐务联合侦查的“11.13”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盐案件中,我市多名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我市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落实,重点对食盐流通领域、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工业盐销售环节进行排查,切实消除影响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制贩假盐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让全市老百姓吃上“放心盐”。
篇8: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工信消〔〕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二、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食盐定点许可规定的范围(全国或全省)内销售。
五、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要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销凭证保存2年以上备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六、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七、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同时,为满足特定人群需要,可供应不超过总销量10%的未加碘食盐,零售点要有明晰的未加碘食盐标识牌,提醒消费者遵照医嘱等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在碘缺乏地区,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使用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八、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零售点应有明晰的.标识,提醒消费者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应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
九、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十、严禁非法生产、储运、销售侵权假冒食盐及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食盐。
十一、严禁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十二、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工信、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进食盐专营执法与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9: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管理,规范食盐经营秩序,防止非食用盐和各种假冒食盐流入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部署要求,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管理打击制贩假冒食盐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堵住私盐货源;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和各种假冒食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惩处制贩假冒食盐违法犯罪分子,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管理,打击制贩假冒食盐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盐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非食用盐和各种假冒食盐流入市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一)治理重点领域
1.生产领域
(1)经省政府批准已废转盐田或无证照小盐田违法生产盐产品;
(2)无证生产、加工食盐产品;
(3)将非食用盐分装或翻包为食盐产品。
2.销售领域
(1)销售假冒食盐产品;
(2)无证照擅自从事食盐产品经营、销售。
3.使用领域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假冒食盐产品等非食用盐产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2)饮食服务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二)治理重点地区
1.违法恢复生产盐田所涉及的主要地区: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
2.食盐经营秩序较不规范,制贩假冒食盐等违法违规高发地区:宁德市、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
三、职责分工
食盐作为特殊食品,使用范围广、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盐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
(一)省经信委要切实履行好盐政执法的监督。盐务局要密切关注食盐市场动态,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检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食盐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检查,全面清剿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私盐的“黑窝点”,严厉打击用工业盐假冒食盐等涉盐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商部门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盐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涉盐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四)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盐业执法部门的检查执法工作,对暴力抗拒盐业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盐业执法等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涉盐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对涉嫌犯罪的重大非食用盐冒充食盐的线索要提前介入,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五)质监部门要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六)食安办要针对当前食盐监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xx年6月5日至6月30日,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检查摸底阶段(6月5日至6月15日),重点治理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治理总结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地方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专项行动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地方及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要突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食盐市场的检查,从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入手,严把市场准入制度,查禁非食用盐、假冒食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分工协作,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省经信委要加强与发改、食安、公安、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盐务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食盐市场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线索。
(四)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假冒食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普及科学知识。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贩假盐企业,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篇10: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201X年春运从2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为保障春运期间全省道路安全畅通,为人民群众平安返乡、顺利出行、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荆州市公安交管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努力实现“四个不发生”
(一)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较大交通事故;
(二)不发生因管理原因导致的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三)不发生严重执法管理问题;
(四)不发生负面舆情。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201X年全市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指挥部,由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周振武任指挥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景圣志,市局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方凤云任副指挥长,局直警令部、交管局、治安支队、内保支队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在交管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春运道路交通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源头防范“六大排查”。春运开始前,各地要联合交通运输、安监、教育、旅游等部门,全面开展“六大排查”:一查学校及客运、危爆物品运输企业。查学校和企业是否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无从业资质却非法营运,有从业资质但超范围经营,车辆、人员安全检查、教育制度不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凌晨2时至5时运营监管)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带病”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查校车及客运、危爆物品运输车辆。查校车是否持有《校车许可证》、校车标牌所记载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安全辅助设备是否完好。查客运车辆是否存在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违反接驳运输规定、违反动态监管制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查危爆物品运输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伪装、非法灌装危化品、非法运输、液体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等情况。三查校车、客运、危爆物品运输驾驶人资质。查驾驶人资质和准驾是否相符,查驾驶人交通违法和年度审验情况以及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四查道路安全隐患。查易团雾冰雪路段、弯坡桥隧路段、临水临崖路段以及江南高速公路等路段安全隐患情况,书面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安全设施,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设置标志牌,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五查旅游客运车辆线路。查旅游包车是否相对定人定线运营、是否避开凌晨2时至5时时段、三级以下山区路段通行,并要求企业组织包车驾驶人提前熟悉营运线路、危险路段和环境气候,防止因道路不熟、处置失当引发交通事故。六查农村面包车、三轮车。查车辆牌证、驾驶人资质、交通违法、车辆用途、车况情况,提醒安全注意事项。
对完成上述程序、资质审查合格的客运车辆、校车、危爆物品运输车及驾驶人,逐一签订《201X年春运交通安全责任书》;凡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严禁参加春运;凡安全技术性能不达标(含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企业,要会同安监、教育、交通运输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落实应急处置“五快举措”。要针对恶劣天气、超大流量、恶性事故、严重拥堵等应急情况,协调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物资、车辆、人员准备,部署完善快速发现警情、快速联勤联动、快速预警发布、快速分流处置、快速撤除现场等“五快举措”。一旦发生应急警情,要第一时间广泛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融雪除冰排堵保畅,第一时间做好现场后方预警,第一时间快速撤除现场。对积雪结冰警情,尽量通过重车碾压、警车带道、分段放行、分车放行、间断放行、分流绕行、低速运行等多种措施保障公路畅通;对大雾能见度低、道路严重结冰、车辆无法通行的,尽量通过远端控制、近端疏导、多点分流、借道通行、掉头返回等措施及时疏散滞留车辆;对各类欢庆活动、出行高峰,要充分考虑极端情况,提早制定疏堵保畅预案,发布避堵绕行提示,加强现场指挥疏导,调整信号控制方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强化路面通行“四大整治”。春运期间,要重点开展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客车违规通行等“四大整治”,营造严管声势。每天每台测速设备至少测速6小时。每周至少组织2天酒后驾驶集中整治行动,并力争查实违法行为后2小时内录入综合应用平台。采取交警巡村巡线、派出所联勤联动、农村协管员守村口路口等形式,大力加强农村薄弱环节的交通管理;遇赶集赶场、走亲访友出行高峰期和恶劣天气,要发动农村基层组织守点巡线,劝阻违法载人、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出村之前。从2月4日起,全面启用并依托省际24小时执法服务站、缉查布控系统和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执勤点,对违规通行的“两客一危”车辆、逾期未检验车辆、假牌套牌嫌疑车辆进行布控,严查客车超员、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非法营运和违法运输危爆物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客车、危爆物品运输车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一律公开曝光,一律通报至所属企业。
(四)紧抓宣传提示“三大节点”。春运开始前,要深入客货运企业、学校、工厂、工地、农村,集中通报重特大事故案例和春运期间交通特点,宣传恶劣天气驾驶、应急处置、紧急避险、安全乘车知识,公布曝光停业整顿企业、停班整顿车辆,记满12分降级驾驶人信息,督促警示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开展“两公布一提示”,公布春运期间交通流预判和分流绕行预案,公布道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提示节日期间交通安全注意事项。春运开始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密集发布冬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提示长途驾驶、高速驾驶、山区驾驶、恶劣天气驾驶常识,教育驾驶人开车不要打手机、发微信、刷微博,严禁加塞抢行和随意变更车道,安全文明行车;针对民工流、学生流、自驾流高峰,广泛发布堵点信息和绕行线路,引导驾驶人避峰、错峰、避堵出行。春节前后聚餐高峰,要结合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曝光酒驾典型案例,号召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不酒驾、不抢行,安全文明欢度佳节。此外,还要向社会广泛公布严重违法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春运交通安全工作;要用好短信发布平台,每天向营运驾驶人发送警示短信,通报恶劣天气、交通事故情况,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
荆州市公安交管局将全力保障春运期间道路安全畅通,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篇11: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发给《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应注明房屋的竣工时间、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限期检查时间等内容。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被鉴定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需进行建筑结构检测的,应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进行结构检测结果;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填写鉴定文书,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审定人、审核人、计算分析、编写人和参与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委托人。
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
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局、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市建设局、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下同),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市建设局、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状态为A类、B类或C类的,下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或修缮,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通知使用人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应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报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将处理情况报市建设局。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影响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对拒不拆除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及时履行解除危险,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所有人、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第三十六条 产权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需要拆除房屋时,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篇12: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危险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四)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增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装修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应当事先向房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房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施工。住宅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本规定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房屋所有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篇13: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将每次普查情况记入档案,同时上报市建设局。对普查发现的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二)爆炸、火灾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必须开展变形观测,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相关技术档案:
(一)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特殊地基上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扩建、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性质、功能的房屋;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无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的房屋。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
(1)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5年;
(2)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3)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的房屋。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六)应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七)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
篇1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 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屋顶堆放杂物;
(四)在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五)在非承重墙体和预制阳台栏板外侧悬挂空调室外机等设施、设备;
(六)在阳台栏板上设门;
(七)利用房屋外墙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九)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十)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十一)将居民住宅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
(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住宅楼房开设门脸。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并接受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售房单位负责;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装护栏。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内持拆除房屋现状图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 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 不得影响房屋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宅房屋或者与砖混多层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五)在住宅楼房外檐墙体上拆改、增设门窗。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以外, 装饰装修房屋涉及拆改的,应当向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申报: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报;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申报;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房屋经营管理人接到申报后,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经营管理人和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后,申请人方可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其中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房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装修人违反协议的,房屋经营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房屋加强巡查,受理房屋装饰装修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
(四)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
(五)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八)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担修缮责任;
(九)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十)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缴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参照修缮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编制标底。
第二十二条 房屋修缮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房屋修缮责任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拒绝,因修缮造成其自有装饰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赔偿;如拒绝配合或者阻挠修缮而造成其自有装饰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房屋修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音,防止环境污染。
篇15: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鉴定报告副本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适用于整体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具体分摊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 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
第三十八条 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帮助排除危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拆除或者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利用住宅楼房开设门脸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仍不恢复原状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安装护栏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护栏安装单位不按照护栏设计安装规范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修缮加固。逾期仍不修缮加固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装饰装修的, 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履行房屋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装饰装修、拆改房屋、安装护栏等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待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对鉴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16:小区物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按照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业主自主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能,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健全规范、稳定、有效、和谐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促进文明社区与和谐宁南建设。
二、职责任务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的“两站一中心”物业管理体系,承接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下放的部分职能,具体落实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监管工作,。
1.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续筹与使用审核,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评,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监管等。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
(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提供物业基本服务。
(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配套用房、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6)组织建立辖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2.街道各科室职责
(1)街道城建科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发展战略,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搞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2)街道财政所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补贴款,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对社区的年度考核与奖惩评比。
(3)街道市容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和督促社区及时拆除住宅区内违建,指导和督促保洁员做好职责范围内各住宅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4)街道司法所负责协助街道成立物业管理矛盾调解站,加强对调解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各类物管矛盾纠纷。
(5)街道社会事务科负责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将社区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督促和协助社区和物管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对低保户实行先征后返。
(6)街道综合科负责积极协调住宅区内幼儿园和学校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以减轻物业公司经营负责。
(7)街道纪工委负责对社区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对物管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3.社区居委会职责
(1)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等。
(2)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3)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并融入到社区综合管理当中。
(4)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5)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4.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老旧小区内住宅及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居住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装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3)受理业主来访、查询、委托、投诉等事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4)建立健全住户档案,完善老旧小区管理台帐。
(5)检查、督促清洁人员做好楼道和小区环境卫生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6)定期检查保养公用设施设备,对下水道、化粪池适时组织疏通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每天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巡逻,遇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9)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其他工作。
5.物业管理应急维修站职责
(1)按照快速反应、及时组织、优质服务、有偿微利的原则,开展辖区内无管理单位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自用部位的应急维修工作。
(2)负责实行全天候24小时专人接听应急报修电话并做好记录。
(3)负责安排维修单位,承诺服务时限,30分钟内到场及时排险,并做到修水不过天,修电不过夜,及时提供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服务。
(4)负责督查受理结果,反馈维修信息,建立维修服务台帐。
(5)对于不在服务范围内的维修项目,向报修人提供相关维修咨询,对涉及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的报修,应提供相关电话。
(6)对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项目,向报修人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咨询,并协助其办理维修资金申请手续。
6.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职责
(1)受理调解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管理方面矛盾纠纷的投诉。
(2)受理调解业主与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管理方面矛盾纠纷的投诉。
(3)受理调解业主、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管理方面矛盾纠纷的投诉。
(4)受理调解其它物业管理方面矛盾纠纷的投诉。
(5)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不予受理的矛盾纠纷,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工作站不予受理。
(6)凡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不经街道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工作站受理调解的不得越级上访,如越级上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完善分类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1.已实施市场化物管的小区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对物管公司的监管;加强物管公司的培训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水准;对物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为主管部门年审提供基本意见;参与优秀小区评比活动,推广优秀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模式,推动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2.单位自管小区的物管要求:督促自管单位切实担负起物管责任,及时将各级有关检查考评情况向物管公司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老旧小区的接管要求: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有偿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经过一段时期运行,逐步过渡到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委托合同,进行基本业务规范管理。
4.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接管要求: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实行低标准收费。开发商按规定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
(三)加大帮扶力度,推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对小区居民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花钱买服务的意识。组织社委会协助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以收费促管理,以管理促环境,以环境再促收费,形成良性循环。二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协助搞好出新小区房屋维修、保洁护绿、治安巡逻等工作,为物业管理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三是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推进物业公司规模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整体水平。
三、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物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___同志兼任,__同志任副主任,各社区成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主任担任,联系电话:____。
四、机构设置
为便于机构运转,街道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立“两站一中心一小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事务处理。
1.街道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
2.街道物业管理应急维修服务站
3.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4.社区物业管理监督小组
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实行二级监管。一级监管,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各社区主任组织实施,履行区物业科下放职权与职责;二级监管由小区“四位一体”组织实施,由居委会社工代表、社区业主代表,社委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组成,社委会主任任组长,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6月12日前)
(1)调查辖区内住宅性质。分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自管小区、失管小区,摸清范围、楼幢数、居民户数等情况。
(2)外出调研,深入试点单位调研住宅小区属地化管理经验。
(3)落实办公的场地,各种制度及网络流程图上墙。
2.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1)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两站一中心一小组”人员动员会。
(2)通过各社区物业执行机构。召开社区居民骨干、楼幢长、党小组长、社区积极分子,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实行物业管理的认识,积极协助物管公司开展工作。
3.全面实施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两站一中心一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切实为社区居民开展物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从建设新型现代社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物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措施,建立问责体系,确保体制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意义、作用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散发宣传单、印制便民手册、宣传板报等方式,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树立物业管理是消费、是商品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明确职责,落实要求。各职能科室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落实支持物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各社区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抽出精干力量落实社区责任及考核标准。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督办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各社区要加大对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特别对老旧小区要重点扶持,完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并延伸服务内容。同时,街道将采取争取一点,自筹一点的办法,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必要投入。
篇17: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要求,按照《XXX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各种责任,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切实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要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各尽其职,常抓不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提高计算机网络使用安全意识,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办公内网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并强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防护措施,有效监控违规操作,严防违规下载涉密和敏感信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处理、传递、转发涉密和敏感信息。
四、加强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查监管
各单位通过站、微信公众平台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要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要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文字、数据、图表、图像是否准确等。未经本单位领导许可严禁以单位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严禁交流传播涉密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要有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
严肃突发、敏感事(案)件的新闻报道纪律,对民族、宗教、军事、环保、反腐、人权、计划生育、严打活动、暴恐案件、自然灾害,涉暴涉恐公捕大会、案件审理、非宗教教职人员、留大胡须、蒙面罩袍等敏感事(案)件的.新闻稿件原则上不进行宣传报道,如确需宣传报道的,经县领导同意,上报地区层层审核,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宣传内容做到统一口径、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五、组织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清理检查
各单位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网络安全清理自查工作。对办公网络、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的安全威胁和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按照要求消除信息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全面清查,严格把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整改。
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信息化条件下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防止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