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stpost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水厂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水厂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水厂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1: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2: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厂卫生

1、水厂厂区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由厂长和值班人员负责管理。

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否则,接班人不得接班。

饮水卫生

1、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和水厂生产区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用水,严禁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严禁设立有毒物品仓库,堆栈和堆放垃圾、废渣、粪便。

3、净水所用设备、压力罐、水塔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冲洗排污,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

5、水厂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管水工作。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供水管理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水厂内安装总水表,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6、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操作值班

1、水厂必须安排好每天的操作值班人员,水厂不能离人。

2、值班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按时填写好值班运行记录,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水厂,交接班时并在记录册上签字。

3、机泵开机前,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电器仪表是否正常。开机后应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停机检修,运行中如遇停电、缺相,必须及时断开电源和关闭闸阀。

4、平时应注意保养机电设备。水泵一年检修二次,水源井2──3年清洗一次。

篇3: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厂卫生制度

1、水厂厂区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由厂长和值班人员负责管理。

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否则,接班人不得接班。

饮水卫生制度

1、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和水厂生产区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用水,严禁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严禁设立有毒物品仓库,堆栈和堆放垃圾、废渣、粪便。

3、净水所用设备、压力罐、水塔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冲洗排污,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

5、水厂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管水工作。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供水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水厂内安装总水表,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6、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操作值班制度

1、水厂必须安排好每天的操作值班人员,水厂不能离人。

2、值班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按时填写好值班运行记录,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水厂,交接-班时并在记录册上签字。

3、机泵开机前,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电器仪表是否正常。开机后应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停机检修,运行中如遇停电、缺相,必须及时断开电源和关闭闸阀。

4、平时应注意保养机电设备。水泵一年检修二次,水源井2――3年清洗一次。

篇4: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科室、车间、分厂等)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班组和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对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建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应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2、合理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工程、隐患整改、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安全培训、职工保险、安全奖励、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投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4、积极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投入的资金来源,

5、强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定期总结安全投入的执行情况,强化改进措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制度。

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4、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6、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

7、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8、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特种设备,一般每年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

5、严禁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6、灭火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在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等易造成严重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铸造车间熔炼和浇铸高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对生产的物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进行标识,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暴经营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备良好状态。

3、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取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4、易燃、易爆场所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域装设电热设备。

5、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6、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暴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7、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2倍。

9、从事相应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安全知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一次。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相关车间、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3、各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4、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8、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对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9、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检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对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组织在岗接触职业危害职工进行体检,依据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和治疗。同时,对相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认真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及预防。对解除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按月发放保健费用,落实其他相关的防护措施。

5、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职工进一步掌握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有害因素防治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防护知识。

6、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7、认真做好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有关数据。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8、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项检查要有记录。

2、除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在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安全管理、查规章制度、查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6、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下班后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取得成效的;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事故应急救援有功的。

4、对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分别给与奖励。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罚。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的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计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企业各个岗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高危行业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常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备案。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考核。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对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时,应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8、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负责人,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岗位标准操作制度

1、各相关部门、车间和班组要根据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加强日常监测和监控。

4、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制定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危险作业行为。

5、加强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落实岗位标准化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各岗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救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车间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安全科组织,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班组长以上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范围或由全体职工参加。

3、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实行签到制,必须按制定的人员和时间参加,凡无故缺席会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的10日召开,如与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企业的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顺延一天,以通知为准。

5、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形式参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员工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企业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2、当发生较大事故时,迅速拨打119、120电话,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要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的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增援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3、发生人员受伤、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及时向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较轻事故,由企业组织安全、工会、生产、技术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超越企业本身调查处理权限的,组织力量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的领导责任追究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对在事故中的遇难和受伤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赔偿、抚恤和医疗救治等相关的善后工作。

8、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事故资料要归档保存。

十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水厂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使用。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通过商业保险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受害家属经济补偿的支付能力。

4、加强对责任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投入。

5、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具体岗位,并与每名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加强考核,落实奖惩,努力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十八、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廊坊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制度实施意见》,设立企业安全生产主管副职。

2、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由企业选择任命,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5、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的安全培训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年参加廊坊市安监局组织的复审。

6、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按照相关的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十九、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5: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品质量管理是公司所有管理活动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产品质量管理需要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全过程控制,全面实施。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全体职工的质量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包括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适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对全体成员的质量行为有奖励和处罚的权力;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对本部门成员的质量行为有奖励和处罚的建议权力;职工为本岗位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章 技术设计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在产品设计中,技术人员对所设计的产品结构、尺寸、技术参数等要求科学合理,保证产品质量可靠,并能满足用户的要求,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条 为满足用户对改进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设计人员必须及时补充、修改有关技术标准、图纸、资料等。避免因补充、修改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或使结构、质量等问题达不到用户的要求。

第六条 对新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图纸要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对于新产品的试制,设计技术人员要跟踪到车间,负责验证产品及其质量的可靠性。验证产品的工艺、工装、辅具等能否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避免因设计失误造成生产加工装配等环节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现象。

第七条 试制和成熟产品的工艺、工模夹具图纸以及技术更改通知单等,发放要及时。对在生产现场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天要给予答复,提出处理方案,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要做好公司产品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说明书、包装标准等资料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泄密。

第三章 供应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 供应部门采购的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工具和机器设备既要符合生产的需要,又要确保使用功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耐用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 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工具和机器设备的采购到入库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计划任务书;

2、采购供销合同;

3、原材料的材质保证书;

4、工具或设备的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5、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6、进货发票;

7、入库检验单。

第十一条 相关仓库接到入库物资后,凭检验科出具的《入库检验单》和《物资入库单》

办理入库手续,凭《入库检验单》和《物资入库单》做好《物资入库帐》并指导外协人员或公司采购员将入库物资放到仓库相应的位置,并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 仓库员在新进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做好标示,同时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仓库的物资要和帐目相符,随时提供部门经理对物资的不定期盘点抽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对于配套件的技术修改通知要及时送达配套厂商,对于有明确材质要求的外购件,如有特殊情况,配套厂要改用材料,物资采购部必须事先向技术部门提出代用材料申请。对于外协、外购不合格产品,采购责任人要负责及时退回原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 配套件经检验不合格,但由于生产急需用件,经修复后可以使用的,须向质量部提出书面回用申请。由质管员填报原不合格项次情况,然后由申请部门提请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修复使用,并通知原供应单位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向车间生产工人发料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验证“领料单”与“派工单”是否相应;

2、验证所发材料的数量、规格与“领料单”是否一致;

3、检查领料者的取料方式是否会影响材料的质量。

第十六条 对于外协加工配对件,如铜圈、密封圈、钢球等必须十分严格按投放一个批量保持一个厂商的原则,并要向车间领料员说明,防止混装造成质量问题。如果出现库存件一个厂商不够一个批量,必须通知物资采购部和质量部。为使产品质量有追溯性,外协外购件投发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即记录每批次投发料的产品厂商、检验单等质量原始凭证,保管期三年,以备查证。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生产指令,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编制生产计划,分别送达生产车间、供应、技术和质检部门。并同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质量作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车间主任迅速将生产计划分解,给相关的生产工人开出“派工单”、“领料单”。生产工人凭“派工单”、“领料单”分别向技术部门、料库领取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和材料。

第十九条 生产人员将物料领回后,应立即做好物料标示,放置在指定区域并摆放整齐,无标示的物料不得使用。

领取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后,生产人员要仔细验对,对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技术部门提出。然后按图施工。

第二十条 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按工艺进行加工、装配,不准偷工减序,要提倡文明生产,坚决制止“野蛮加工、野蛮装配、野蛮转序、野蛮装卸”行为。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操作者要严格执行自检步骤,防止不合格品生产,由于自己漏检、错检,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合格品,责任者要赔偿材料损失、工时损失和其它间接损失。下道工序应对上道工序产品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不合格品造成新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生产人员在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动报告,交由质检员进行处置。不得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故意进行混入、隐藏等。完成“派工单”上注明的工作后,要求质检员检验,由质检员填写“质检单”或“工序交接单”,无“工序交接单”的产品或半成品下工序不得接收生产。生产人员凭“质检单”和“派工单”报厂部计算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对后面工序提出的质量反馈,要积极作出反应,认真进行服务和改进,不得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推脱、拖延等。要坚决防止重复质量问题的出现,对于本岗位曾经出现过或质检员已指出的质量问题,要坚决杜绝。

第二十三条 生产人员要认真接受工艺员、质检员的指导和检查,不得有歪曲、刁难行为,对于有不同意见,可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最后工序的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人员方可按照指定的包装规格包装产品。包装人员执成品检验员出具的“成品入库单”将成品送到成品仓库入库。成品仓库员在入库人员出具成品检验员开具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检验报告”后方可接收产品入库,同时做好“产品入库帐”。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产品,在总经理许可放行并同时出具相应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出库单”。

第五章 质检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检人员要树立秉公执章、严肃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质检人员要管理好计量标准、档案、资料、台帐、原始记录等。总帐不得变更,设备、仪器要求帐物相符。要保证在用计量设备、检测仪器的完好。每年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检定,出现不合格,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因责任心不够,出现影响生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检验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工序检验随时检查,对生产岗位已完工的产品,检测项目必须全面、严格。避免因漏检、误检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市场。

质检人员要做好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检验的合格、待检、检后待处理、不合格要及时督促操作工做好标记和隔离,并做好质量跟踪、负责到底。

第二十八条 质检人员要作好检验记录,建立检验台帐,和每批次成品的质量档案,保证随时能提供生产工人的质量考核资料、产品质量状况资料、原材料、外购件质量状况资料和售后服务情况资料。

第六章 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销售部对于销售计划,必须明确用户的技术、质量要求,并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技术部、生产部。不能因要求不明确,出现产品满足不了顾客的要求而造成损失。要建立发货台帐,记录每批发往用户厂名、数量、型号、生产日期。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要积极、主动,及时搞好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人员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于重要的质量问题,要完整反馈以下内容;生产日期、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原因等。不能因反馈信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影响公司处理质量问题,也不能为夸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虚作假,夸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混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质量问题负责,针对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若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提出完善或修改意见,由总经理集中意见后作出修改、完善决定。未作出修改、完善决定前,仍应按原制度执行。

篇6: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标准及顾客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1)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计量器具管理;

(4)质量检验;

(5)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6)顾客投诉及处理;

(7)质量检查与改善。

(8)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公司办公室:起草公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文稿;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收集和向公司领导反馈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全局性的信息;协调处理涉及各科室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组织重要接待;安排调度公司领导、专家顾问和科室公务用车;组织督查有关方面搞好员工食堂、厂区环境、园区安全保卫和专家楼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工作;负责党建组织和群团日常工作;协助推进创牌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为公司主要领导的服务工作。

(2)人力资源科: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员工招聘,搞好员工薪酬管理,牵头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负责员工奖惩相关事务,组织员工德能勤绩考核,协助组织劳动竞赛,负责档案管理。

(3)生产技术科:按订单组织电缆生产;切实抓好生产各环节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技术工艺的制订和实施,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做好标准、计量工作;组织专利发明和申报;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会同质管科处理有关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组织和督查车间生产管理现场和严格执行厂规厂纪;深入细致做好一线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4)质量管理科:负责对原辅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的控制、检测、监督和管理,包括: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检测原辅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对生产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和督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负责调查处理各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负责各类电缆的售后服务和处理用户意见;负责创牌升级。

(5)新品研发科:组织申报和实施科技项目和研发高新产品;组织石化静电研究所的研发、销售和内部管理;组织管理和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发工作。

(6)计划财务科:负责筹集和营运资金;负责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组织原辅材料采购和管理;负责财务、会计、统计业务;按规定编报财会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材料;负责员工工资结算和发放;负责废品招标出售;负责办理出口业务;组织节本增效工作;做好福利厂残疾员工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组织实施公司基建项目;负责集体资财管理;组织财会人员(包括车间核算员、半成品和原材料保管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人才公寓财会工作。

(7)外经科:负责与国外合作方联系、沟通,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有关信息;办理引进外资、外贸出口有关业务;参与合资合作洽谈;负责对外合作相关文件资料的翻译(口译和笔译);建立和完善公司外资外贸外经工作文书档案。

(8)营销总公司:负责公司各类电缆营销和经营,包括:组织电缆销售,组织投标;组织货款回笼,狠抓清收陈欠货款;按中标通知书和用户订单编制生产计划;负责成品电缆管理、发货和运送;负责销售合同审查和管理;负责市场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负责对销售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和薪酬费用结算;负责做好公关工作,不断发展人脉关系;负责接待重要客户;按规定编报产品销售、库存和货款回笼进度,为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第四条:技术部门须积极采用新标准、新工艺、新方法,编制企业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技术标准、检验规范、生产工艺和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工艺技术人员应服务于现场,实施正确的指导,对工艺、工装进行验证,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1)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编制

(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质量手册》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评审,《控制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进行评审。《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由各职能部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实施。

(2)生产技术科组织人员按照《质量手册》中文件控制要求,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国际标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材料供应商水平,编制有关企业标准,原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3)质量管理科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范,检验规范中注明①检查项目②型号(规格)③质量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造过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2)相关科室每年至少一次对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实施修改并经再次批准。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申请人员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更改标识、更改数量、更改执行人,对重要更改部份(如技术参数等),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更改单随原文件一起保管。更改申请批准后,由文件归口部门统一修改。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仪器检定、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订计量管理人员应按仪器购进时的日期及操作说明书集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标准,编制检定计划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计量管理人员根据编制的检定计划周期,填制“仪器检定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检定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检定、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使用人员使用时应执行日常校正,必要时将校正结果记录。

(2)对用于出厂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3)仪器检定、校准: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该工作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自行校准的应制定相应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

第十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批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严格考核。

(4)计量人员、仪器保养人员应根据“年度维护计划”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

(5)仪器外协修理:计量人员、仪器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外协修理。

第十一条:生产设备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时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认真做到“三勤”、“四会”,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杜绝设备带病作业,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进入厂区时,采购办人员或仓库保管人员应通知原材料检验人员或质管科长检验,原材料检验员或质管科长根据《原材料验收规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形成记录,并出具检验或验证报告。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入库。

(2)对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按抽样的方法进行,每批产品至少抽三件,样本应具有代表性,包括不同规格(数量)的大、中、小三件。

(3)每批原材料均应有质量证明单,主要原材料通过抽样的方法将产品送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4)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验证的.材料,由生技科申请,质管科审核,并在该产品上作出明确的标识,做好相应的记录后,由分管质量的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殊放行。同时,质管科应立即检验或验证。

第十三条:中间产品的检验

(1)互检由下道工序检验上道工序,各工序对领用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操作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现自检,自检合格后由中间产品质检员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作好标识和记录,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生产。

(3)未经检验的中间产品不能流转到下道工序,确因生产需要,来不及检验的中间产品,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质管科长批准,质检员在产品上作出明确的标识,并做好记录,方可例外转序。

第十四条:成品的质量检验

(1)成品质检员按照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规范实现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并作好记录。

(2)当按照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检验和试验完成以后,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数据、记录得到检测中心主任或质管科长认可后,方可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3)最终检验完成出具合格证后,由质检员开具成品入库单,检测中心主任或质管科长与成品保管员核对好型号、规格、盘号、数量后方可入库。

(4)成品电缆发货前,成品保管员、发货员核查并登记,经专人检查并由质管科长签字后方可装车发货。

第十五条:检验记录

质管科应建立并保持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成品的监视和测量记录。记录中应标明对产品放行负责的部门或人员。

第六章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六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采购原材料不符合采购计划所要求的规格标准,不能提供制作过程中完整的质量记录,均为不合格品。

(2)原材料不合格品由原材料检验员或质管科长负责判定,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做好记录。

(3)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不合格品不得入库,应退回供方,如需暂存仓库时,由原材料检验人员填写《物资暂存报告单》交仓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待处理。

第十七条:产品实现过程质量异常反应处理

(1)产品实现过程中,凡不符合工艺规程、验收标准的要求,均为不合格品。

(2)工序在转序前应由上、下道工序作业人员进行自检和互检,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质检员对作业人员自检和互检的合格产品实现专检,专检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品与合格品严格分隔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识。

(3)质检员对不合格品应作好记录,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不合格品发生的时间、班次、操作者。

(4)工序间发现的轻微不合格品处置由中间质检员负责,并及时填写《不合格品反馈单》,反馈到质管科和车间。对返工返修的产品及时安排人员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经检验符合要求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保存好检验记录。

(5)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相对造成的严重不合格品,由质管科组织生技科及所涉及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采取必要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进行处置。

(6)产品实现过程中,不合格品处置分为返工、返修、让步接受、降级使用及报废。

(7)生技科根据不合格品的评审情况,督促生产车间进行返工或返修,使其符合规定要求或满足预期用途。检验人员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及时检验并形成记录。

(8)对一般不合格而又不影响预期使用的不合格品可采取让步接受的方式。对让步接受的不合格品,工序间让步接受由质管科长批准。

(9)对影响产品主要特性的不合格品,可以申请报废。报废的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产品最终检验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最终检验时,要求产品过程中质量原始记录齐全,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公司认定的各项检验标准。当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作为不合格品处置。

(2)对产品最终检验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并由质管科组织生技科、车间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

(3)产品最终检验的不合格品处置分为:报废、返工返修、让步接受及降级使用。

(4)对报废产品填写《报废审批表》;对返工返修产品,车间应安排人员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经检验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且保存好检验记录。

(5)对让步接受、降级使用的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向顾客提出让步申请,得到顾客同意,才可实施,并保存好记录。

第七章 顾客投诉及处理

第十九条;顾客投诉及处理

(1)对于顾客反馈的市场方面的质量信息,营销总公司、质管科应根据顾客投诉要求须在24小时内及时答复、解决。有技术服务要求的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确保顾客满意。

(2)如果反馈问题为产品已交付或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品,质管科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不合格原因是否公司责任,所得结论需经顾客认可。

(3)调查结束,由质管科向总经理、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生技科提交调查报告。

(4)若不合格品非公司责任时,营销公司负责人与顾客协商提供服务的方法、方式。

(5)若不合格品系公司责任时,由营销公司代表公司向顾客致歉并代表公司根据合同对顾客进行赔偿、退货或换货。

(6)处理工作完毕后,由总经理召集质管科、生技科、营销总公司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纠正或预防、改进措施。

第八章 质量检查与改善

第二十条:体系过程检查改进。总经理每年(12个月内)至少组织一次管理评审,质管科每年(12个月内)至少组织一次内审,以检查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制造过程质量异常改进。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填报不合格品反馈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接到“不合格品反馈单”后迅速组织查清原因,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质量管理科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每日填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日报表经主管负责人核实后,原材料日报报质管科、采购办各一份;半成品、成品质量日报报送分管生产技术、质量的副总经理、质量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各一份以了解每日质量情况。

(2)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填报不合格品反馈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报质量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并由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召集各机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发生原因及措施检查。

(3)各科室在每月25日前小结当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改进。每月25日前由质量管理科统计分析汇报当月质量情况。

第九章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是一个全员管理的过程,鼓励各科室、车间、班组就产品质量、工艺革新、降本增效、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以推动质量改进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与修本细则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增补修改亦同。

篇7: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2、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二、岗位培训制度

1、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回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4、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三、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1、放线、定位、基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

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2、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3、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砂垫、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要符合标准。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技术负责人核实。

四、技术交底制度

1、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况、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2、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取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3、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4、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5、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技术负责人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制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3、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

1、材料进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2、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3、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技术负责人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4、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5、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

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七、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2、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3、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八、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2、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3、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经项目部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篇8: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使用的检测设备等。公司按《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正。

二、生产过程监控

(一)进货验证

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二)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首件检验

每班开始生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

2、过程检验

操作工根据工艺规程和质控点的要求对本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测控制。

3、巡回监控

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应对操作工的自检和过程检验进行监督,认真检查操作工的作业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工具和检测频率、记录等是否正确;并根据工艺规程和质控点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三)成品的监视和测量

1、成品检验按《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四)监视和测量记录

1、在监视和测量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准通过了监视和测量,记录应标明负责合格品放行的授权责任者。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监视和测量记录由质检部负责保存。

三、产品标识和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一)产品标识

1、部委负责制订公司最终产品的标识方法及具体内容。

2、车间对不合格品储存要有明确标识。

3、仓库按照《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相应标识。

(二)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1、各过程必须有完整质量记录,以便于追溯;

2、质检部对可追溯性的有效性进行监控。

四、产品的防护

1、对于产品从接收、加工、放行、交付直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

2、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3、公司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

4、其他按照【仓库管理制度】执行。

五、过程控制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1、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采取预防措施;

2、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度》;

3、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质检部

篇9: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一、车间主任负责全车间日常生产进度,跟进车间物料到位,控制各小组的质量尺寸,做到每款半成品及成品100%验收。确保各小组的大货尺寸准确无误,不延货期提前完成生产。执行车间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长负责全小组流水安排,跟进每款服装的辅料、物料不出错,控制好小组质量尺寸,提前完成生产。协助中查抓好质量,监控中查做到每一个工序验收,当天的返工在在下班前追回。

三、中查负责将所有的半成品,成品进行100%验收,跟制单核对成品物料是否正确,抽查每个码的尺寸,大小不能超过1cm,合格产品才能交到尾部。当天的返工要在下班前追回,不能拖到第二天才交出来,如果验不通产品影响生产及货期者,追究个人责任。

四、要求车间做到以下几点:

1、量好半成品及成品尺寸、确保大货尺寸准确无误。

2、调好所有专机及平车线路,生产出的产品不能有皱缩。

3、切驳位不能容皱,起卜,所有驳位都有要车平服。

4、保持所有的裁片及大货清洁,一律不能有油污及污渍。

5、车间每出新款时,车间主任必需抽查三次质量报表交生产部。

6、组长及中查要多量尺寸抓好质量,收发不可发错码唛。

五、如有上述问题出现,()凡从尾部拿回来车间返工的成品一律记数。

第一个月超过款号数30% 的每件扣一元。

第二个月超过款号数 20%的每件扣一元。

第三个月之后超过款号数10% 的每件扣一元

六、发现大鸡返工每件50元,如尾部剪烂一件可减10件返工数。

凡是洗水后拿回来返工的不扣钱。

七、扣分方式如下:

车间主任扣车间的10%,组长扣小组的30%,中查扣小组的。

篇10: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1.1 质量方针: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技术领先,信誉至上,靠一流的工作质量确保一流的产品质量。

1.2质量目标:实现测绘成果合格率100%,确保客户满意。

2. 在生产作业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部门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 测量任务统一由队长承接,指定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项目测绘系统软件进行分配。

3.1 项目分配后,要根据任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科学安排技术人员、调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和投入必要的经费开支。

4. 测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4.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队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 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5.1 下一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作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 测量任务结束前,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全部测绘成果资料,以供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产品质量的等级。

7. 确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质检人员在规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质量检查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8. 严格实施质量奖惩制度。

8.1 对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8.2 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和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辞退的处理。

8.3 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对测绘委托人进行民事赔偿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篇11: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六条 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 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 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第四章制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质检人员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第十一条 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制程检验员负责检验。

第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车间班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记录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根据生产部主管的指示,将《作业异常处理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判定责任后送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 制程检验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即刻向主管领导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呈总经理审批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自检发现质量异常时,填制《作业异常处理表》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各工序间半成品的移转,如发现异常时根据《作业异常处理表》处理。

第十六条 制程自主检验。

1.制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立即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组长,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确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存在跨部门责任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下属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本部门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发生的次数。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还应当立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制程(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才可报废)。

第五章产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九条 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作业异常处理表》,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 每批产品出货前,成品检验员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呈主管领导审核批示。

第六章生产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1.设备使用部门应依设备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定期校正维护计划,作为设备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依据。

2.设备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制订的校正、维护计划检查回顾一年的维护工作,编制下一年的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校正计划的实施。

1.设备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维护计划开展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

2.设备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外协校正,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与保养。

1.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规定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设备操作正确性和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栏目。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交总经理审批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篇12: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生产、运输设备的管理,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维护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可用来指导生产部、技术部、财务部以及设备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开展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转让、报废等工作。

第二章 设备使用规定

第三条 设备使用前,其操作人员应在人力资源部的安排下接受培训,培训由设备部门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讲解。

第四条 操作人员应熟练操作设备,清楚设备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设备部签发设备操作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报告班组长及有关负责人员解决处理。

第六条 所有动力设备,未经车间、设备部、电工或机修工人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得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类、棉纱类物品。

第七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员的机器零件和工具。

第九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设备管理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将其列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科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在使用部门的协助下按计划进行检修。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部门无法排除的故障,可以填写《设备检修单》申请设备管理科检修。

第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签名认可,由设备管理科将设备检修的情况,记录于《设备检修单》及相应的《设备管理卡》上。

第十三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可纳入检修计划一并执行。

第四章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科在《设备维护保养项目表》中规定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并发放至设备使用部门执行,设备管理科负责配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部位检测、性能检测,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库存、备用或因任务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时间的设备要定期清洁、查点,进行防尘、防锈、防潮等方面的维护。

第五章 新增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部根据工作的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需购置生产设备时应填写《生产设备购置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用途及要求设备达到的性能、数量等,并提交设备管理科审查,报生产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需要自制或自行改造的生产设备的申请由生产车间提出,由生产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和技术部共同制造或改造。

第二十条 新生产设备的验收。

1.采购或自制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技术部、生产部和使用部门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验收不合格的生产设备,相关部门把情况反映到设备采购人员,由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最后由验收人员把处理结果记录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

3.生产部对验收合格的生产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管理卡》,并在《生产设备台账》上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科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安装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第六章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为了使各级设备管理人员能准确掌握其运行状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制定健全的设备巡检措施。

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巡检点、内容、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

第二十七条 巡检任务的承担。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进行巡检,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

第二十八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等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2.专职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专职巡检人员除完成承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于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1.巡检人员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对于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如情况紧急,为了不影响生产,能由修理班组处理的立即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由多作业部门立即确定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

3.对于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薄弱环节的立项。

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三十一条 薄弱环节的处理。

1.有关部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对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方案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给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第七章 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再无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在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三十四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三十五条 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三十六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置。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