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冮糊骗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原告授权委托书,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原告授权委托书,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原告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同上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原告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 在我单位诉讼 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2:原告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 在我单位诉讼 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3:原告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XX,男,汉族,194X 年 XX 月 30 日出生,住 贵州省绥阳县 X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号码: 52212319461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被委托人:X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 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XX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 号码:522123197XXX。
委托人丁 XX 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 支公司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委托人自愿
委托丁正江为二审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本案的有关法律事 务,特别授权如下: 1、2、3、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出庭诉讼、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1X 年 8 月 12 日
被委托人:
篇4:原告委托书格式
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篇5: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篇6: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受陆建辉(以下称“原告”)之委托,指派我就原告诉xx(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根据原告主张,搜集了支持原告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依法参加了合议庭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本代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约定原告向山东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出资1080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xx公司40%股权,双方合作开发位于309国道周村贾黄村的地产项目。协议第一条表明,被告持有xx公司100%股权。但经法庭调查查明,被告所持有xx公司股权已于xx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其不再是xx公司股东(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此被告辩称其所转让xx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其仍对xx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而且协议中也写明“合并持有”。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公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并持有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合并持有的基础是持有,而不是被告所谓的控制。被告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股权持有形式原告不得而知,但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原被告在协议中表明,合作的项目是纺织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xx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xx公司已向潍坊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于xx年7月8日办妥相关手续。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被告于xx年7月8日仅仅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房地产开发,并未从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获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所以仍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被告明知此情况却故意隐瞒,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构成欺诈行为。
二、即使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也已经违约。
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该项目前期筹备发生的费用需经双方确认同意,方可计入该项目公司成本。”原告已经分期向xx公司汇入款项200万元,但在xx年9月2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查明被告及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2940元(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未对xx公司任何支出成本签字确认费用。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使用投入款项,并且有骗取出资的嫌疑。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xx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xx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向xx公司投入的资本没能实现预期的收益,还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合作协议,判令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告的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篇7: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77.1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196525.17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篇8: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书
南京市鼓楼区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民事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被告代理人。
代理权限包括: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委托人: 受托人:
3月10日 203月10日
[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书]
篇9:原告答辩状意见书
原告答辩状意见书
答辩人:谌刚案号: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影响公民依法维权。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在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如果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原告:谌xx
7月29日
篇10:原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人:
青岛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xx、何xx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xx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相同。而这种相同并不是上诉人所谓的“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认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它是全部的证据链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业务的混同,而是事实上的业务资源的转移。如果将这种“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从整个证据链中割裂开来,那才是真正的以偏否全。
4. 上诉人似乎有许多的“不明白”。这也难怪,如果将三家公司的财务、业务、机构、人员高度混同,甚至今天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做业务,明天为了逃避债务又用另一家,后天又在考虑如何建立另一家公司,他如何能分得清,又怎样能整“明白”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像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多以缺乏有效的证据而苦于投诉无门。然而,本案中,上诉人却总是玩弄嘴上功夫,拿不出实质性的东西,这才是答辩人所“不明白”的。
5. 最后需阐述一下对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以认定诸葛xx为三家公司(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又以“无证据证明诸葛xx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明诸葛xx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认了答辩人要求诸葛xx连带承担美食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4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2)实质一人公司(即控制股东于公司两者资金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至无法区分哪些属于控制股东所有,哪些属于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积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因此答辩人认为仍需追究一审第四被告的法律责任,由诸葛xx于xx公司、同泰公司共同对美食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法律的公平于正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应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xxxx年11月16 日
篇11:原告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经理
住址:略
被答辩人: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答辩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1.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没有歪曲、曲解法律,北大辨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上诉人(被告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均为提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也为对答辩(原告)关于被上诉人人个混同证据提出能加以否认的证据。相反,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混同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描述为“节约成本”。因此,实际上上诉人也无法否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对于这一点,答辩人以及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因为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是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
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做着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是公司形骸化的自损行为(这一点答辩人在一审时,律师的代理词中已说得很明确了),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利用公司人格的独立原则,抗辨债权人的债权,妄想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上诉人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理应对公司人格否认。
3. 答辩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四份证据(见证据1、2、3、4)。这几份证据还是要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相同。而这种相同并不是上诉人所谓的“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认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它是全部的证据链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业务的混同,而是事实上的业务资源的转移。如果将这种“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从整个证据链中割裂开来,那才是真正的以偏否全。
4. 上诉人似乎有许多的“不明白”。这也难怪,如果将三家公司的财务、业务、机构、人员高度混同,甚至今天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做业务,明天为了逃避债务又用另一家,后天又在考虑如何建立另一家公司,他如何能分得清,又怎样能整“明白”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像这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多以缺乏有效的`证据而苦于投诉无门。然而,本案中,上诉人却总是玩弄嘴上功夫,拿不出实质性的东西,这才是答辩人所“不明白”的。
5. 最后需阐述一下对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以认定诸葛青川为三家公司(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又以“无证据证明诸葛青川的股东身份,没有证明诸葛青川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认了答辩人要求诸葛青川连带承担美食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4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2)实质一人公司(即控制股东于公司两者资金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以至无法区分哪些属于控制股东所有,哪些属于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积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因此答辩人认为仍需追究一审第四被告的法律责任,由诸葛青川于青和公司、同泰公司共同对美食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还法律的公平于正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应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信风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16 日
另附证据:1-1.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提单 1-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2-1.山东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单 2-2.该份提单的委托书
上述证据证明,两家公司的客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乃至行文格式高度一致。
3-1.诸葛青川与何萍的夫妻关系状况。
篇12:原告的造句
原告拼音
【注音】: yuan gao
原告解释
【意思】: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或机关、团体。也叫原告人。
篇13:原告的造句
1、布雷恩为原告作证。
2、原告控告被告犯有欺诈罪。
3、原告希望同被告的最上层达成幕后交易。
4、原告不服这项判决,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5、法官写道,“即使这段婚姻没有维持下去,原告对于照片和录像的不满还在继续。”
6、原告和被告都成功地通过了第一项测试。
7、当开庭的那一天到来,在开庭后,法庭会要求原告陈述他的案情。
8、原告是被告的反义字。
9、起诉书说,所有这些说法都是不实的,使原告在全世界受到了羞辱、嘲笑和奚落。
10、但是国王站在原告这一边,‘律师,为这个案件花费了数千个小时记录事件而且为客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11、你的结论是不是奥兹莫比尔车减速并被林肯车挤到了左边?如果是这样,原告怎样向右偏转并向前行驶?
12、许多国家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不加区别,但对身为政府官员的原告可能有更为严格的举证标准。
13、调查由于唯一的原告人不移的决心得以施行。
14、在这篇文章的.截止日期前,巨数公司和原告没有提出对这个政府摘要的评论。
15、一旦犯下了一件违法行为,犯罪者首先找到他的奥代,接着后者和原告的奥代组建一个法庭。
16、而且,原告的女子不是唯一应该受到谴责的。
17、意大利一法院日前对一位98岁高龄的原告表示,让她在的时候再来参加该财产权案件的下次庭审——这竟然是该案件自提出以来的10多年之后。
18、这家公司正在寻求得到一个影响深远的法院令,阻止原告在美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执行他们的裁决。
篇14:原告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原告离婚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XXX ,女,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XX 路 XX 新村 XX 幢 XX 室
答辩人就 XX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XX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XX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XX 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 XX 抚养
我与 XX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XX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XX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XX 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XX平米,市场价值 XX 万元,房屋归所有, XX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XX 万元。
2 、XX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XX 元,那么,应有 XX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XX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XX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5:交通事故原告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仲裁委员会
篇16:交通事故原告答辩状
答辩人:____省___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___________县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成_________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______县服务公司因与我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技师纠纷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___月停工时止,始终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此期间,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答辩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停工是由于申请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费,故而才没有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篇17:原告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8:原告上诉答辩状经典
答 辩 人:张云琮 男 69岁 市民 住本市马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张爱云 女 答辩人之女
被答辩人:张云璞 男 63岁 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这个原本清楚了几十年的问题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问题。张老三就是想从这儿把水搅混,颠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现在的房产。他说8号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辈家业分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号院是分给我的”。只是这样一句空话,既没有分家字据,也没有房产字据。我说他这话站不住脚。我的父母亲是挑着担子逃荒来到临汾的,上无片瓦,下无锥地,老辈的房产家业在哪里?母亲还没有生下老三时,父亲就去世了,我母亲一个家庭妇女拉扯四、五个孩子生活都过不安,哪有钱置买三、四座房院?再说他老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三座房院是老辈的呢?总不能他老三说有就有吧。如果他说三处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吗?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 “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 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二、马家胡同27号院的宅基使用权是国家批给我的从道理上说,国家拓宽马路拆了我的房子,给我批一块地基是很顺的事。从事实上说,国家批了地基后我就盖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从证据上说,我有临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迁批地证明。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吗?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砖瓦都是他用煤换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帮他建起来的。这不就是说房子是他的了?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进来,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诉状》中说“由于自已当时经济拮据”吗?既然他连自已住的房子都盖不起,他就能花上钱白白地给我盖起房子吗?真是团(欺骗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还想团法院?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临汾地区中级法院
答辩人:
篇19:答辩状会给原告吗
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而是在开庭时一并提交,而人民法院也予以接受,并向原告送达。
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使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可以使原告及时获得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作好针对被告答辩的诉讼准备。
而审判实践中的一贯作法,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2条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而给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义务,这也是对原告知情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审判人员也要严格遵照执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的,应视为放弃提交,对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辩状,不再接收。
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12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
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
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
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
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
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
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
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
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
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1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1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13年3月21日。
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
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00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