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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券是什么意思?转融券业务

篇1:转融券是什么意思?转融券业务

按照转融券业务试点规则,只有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具备出借证券资格,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机构股东所持有证券尚不能开展借出证券业务。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转融券业务

什么是转融券

融券业务就是持有股票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投资公司等),可以把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借给投机者卖出。但融券业务只限于券商,融券规模有限。而转融券业务推出以后,就扩大了融券业务的规模,使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这个平台向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融券,再将券供融资融券客户融券卖空。转融券,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券源,融券做空机会增加。2月28日,转融券试点正式启动,首批标的券做空动力不足。

转融券的意义

首先,转融券业务试点将会加速投资者结构分化,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力量将会变得日渐强大。股指期货的诞生,让机构投资者拥有了做空利器,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生存环境因此生变;转融券的推出,再次给机构投资者增添了做空工具,中小投资者赚钱将变得更加艰难。有了转融券业务,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做空转融券标的证券赚钱,还可以在做空个股的同时,做空股指期货,通过多样化交易策略来规避市场风险,赚取超额收益。转融券加上股指期货,做空武器的增加,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双倍获利机会,但却使中小投资者习惯并依赖的靠股市上涨获利的A股盈利模式被彻底颠覆。散户在做空时代将会被逐步边缘化,左右逢源的机构投资者则会成为股市投资主体,A股市场有望逐步实现从散户时代向机构时代的蜕变。

其次,转融券业务试点将会加速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投机性强是A股市场投资者的最大特点,这一特点甚至让A股市场赢得了“赌潮”美名。投机之风的盛行,固然有投资者和市场自身不成熟的原因,但与个股缺少做空机制也密切相关。没有个股做空机制,诸如粉饰报表、操纵业绩的股票,依然可以继续在股价上涨中通过财富效应奖励跟风投机的投资者,进而强化投机理念。转融券业务推出后,类似“浑水”这样的以调查并挖出上市公司问题为生的公司会越来越多,价值高估的股票会引来做空者,上市公司估值有望趋向合理。转融券一旦出现赚钱效应,做空将会大受追捧,做空思维将会颠覆A股市场根深蒂固的多头思维,从而倒逼投资者转变投资理念。虽然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但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再次,转融券业务试点还会带来转融券标的证券的价值回归,长远来看,会引发股价结构的调整。A股股价泡沫有多大?若按某专家不久前所言,A股市嘲即使跌到1000多点,7成以上股票仍无投资价值”,足见A股股价结构调整任重道远。不过,缺少个股做空机制,股价即便高估,泡沫也难挤除。转融券业务试点后,做空个股无须担心筹码,标的证券上的多空力量将会发生根本变化。虽然初期进入试点的标的证券仅涵盖沪深90家大市值蓝筹股(沪市50家、深市40家),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标的证券数量,以及可供出借的证券数量均有限,大面积、全方位的个股做空时代尚未来临。但个股做空机制的建立,毕竟已迈出意义深远的一步。相信在积累经验、取得试点成功后,转融券股票标的数量和融券对象都会扩大,市场会日趋活跃;而转融券标的证券和融券对象的扩围,也必然会极大地方便投资者做空个股,从而在做空机制不断完善中,加速A股股价结构的调整。这其中,机构多空力量相对平衡,估值合理,业绩稳定,且经历了最近几年融资融券洗礼的大盘蓝筹股,会有稳健表现,被融券卖空的可能性很小,这也是试点初期选择蓝筹股作为转融券标的证券的原因;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中的高估值小盘股,一旦可以转融券,股价将会面临较大调整压力,虽然在未成为转融券标的证券前,市场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仍会对这些股票进行投机炒作。

转融券的解读

转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客观上将增加融券交易的证券来源,市场担心会放大融券卖空规模。对此,相关专家表示,转融券只是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的配套制度,尚属于起步阶段,总体来看其作用是中性的。

专家认为,此次启动转融券业务试点,是健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完善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效率,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强化证券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以及提升证券公司收入、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有关专家测算,以90只标的股票为基准,在市场中性情形下,转融券成交量为1.24亿股,成交额约为11.9亿元,日均新增融券卖出交易量占日均融券交易额的7%左右。因此,短期而言,或许会造成市场下跌,但中长期来看,股市不会因转融券推出而大幅下跌。

三类机构暂不能借出证券

,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相继推出,A股市场赢利模式开始改变。有业内人士认为,股指期货仅仅针对沪深300指数,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充其量可称之为做空序幕拉开,而融资融券的推出则可称为A股“做空机制”建立。

然而业内人士同时表示,20~,尽管A股市场从事两融业务的券商成倍增长,且市场融资融券余额已上升至百亿元规模,但融资与融券两项业务相对失调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反映为,在此前游戏规则下,证券公司只能将自有资金或股票出借给客户,但由于受到相关监管规定的限制,券商大规模向客户借出资金不现实;另外,券商可提供融券标的数量极为有限,也造成融券标的紧缺。因此,之前的两融业务仍显得不完善。

208月30日,转融通业务试点开启,但当时考虑到市场承受能力,之前先行启动的是转融资试点;经过半年等待,202月22日,证金公司宣布,将于2月28日启动转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初期,转融券标的为90只股票(不包括ETF基金),其中沪市50只、深市40只。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近50%。

按照转融券业务试点规则,只有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具备出借证券资格,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机构股东所持有证券尚不能开展借出证券业务。

篇2: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1】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融资融券模式有几种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中国融资融券模式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3】融资融券的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中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篇3: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什么叫融资融券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投资额的情况下,可以用担保物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后买入或借证券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

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进行这种操作,只有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公司才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

融资融券是一种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其实融资融券是两种状态,融资就是投资者看涨想要买入证券,因经济条件受限所以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等到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给证券公司。融券就是投资者看空,向证券公司借证券经由自己的手卖出去,等借期一到,再按照原本借来的数量连利息一起归还给证券公司。

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前,要先和证券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一个投资者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一个账户,也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有哪些

(1)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

(2)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含50万);证券类资产包含普通帐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如监管有另行规定,按监管规定为准);

(3)风险测评结果须为积极型/进取型,且测评时间在两年以内;

(4)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5)不在公司信用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65666239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

(6)不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

(7)未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8)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证监会要求为准,若最新监管要求有更新,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转融券业务

篇4: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实施细则》规则调整解读

一、背景简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调整将自12月12日起实施。

二、规则解读

总体来看,本次规则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标的证券方面,相应进行了扩容。这次扩容,沪深交易所是继9月12日以来进行的整体扩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为20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具体新增证券名单详见附表。

第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俗称担保证券)作为除现金以外的担保物,构成了保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折算率的变化相应影响可用保证金余额,即客户可融资融券开仓的规模。本次交易所规定“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这也意味着,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其市值乘折算率后将不再计入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同时将一定程度限制客户以该类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开仓规模。其中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后市展望

对于本次调整,本人认为交易所该套组合拳依旧保持了利好与利空搭配的风格。主要亦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本次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共增加77只股票。上次调整为年9月12日。从时间窗口上来看,上次调整后,增加了市场活跃度和关注度,提升了市场人气,同时与随之而来的14年底牛市启动时间上形成了匹配。从本次增加范围来看,共增加77只股票,上述股票合计流通市值11,457.70亿元,平均市盈率20.71,年初至今平均涨幅34.44%(同期沪深300涨幅为-5.29%)。

在本次增加的标的证券中,涨幅最大的为中通客车(000957.SZ),年初至今涨幅102.56%,涨幅最小的为春秋航空(601021.SH);市盈率最高的为招商蛇口(001979.SZ),为32.69,市盈率最低的为长源电力(000966.SZ),为7.51;流通市值最大的为温氏股份(300498.SZ)、流通市值最小为齐峰新材(002521.SZ))。

第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本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规范,进一步优化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品的风险结构,通过折算率控制进一步引导高净值高杠杆客户理性投资。再辅以前期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出台,可以看出监管一系列政策均是引导投资者合理控制风险,理性投资。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证券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从短期来看,静态市盈率的引入,一定程度影响了对于类似股票的成交量和活跃度。根据初步筛选,涉及该类情况的证券为653只(含实行风险警示证券),占总证券2992只的21.82%。

至于后市,该类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证券,是否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进而调整其于信用证券账户内公允价值从而影响客户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交易所暂未规定,预判各券商会根据自身客户持仓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适度调节。

延伸阅读: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篇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7月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206月12日,原计划于年7月11日截止。考虑到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一、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及杠杆效应。该业务的推出,让投资者不仅能“做多”,还能“做空”,所以不管是行情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能有所作为。

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可以让投资者通过抵押合格的担保物获得更多交易资产,也就是杠杆效应,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二、不过,杠杆效应同样也可以放大投资者的亏损。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判断正确的时候放大收益,判断错误的时候增大损失。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候价格下降或是上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因判断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因融资产生的息费和佣金。

信用证券开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等级结算公司的规定,为期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它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有一个用于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使命资金账号,该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担保资金数据,所以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期货开户

以上就是和大家介绍的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影响,希望对大家学习了解这部分知识能够有所帮助。另外,期货投资不仅要了解这些基础型的知识,还应该要了解期货开户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篇6: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如何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在融资买入时应注意: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如何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指南

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简介

普通投资者如何操作(案例)

融券卖出:

甲某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甲某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0万股(100万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甲某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00万元划入甲某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至此甲某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150万元÷负债100万元=150%)。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11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10万元(10万股×11元/股=11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36%,已接近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130%。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12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20万元(10万股×12元/股=12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25%,低于130%,此时甲某应该采取增加保证金、融券债务偿还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第四天证券A开盘价11.5元/股,甲某在开盘后以此价格使用买券还券方式了结债务,申报“买券还券”证券A数量10万股。买入证券时,先使用融券冻结资金100万元,再使用自有资金15万元。了结融券债务后,甲某的信用账户内资产为现金35万元。

融券卖出时应注意什么?

(1)融券卖出负债以市值计算,将随卖出证券价格而波动;

(2)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即可能引致较大风险。

融资买入:

投资者乙某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乙某可融资的最大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50%=2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5元/股,乙某以自有资金100万和融资200万共300万元以5元/股价格发出买入交易委托,可买入的最大数量为60万股(300万元÷5元/股=6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乙某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200万元以完成交收,所得股票A共60万股划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帐户,并在乙某信用证券账户中做明细记载。

至此乙某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5元/股,则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1)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上涨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到5.4元/股,资产为324万元(60万股×5.4元/股=324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64%(投资者账户浮盈24万元)。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5.8元/股,资产为348万元(60万股×5.8元/股=348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74%(投资者账户浮盈48万)。

(2)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下跌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下跌,收盘价到4.5元/股,资产为270万元(60万股×4.5元/股=270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35%(投资者账户浮盈-30万元)。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下跌,收盘价到4.1元/股,资产为246万元(60万股×4.1元/股=246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3%(投资者浮盈-54万元),低于130%,此时乙某应该采取卖券还款、增加保证金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3)偿还融资债务

在第二种情况下,假定乙某第四天准备采取卖券还款方式全部偿还债务200万元,如果此时证券A价格为4.0元/股,乙某需以该价格委托卖出(或卖券还款)50万股证券A,上述委托成交后,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收回融资债务200万元,该笔融资买入即已结清。此时乙某信用证券账户尚余10万股证券A,市值为40万元。

在融资买入时应注意: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篇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于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 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 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 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 )、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 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 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 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篇8:融资融券业务同步测试习题

融资融券业务同步测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选出正确的选项)

1.客户融资买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元。

A.5000万

B.1亿

C.2亿

D.5亿

2.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的是证券公司的(  )。

A.董事会

B.业务决策机构

C.业务执行机构

D.分支机构

3.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是(  )。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4.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是(  )。

A.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B.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5.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存管银行开立(  )。

A.信用证券账户

B.信用资金台账

C.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信用资金账户

6.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的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  )倍,期限不超过(  )个月。

A.23

B.26

C.13

D.16

7.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  )。

A.前收盘价

B.开盘价

C。最新成交价

D.收盘价

8.客户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元。

A.2亿

B.5亿

C.8亿

D.10亿

9.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

A.500人

B.1000人

C.4000人

D.5000人

10.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应当具备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  )以上。

A.1亿

B.5亿

C.10亿

D.12亿

二、多项选择题(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目要求,请选出正确的选项)

1.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的内容包括(  )。

A.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B.席位代码

C.标的证券代码

D.平仓标识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

A.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D.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4.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  )。

A.信用证券账户

B.信用资金台账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D.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5.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

A.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B.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C.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

D.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

6.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征信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

A.客户户基本材料

B.投资经验

C.诚信记录

D.还款能力

7.对(  )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A.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9个月

B.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C.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D.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

8.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为(  )。

B.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C.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D.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9.下列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说法正确的有(  )。

A.客户融资买人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B.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C.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但可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D.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10.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责为(  )。

A.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B.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

C.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

D.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三、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填A,错误的`填B)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  )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

4.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

5.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为现金。(  )

6.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

7.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客户融资买入证券与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同归客户所有”的原则处理。(  )

8.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

9.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5%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人,并向市场公布。(  )

10.在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客户使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客户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故D选项正确。

2.C[解析]证券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故C选项正确。

3.B[解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P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故B选项正确。

4.C[解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P,用于存放客P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故C选项正确。

5.D[解析]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故D选项正确。

6.B[解析]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的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故8选项正确。

7.C[解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故C选项正确。

8.C[解析]客户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故C选项正确。

9.C[解析]客P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故C选项正确。

10.D[解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以上。故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解析]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BC[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故BC选项正确。

3.BCD[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故BCD选项正确。

4.AB[解析]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故AB选项正确。

5.ABCD[解析]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ABCD[解析]客户征信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客户基本材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7.BCD[解析]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ABCD[解析]以上选项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除以上选项所列标准外,证券公司选择的客户的具体标准还有:客户的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9.ABD[解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故选项C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符合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10.ABCD[解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三、判断题

1.A[解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B[解析]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故本题说法错误。

3.A[解析]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记载客户交往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故本题说法正确。

4.A[解析]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故本题说法正确。

5.B[解析]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为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故本题说法错误。

6.A[解析]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但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故本题说法正确。

7.B[解析]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故本题说法错误。

8.A[解析]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是融资融券交易原则之一。故本题说法正确。

9.B[解析]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故本题说法错误。

10.B[解析]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使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故本题说法错误。

篇9:融资融券具体操作-融券卖出量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具体操作-融券卖出量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概述

它是指证券公司出借证券供投资者卖出的经营活动。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介

融券为你做空赚钱创造了条件,当你看跌某股时,你可以向券商借入该股,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你再买入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

篇10:浅谈我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范论文

浅谈我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范论文

一、引言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它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并进而活跃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交易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化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融资融券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监管能力逐渐加强;证券公司经过综合治理具备了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数量增加,抵抗风险能力增强。因此,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给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蕴含着风险,特别是我国尚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经验。针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进行深入地研究非常必要。

二、国外券商融资融券风险管理的经验分析

1、美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

美国证券融资交易的主要运作过程由投资者、证券公司和银行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证券公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办理转融通。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转融通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其它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提供者。

在法规制度女排方面,国会1933年和1934分别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监管范围和职能等。这两个机构在此上层法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监管规则,对信用交易中的授信和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另外,证券交易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1)《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在信用交易方面,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奠定相应的法律基础;同时强调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2)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规则。美联储主要对信用交易授信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贷款方违反相应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同时,向国外借款也会受到保证金比率约束;二是以上市交易证券为担保,并用于购买证券的任何形式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三是证券经纪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其抵押证券的价值;四是银行通过证券担保购买或持有政府债券,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证券的价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证券卖空的定义和范围,如何确定证券交易头寸的长短,对证券卖空交易的价格限制条款等。这些规则生效60年来未作改变,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坏急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监管的发展,自上世纪末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研究修改卖空管理规则,着手制定《规则SHO》。2004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发布《规则SHO》,以取代《规则10a-1》,《规则10a-2》和《规则3b-3 》,同时修改了《规则105 》,从而形成了美国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体系。

(3)自律组织制订的操作规则。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在其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细则中,对最低起始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账户的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补交保证金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日本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合,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3、英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

在英国,融资融券业务适用于各种金融产品。目前在英国该业务没有设最低保证金比例。2007年前,英国金融管理局规定了融资融券操作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但此后取消了该比例。成熟的金融机构能够掌控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所以它们有各自设定的不同保证金比例。但是中国市场还远不够成熟,因此现阶段中国可借鉴英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初期时的做法。

三、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手段,二是行政手段。而考虑风险的来源以及承受者具体应从三个主体方面来规范、控制风险。一是国家方面,二是券商方面,三是交易客户方面。只有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主体的身上,让他们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才能让市场健康运转,将风险降到最低。

1、国家对策

国家方面主要是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二是行政手段的运用。

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应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同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的比例、程序规则、融券的品种、融资的保证金比例及期限长短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要给券商太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对保证金的比例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适时运用行政手段,将类似于“停牌”、“休市”的政策实施在融资融券交易当中,在个股出现异常时,对其进行预警甚至管制,在时常出现异常时,限制甚至禁止开展信用交易。

2、券商对策

我国试点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做出很多关于券商风险控制的规定,如《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风险方面给了较多的提示,券商应该注意客户信用风险、业务规模失控风险等。这里着重分析两个关于券商规避风险的重点。

(1)适格客户的挑选。从客户方面的规制纵然必要,但证券公司对客户是否适格的审查和和并不严谨,其为了广泛开展业务,赚取佣金和交易的手续费等,往往疏于审查。所以规制客户还要从规范券商的行为来进行。在证券投资者中,只有一小部分符合交易条件要求,具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意识及相应控制能力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客户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办“四个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两户”。但账户的建立还是比较容易,更重要的是通过证券商这一关。

客户的不适格将引发客户的信用风险,所以必须通过券商对客户慎重选择。比如可以考察客户的不同种类、多年交易记录、是否是职业客户、客户资金量(规模)、资金性质(公、私款)、客户属地情况、客户交易密集度(成交量)、近期交易业绩等方面,确定客户是否有资格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等等。

(2)强制执行平仓制度的规范及风险责任承担的界定。券商为了保护其权益,对客户的信托证券会采取“下仓”措施,以填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保证金的不足。现在我国的《管理办法》及《条例》都未规定平仓的具体情形,而是交由券商与客户所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来约定。仅要求券商有长远眼光和稳定市场的责任,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采取平仓措施是不够的。具体的可以要求券商平仓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告知客户风险状况,通知客户及时补仓充实保证金,建立券商对客户平仓前的风险预示、提示、警示的“三示”,下仓前“三天三示”制度。

同时,要求券商“下仓所得能等于保证金额即可,不能超过保证金额,确保不损害客户应有的合法权益等。同时笔者认为还应约定好风险发生时责任的承担,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券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书,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界定清晰,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下仓通知”,下仓范围时机等具体操作细节。

3,客户方面的建议

(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炒股者,无论是机构还是散户,大都是投机者而不是投资者,且对股市风险认识不够充分。所以我建议应该建立客户信用体制,这里的客户信用体制不仅是指券商用来测量客户信用动态的风向标,更是客户对自身情况理性看待的“下台。体系中应设立一些简单易懂的指标,来表明客户交易的风险大小,失败后对信用程度降低的幅度,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参加信用交易的影响,甚至可以与银行的社会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影响到其以后的贷款等行为,让客户有一定的警戒性,经慎重思考再做决定。

(2)格式合同修改权、索赔权。客户在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双方实力悬殊,很难达到平等,所以这点虽然是从客户角度规定的权利,但实际上来讲,需要法律的规定,赋予客户的格式合同修改权,以及风险发生后的索赔权。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交易手段,因此,在进行交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很可能是格式合同,客户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如股种、价金、数量的等具体的细节上有选择权,这就很容易出现券商利用格式合同欺压客户的情形,所以应赋予客户格式合同修改权,对不合理的条款可以修改,达成真正的双方合意,体现“下等的主体地位,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而因为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连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风险度是很高的,而风险一旦发生,由客户承担的话,给客户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所以客户凭修改权可以在合同中与券商约定风险的承担,而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的风险,依责任的归属,可以赋予客户索赔权,向有责任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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