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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篇2:项目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管理论文
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管理论文
1项目资金管理
1.1项目建设单位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程序
一是严格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依法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二是按时编制月报表、季度报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报表。三是按时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中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
1.2资金报账程序
第一,项目批准单位每年年初下达计划并拨付当年计划资金的30%项目前期启动费。第二,每季度末各项目承建单位填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项目建设单位。第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后报项目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项目批准单位。第四,批准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申请报表拨付计划资金。第五,项目资金下拨到主管单位后,由主管单位再逐级下拨。
1.3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的管理职责
1.3.1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计划、实施管理职责
坡面治理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下达任务进行施工,计划任务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不予报账。报账后建设单位下拨到实施单位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支付内容如实地将治理资金兑现给施工单位或农户。并作出会计报表、工程决算报告。对治沟骨干工程一般不允许变更并追加资金,确需变更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类是工程批复后,因配套资金不到位,建设资金缺口大,要求移动坝址以降低原工程规模和造价,或因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与实际严重不符,需要调整坝址位置,使工程枢纽组织、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第二类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受地质条件影响,造成枢纽建筑物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但不造成工程规模和投资较大改变的工程,如卧管、涵管(洞)位置移动、下游退水渠长度缩短等。第三类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设计总体尺寸不变,因受地质、建筑材料限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局部作微小调整的变更。处理办法:对第一类工程变更,要坚决予以杜绝。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工程变更,应逐级按工程建设申报程序报批,但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投资不予追加。工程报账时也不必另行增加资金。
1.3.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计划、实施管理职责
坡面工程的报账在实施单位自验申请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进行复验后根据各项措施合格面积、工程数量核定投资后再上报项目主管单位。但无论是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报账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用款计划送监理单位备案。项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将自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直接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因为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而与实施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情况签发拨付证书,建设单位要出具拨款的财务决算书。1.5.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批准单位将暂缓或停止拨付中央资金一是违反报账制度的规定,虚假报账骗取中央资金的;二是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三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转移挪用中央资金的;四是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财务报告或资料严重失真的;六是地方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
2项目后期管理
2.1项目后期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把日常维护管理和重点检查维护很好的结合起来。
2.2分级管理责任制
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项目验收后,由县向当地乡、镇进行移交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管护责任制,把治理成果承包到村、户,依法保护,长期经营,允许子女继承。在治理小流域内,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户管理责任制,制定分户管理办法和措施。
2.3管理内容
梯田及其他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重点抓好梯田地埂、造林整地工程及淤地坝等沟道工程的维护,特别是淤地坝工程要确保安全渡汛。同时,保护好工程设施的地埂植物及林草植被不被人为破坏。经济林管理:实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做好排灌设施及整地工程的维修养护,做到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水土保持林草管理:新种植的幼林地实行封禁并做好抚育管理及病虫害防治工作。新种人工草地,严格管护制度,幼苗期加强田间管理,只许轮作经营不许毁坏。水土保持效益管理:定点测算保土效益、蓄水效益、经济效益,追踪调查分析计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篇4: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是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荐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切块资金项目除外)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下同)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视各申报专题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通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7、推荐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
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股权投资项目除外):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各专题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6、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
第五条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提出入围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围项目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交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6、签订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接受托管资金前,本局正式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费用及考核目标等。
7、开展尽职调查。将入围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交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尽职调查,综合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参股谈判项目建议和投资初步方案,对不投资项目应作出书面说明。
8、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通过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9、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0、局党组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11、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12、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审,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
13、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报方案。本局根据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产业发展现状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发文布置。下发申报通知,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3、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4、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5、专家评审。主办科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从由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6、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本局主办科室根据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如需报上级审批的则按要求上报审批后,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监管职责:
(一)市经信部门监管职责
1、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掌握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市直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属地监管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专项资金项目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实施情况。
4、协调解决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负责市直企业(不含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管。
(二)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管职责
1、按照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承诺书约定内容实施项目建设。
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具体掌握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3、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支持项目建设。
4、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项目相关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按项目计划文件批复内容或申请书(承诺书)约定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计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投资计划与时间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投资额变更、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本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年度投资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每年1月和7月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的登录《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外,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
第九条 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工作(规定由国家、省、负责验收的除外),按照对应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或完工评价办法执行;制订相应的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或完工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属于对县级政府奖励资金以及申报前已进行完工评价的项目不列入项目验收(完工评价)范围。
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完工评价)工作,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出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项目验收权属关系,逐级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有一个项目到期未验收(完工评价),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区项目验收率作为今后项目申报指标安排依据,项目验收率低的地区,项目申报指标安排将适当减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局主办科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现场评价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及采取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评价,了解财政资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并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促进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自评、项目推荐部门汇总并出具本部门本专项的自评报告、市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本专项的自评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评报告侧重说明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支出情况并与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分析;项目主要目标实现情况、阶段性成果说明和分阶段目标、效益情况并与预期目标、效益对比分析等。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收集、汇总、审核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资料,形成本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绩效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自评材料应及时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优化园区项目资金管理
优化园区项目资金管理
随着政府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农业园区项目资金的.管理愈来愈受到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关注.目前,农业园区项目资金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报帐范围标准不确定,资金渠道划分缺乏科学根据,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考核指标不尽完善.因此,十分必要从以下几方面优化园区项目资金管理.
作 者:夏晓平 作者单位: 刊 名:江苏农村经济 英文刊名:JIANGSU RURAL ECONOMY 年,卷(期): “”(3) 分类号:F32 关键词:篇6:森林抚育项目资金管理论文
森林抚育项目资金管理论文
一、成本支出划分
有出材的抚育项目涉及的成本包括抚育支出和木材生产成本两部分,不出材的抚育项目仅涉及抚育成本。间伐、修枝、割灌、清林、除草、扩穴、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属于抚育项目支出。制材、集材、下山、归垛、倒料、木材运输道路新建与维护,木材场地的清理、入库检尺费等应记入木材生产成本。工程结算后应根据实际作业项目来确定应该记入抚育支出还是木材生产成本。
1.抚育支出
因属于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抚育支出每亩要大于或等于100元,但不得小于100元。抚育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在实际计入抚育项目的总支出中,直接费用不得少于95%,间接费用不得多于5%。
(1)直接费用包括的项目:间伐、修枝、割灌、清林、除草、扩穴、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直接费用的结算工作量的计量单位是:亩、次、工、公里等。费用要素是:人工费、工具费、材料费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作业设计费、施工费、检查验收费、档案建设费、成效监测费、少量的项目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的支出必须有资料证明此费用与抚育项目有相关性。
2.木材成本
根据实际用于木材生产的成本应记入木材生产成本。包括:制材、集材、下山、归垛、倒料、木材运输道路新建与维护、木材场地的清理、施工费、入库检尺费等。计量单位是:立方米、支、亩、次、工、公里等。费用要素是:人工费、工具费、材料费等。
二、结算付款要求
抚育直接费用的'结算中明确作业项目(中抚、幼抚)、作业地点(林班、小班),间接费用要在中抚、幼抚间合理分摊。直接费用结算需要的手续: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工程外包的要有正式发票,自营完成的有含有工作量的工资表。抚育项目结算后,收到部分国家投资款的,支付的工程款不得少于收到的投资款。国家资金分两批下达,但工程结算要一次性结算,国家投资未到位的,结算后记入“应付款”,待投资下达后及时支付,不得长期拖欠,否则形成滞留国家投资。
三、会计处理
1.属于财政性项目投入抚育的核算
收到拨款时:记入“拨入事业费———森林抚育补贴”;结算抚育成本:记入“营林成本———幼林抚育(中林抚育)”;年末结转:将累计发生的抚育成本结转至“林木资产”。实际抚育支出大于或等于拨款额(按每亩100元)时,将“拨入事业费———森林抚育补贴”全额结转“林木资本”;大于的部分,用利润弥补,借记“利润分配———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累计营林成本小于拨款额时(即年末项目尚未完工),根据已记入营林成本的金额将“拨入事业费———森林抚育补贴”部分转“林木资本”。
2.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抚育的核算
收到拨款时:记入“基本拨款———本年基建拨款(以前年度基建拨款)”;结算抚育成本:记入“其他营造林工程———幼林抚育(中林抚育)”;年末结转:根据累计发生的抚育成本结转至“待核销基建支出”。实际抚育支出大于拨款额(按每亩100元)时,用利润弥补。财务账借记“利润分配———弥补营林生产资金不足的利润”,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建设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拨款———自筹基建拨款”。如项目已完工的,可在次年初将“待核销基建支出”和“基本拨款———以前年度基建拨款”对转。
3.木材生产与销售的核算
根据结算单等借记“生产成本———木材生产”。间接费用要在各个材种中合理分摊。直接费用结算需要的手续:合同、验收单(木材入库单)、结算单,工程外包的要有正式发票(与抚育为同一作业人的,可采用分割单形式),自营完成的有含有工作量的工资表。木材入库后,记入“产成品———规格材(非规格材、杆材)”,根据入库单所记数量,根据“生产成本———木材生产”累计金额结转。木材销售时:贷记“营业收入———规格材(非规格材、杆材)”。一次预付款,分次销售的,日常(至少在月末)根据销售情况,将预收款转入营业收入。月末:结转销售成本,根据当月销售数量,按平均单位成本,借记“营业成本———规格材(非规格材、杆材)”,贷记“产成品———规格材(非规格材、杆材)”。当月销售规格材的,月末按规格材销售收入的10%计提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及维检费”,贷记“育林基金”。每月计提的育林基金应及时上缴计财科。尚未结算木材生产成本且木材也没有办理入库就进行销售的,要按销售数量补办入库手续,并按暂估单位成本结转销售成本,以确保当期的损益的真实性(结果可能出现产成品账面金额负数)。五、其他注意事项此外,还应注意实际作业与作业设计之间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工程实施、项目结算、资金支付的时效性;木材的生产量、销售量与采伐蓄积、采伐限额之间的相关性;年末账面库存木材数和实存数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