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阿驴的仙人球”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

篇1: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

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鼓励下,尤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农业合作社飞速发展。截至3月底,全国实有农业合作社40.76万个,比年底增长7.54%;出资总额5024.38万元,比20年底增长10.53%;实有成员总数3200万名,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8%,比年年底增长9.05%[1]。其发展虽然日新月异,但是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约束制约、投资融资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学习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对如何合理选择适合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及融资概况。

(一)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北美地区农产品价格下跌,极大影响农民收入,削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当时在国际市场上,面对欧洲国家和亚太地区农产品竞争,北美地区农产品出口减少;而国内农产品需求降低,居民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下降,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下跌的情况。为了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美国许多州出现了农民自己筹资建立的合作组织,主要从事具有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2]:1992年1月,北达科他州农民成立以小麦加工提高其产品附加值的面食食品加工公司;此后,明尼苏达州、南达科他州等纷纷建起创新的合作组织,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NGC)。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明尼苏达州的美国方糖合作社、南达科他州的大豆加工合作社、北达科他州的通心粉种植合作社、北达科他州的北美野牛加工合作社以及爱荷华州的火鸡养殖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也很快在加拿大南部地区发展起来。

(二)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资特点。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的合作社模式有较大区别,融资方面更具有自身特色。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资特色表现为[3,4]:

第一,社员入社的股本出资额较高。为了满足合作社的发展要求,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交易份额制,每位社员必须按照交货量来支付相对应的股金,每股金额根据原材料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一般来看,社员的入社支付股金在5000~15000美元之间。社员也会因为入社费用较高的关系而更加关注合作社的发展。

第二,对社员持有的股本有最高与最低等诸多限制。社员不能自由退股,但允许股份转让,合作社一经建立,成员数就基本稳定,不再吸纳新社员。社员持有的股本占总资本的40%~50%,其余资本通过发行优先股,吸收外部投资而获得。

第三,社员持有股本与非社员持有股本的权益不同。社员缴纳股本之后,享有同投资额相当的交货权。社员须按自己缴纳的股金数额交纳数量充足的初级农产品,如果交货不足必须补偿合作社的损失。社员资格受限制,但社员的交易权在经过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转让和买卖,不仅可以转让给社内社员,还可以转让给社外人员。非社员可以购买优先股获得投资入股的报酬,但是没有投票权。第四,发展新项目需要增资,增资方面主要通过发行新股由原有社员认缴,或是通过向外借贷的方式获得。

由于合作社的资本存量固定,它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优惠贷款。第五,在特定条件下社员有赎回权。社员死亡或者达到一定年龄,可以由合作社赎回其股权或是转让交付。赎回义务履行的前提是该合作社的董事会愿意购买会员权益,以及有明确的规章政策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对于赎回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情况在会员之间很少见。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尽管各社利益联结机制不尽相同,但是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一样,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也采用权益融资方式,发行两种具有不同权益的股票,给社员的返利一般根据社员的惠顾额进行,分红则按照股份分配[3]。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对外发行A、B两种股份,A股为社员股,持有者具有投票权,但没有参与分享投资收益的权利;B股是上市股,社员和非社员都可以认购,持有者没有投票权,但有参与分红的权利,任何持有者的持有量不能超过B股总量的10%。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为小麦合作社带来巨额资本,也稳固了它的资本存量和社员构成,便于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北美新一代合作社通过高额入股、股金和交货合同可以转让、社员的进入和退出有一定的限制等做法,一方面使得合作社有了数目可观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固定的资本存量,从而有效解决了资本不足的问题。它以权益融资为主、负债融资为辅的方式筹集资本,在权益融资的基础上向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这样既能以固定优质的资本存量获得银行贷款帮助,又能多渠道的扩大资金来源。新一代合作社还积极地进行商业化运作,取得了农业产业经营上的较大成功。

(三)政府对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资帮助。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美国政府将合作社视为自治、社员所有和管理的企业,给予巨额财政税收扶持。设立农业部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专门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帮助,并从法律上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一般农业合作社享有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三分之一左右的低税赋,比一般的企业更占有融资优势。美国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和《海外合作社发展法》,使合作社免受垄断的限制和扩大了在海外业务上的授权。政府还给予农业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援助,除设有中央合作社银行外,在全国12个农业信贷区分别设立一个合作社银行。这13家银行以全国约6000家农村合作社为贷款对象,是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4]。合作组织能够享受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和保险保障[5]。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社成长速度快、涉及面广、影响大不容小觑,农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问题更是不可忽视。据调研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合作社有80%以上的机构普遍处于融资难困境中[6]。农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已获得金融支持数量相对较小,缺口很大;融资渠道狭窄,大量合作社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辽宁省为例[7],截至2010年5月,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053个,社员总数达到48.2万户,合作社为社员及非社员农户代购农资达到35.56亿元,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达到89.8亿元,从合作社流动资金占有量来计算融资需求很大;共有26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业务,为23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计发放贷款4.85亿元,其中对社员发放贷款4.04亿元,占合作社贷款总量的83.43%,而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获得贷款仅为141个,占合作社总数的3.33%,金额只有0.8亿元,占专业合作社贷款总量的16.57%,远低于合作社社员通过小额信贷形式获得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

1、农业合作社内在制度限制其筹资能力农业合作社是“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了产、加、销一体化。

它采用社员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入社的方式进行设立,没有最低的股金限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按照为社员销售的产品数额分配盈余[8]。因此,它的股权融资极其有限,资金积累能力差,难以取得负债融资。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以社员出资入股的股权融资为主,这些资本金除去各种营业费用之外,用于经营的剩余资金并不多,而社员大多数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只能将小部分资金投入到合作社,这样也就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很多合作社依靠自有资金维持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存在困难,就更谈不上提高盈利能力了,所以农业合作社盈余积累较少,而且现有的盈余分配机制也不具有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而我国农业合作社负债融资则主要来源于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多,而且农业合作社常常不具备办理贷款业务的资格,资产难以成为抵押品,经营风险、对贷款需求的多样性等更使得金融机构对其开展贷款业务难上加难。

2、农业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导致经营可持续性差。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大多建立时间不长,经营管理方面还处于摸索时期,缺乏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也常常变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财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公开性差;业务经营也缺乏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产品销路有限,盈利数额少等。这些不仅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贷款审查,也导致了农业合作社可持续经营困难。

3、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资格审查条件不够灵活。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贷款金额能够符合农业合作社的借贷资金需求数额,而小额贷款的要求对象和数量都不符合。抵押贷款需要有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品,农业合作社缺乏抵押品,有资格作为抵押品的农村土地也因为其作所有权、使用权、抵押出让条件等多种因素的法律限制丧失了抵押资格。农业合作社由于自身经营和收入来源不稳定,也使得金融机构很难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我国缺乏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也使农业合作社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支持[9]。

4、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建立之初到现在,它每一步的前进都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资金帮助。中央、各地方政府纷纷努力,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帮助,但受扶持的合作社数量较少,资金支持力度不大。而且合作社的发展不能总是过分依赖于政府的帮助,它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现在,农业合作社的融资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缺少抵押担保品,没有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没有更多地生产、加工、销售的扶持政策,这些都需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积极、深入的扶持和帮助。

三、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对我国农业合作社融资的启示。

(一)对初创期农业合作社融资的启示。

对处于初创期的农业合作社,要借助内部制度的健全完善、扩大外部融资渠道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

首先,完善农业合作社的内在制度,增强筹资能力。可以规定社员缴纳股金的最低限额,提高合作社自有资本额;“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也需要在进入合作社后,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不允许在短期内退社,即使有退社的社员也需要将这部分股份转让,来保证资本金数量的充足和稳定[10];合作社的分配盈余方式也可以进行改善,在一定比例的积累下,剩余数额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配;积极地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

其次,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借鉴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明确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经常性公开财务状况;为员工举办定期培训,招聘专业人员;聘请专家指导,拓宽产品销路,扩大宣传推广,合理预算降低成本等,从根本上来解决农业合作社持续经营上的困境。

第三,以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为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经验,对于缺少抵押品的合作社可以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给与发展的支持,并且可以配合少量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建立针对不同种类的合作金融机构,为生产不同产品和加工工艺的合作社提供贷款。而且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多以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为主,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则可以提供风险相对较小、金额较少、期限较短的贷款。

第四,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处于初创期的农业合作社由于缺少资金来源,还需要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间接资金帮助。在资金帮助方面,可以由政府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专门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扶持;可以由政府建立担保机构,为合作社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或是给与贴息支持;也可以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营支持方面,可以为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和专家,加大对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扶持力度,提供生产销售的宽松政策环境。

(二)对成熟期农业合作社融资的启示。

成熟期农业合作社的资金运营已经步入正轨,只需要合理的引导资金流向,以自有资产作为后盾,将合作制与商业化更好的结合,不再依赖政府的资金帮助,而是借助资本市场来筹资以改善资本结构。可以适当减少合作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的扶持;逐步完善农业信用社的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其经营范围、监管事项和权限等内容;扩大外部资本的规模数量;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成立互助合作联盟,从自身盈余中提取风险准备金;通过专业合作,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进行联保方式的外部筹资。对于合作社内部和外部的权益性出资者,可以给与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区别对待;还可以适当引入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更好的借助资本市场来改善筹资方式。

篇2: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论文

摘要:近年来,农村经济的缓慢发展以及粮价的波动导致单纯依靠粮食收购从而获得收益的老路受阻,各地都在寻求延长产业链增加收益的方法,例如建立良好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合作经营,对接市场提高收益。本文通过对公主岭市乾程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进行实地调研和对国内知名学者关于农产品营销的理论等进行初步研究分析,结合地区发展现状,总结得出目前农产品营销模式优化的困境症结在于合作社作为模式主体,缺乏营销经验和专业人才、营销手段落后等;销售渠道闭塞;市场作为模式客体,宣传不够,拓展不足。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在稳固合作社当前发展基础上,立足合作社主体地位,夯实基础;其次,增加营销渠道;发挥区位优势联系市场等,从而优化当地农产品营销模式,提高收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营销;合作经营;模式优化;区位优势

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重要纽带,为谋求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农产品营销模式迫在眉睫。乾程合作社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农产品营销模式也有了初步的思路与规划。9月本项目组成员对乾程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研,基于调研数据本文对乾程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优化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篇3: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论文

就农产品营销问题而言,小农户进行小规模生产,缺乏流通中介组织,难以很好地把握大市场供需变化,农产品销售中供需的“过剩”与“短缺”问题易使农户利益受损,也不利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合作社有效对接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分散的农户被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竞争,形成了产销一体化管理体制和完整规范的营销体系,使得农产品营销活动贯穿农业生产的多个环节,逐步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也为农户创造了更多福利。但另一方面,现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莠不齐,相当一部分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营销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农产品营销能力也有待提高,尤其表现在品牌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营销手段单一落后、融资引资困难等方面。

篇4: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论文

基于李崇光《农产品营销学》一书中“农产品营销活动贯穿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和交易的整个过程,其主体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织,其最终目标是满足人类与社会的需求和欲望”这一定义,结合经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后对于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活动的理解,笔者绘制出如下相对成熟的农业合社进行农产品营销活动的一般流程体系图(图1-1)。据图可知,在农产品销售环节,根据零售商、批发商、超市、酒店餐饮等对接主体的不同,可将当前农产品营销模式大致归纳为“合作社+专营店”的直销模式、“合作社+批发商”的农批对接模式、“合作社+企业”的农企对接模式、“合作社+超市”的农超对接模式、“合作社+省外/国外”的农外对接模式、“合作社+社区/酒店餐饮/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的农餐对接模式以及“合作社+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农物对接模式等7种模式。乾程农业合作社自成立至今,依托本身较为雄厚的发展基础,在农产品营销方面已有较好发展。乾程农业合作社目前主要销售的农产品为玉米、大豆及种子,辅之以豆油、豆粕一类的加工产品,并将草莓、蔬菜作试点性经营销售。通过调研访谈,笔者将合作社当前农产品营销模式作如下归类:一是“合作社+专营店”直销模式。合作社在社区内设有营销点,主要为社区及周边居民服务;二是“合作社+网店/微商”线上销售模式。合作社已建立专属网店,将农产品销售渠道开拓至线上。此外,合作社也依靠微信等新型社媒进行农产品的宣传及销售。三是“合作社+订单”的精准销售模式。乾程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相当一部分依靠“订单农业”,在农产品产前与消费者签订订单,进行精准化生产,既保证了农产品产后销售市场的稳定,也可让农户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带来的损失。

篇5: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论文

4.1立足自身,夯实主体基础

合作社作为各类农产品营销模式的主体,自身发展程度不高是其农产品营销模式难以优化的重要因素,因此,合作社首要应立足自身,夯实基础。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如与政府议定以合作社为专门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合作社扭转资金周转难这一局面。争取政府优先扶持,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工程与项目的建设之中。引进先进生产技术,重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丰富农产品种类,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更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多样化、高标准的市场需求。在人才方面,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成员素质。联系农业相关部门,在农户间增加对于电子商务、营销策略等内容的宣传、培训教育、技术指导及支持工作,提高合作社应用互联网从事农产品营销的能力。此外,制定有吸引力的人才招收战略,广泛吸收接纳高素质高技术新型农业人才。通过强化原有人才培训和吸纳外来高素质人才,以求解决“合作社+专营店”直销模式中营销策略制定、产品优化等战略性问题与“合作社+网店”线上销售模式中网店运营维护等技术性问题。

4.2拓展渠道,促进营销多模式并举

乾程农业合作社掌握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缺乏与外界沟通联系的渠道。乾程农业合作社应积极与其他产销组织(超市、龙头企业、机关单位、餐饮店等)和个人(批发商、超市或企业负责人等)取得联系,拓展营销渠道,在目前农产品营销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合作社+酒店餐饮/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农餐对接模式和“合作社+超市”的农超对接模式等,实现农产品营销的多模式并举。

4.3积极掌握社会资源,开拓目标市场

市场作为农产品营销模式中的客体环节,在产品销售中至关重要。乾程农业合作社应积极构建农产品交易信息平台,除当前社区消费市场、微商圈消费市场、订单农业消费市场外,尽可能多地寻求并掌握外界信息资源,拓展交易对象,加大产品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挖掘更多寻找目标市场的方式方法。

5结论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优化农产品营销模式,创新农产品营销渠道从而振兴乡村经济,提高农民收益成为了必然。合作社需要与时俱进,响应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专业培训培养营销人才、与政府加强合作等措施夯实自身基础;积极联系多样的产销组织,拓展营销渠道;掌握资源开拓市场,提高对于农产品营销的重视,进而推动合作社更好发展,促进当地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张俊.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渠道模式与选择研究[D].中国武汉..

[2]李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策略探讨[J].辽宁农业科学,,(4):64-67.

[3]潘胤州.试析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模式的优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9(14):175-177.

[4]项晓娟.“农超对接”模式下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7):124-126.

[5]阳亮才.互联网经济环境中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创新[J].农经管理,2018,(03):70-71.

篇6:农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模式论文

3.1“合作社+专营店”直销模式

经调研访谈得知,乾程农业合作社目前仅在社区内开设了一家农产品销售专营店,且店内所售产品主要为草莓、蔬菜这类试点性农产品和豆油、豆粕一类的深加工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中并为得到侧重,所占比重极仅约5%。消费者仅局限于社区内及周边少部分居民,销售市场未得到良好拓展。由此看来,除专营店开设数量少、消费市场开拓不足外,合作社产品生产供给的缺陷导致的专营店商品数量与种类有限问题,都制约着乾程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专营店”的农产品营销模式的优化。

新一代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融资启示论文3.2“合作社+网店/微商”线上销售模式

乾程农业合作社虽已建立线上网店,但由于自身技术等方面尚发展不足,合作社成员又多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农民,加之受传统观念、工资待遇等因素影响,合作社极度缺乏专业性人才,致使线上网店无人经营维护,“合作社+网店”模式的营销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此外,依靠微信朋友圈等社媒的线上宣传销售也仅限于小批量、少种类,难以形成大规模和高效益。

3.3“合作社+订单”的精准销售模式

目前,乾程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子、玉米和大豆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约占总农产品的95%,而这些产品均依靠“合作社+订单”的精准销售模式外销。一方面,订单农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市场较为稳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产销不均衡和价格不稳定带来的.损失;但另一方面,合作社自身发展程度相对不高,所售农产品在种类和品质等方面难以优化和开拓,发展空间十分有限。

篇7: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思路分析论文

摘要:农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而且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中坚力量之一。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容乐观,所以农业合作社就重新进入到当代人的视线之中。这是因为农业合作社能够提升农民群体的自我组织、管理、谈判等能力,从而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交易的成本,切实提升农民群体承受市场剧烈冲击与应对市场风险之能力。当然,因为目前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社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其经济管理的过程之中也出现了问题,亟待实施新的经济管理思路加以改进。

篇8: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思路分析论文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民群体却因为不善于进行经济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大潮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从而让农业合作社再次引起关注,并且受到了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在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服务职能。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农业合作社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提升了农民群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之中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尚有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研究分析推进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的主要思路。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的农业经济全面改变了以往全体民众都在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生产方式,从而形成了以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为主体的现代农业经济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将所有的田地均分至每家每户,农民群众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耕作,而且还需做到自负盈亏。这一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地提升广大农民群体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为广大农户提供了相应的激励体系,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升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实力,同时这也是当时确保我国的粮食产量能够持续提升与农民群体收入不断增加的重要因素。但是,当时间推进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由于我国加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业生产也展现出产业化的新趋势,这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形式出现了大量让人觉得始料未及的新状况:一是个体的农户在变化多端的市场面前无法做到妥善地应对,因而也就不具备强大的.抵御风险之能力。二是市场经济当中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等,农产品的价格总体偏低,竞争力也比较差,农民群众自然也就很难得到对其有利的化肥、种子以及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与此同时,个别农民只有能力卖出初级的农产品,也就在根本上无法对农产品实施加工,更谈不上进行流通了。三是个别农户的生产形式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升农产品在生产上的成本,而且影响到了生产的效率,无法全面发挥出农业经济所具有的巨大效应。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我国农业的基础相当薄弱,农业方面的科技信息流通途径不够畅通,因此,如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影响到了现代农业生产力取得新的提升。在此状况下,健全的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的思路即可对以上问题进行改进。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能够运用更多的途径来收集农业科技方面的信息,并且为具有需要的农民群体提供其所需要的咨询与帮助,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切实避免农民群众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盲目行为。

二、推进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发展的几点思路

(一)充分树立政府在农业合作社中的地位以及作用

农业合作社虽然属于自治型的农民经济组织,但它同时还是弱势的组织,难以离开政府及其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之中,政府就需要在思想观念上、在制度制定上进行更加主动地鼓励以及扶持,从而做到切实理顺政府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要依据农业合作社自办与自治、自主收益之原则,确保政府对农业合作社之建立以及运转无法实施过度地干涉或者是变相的干涉。在政府应当采取的角色定位之中,可归结成,政府既不可强化对于农业合作社实施行政领导以及控制,从而避免发展成粗暴的干涉人员。然而,政府也不应当放任自流,而是应当为农业合作社的更好发展营造出相应的发展情境以及各类优惠的条件,从而成为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者以及帮扶者。一是政府要在积极提供各类经济上的政策优惠。我国政府部门要依法在财政管理、税收管理以及价格、信贷等多个方面对农业合作社施行一些有必要的经济优惠措施。其一是要形成农业合作社的新型税收机制,落实低税或者免税等政策。比如,对于农业合作社予以免征相应的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其二是提供一部分低息贷款或者一部分贴息贷款。其三是提供无偿性补贴以及奖励。对于符合我国产业经济政策的农业合作社投资开发等项目,政府部门应当运用营运设施设备来提供相应的无偿补贴,并且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运行评定达标者予以一定的奖励。其四是低价提供生产资料或者提供相应的价格补贴。其五是设置由财政部门积极支持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主要是用在农业合作社在组织成本上的补助,而且可以持续实施国际交流。其六是对农业合作社所接受到的社会捐款项目予以免除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其七是相关农业项目由政府优先由农业合作社来承担或者全面吸收农业合作社参与其中。比如,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项目、扶贫方面的项目、技术推广方面的项目、环境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项目等均应尽可能地交给农业合作社加以实施。其八是要设置中立化的平台,从而作为农业合作社的重要组织机构,拓展政府与农业合作社间相互沟通联系的途径,并且立足于这一途径为农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要组织或者协调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工作人员实施短期的培训,而农业合作社在实践之中的各类信息还可及时地向政府加以反馈,从而促使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加以调整,并且实施政策方面的全面调整。

(二)积极宣传农业科技强化农业经济管理教育

科技可以说是第一生产力。广大农民群众要想真正实现脱贫致富,必须要依靠于科技,而农业合作社的更大发展还是需要科技。如今,我国的农业经济管理教育还不够乐观,农村地区的教育资金缺口非常大,大量高校毕业生已经全面脱离了农业一线。所以,政府要教育投资中注重于农业经济管理教育,切实提升农村基础教育方面的投入,强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加以管理以及引导。要致力于创设出更好的农业经济管理教育外部情境。很好的外部情境对于农业合作社是不是能够高效运行与发展一样变得十分重要。政府要全面禁止所有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农业合作社寻找摊派。因为农业合作社为弱者的联合体,立足于通过横向或者纵向联合,能够提升其在市场之中所具有的竞争性地位,进而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垄断。

(三)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经济管理

要注重于建立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完善农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以及监督等机制,通过相同的一人一票制可以让组织成员的关系更加紧密;要高度重视与培养、引进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提升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从而让一部分能人以及能够较为突出人士能够得到全面的培训,这样一来就能促使经济管理能力较为突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脱颖而出,进而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成更为强大的经济管理核心。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的实质是人才上的激烈竞争,农业合作社作为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为了能够在市场之中更好地参与到竞争之中,一定要有具备较高的经济管理能力的人才加以运作与管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积极引入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从而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更好的经济管理能力支撑;要致力于改进农业合作社的整体结构,从而保障农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形成集中了生产、储存、物流、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农业合作社,从而推动农业合作社中的各位成员之间能够实施更加紧密的合作,在合作社与企业相互间、合作社和合作社相互间、农民和合作社相互间进行紧密联系的农业经济合作体系,切实降低其中的中间环节,实现农产品种植、物流以及销售等环节能够更好地适应于现代市场环境以及市场需求,并且控制成本与提高经济能力,从而切实将农业合作社做大与做强。当然,农业合作社还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比如,西班牙蒙德拉贡农业合作社就直接引入了社员群体持股机制,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农业合作社之中的社员的主动性。又如,新西兰恒天然乳品专业合作社引进了非社员投资人,极大地提升了本合作社的资金能力,并且还能够参与到世界乳制品业的并购之中;印度的一些乳品专业合作社则立足于开发现代电子商务,应用现代网络营销方式来控制对外销售的成本,致力于吸引80后、90后客户,进一步提升其经济竞争力。西方国家的以上合作事例均可以为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多元化提供相应的借鉴。

(四)全面应用各类经济资源来实施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

如今,我国所拥有的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于我国的传统经济合作组织,也就是供销社十分健全。供销社可以说是我国当前市场营销体系之中网点最为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销售实体。有资料显示,我国的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络已经涵盖了全国的1/3以上的行政村,而终端的销售网点则达到80多万,每年的销售额超过了万亿。历经多年发展,各类供销社持续深化机制上的改革,采用建设现代企业集团、开发连锁经营模式等新型流通方式,能够让供销社的总体资源以及群体上的优势得到相应的强化以及展现。与此同时,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之下,供销社已形成更加健全的专业化农产品网络服务体系。而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则是由农民群体自发地加以成立,从而做到接近于基层农民、机制更多灵活、市场化程度更加高的优势。一旦能够将两种资源予以紧密联系,而新型农业合作社则可依托供销社目前所掌握的资源来发掘自身。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推进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的目标是在健全农业合作社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明确政府所具有的职责以及地位,提升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并且在较为分散的农户和现代市场间形成彼此联系与相互协调之关系。立足于实施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民群体控制市场风险与获得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效应。这就需要持续加以深入探究,通过全面总结经济管理的经验,切实调整经济管理的策略与方法,才能持续健全完善农业合作社,从而真正维护好我国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宋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刍议[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2]李长健,冯果.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4)

[3]刘登高.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教训和新鲜经验[J].农村经营管理,2005(5)

[4]万立波.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和途径[J].财经界(学术版),(5)

篇9:农业发展中农机合作社的作用论文

农业发展中农机合作社的作用论文

摘要:农机合作社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产形式转变的重要方式,它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农业;发展

1农机合作社是农业发展的必然前提

要想农业发展,一定要走农机合作社道路。农机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帮助,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1农机合作社是联系企业、市场、农民、政府的一个纽带

它把千万农户和市场联系起来,实现农业生产品种、销售、加工的扩大化。

1.2农机合作社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

它实行的是大规模经营,能有效解决土地分散、统一播种收获的问题,对实行农机合作社地区之外的地区也能起到很好的辐射作用。

1.3农机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通过农机合作社的机械作业可以把农民从繁重的土地劳作中解放出来,将过去的分散经营、多种经营改变为集中经营、产业经营、高效经营,以实现高效增产目的。

1.4农机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农业发展靠的是科技,科技的主要力量是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的载体是农机合作社。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机合作社的发展。

2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的体现

2.1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速度

通过农机合作社的指导参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在大大提高,进而使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得到提高。农机合作社使农民生产水平趋于同一,使农民便于进入市场。

2.2推动管理创新机制

建立农机合作社之前,农民都是自主经营,自己购买或租用机械进行生产,这使得农用机械结合使用的程度不高,农机利用率也在降低。而建立农机合作社后,可以通过农机合作社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了生产效率。

2.3提高农业生产化水平

农机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以前小户经营的模式,开始了集体多户经营的机械化模式。农机合作社将以前分散的农业机械化模式进行整合,把农户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生产安排,使得农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4推动人才有效整合

农机合作社建立之前的农业生产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但在建立农机合作社后,有大量机械参与到农业生产中,这进一步减少了人力劳动力的投入。使得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投入到其他工作领域,促进农村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

3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的.策略研究

3.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

农机合作社工作人员多数是农民,他们的文化素质比较低,又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农机专业培训。要想农机合作社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挖掘生产和管理潜能力。要加强农机合作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的农机管理、操作、维修等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民。要对普通农民进行培训,以扶持年轻有为的生产、管事人才来支持农业发展。

3.2加大招商引资

农机合作社想要更好发展并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就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通过引资来增加农机合作社的活力,并集中各种先进的发展思路,融合成一个适合自己的创新的发展规划,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3.3加强政府引导和资金投入

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支持。政府需要在各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帮助农业发展开辟新道路。

3.4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保证农机合作社健康、规范地运行,健全的管理制度更有利于管理人才的引进。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不受侵害,可以为农机合作社提供更好地发展机遇。可以鼓励大学生回乡参加农机合作社管理,可以选派技术人员来协助管理,使得农机合作社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要合理规划农机合作社的布局,避免重复,加强农机合作社的优化设置。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力量,建立示范合作社,发挥示范作用,从而推动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

3.5加大宣传力度

在扶持典型的农机合作社基础上积极宣传和推广。组织更多农民来学习、考察并交流经验。用事实与外界交流沟通,让农民开眼界,增加农机合作社建立和推广的信心。让更多人知道农机合作社的好处,优点,使得更多人志愿加入,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农机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农机合作社需要自身努力和社会支持来不断发展壮大,在发展中探索,在发展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展中促进农业生产水平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业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梅,王福林.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基于黑龙江省的调查[J].农机化研究,(11).

[2]吴荣生.浅谈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作用——以建阳市小湖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例[J].福建农机,(4).

[3]王勇.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我国农机合作社的特点、困境及对策[J].农机化研究,(9).

篇10: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分析论文

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分析论文

一、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的体现

1.提高了农民整体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通过组织成立农机合作社,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会大大提高,这样会使农产品的产量得以大幅度提高。而实行农机合作社,就使农民的生产水平达到同一个水平,便于统一组织调配,有利于推动农民整体进入市场,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2.推动了农机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

在以往的农业生产中,农民一般都是自主经营,自主准备生产器械,这样就使农机的结合程度并不是很高,农机利用率大幅降低,从而影响了农机的生产经营机制的发展。而通过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出科学的农机生产机制,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3.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随着农机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以前农民小户经营的模式,开始了集体经营的机械化模式,这就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机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田作业机械有机整合,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标准化及订单式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4.推动了农村人才资源有效整合

在过去农村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是需要大量劳动力作为支撑的'。但是在实行农机合作社以后,通过加大机械的使用,可以进一步减少对人力劳动的使用,这样就使一批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开始投入其他生产领域,所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才资源有效整合。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发展的策略研究

1.加大对村民的农业知识培训

为鼓励新生代农民参加农业信息化培训,成为新型信息化农民,可以建立利益诱导机制。可以从教育、资金、法律、政策等各个方面建立诱导机制,培养和扶持一批年轻有为的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支撑和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例如,可以利用现有的农业类学校免费对农民培训。农业学校除长年培养农业、畜牧、园艺方面的学生外,还免费定期为社会各界志愿学习农业、畜牧、园艺技术的人士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指导实习;通过建立严格的奖励和考核机制,确保农业信息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农民信息化培训的质量和效率。规定从事农业信息化教育或培训活动的教师,不仅要接受专门的农业专业训练,还要有较强的经营农场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农业信息技术学校的所有经费由政府承担,不仅不收学费,还为学员提供免费住宿等服务。

2.加大招商引资

对于农机合作社农业发展来说,必须加大招商引资,通过外资的注入来增强当地农业发展的活力,并且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思路。所以说,必须制定农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区域农业的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促进外资的引进。

3.政府加强引导

在农机合作社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在各个方面都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为当地的农业发展开辟出一条独特的发展模式,促进深州市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本文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农村实行农机合作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水平,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业的长久发展。

篇11: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分析论文

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分析论文

一、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成效的实证分析

(一)问卷数据的统计描述

由于各合作社的理事长对于合作社整体的农业科技推广事务通常比较熟悉,因此在实际调查福建农民合作社过程中,以问卷形式重点调查各位合作社理事长,先后访谈了102位合作社理事长和40名社员,共发放针对理事长的问卷102份,收回并从中提取有开展推广活动的合作社97家,有效率达95.10%,问卷内容主要围绕农业科技推广的方式、开展技术决策的依据、引进技术可能增加成本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在农业科技推广方式方面(多项选择),78.35%的合作社选择统一采购至少二项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生产资料;70.10%的合作社有专家、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赴现场指导和培训;还有57.73%的合作社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宣传等形式获得科技市场信息;而48.45%的合作社有计划地组织社员开展社内外技术交流活动。这些措施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与推动农户对农业科技需求和运用,但还存在着形式单一、推广频率低等明显的问题。在农业科技决策选择方面(多项选择),问卷调查显示,73.20%的合作社主要采用召集骨干社员讨论决策;18.56%的合作社通过征询社员意见决定;9.28%的合作社则通过组织社员参观科技示范,让社员看到实效来决策。不同于以往“自上而下”的硬性推广,合作社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决策,增加了农民认同感,有利于增强推广实效。对引进农业先进技术可能增加的成本的反映,部分针对理事长的调查显示,94.85%的理事长认为科技成果能为农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收益大于成本,倾向积极引进;而5.15%的理事长则持保守态度,其原因主要是出于资金紧缺的考虑。而另一部分针对社员的调查显示,82.50%的社员认同并接受科技引进带来的收益;50%的因成本增加而抵制引进,还有15.00%的则持无所谓态度。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在生产中,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在短期内收益就会远远小于成本,但从调查数据可知,不论是理事长还是社员都对未来收益持乐观态度,都倾向于在生产中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在农业科技推广的经费方面(多项选择),问卷显示,有38.14%的`合作社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品种改良、购买设备及种苗基地建设等;23.71%的合作社的推广经费则来自于本社社员自筹;而11.34%的合作社从盈余中留取资金作为技术推广的经费,仅有2.06%的合作社在与科研单位的合作中,因提供试验田地而获得过科研单位的资金补贴。具体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合作社都面临推广经费紧张的难题,部分合作社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拨款也仅仅是杯水车薪,不足以在科技项目上有好的成效,而大部分合作社在科技推广过程中还是要靠自身解决资金难题。在农业科技推广带给合作社社员收入变化方面,本研究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研究的需要,将社员收入水平增长20%以上假设为收入“大幅增加”,20%以下为“小幅增加”。问卷显示,有25.00%的社员收入大幅度增加;67.50%的社员收入为小幅增加;而收入基本持平和收入降低的社员分别为5.00%和2.50%。

(二)AHP-模糊综合评价

AHP-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借鉴郑丹等学者现有的研究,并根据实际调研分析,本研究将影响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成效的因素设定为技术本身的属性、接纳者的特征、推广方式、推广者特征以及推广环境等,再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分别对上述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并对福建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实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研究主要结论与相关对策

(一)研究主要结论

1.合作社能有效增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业科技推广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农民是农业科技推广行为的主体,也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受益者,以农民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科技推广,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推广难以满足农户需求而造成科技转化与推广中低效率高成本的困境,特别是合作社有效衔接农民需求和技术供给方的联系,及时地将政府的科技政策传递至农户,引导农户运用先进高校的农业技术成果,从而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扩散。

2.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功能已发挥并将更大程度作用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本研究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实证分析了影响合作社推广成效的因素依次为推广方式、推广环境、推广者特征、接纳者特征以及技术属性。同时对目前福建省合作社参与技术推广活动的实效评估结果为“良好”,表明福建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较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

(二)相关对策

根据以上研究的主要结论,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功能作用,更好更快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本研究提出以下3点主要对策。

1.加快构建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参与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阶段,合作社要更加充分发挥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加强与研究教育机构的合作、注重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特色优势,提高农户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在原有推广模式基础上,丰富推广渠道,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生产大户、龙头企业等科技力量的联系和系统整合,努力构建以合作社为核心更多主体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体系。

2.重视并加大力度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水平。实证研究表明,推广者和接收者的特征对于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的能力和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除了要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科技培训、提升农民素质的示范教育功能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社人才培训计划,形成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需求的农民多样化培训内容。对合作社理事长应重点加强科技政策、市场知识、决策能力、管理水平以及规避风险能力的培养;而对农户则应重点进行科普知识、实用技术、文化素质的培养提高。同时要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各种优惠政策、工薪待遇、财政补贴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标准,积极从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吸收高级专业人才。

3.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虽然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主体和受益体,但是,与其他推广主体相比,合作社在技术引进、人才素质、推广经费等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建设提供更优惠政策和便利。如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供、求、中介三方的利益分配关系;设立合作社科技专项发展基金,增加由合作社承担的科技推广项目;将新技术的引进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由引进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搭建合作社交流和展示科技成果的平台,支持和推动合作社对高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篇12: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论文

关于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论文

一、引言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学术界对这类组织的性质、价值、功能、内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方式等进行了大量研究。根据既有研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角色的界定,可以将众研究成果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将合作社视为特殊市场主体,特别关注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承担,对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社区发展、帮扶弱势群体等方面的功能进行了探讨。与此相对,另一类研究成果则更强调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一般性,研究的重点是合作社盈利能力的提升,即合作社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谋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基于这种经济学视角的判断和研究方法,这类学者往往认为应从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提升合作社领头人的企业家才能和成员的人力资本等方面提升合作社的经济效率。这两类学者虽然对合作社的组织性质有不同判断,然而由于实践中的合作社普遍表现出公司化倾向,两类学者关注的重点都集中于市场力量对合作社的引导,区别在于前者更关心市场力量的作用对合作社社区服务功能的削弱,而后者更乐于解释市场力量作用下合作社功能变异的合理性。本研究将对现有研究中涉及的合作社这两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分析,描述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在一般性导引下的发展趋向及在特殊性影响下的别样选择,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合作社进行发展道路选择中的特别作用,即重点关注与市场力量相对的作用力——法律和政策的实际作用。

本文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在性质和功能上的复杂性首先是源于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环境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农村社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要素,如土地、劳动力等均来源于其所在社区,同时,其服务的对象也以本社区的居民为主,这就使得合作社天生便与农村社区结缘。有学者将合作社与其所在农村社区的这种天然联系界定为“基于村社结构和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因为合作社的这一特殊生存环境,其与农村社区的契合度对其自身发展尤为重要。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要占到80%以上,另外的近20%的成员可以是非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户籍的认定,而根据实地调研的经验,以下成员分类的方式更能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状况: 大部分成员是作为普通生产者的农民,小部分是掌握着特殊资源的成员,如专业大户、村干部、农村经纪人等,这样的成员结构为日后利益诉求上的分歧埋下了伏笔。甚至有学者提出,“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已经成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受政策环境的影响巨大。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8 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是11。 09 万户,而到了2013 年9 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增至90。 06 万户,由此可见2007 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随后出台的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相关支持政策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现象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被很多学者作为开展合作社研究的背景。大家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可谓遍地开花。政策环境对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作用恰是显现了政策的巨大引导空间。第四,随着中国的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强化,工商资本越来越多地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平台渗透到农业产业中,并带动着农业产业追逐最大利润。这样的合作社生存环境,对合作社形成了强大的形塑力,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属性和功能上呈现出多面性和复杂性,既表达着村落传统,又显现出成员结构的异质性; 既是政府目标在农业和农村领域的实现载体,又体现着明显的趋利性。或者说,基于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着趋利性和服务性的双重属性。

二、市场的引导——趋利的合作社

在市场力量的引导下,合作社表现出明显的趋利特性,然而,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往往也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

( 一) 身处当今中国的合作社: 独立的市场主体

当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端于改革开放初期,其产生于农民更好地融入市场关系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从产生之初到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都受着市场力量的引导。合作社成立之初,其领办人和参加者都是为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联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者的资源禀赋不同,但他们却有着一致的目标,即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一些学者称为“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且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对成员进行二次返还,即法律试图协调不同类别的成员间的利益平衡,是基于生产者成员以其产品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对合作社盈余的形成做出了突出贡献,从而强调对普通的农业生产者利益的保护。然而,在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过程中,基于其提高盈利能力的需求,很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表现出公司化的倾向,即其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方式日益受制于资本的逐利性取向,对资本的重要性的强调超过对交易的重视。这种趋向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出资门槛的设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关于入社者出资的具体要求,而是将选择权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章程中对社员的出资进行具体规定。法律没有做普遍性的规定是因为合作社的经营内容不同对资本的需求也不同。但是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出现越来越明显的门槛化趋势,尤其是笔者在2013 年3 月对浙江、江苏两省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两个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掌握话语权的成员大多数都在呼吁入社门槛设立的制度化,即希望法律对此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以避免人人都可以组建或参加合作社的现象。第二,寻求资本的话语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即强调普通社员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合作社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的权利。然而,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的管理权往往掌握在出资比重较大的成员( 这些人往往就是合作社的领办人) 手中,话语权掌握者对此的解释无一例外地都是为了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第三,对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这一规定被简称为“二次返利”,然而,在笔者实地调研中几乎从未见过严格执行二次返利规定的合作社,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取的策略是用“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这种策略使得普通生产者的剩余索取权被模糊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公司化的倾向,实际上是合作社成员中不同资源拥有者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首先,相比于普通农业生产者拥有特别优势资源的领办人往往将合作社的盈利视为自己的各种资源发挥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一次让利”使得合作社的经营风险更多地转移到领办人手中,所以,作为合作社盈利来源的主要贡献者和合作社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合作社的领办人往往自认当分享更多的经营收益。其次,作为生产者的普通社员往往也能享受这种“被剥削的幸福”,因为在他们看来,加入合作社以后,能够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来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或是能够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便是获得了经济收益。

( 二) 逐利的副产品: 对社区发展的作用

立足于其所在的农村社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环境特征。虽然从理论上讲,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可能会基于适度的经营规模或交易费用的考虑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似乎并无地域范围上的.限制。然而,根据笔者的实地调研,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明显的社区性,即其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主要是来源于所在社区,合作社成员往往也局限于一个农村社区的范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某种程度上是受集体经济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村集体资产也是归村民集体所有,如果吸收其他社区的村民加入到本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可能导致外村村民搭便车的行为。北京市李村的京白梨合作社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出于学术规范的要求,本文所涉及的具体案例中合作社和相关当事人均采用化名处理) 。在该合作社成立之前,李村的京白梨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口碑。访谈过程中,笔者问到为什么该合作社不吸收周边村子种京白梨的农户加入,受访者的一致反映就是,品牌、冷库等这些都是集体资产,是本村村民集体享有的,外村村民的加入会损害本村村民的利益,所以,即使周边的村子都产京白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难以突破社区界限。立足于农村社区的合作社由此便天然的与社区结缘,这就使得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合作社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无意间与所处社区有了不可割裂的联系,并进而通过产业带动、吸纳劳动力等方式促进了社区的发展。这种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对社区“闲置资源”的利用,这里所谓的闲置资源主要是指农村劳动力外流后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社区的留守人群,如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专业合作社对这些资源的充分利用大大降低了其运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它产生之初到发展的过程,都是受着市场力量的主导,然而由于其立足农村社区的特性,在其利用所在社区的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作为要素支配者的社区小农户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一般而言,作为弱势群体的生产者成员能够与拥有某种资本优势、政治优势、社会关系网络优势等优势资源的公司、大户、资本投资者共处于同一合作社中,有两种可能的捆绑力量。一种力量是作为外部的政府的号召和干预,如吸收小规模农户可能成为财政扶持的条件,精英成员为获取支持而不得不吸收众多的小农户;另一种力量是来自于合作社内部小规模生产者成员与精英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即精英成员对小农户支配的土地或者其生产的产品的依赖,而小农户对精英成员的资本、市场销路和价格、社会关系网络等的依赖。一旦这种依赖关系被打破,如政策环境的变化使精英成员对土地的需求可以通过流转解决而不是依赖于小规模生产者成员的入社,合作社中已然在治理和分配关系中边缘化的小农户必然会被排挤到合作社以外。综上所述,基于合作社自身特性所发挥的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法律与政策的期望——带动弱势群体,推进社区发展

基于合作社形成的环境,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除了市场力量之外,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和法律也是重要的力量。市场力量对合作社产生的是趋利的引导,而政策和法律在引导合作社实现社会公平,尤其是推动社区稳定和发展方面有各种尝试。

( 一) 相关政策对合作社的角色定位和实践引导

相关政策对合作社发展方向的导引可以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色定位和实践层面的支持政策的设计来分析。

第一,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色定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从1982 年到1986年,从2004 年到2013 年,十五年的一号文件都是有关农业的,这些有关农业的一号文件中,几乎每年都会提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支持措施涉及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而支持的前提就是政策对这类组织的角色定位: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推动者。

第二,实践层面的支持政策的设计。实践层面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示范社评审制度、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易对象、对有明显益贫特性合作社的特别关注等。根据农业部及地方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标准,可以发现,政府部门将对示范社的支持作为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途径,在具体指标设计上强调合作社的成员规模,即其对农民成员的带动作用; 强调合作社应建立民主机制,要求示范性合作社为成员提供表达其利益诉求的途径,并确保生产者成员在合作社治理和盈余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强调合作社与其所在社区产业发展的结合,如,一村一品与一社一品相结合,并且强调生产基地的建设、认证等。可见示范社建设政策的导向是引导合作社发挥带动弱小生产者、促进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2008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合作社与成员间的交易,这样就对合作社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到市场上去寻找低交易成本的交易对象做了限制。此外,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呈现出逐年增大的趋势,实践中那些表现出较明显的益贫性及促进整个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合作社往往因为能与政府的期望契合而更易获得政策支持。

( 二) 法律维护合作社益贫性的努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维护合作社益贫性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成员结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法》对合作社成员结构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同时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中这些关于成员结构的规定都是意在防止外部资源过多地介入,进而利用其特别的资源优势来争夺原该属于农民成员的利益。

第二,对合作社管理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 额) 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法律的这些规定意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强调农民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管理合作社事物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其成员身份而非资源贡献量。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在维护合作社中的普通生产者成员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权利。

第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入社者的出资进行硬性规定,而成员要求退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退还给要求退社的社员。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弱势的农业生产者不会因为资金不足而被排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另一方面强调农民退社后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农民在合作社中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时,可以通过退社来进行自我保护。

第四,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要按照其与成员的交易量对成员进行返还。此规定意在强调在合作社中“交易”的重要性,或者说是生产者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这种对交易相较于资本的重要性的强调或者说资本报酬有限性的规定,实际上为着让普通的生产者成员能够从合作社的发展中分享更多的收益。

综合以上政策和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做的引导以及各项规定,可以发现,其对合作社引导的方向,意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带动弱势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及促进整个农村社区发展的作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迎合法律和政策的这种期望,那么,便有可能面临丧失政策支持的风险。如四川省的某茉莉花合作社,原本是由12 名茶叶加工商和近百名茉莉花种植者共同组建的,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茶叶加工商认为收购成员生产的茉莉花远不如从市场上购买茉莉花合算,因此,实施了合作社的改组,将生产者成员排斥到合作社之外,将合作社变成了一个单一的茶叶加工商之间的联合。由于该合作社成立之初曾带动本地大量生产茉莉花的农民并增加了其收入,所以被评为示范社,并各级财政的支持,但由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排斥生产者成员,使得其丧失了获得政策支持的条件,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对这样的公司化的合作社不再支持。这样的一种引导方式可视为对未能迎合政策期望的合作社的惩罚措施。

四、两种力量的角逐——来自一个案例的阐释

根据前文所述,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合作社其创设的原动力与发展的大趋势是趋利的,然而这类经济主体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会客观地产生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功能,只是在合作社逐利目标的导引下,这种社会功能因沦为了逐利的副产品而处于随时可能因合作社逐利的新需求被剔除出局的境况。而法律与政策之所以给予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特殊的支持措施就是因其看中了合作社所独有的带动弱势群体乃至整个农村社区发展的社会功能,或者说这些支持措施意在强化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以下以笔者2012 年12 月调研的一个合作社案例来阐释法律与政策在对合作社趋利性的引导与益贫功能强化中的具体实现形式及产生的效果。

北京市通州区众发合作社理事长张众发原为某国企员工,后来国企改制,张众发便利用自己在国企工作期间积累的农产品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成立了众发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营业务范围是当地一种传统食品饹炸饸的生产与销售,饹炸饸这种食品在张众发原来居住的村庄及周边一些村庄有着较久的历史,只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工艺标准,所以不同的农户做出来的产品的味道也不同。张众发为了开发这种产品,以饹炸饸申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作为众发合作社的主要产品。经过几年时间,众发合作社的产品已经打入了北京市的多家酒店,销售渠道稳定。然而,众发合作社虽名为合作社,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依赖于理事长张众发,张也是该合作社的主要受益人。通州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见张众发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便希望他能够吸收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加入,扩大众发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带动更多的农民增收。最初,张众发没有采纳这一建议,按照张自己的想法,“并非不想帮其他农户销售产品,而是众发合作社按照现有的模式运营就很好,扩大范围可能带来更多麻烦”。后来,区政府负责人再次与张协商相关事宜,并且给予了该合作社95 万元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建立专门的配送中心,张众发最终同意帮助其他农民销售农产品,众发合作社的主营产品除原来的饹炸饸外,增加了乌鸡、乌鸡蛋、梨、山药等。合作社社员增加以后,张众发确实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偶尔会发生农户对合作社的违约行为( 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等) ,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营难度; 由于享受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对示范社的支持政策,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上也不如原来那样简单,张需要按照既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与社员间的利益分享。然而,张众发认为,成员增加以后,虽然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营难度,但是合作社却取得了新的发展。他特别提到他参加蟹岛农产品展销会的经历,通过那次农产品展销会,他体会最深的就是合作社在其他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上的延伸提升了众发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众发合作社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合作社的领头人( 同时也是合作社特殊资源掌握者) 原是将法律与政策的支持视为一种交换条件的,即通过牺牲一定的组织效率及个人经济利益来换取政府的政策支持。然而,当这一“交易”达成以后,合作社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定期的对等交换来维继其益贫功能的,而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了其服务社区发展或帮扶弱势群体功能的强化,即通过更多地对农民的服务来增强了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五、结论与讨论

据前文分析可见,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其自身存在着内在的趋利性,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存环境,这类市场主体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客观上促进了弱势的农民群体及其所在农村社区的发展。法律与支持政策的出发点和目标是通过强化合作社的社区服务功能,以引导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来对抗市场风险。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现实情况,组织内部存在明显的成员分层及成员异质性问题,尤其是合作社的领办人往往是掌握着特殊资源、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成员,所以,合作社的趋利性突出表现为合作社核心成员对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进而构成对弱小农户在合作社中利益的损害。通过法律与政策的引导,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最初往往将政府的支持政策作为其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来带动弱势群体发展的交换条件。虽然法律与政策的特别支持引发了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如合作社发展中广受诟病的“套取政策支持”现象。但是,不得不承认,为了达到“套取”的目的,合作社必须要满足一些硬性的指标,而要达到这些指标就要有一些带动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发展甚至其所在农村社区发展的行为。这些行为虽带有某种交易色彩,却可以将合作社的社会服务功能内化为合作社的自身需求,成为其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要实现对合作社领办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弱小农户利益取向的矫正,须通过完善法律和政策设计,防范政策实施中的寻租行为,以期法律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