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dis9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掌握最新药学理论、技术知识,保持高水平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必要条件,是正确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满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3类,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级药监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篇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人[]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篇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
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
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
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
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4:执业药师的十项继续教育权利!
1、享受继续教育和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的权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近年来,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现实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广大执业药师有权利呼吁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2、获得参加继续教育保障条件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拒绝乱用政策、权力的权利
11月3日,sfda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98号)中宣布:在印发新修订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 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334号)同时废止。
因此,对于利用已废止的办法中的与新修订的办法相抵触的或新修订的办法没有规定的条款限制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方面权利的做法,执业药师有权利拒绝执行。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执业药师有权监督、投诉继续教育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现象。
4、无论是否注册都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5、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手段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上述继续教育形式和手段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6、要求继续教育内容水平与针对性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水平、针对性提出要求和建议。
7、选择继续教育选修、自修内容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每个年度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遴选、论证、确认后公布。在公布的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范围内,在完成规定的选修学分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利自行选择选修内容的学习。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继续教育自修内容。
8、选择继续教育自修形式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因此,执业药师有权利在上述自修形式中自主作出选择。
9、可累计获得继续教育自修学分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10、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并在全国有效的的权利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授予规定的学分,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所列的活动,在提供参加活动证明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有权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自修学分。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篇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三)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
(四)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
(五)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
(六)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
(四)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
(五)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五)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
篇6:-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二)
为方便查阅,对列入《大纲》的课程进行了编码。编码的体例采用字母加数字的形式。字母采用汉语拼音的三个大写字母,g、y、z。其中g代表共用课程;y代表药学类特有课程 ;z代表中药学类特有课程。数字采用二组3位数字,第一位是课程性质的代码,分别用1、2、3、4表示。其中1代表专业基础课,2代表专业课,3代表拓展课,4代表研讨课。后两位是课程的流水号。从01、02、03……直到最后一门课。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见表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见表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 研讨课见表5。
表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药学类
门数 课程名称
1.专业基础课 3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专业课 6 1.体内药物分析2.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3.药物治疗学4.临床药理学5.临床医学概论6.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拓展课 6 1.药物流行病学2.诊断学基础3.药物信息检索4.医药伦理学5.心理健康学6.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药理学3.药物分析4.药剂学5.药物化学
二、中药学类
1.专业基础课 4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中医学基础 4.药理学
2.专业课 6 1.方剂学2.中药治疗学3.中药药理学4.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5.中药商品学6.中药分析
3.拓展课 5 1.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2.药物信息检索3.医药伦理学4.心理健康学5.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中药学3.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4.中药鉴定学5.中药化学
表2: 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2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y-1-03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3
y-2-04 药学类 专业课 体内药物分析 24
g-2-05 药学类 专业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y-2-06 药学类 专业课 药物治疗学 25
y-2-08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医学概论 27
y-2-09 药学类 专业课 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0
y-3-10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流行病学 31
g-3-12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y-4-17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分析 47
y-4-20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化学 48
表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z-1-03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中医学基础 35
z-1-04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药理学 36
z-2-05 中药学类 专业课 方剂学 37
z-2-06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 39
z-2-07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药理学 40
z-2-08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治疗学 42
z-2-09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商品学 43
g-3-11 中药学类 拓展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g-3-12 中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中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中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z-4-18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化学 49
表4: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
编号 课程编码:药学/中药学 课程名称 页码
1 g-1-01 生理学 11
2 g-1-02 医学微生物和免疫学 12
3 g-2-05/g-3-11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4 g-3-12 药物信息检索 16
5 g-3-13 医药伦理学 17
6 g-3-14 心理健康学 18
8 g-4-16 药事管理学(研讨课) 47
表5: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程
编码 类别 课程名称 页码
g-4-16 共用课 药事管理学(共用课) 47
y-4-17 药学类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药物分析 47
y-4-20 药学类 药物化学 48
z-4-17 中药学类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中药化学 49
(五)教学大纲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的现状调研,摸清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及培训需求等有关情况,科学地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指导与评估检查,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一五”期间不再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纲》要求和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培训需求,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选修内容,科学设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跟踪药学、中药学、生物学、医学学科发展的前沿。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和形式,适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倡导采用现代、新颖、实用的教学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计算机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在教学手段上,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按需施教,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根据国食药监人〔〕298号文件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确定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应严格考核程序,检验学习效果,考核形式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执业药师应根据自身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对照《大纲》的基本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职业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正规高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
篇7:-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一)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2006-20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制定《大纲》的目的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国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各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目的,协调行动,大力 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质量和成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导执业药师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强化药学服务理念;促进我国高等药学、中药学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逐步适应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发展需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fip)提出的“七星药剂师”的角色要求,执业药师应成为:健康的看护者(caregiver)、决策的制定者(decisionmaker)、交流者(communicator)、领导者(leader)、管理者(manager)、终身学习者(life-longlearner)、教学者(teacher)。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执业药师伦理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患者、消费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理念,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掌握开展药学服务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心理健康学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卫生保健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命质量。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背景分析
基于对执业药师队伍现状的分析,在设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的执业药师需求。
第一类为毕业于非药学(中药学)专业、药学(中药学)中专、大专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重点在于补学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通过“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使这一部分执业药师学习并达到正规药学(中药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水平。
第二类为早年毕业于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毕业的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过去所学的知识大部分陈旧老化,已不能适应21世纪药学服务的需要,急需更新知识。这部分人员可以选学药学(中药学)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中部分课程。如:《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临床医学概论》、《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等课程。
第三类为90年代以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虽然毕业时间不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高等药学教育课程体系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缺少临床药学、生物医学、人文方面的课程。所以《大纲》中特别增加了一些这方面的课程,如《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临床医学概论》、《诊断学基础》、《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心理健康学》、《医药伦理学》、《沟通技巧》等,以提供这部分执业药师选学有关知识。
第四类为高层次的执业药师。如近年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硕士、博士,以及相当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水平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是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学术带头人,其继续教育应以跟踪国际药学(包括天然药物学)前沿,提高和扩大知识面为主。为此,在《大纲》的每门课程中,列出了若干研讨专题。由于是研讨性质,故只列出题目,而对研讨的内容不作统一规定。这些研讨专题反映了该门课程的国内外研究趋势,是药学(中药学)领域中研究的热点或难点,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
(二)课程体系
经过全国14所高等药学院校及有关专家调研论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整个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药学类,二是中药学类。每一大类里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中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药学类和中药学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
(三)教学时数
除研讨专题外,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平均为15个小时左右。相当于5个学分。由于每门课程内容不一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执业药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教学时数。
课程体系中的研讨课,系指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9门课程,对于这些课程将不再编写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只列出了研讨专题。
研讨专题的数目,每门课程控制在5个或5个以内,32门课共有研讨专题148个。研讨课的教学时间,原则上每个专题为3个小时左右,可授予1个学分。
篇8:执业药师
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
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
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