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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篇1: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摘要]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重任,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税务稽查执法的法规体系、程序与职责入手,深入分析了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期望能对工商、海关、证券监管等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篇2: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

[4]刘次邦,李鹏.对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J]. 税务研究,2007(1).

篇3:浅析税务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浅析税务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摘要: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也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基于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对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 税务稽查执法 措施

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产生腐化。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1、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违法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

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自身,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

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加之各级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常常形同虚设,被查纳税人常常慑于稽查部门的权力,对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不到真实情况和实质内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稽查执法工作仍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如何实施税务稽查各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得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刚性。加之《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稽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留下了过多的余地,也给违法违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4 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

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的,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虽然随着内控风险防御系统的运行,这方面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仍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考核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不对称现象。

2、强化税务稽查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执法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和制约的根本。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首先,要加强理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实现职业道德认识向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转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反腐倡廉防线。第三,要加强法制教育,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秉公执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定期轮岗。稽查岗位是税务系统的重要岗位,长期在这种岗位上工作,容易产生一些特权懈怠思想,工作会遇到“瓶颈”。通过轮岗,有利于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学习、积极进取,有利于将思想素质好、稽查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增强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

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一,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针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办案权限、质量标准、执法责任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细化,出台一系列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权,促进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当前我们所制订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鉴和推广。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实使稽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既保证了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又防止了稽查人员滥用权利,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完善案件复查,加大检查制约。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变集中复查为常态复查,可以组织各稽查一线科室业务尖子对各科室前一年度稽查案件交叉开展复查复审,利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考核期间内已查结并作处理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案件复查。通过全面深入案件复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问题,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权的监督,规范稽查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不出错,干部不出事。

第三,依托信息技控平台,突出过程监控。强化内控风险防御系统发现的稽查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第四,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强化内控制约。积极探索国税稽查局与征管分局建立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务求“一案双查”实效,规定对涉税案件实施稽查中,发现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廉洁问题的、检查中发现有税务人员廉洁问题的以及重特大案件和区域专项整治中发现有不廉行为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有关线索和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扩大案件检查的监督效力,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时期的监督制约力度,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制约。

第五,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升工作绩效。建立科学的稽查绩效考核体系,正确引导稽查工作方向,结合稽查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稽查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的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以深化稽查绩效考核为突破口,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查处高质量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

2.3 拓宽监督渠道,有效实施外部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与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整体形象。为此,实施稽查执法外部监督,已成为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深化稽查政务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以公开促公正,杜绝“暗箱操作”。通过互联网、报纸、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全面推行稽查职责公开、纪律制度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稽查政务公开。尤其是要加大对处理结果的公开力度,增加稽查办案处理的透明度,让举报人或纳税人及时了解案件查处结果,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稽查”。

第二,加大实地回访力度。稽查部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要积极走访重点被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虚心听取并接受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群众反映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落实,坚决查处。

参考文献:

[1]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4).

[2] 殷飞.我国税务稽查体系建设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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