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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县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总结

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对新法实施以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回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基本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我县在新法实施后积极进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主要对未利用土地中的荒草地和滩涂地实施开发,对农用地中田坎、沟渠、坑塘、农村道路等进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一方面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另一方面提高耕地耕作能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如下:

20__年以来,我县争取“谁开发、谁受益”政策和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500元奖励等鼓励政策,先后实施了旌阳镇上市村土地开发、旌桥乡欧川栗树土地开发、白地镇洪川村土地开发、乔亭乡叶村土地开发、俞村乡俞村村土地开发、三溪镇姜园村土地开发、庙首镇练山村土地开发和兴隆乡鲤塘村荒草地开发等8个土地开发项目,并经省国土厅验收确认,合计新增耕地36。2504公顷,有效地缓解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矛盾,同时,也激发了有关单位及个人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的兴趣,积极踊跃参加与项目实施,目前,有关单位拟在俞村乡芳川村、三溪镇潭村、版书乡南关村等地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一)新法实施以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取得的成效

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的要求,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鼓励单位、个人、集体、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努力实现补充耕地的规划目标。

(二)国家和省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通过积极争取,我县申报并获批准了两个省级投资和补助土地整理项目,一是20__年申报设立的旌德县江村土地整理项目(省级补助项目),项目规模178.26公顷,项目总投资427.09万元,其中省补资金100万元,项目实施后新增加耕地面积26.62公顷,目前该项目实施已近尾声;二是20__年申报设立的旌德县庙首镇土地整理项目(省级投资项目),项目规模286.46公顷,项目总投资716万元,项目实施后新增加耕地面积17.42公顷,该项目一期工程已于今年3月份分A、B两标段通过招投标,由安徽长华和宁国东南两家公司分别以47.9万元和75.6万元中标,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

(三)省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旌德县庙首镇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设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省级项目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旌德县庙首镇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权属现状是由当地农民承包耕种,项目工程完成后,对整理后的.土地进行综合评价,做为整理后土地分配方案的参考或修正依据,按各户原有的土地比例,以标准田块为基本单元,对土地整理后的农用地进行分配。新增耕地由村委会统一安排。对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采用村界处等面积调整或土地所有权交换方式调整的原则解决。

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我县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工作依照国家、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利用方向,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鼓励个人、集体、事业单位等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投资,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大力发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及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我县属皖南山区的地形复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难度较大,而且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主要因素是地形坡度、排水条件、灌溉条件和有机质含量等。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从土地整理和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入手,大力实施土地整理项目,适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力求抬高现有农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生产耕作能力。

篇2:土地开发复垦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

丹凤县国土资源局:

上半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各股室、下属单位、国土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服务全局中心工作的同时,以项目为抓手,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省级土地整理项目1个、市级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11个,争取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个,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757.4592公顷,新增耕地234.0078公顷,投资2588.5119万元,目前,10个市级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已竣工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省级立项投资的土门镇(竹林关镇)等⑵个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竣工在即。现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上半年工作简要回顾总结如下:

一、所干主要工作

1、加强中心内部管理。拟定《中心工作要点》、《中心工作人员20工作分组》、《中心工作人员年工作职责》、《中心工作制度》、《中心工作纪律》等;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坚持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常态化,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学习活动,提高素质、强化纪律,增强其责任心,积极主动完成工作。加强单位卫生、文明建设,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团结和睦、勤恳工作,单位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争取上级支持和投资,积极筹划年度前期重点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年内计划启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个,为省级立项的棣花(商镇)等⑵个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该项目建设总规模318.6公顷,其中开发60.78公顷,整理257.82公顷,新增加耕地61.35公顷,总投资1256.68万元。目前,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和省预算下达,省补助投资942.51万元(预算1256.68万元的75%),其余25%即314.17万元由地方配套。由于地方没有配套资金,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与原初步设计单位西安理工大学水利水电土木建筑研究设计院商洽设计优化事宜,与商镇、棣花镇主要领导进行接洽,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进行了测量。计划在下半年完成优化设计方案、招标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和项目招投标,力争早日启动实施项目。

3、做好省级立项投资的丹凤县土门镇(竹林关镇)等⑵个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作。该项目总规模248.62公顷,其中土门片75.58公顷,竹林关片173.04公顷;项目省级投资515.0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421.53万元。项目于2011年11月启动,12月继续开工建设,我中心工作人员常驻项目区,吃住在工地,紧跟工程,现场督导,协调项目所在镇、村、组、群众,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工程质量,督促施工进度;监督、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对项目的实施和监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自项目开工以来,召开项目建设专题会议20多次,组织项目建设观摩,奖优评差。通过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该项目省级审批工期为1年,有望提前3-4个月完成建设任务。目前,已完成全部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整理土地248.62公顷,新增耕地12.04公顷,新建大口井21眼、井房21座,埋设110管道2620米、90管道12950米,阀门井、泄水井30座,出水桩182个,修复河堤1440米,浆砌石排水渠1070米,新建田间道路6780米,改造田间道路5200米,工程正处于扫尾阶段,正在进一步完善施工和准备竣工验收。

4、做好市级立项投资项目的11个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工作。11个项目涉及桃坪、武关、峦庄、双槽、庾岭、铁峪铺、东岭、竹林关、资峪、土门等10个乡镇32个村34个片区近70个自然地块。除2个项目于2011年3月底4月初启动实施外,其余9个项目大多数于2011年11月份启动实施。在我中心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截止5月中旬,桃坪乡金湾等⑺个村、峦庄镇马家坪等⑷个村、庾岭镇石门塬等⑶个村、资峪乡麻地湾村、双槽等2个乡镇、铁峪铺镇桃花等⑵个村、武关镇武关等⑷个村、竹林关镇王塬等2个村、竹林关等⑵个镇、东岭乡大桑园等⑵个村共10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竣工,项目完成总建设规模169.4184公顷,新增耕地143.3758公顷,其中水浇地120.1827公顷,旱地23.1931公顷,移动土方100.7018万方,石方0.7234万方;新建机井28眼,维修机井8眼,新建井房36座,安装潜水泵36台,埋设输水管道14209米,出水栓285个,引水坝

2座,蓄水池2个,u型渠630米,架设输电线路2050米,新建排水渠855米;新建田间路80米,生产路16654米,

报告

协助商南土地开发服务中心完成工程竣工勘测定界、相关图件制作,编制验收材料30套,我局已于5月10日将该10个市级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丹国土资字〔2011〕30号文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5、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结合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调查土地后备资源1036.1934公顷,其中开发574.9922公顷,整理461.公顷,预计新

增耕地932.575公顷。十二五规划土地整治项目21个,规划总规模1666公顷,新增耕地933.3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开发399.33公顷,建设用地复垦153.33公顷,水毁地修复380.67公顷,估算投资16326.8万元。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奠定初步基础。

6、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宣传工作。按照完成各方面要求的汇报材料撰写报送任务;制作土地开发整理专题展板1面,在两会期间展出;制作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专题汇报片1部;制作土地开发整理标志牌11面,在项目区喷涂土地开发整理标志21个,固定宣传标语33条,在县城中心街悬挂横幅10条,各有关乡镇悬挂横幅30余条,在项目工地插布彩旗50余面;在市以上报刊网络发表国土资源宣传文章10多篇次,其中土地开发整理方面4篇次。

7、严格执行局财务制度。按局安排,及时将中心全部资金、印鉴和财务手续向局集中支付办公室进行移交;及时办理有关款项审核支付手续;严格支出,节俭办事,300元以上支出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支付,500元以上支出经局纪检组审核、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六方审签制,即施工方、监理、项目组长、局纪检组、分管副局长、中心主任先后按规定审核签字支付,有效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8、按照局统一安排,认真开展“下基层、送温暖、摸实情”活动。为我局申报车辆编制车辆编制2辆,购车1辆并办好相关手续。承担致村组干部一封信、2011年国土所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网络、春训会会议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县长谈国土”访谈稿、消费日报来函答复等文件草拟和印制。筹办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确保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配合做好土地执法拆除工作。全力协助搞好竹林关、东岭土地百日执法清理工作。及时筹集资金,大力支持桃坪乡新农村建设。搞好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工作。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9、完成局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工作体会和存在问题

(一)工作体会

中心各项工作的完成,得力于局领导的正确领导、统筹安排、尽力协调、后勤保障充足,得力于局属单位、股室及国土所的全力支持配合,得力于中心人员的`爱岗敬业、勤恳认真、加班加点、任劳任怨的忘我工作。

(二)存在问题

1、2个省级土地整理项目、11个市级高速占补项目同步展开,交错交叉进行,工作量大、要求高、时间紧,技术力量薄弱,无经验可借鉴,尽管领导、同志们给予了极大支持帮助,中心工作人员拼命工作,但工作开展中仍难免顾此失彼,部分工作任务完成离领导和有关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受施工条件、雨雪天气、设计变更、资金等客观因素制约大,由于缺少项目建设经验,主观人为将项目工期从1年缩短为半年甚至3个月,本是加班加点提前完工(按审批工期),但表现上却均是未如期完工(按缩短工期)。土门镇(竹林关镇)等⑵个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进度受配电工程建设影响较大。

3、棣花商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毁地采沙严重,且仍进继续,经西安理工大学水利水电土木建筑研究设计院勘测,截止6月25日,沙坑新增回填方量24万方,极大地增加项目建设资金,给项目建设造成巨大不良影响。

4、在编干部职工的供养方式转换问题尚未解决,其1-6月份工资一分未发。领导决策有时不及时或意见不明确,安排本部门外工作多杂,6月20日前办公车辆无保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单位工作秩序正常;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人人做有责任心有用之人。

2、积极致力于中心队伍建设:完成中心在编干部职工的供养方式转换;积极申报并认真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3、继续加强对土门竹林关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力争早日完成土门竹林关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及时

申报市、省组织验收。

4、催促双槽乡加快宽坪等⑵个村土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积极联系市国土资源局,请其对已上报申请市级验收的11个市级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验收。

5、提请县局研究项目区毁地采沙治理,做好棣花商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的设计优化,实施方案、招标方案编制报批,项目招标、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等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启动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6、继续争取上级立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2个以上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7、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8、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3:土地复垦承诺书

宅基地复垦承诺书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体土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宅基地复垦事宜,经过我全家充分思考,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代表我户全体人员,按本村规划及住宅建设要求,在新型农村集中居住示范点本村5社(小地名:谢家梁)购住房一套,同时将原住宅进行拆除,将占用的集体土地、房旧宅基地平方米进行土地复垦。

二、我户保证在承诺签订后,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旧宅基地拆除及土地复垦工作。

三、我户完成复垦后,村委会请示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我户方可向集体交地,再到新农村点购房,否则无资格在新农村居住点购房。

四、我户在拆迁旧宅和土地复垦过程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均自行承担。

五、本承诺我签字后如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或者出现了其它意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户自行承担并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一份,承诺人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4:土地复垦承诺书

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81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证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实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公司)殷家坪磷矿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下简称《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殷家坪磷矿不单独设置尾矿库,矿石直接运输至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花果树洗选厂进行洗选,尾矿渣直接排放至花果树尾矿库,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单独编制花果树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承诺:

一、保证复垦方案编制的真实性与可行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编制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积极配合编制单位,广泛听取土地权属人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意见,确保公众全面、全程参与方案的编制。

二、把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我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组织责任心强、政治水平高、懂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以及复垦项目招标、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实际情况有与方案重大不符之处,重新组织编报土地复垦方案。

四、殷家坪磷矿复垦服务年限为35.5年。依据《方案》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我公司殷家坪磷矿基建期(6个月)和生产期(前31年)共破坏土地682.98hm2,含建设项目压占2.90hm2和一采区1210中段以上矿体开采沉陷680.08hm2。复垦责任面积682.98hm2。通过废石场复垦、表土场复垦、裂缝治理、土地平整、土地翻耕、林草补种和农村道路的修建等复垦措施并加以3年的植被管护,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后用地类型保持不变。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保证复垦后耕、林、草等土地单位产量不低于破坏以前。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对比见表一。

五、《方案》实施所需复垦费用将根据复垦年度计划安排足额提取复垦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合理使用复垦资金,成立专门的财务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复垦资金的提取和应用分配,做到复垦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复垦目标的顺利实现。复垦资金计提计划见表二。

六、加强土地复垦监测工作,实时反映土地复垦的进度和成效,接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公众的监督,适时调整土地复垦措施。

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严格按照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公众参与工作,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地复垦方案的制定和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体现公众参与的全面性和全程性。

篇5:土地复垦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总结

篇6:土地复垦条例全文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篇7:土地复垦承诺书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 诺 人:

2***年5月8日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建设,当生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 hm2,水库水面0.85 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0月29日

篇8:土地复垦承诺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 诺 人:

20xx年5月8日

篇9:土地复垦承诺书

国土资源局:

本 人(单位)因需要,需使用位于 乡(镇) 村 小组的 地,面积 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若复垦不及时和不按期申请续期,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局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全权承担。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篇10:土地复垦承诺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复垦义务人投资建设的XXXX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土地产生压占、占用、挖损或沉陷等损毁,造成土地利用功能下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592号令)和《XXX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及要求,特委托XXX公司编制《XXX有限公司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郑重承诺:

一、认可方案确定的.复垦范围、复垦资金概算 万元(动态投资)、复垦工程等内容。

二、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切实完成资金预存、阶段及年度复垦工程实施计划、复垦工程监督及管护、复垦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对复垦责任范围实施动态监测,对复垦责任范围内因我方开发建设导致的土地损毁问题进行及时的复垦,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权益。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11:土地复垦保证书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建设,当生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 hm2,水库水面0.85 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篇12:土地复垦保证书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XX(单位XXXX)因XXXX需要,需使用位于XXXX镇(办事处)XX村XX小组的XX地,面积XXXXm2(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XXXX,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XXXXm2(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同意缴交复垦保证金人民币XXXX元给贵局作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届时如不履行恢复土地原貌责任,该押金作贵局恢复土地原貌资金,并愿接受其他处罚。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特此保证。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3:土地复垦保证书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本 人(单位)因 需要,需使用位于 镇(办事处) 村 小组的 地,面积 m2(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 m2(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同意缴交复垦保证金人民币 元给贵局作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届时如不履行恢复土地原貌责任,该押金作贵局恢复土地原貌资金,并愿接受其他处罚。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保证人:

年 月 日

篇14:土地复垦保证书

我叫XXX,系XX镇XX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XX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XX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XXX(章)

20xx年X月XX日

篇15:土地复垦保证书

尊敬的XX: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xx]19号)文件精神,经铁力市良种场和铁力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孙祥录将对其承包耕地用于规模化种植,面积0.7879公顷。为了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承包期满后对该地块进行复垦,如没进行复垦,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特此保证。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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