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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落实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执业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情况和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的工作态度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护士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应用“三基”和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水平测试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签署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
业务水平考核中的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护士“三基”水平测试包括卫生法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综合笔试成绩和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每年分别开展1-2次。
第十四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分层次管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护士、护师:
⑴ 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部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⑵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⑶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4份,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50个。 ⑸ 提交综述报告1篇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主管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
第二十二条 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做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切实履行对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护士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提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后,由所在执业机构按其业务状态、实际能力,安排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篇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3:护士定期考核方案
护士定期考核方案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士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医
疗安全,根据《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全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市卫生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县、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考核机构及分工
为保障我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委托
市护理学会作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负责落实护士集中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并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复核。 根据各医院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市人民医
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有色石城医院、普济圩农场总场医院为市辖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指定医疗机构的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 2。
三、考核对象及管理
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已经注册
并正在执业的`护士为考核对象。按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其他护士的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时间及安排
护士定期考核分为两部分: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
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年度考评每年 12 月份进行,次年 1 月结束。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自1月起实施。
为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考
核前的准备工作。
1、第一阶段( 10月-11月)
(1)医疗机构组织学习《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广泛宣传;
(2)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
程序和工作方法。
2、第二阶段(20 11-12月)
(1)各医疗机构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被考核护士填写《护士定期考核档案》(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本执业机构,一份交考核机构存档;
(3)各考核机构上报 年度护士定期考核集中培训项目,市护理学会组织审核。
五、护士年度考评及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评的方式
及程序:
护士年度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三基”水平测试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与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三基”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统一实施,每年开展 1-2次,考核机构将测试结果反馈给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方案对本单位注册护士进行考核,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两份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核准后,将《护士定期考核表》于一份返回护士执业机构留存,一份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所承担的护士年度考评结果和护士执业记录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指护士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指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护士执业记录表》由护士执业机构填写,一份留存,一份随《护士定期考核表》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复核。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由护士每年 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随《护士定期考核表》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录入《护士定期考核表》,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及性质,除省厅《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护理岗位外,我市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计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 50 岁以上的护士夜班数不作规定。但一级以上医院的护士晋升高一级护理技术职称时仍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
六、集中培训及管理
护士集中培训是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能和所需业务技术
水平的要求,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技能培训。 护士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市护理学会组织落实,开展护士集中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需于每年 11 月底将次年拟开展的培训项目上报市护理学会,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考核结果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执业道
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 30日内,将《护士定期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护士执业所在机构。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考核组织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 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年度测评合格并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考核合格者方可聘用。 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要在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被考核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八、有关说明
1、鉴于物价部门尚未核定护士定期考核收费标准,因此本
次考核实行“先考核,后收费”的原则,待有关标准公布后再补缴费用。
2、护士定期考核相应表格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请各医疗
卫生机构于年 11月底前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
3、铜陵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篇4: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传播人类疾病,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有害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实行集中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与专业消杀服务相结合,环境治理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排水系统、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垃圾处理场、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绿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密度日常监测、抗性监测、药效实验和防制技术指导工作;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
(六)宣传、工商、商务、教育、交通、房管等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及其清除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
居民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小区居民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预防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弃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设置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鼠台等设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应当建立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并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房间不超过2%;
(二)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三)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单位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其他单位不得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室内有蟑螂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蟑螂不超过5只;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或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对单位和居民区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被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测,不得挪动和损坏监测器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灭鼠、杀虫药品。
第十六条 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
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资格后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城市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储存药品的器械的专用库房和经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应当到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事消杀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和器械,并达到《河北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和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 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器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5: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九章 附则
篇6: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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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1月1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考核机构于考核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
(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在执业注册所机构。
第二十七条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九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考核机构有卫生部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二)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九章 附则
篇7:参加护士定期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级以上医院:
1. 《护士定期考核档案》
注:将单位意见及签字盖章完善
2. 《护士定期考核表》
注:所在科室意见及执业机构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3. 《护士执业记录表》
注:单位意见填好并加盖公章
4. 《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护士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 护士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专科护士证等)
7. 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文本复印件
8. 护士、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交一篇综述
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5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
主管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提交1篇CN级论文
提供临床带教或科研资料
提供领班或责任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
提供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3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学分不少于25分(Ⅰ类5―10分,Ⅱ类15―20分).
10. 表格需要粘帖的`照片,按要求粘帖.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所:
1. 《护士定期考核档案》
注:将单位意见及签字盖章完善
2. 《护士定期考核表》
注:所在科室意见(是否同意考核)及执业机构由单位
填写并加盖公章
3. 《护士执业记录表》
注:单位意见填好并加盖公章
4. 《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护士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 护士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专科护
士证等)
7. 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文本复印件
8. 护士、护师: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16学时(2天)
提交综述1份
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3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10分.
主管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提供CN级论文1篇
提供临床带教或科研资料
提供领班或责任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
提供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2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
10. 表格需要粘帖的照片,按要求粘帖.
无床位的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1.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16学时(2天),有成绩合格
证明。
2. Ⅱ类学分不少于10分.
血站、疾控中心、计生办等医疗卫生单位
1、5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累计不
得低于10学分。
2、根据护理岗位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夜班轮值。
护士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1. 参考文件: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秘〔2008〕315号
《亳州市护士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亳卫医〔2009〕48号
《关于加强全市医护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亳卫医秘
〔2011〕18号
2. 适用条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