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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问答

篇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问答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问答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残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滞后,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二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薄弱,服务不够规范。三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有关部门各负责一摊或一段,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扶持与宣传力度。全国范围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且缺少广泛、有效的宣传,相关政策的社会知晓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从制度层面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中国残联、原卫生部于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先后2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赴北京、天津、甘肃、江苏等地开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并就保障措施等重点问题召开专题研究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202月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条例》重申了这些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在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单位、公民个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三是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对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项,《条例》只作衔接性规定,不改变部门原有职责,避免交叉、冲突。

问:《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以下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一是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服务和保障体系,明确工作机制,加强考核和监督。二是组织做好残疾预防重点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联等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三是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问:《条例》在残疾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同时,《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残疾预防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二是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中国残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将残疾预防融入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条例》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中,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此外,《条例》第二章还规定了针对新生儿和未成年人的残疾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的预防残疾义务、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等内容。

问: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需要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规范康复服务行为,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要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履行告知及隐私保护等义务。二是明确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及要求,保障康复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及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性强的康复岗位从业人员,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问:政府的保障措施对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医疗保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强化对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三是明确资金保障和物资支持。《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加强人才保障。《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此外,《条例》还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篇2:《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问答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

国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详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详解

27日公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必将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健康中国保驾护航。

0至6岁残疾儿童有望免费获得手术、康复服务

【背景】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0至6岁残疾儿童约167.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2%。每年新增0至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人。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0至17岁残疾儿童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为67.72%,但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残疾儿童仅占27.9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为49.64%,但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儿童仅占10.46%;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需求为16.29%,但接受过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仅占4.15%。可见,残疾儿童接受康复的现状与康复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佳木斯大学儿童神经康复实验室主任李晓捷】这项制度针对所有0至6岁残疾儿童,覆盖了六类残疾儿童,是残疾人康复领域中首个具有普惠意义的福利制度,对推动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背景】重度残疾人由于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存在医疗负担重、康复和护理需求迫切、贫困程度重等问题,是残疾人中特殊困难的群体。

【条例】针对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护理和辅具配置两大需求,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这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必将帮助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减轻康复负担,提高生存质量,将进一步织密我国社会保障网。

加强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背景】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快速推进,但建设标准、管理依据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逐渐显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副理事长赵悌尊】这些规定为康复机构的`规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康复服务的规范开展创造了条件。

加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背景】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仍较突出。以康复治疗师为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30至70人,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尚不足1人。

【条例】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南京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院长励建安】有更多的专业人才作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将得到显著改善,残疾人将享有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康复服务。

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背景】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显示,反映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中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仅有46.7%,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条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在医疗救助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困难,规定“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具体责任,为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将残疾预防贯穿全生命周期

【背景】我国正处于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先天性残疾尚未有效控制,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在显著增加,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残疾预防工作力度十分紧迫和必要。

【条例】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郑晓瑛】这些措施从生命周期理念出发,对婴儿出生前后期、幼儿期、成年期、老年期等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有助于建立起持续的残疾防控体系。

篇4:脑瘫儿童康复及残疾预防项目半年工作总结

脑瘫儿童康复及残疾预防项目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

按照长江项目计划2009年工作安排,1―6月期间邀请香港复康会脑瘫项目顾问郑毓君女士分别对广西、东莞、浙江康复中心进行了引导式教育技术指导;携手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在助残日共同举办了“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大型主题宣传活动;5月24日至6月13日在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举办“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儿童康复及预防”项目第二期技术人员引导式教育基础课程培训班;6月底完成对2009年新开展项目任务的12个脑瘫儿童康复机构配发5种12套引导式教育训练器具共660件;完成两种“残疾预防系列普及读物”的编写。一、三次引导式教育技术指导2009年3月2~3日香港复康会顾问、教育学硕士、脑瘫儿童康复及残疾预防项目专家―郑毓君老师到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看望脑瘫孩子并对该中心引导式教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郑老师以一名脑瘫儿童为例,亲自担任第二引导员向中心教师及家长一边示范引导式教育工作的方法一边讲解训练要领。分不同的活动环节逐步进行示范。郑老师还为配合示教的脑瘫孩子进行了评估,鼓励他的家长孩子智力发展较好,基本掌握了借助助行器步行的方法,应该锻炼多行走,注意充分转移重心就更好了;利用下班后的时间,郑老师与引导式教育康复班的家长分享了引导式教育体系发展建立的理念;晚上郑老师还与PT师针对脑瘫儿童典型个案一起制定了加强康复训练的方案。3月4日郑毓君老师到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指导引导式教育工作。检查了示教所用的教具、观看了康复团队工作流程、脑瘫儿童整理训练情况,认真分析引导式教育康复团队在开展教学实践和实习带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团队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设计安排示教方案;为做好“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儿童康复项目”第二期引导式教育基础课程培训班”的承办工作奠定了基础。4月22日郑老师来到广西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进行引导式教育技术指导。观摩了脑瘫儿童的引导式教育课堂、与教师和家长一起对课堂情况进行点评,非常详细的讲解了引导员和家长的分工与配合方法,半天的现场培训及指导解决了工作人员和家长对脑瘫孩子的`训练中的一些困惑,使家长不但在康复知识上受益颇丰,而且对小孩的康复前景也更加有信心。4月23日郑老师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听取林墨菊院长及儿保科康复病区黄任秀主任进行项目工作的汇报;参观了康复病区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了引导式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肯定了引导式教育工作好的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1、引导式教育课活动内容设计丰富、新颖、有创意,孩子们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很高,课堂气氛很活跃。  2、引导员能根据不同能力的孩子在操作训练中设计不同的目标要求。3、注重对孩子随机奖励,鼓励孩子坚持做好每个流程。4、引导员的诱发技巧较高,能用巧妙的引导语诱发孩子主动参与活动。5、建议在上课前后建立穿脱鞋子等常规练习,加强重复训练。6、建议加强节律性意向训练,编排合适的自控口令,将节律与意识有机结合,通过口令调节随意动作和行为。7、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贯穿整个康复训练过程中。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根据郑老师的建议认真制定了下一步引导式教育课教学工作计划:  1、充分利用病房生活区对孩子进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培训,如:进食、如厕、梳洗、穿衣、鞋、袜。2、加强家长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家长学校,让家长建立从小让孩子主动学习,不依赖成人,让家长之间成为孩子的引导员。3、以孩子为核心,各康复人员如PT师、OT师、ST师和幼教工作者加强整合,发挥团队精神,集体参与到引导式教育教学课堂,共同成为孩子的引导员。4、让生活自理部分渗透到日常课程中,让孩子每天都能主动参与生活自理训练。   二、助残日的大型公益宣传活动  为提高公众对残疾预防的知晓度,预防残疾,促进健康,共建残疾儿童康复“绿色通道”,促进残疾儿童“无障碍”地融入社会生活,5月12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结合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康复及残疾预防项目,携手北京市丰台区残联、卫生、妇幼保健、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举办了“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大型主题公益宣传活动。中国残联副主席马廷慧、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曹跃进、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常务副主任曹丽敏、北京市残联副理事长沙澄深,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吕仕杰,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北京市丰台区政府办、区教委、区卫生局、区民政局、残联、(街)乡卫生、民政、村(居)委会等以及右外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26个区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400余人参加了活动。活动内容以残疾儿童才艺展示、展板宣传、专家咨询服务、为残疾人发放辅助器和康复读物等形式积极宣传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大力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加强育龄夫妇健康教育,做好孕期保健;推广脑损伤高危儿监测及早期干预,帮助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提高劳动保护、交通安全意识,减少致残事故发生;推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进家庭;宣传社区温馨家园的康复服务品牌。活动分别在丰台区文化馆、丰台区佑安门街道玉林东里二区社区温馨家园、丰台区花乡草桥恋日家园文化广场三个分会场同时举行。本次活动充分展示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维权、生活照顾、文体活动、社会融合等方面得到的关心、支持和殷实的服务,整个活动洋溢着关爱、融合、欢乐的气氛。健康报、社会报等媒体和电视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三、举办“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儿童康复及残疾预防项目”引导式教育基础课程第二期技术人员培训班按照项目工作安排5月24日至6月13日在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举办如期“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儿童康复及预防”项目第二期技术人员引导式教育基础课程培训班。来自全国17个康复机构的40余名康复专业人员参加了本期培训。香港复康会、香港卫生署中九龙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香港展能艺术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的11名专家为本期培训班授课。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是第一批开展长江新里程计划脑瘫项目的单位。在引导式教育的学习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不仅参加项目组织的培训,还自行联系到香港和内地一些单位学习引导式教育,潜心学习、研究改进康复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引导式教育模式和实际康复工作结合起来,得到家长的充分肯定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残联的有力支持。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作为引导式教育培训实习基地,为本期培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培训班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好的基础。按照项目工作要求,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均来自2009年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项目的任务机构。他们中有治疗师18名,医务人员9名,特教老师5名,管理人员18名,大多有医学背景并在单位从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工作最少2年以上。本期培训班共21天,根据学员特点分三周按照理论授课,课堂观摩、实习操作三种进度进行不同内容、程度、形式的授课。通过本次培训,为学员们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通过集体生活、集中培训,使大家互相认识、互相交流,增进了友谊,加深了感情。学员们还自发创建了QQ群、MSN群,给今后工作创设一种超越时空的现代交流平台。很多学员反映,通过与同仁的交流心得,开阔了思路,借鉴到了经验,为今后回到自身岗位更好的从事脑瘫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支撑。50余名学员,21天紧张、高效、团结、活泼的学习,使学员们对脑瘫儿童康复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领会,增强了理论修养,增强了团队意识,提高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更加强了做好脑瘫儿童康复工作的信心。学员们表示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后,要学有所用,为脑瘫儿童的康复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四、组织编写残疾预防系列普及读物1.组织有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的一线专业人员,编写了《智力障碍的预防与早期干预》、《听力、语言障碍的预防与早期干预》两本普及读物,已完成最后的审稿定稿,将进行后期制作,争取9月份正式出版。2.我们与协和医院著名的儿童早期教育专家鲍秀兰教授合作,出版(0岁一l周岁)脑损伤高危儿童早期干预指导图书,并配套指导光碟《0-1岁婴儿科学健身法》、《0-2岁婴幼儿运动落后与姿势异常家庭科学康复法》两盘。同时由鲍教授新编一本《早产儿和高危儿预防智力低下和脑瘫宣传手册》,以指导各任务机构开展残疾预防的宣传教育活动。鲍教授的多的的研究结果证明,脑损伤高危儿在0-1岁给予一定的刺激干预,绝大多数可以不发生脑瘫;0-2岁有运动落后与姿势异常的幼儿经过家庭科学康复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残疾程度,甚至可以接近正常儿童。0-2岁脑损伤幼儿的早期干预可以真正减少残疾的发生,这种方法的宣传普及有重要的价值。五、配发2009年引导式教育训练器具经过对已经开展项目机构的电话回访、实地考察调研,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调整了今年引导式教育训练器具配发的种类与规格,保质保量的为2009年新开展此项目任务的黑龙江、江西、湖北、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重庆、广东、厦门市、四川、江苏等12个脑瘫儿童康复机构配发了木条台、扶手、梯背架、木箱凳、PT凳共5种引导式教育设备,每套55件,共660件。按照合同规定厂家对所售产品提供一年内免费调换和终身维修服务,保证了项目工作顺利进行。六、问题数据库问题多:5月份的培训中,我们专题安排数据库的培训,但许多机构在之后尝试登录都未成功。此前08年任务机构也普遍反映不能录入数据,或录入后查不到本机构人员名单。指导中心已经从管理员中添加了2008年度的任务省机构名称,但从基本情况表中找不到这些机构,经常出现乱码,应尽快设法解决。七、下半年主要工作1.完成 “0-2岁脑损伤高危儿早期干预”残疾预防读物及光盘制作发放2.举办北京康复论坛(10月28-29日)脑瘫儿童康复分论坛学术交流活动3.在东莞举办第三期引导式教育基础课程培训班4.在浙江举办第二期引导式教育管理培训班 社会服务指导中心二00九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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