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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相关内容

篇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相关内容

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

(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

(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

(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

(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

(7)合伙人;及

(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

(1)第(1)及8类

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2)须披露全部资料

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

(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

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

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

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

篇2: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相关内容

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

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

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刊登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

篇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目录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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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利益冲突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七节、其他

第八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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