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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生产动火作业的安全确认及管理

篇1:焦化生产动火作业的安全确认及管理

焦化生产动火作业的安全确认及管理

摘要:化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文就焦化设施、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安全动火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注意事项在管理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价值.作 者:崔学增    崔保华    李开杰    曲文君    孟宪龙    Cui Xuezeng    Cui Baohua    Li Kaijie    Qu Wenjun    Meng Xianlong  作者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期 刊:河南冶金   Journal:HENAN METALLURGY 年,卷(期):, 18(2) 分类号:X9 关键词:动火    安全确认    管理   

篇2: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          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               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               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               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          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篇3: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 基本要求

焦化生产动火作业的安全确认及管理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篇5:焦化厂生产、检修动火与安全

莱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建厂30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介质的腐蚀,各工艺系统的管道、设备、塔罐出现损坏泄漏,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生产、检修动火较为频繁,但由于生产区域多为易燃易爆物质,为生产、检修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为此,怎样做好生产、检修安全动火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

动火类型与安全对策

何为动火,这里指的是生产检修动火的全面含义:凡在焦化企业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均称为动火。在焦化生产过程中,既然要进行检修动火作业,那么火源便是一个必然出现和存在的因素,而物质发生燃烧是同可燃物、助燃物、火源三要素组成并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做到生产检修动火安全,唯一的途径是,消防可燃物或助燃物,即不可使可燃物、助燃物、火源三者相互结合。

根据防火的基本原理和焦化企业设备复杂、生产条件不一的特点,针对动火检修的局限条件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归纳起来,焦化厂生产、检修动火可分为:带压动火和不带压动火两大类型五种动火方法。

1 带压动火

带压动火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其内部压力大于或小于大气压力并处于不断流动状态的可燃气体密闭管道、设备外壁上补焊动火,此类动火按管道、设备内压力的区别,包括有正压动火法、负压动火法二种动火法。

1.1 正压动火法

1) 正压动火方法的理论依据

正压动火法是比较普遍和常用的动火方法,它的理论依据是:

a. 凡属处于密闭管理、设备内的正压状态下不断流动的可燃气体,由于与大气的压差关系,一旦发生泄漏,可燃气体便会冒出来,空气不可能由此进入。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管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不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b. 由补焊处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在动火检修补焊时只能在动火处形成稳定式的扩散燃烧。由于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处于其着火、爆炸极限含氧值以下,失去了火焰传播条件,火焰不会向内传播。

c. 由于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在不断流动状态,在外壁补焊时,产生的热量传导给内部可燃气体,热量会随即带走,而外壁的热量便散于失于空气之中,不会引起内部可燃气体受热膨胀而达到发生危险的地步。

2) 正压动火法的安全对策

在采用正压动火法进行生产检修动火之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 保持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处于压力稳定的流动状态,如果压力较大,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将压力降低。

b. 从需动火焊补的管道、设备内取可燃气体做含氧量分析,其含氧量必须低于其可燃气体着火、爆炸的极限含氧量以下。

c. 在有条件和生产允许情况下,在动火处上侧(可燃气体源流侧)加适量蒸汽,以稀释可燃气体的含氧量。

d. 将补焊用的钢板块在泄漏处以打卡子的方法事先坚固好,使可燃气体外漏量尽量减少,一方面避免在补焊中焊处着大火将焊工烧伤,另一方面便于补焊。

e. 动火处周围空气要保持流通,必要时应设临时通风机,避免外漏可燃气体积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动火时遇火源发生爆燃。

1.2 负压动火法

负压动火法比较少见,一般都习惯地认为它是一种冒险动火法。目前,我厂在鼓风机前的负压煤气管道及其设备上动火,采用打卡子堵漏后再焊补,首先确定补焊点周围情况,制做相应的焊补钢板,内衬皮带或粘泥,然后再制做一个卡子,把焊补钢板卡在管道上,加压紧固后即堵住煤气,确认无泄漏,然后加焊。

2 不带压动火

不带压动火系指在大气压力的条件下,在管道、设备内外、室内外、地上地下动火。此类动火根据生产条件、动火条件的不同及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不同,分为置换清洗动火法、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隔离动火法三种动火方法。

2.1 置换清洗动火法

置换清洗动火法是指对内有可燃介质的管道、设备进行动火检修前,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并放空内部介质,将蒸汽或水充入其内,把残存在里面的可燃介质置换清洗出来,以达到消除燃烧三个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即使管道、设备内空气中的可燃介质含量在其着火、爆炸下限以下的方法,

它的安全对策是:

1)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并将其内的可燃介质放空。

2) 将停下来的管道、设备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通有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堵上盲板。

3) 通入蒸汽清扫或用水清洗干净。

4) 清扫后将管道、设备上的所有放散管和人孔全部打开通大气。

5) 取管道、设备内的空气进行可燃气体含量分析。

2.2 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

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是指对内有可燃介质的管道、设备在动火检修前,将蒸汽、氮气或水通入其内,以达到消除燃烧三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助燃物的方法。它的安全对策是:

1)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放尽其内可燃介质。

2) 用蒸汽将其内残存的可燃介质蒸吹一遍。

3)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充满水或氮气。

2.3 隔离动火法

隔离动火法是指将与动火处附近的可燃介质隔离开来,防止火源与其接触相互作用的方法。如将动火附近有发生危险的管道、设备通过搭设防火壁与火源隔离开;将动火设备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管道堵上盲板隔绝,防止可燃介质从生产系统串过来;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要动火检修部件卸下来,拿到安全地点进行焊割,与危险场所隔离开来等等。

总之,在焦化企业生产检修动火中,上述的动火法各有其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相互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有时几种动火方法需同时采用。

动火管理标准

1 凡在禁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执行以下三条原则:

1.1 凡是能够拆卸和可移到非禁火区作业的应尽量拆卸并移到非禁火区进行作业。

1.2 能够用其它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它方法代替而不动用明火。

1.3 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填写《动火申请书》。

2 《动火申请书》的审批

2.1 一级动火,《动火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经车间安全员及车间负责人同意签定后,报保卫科、安全科审批,必要时由分管厂长签发。

2.2 二级动火,《动火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经车间安全员及车间负责人同意签定后实施,另各报一份给保卫科、安全科备查。

2.3 三级动火,由施工班组自行组织,必要时报车间备查。

3 《动火申请书》的办理

3.1 由动火部门依据动火等级按要求办理《动火申请书》一式三份。

3.2 动火部位涉及到其它车间时,应由用火车间负责与有关车间联系,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在《动火申请书》上会签动火意见。

4 作业程序

4.1 动火现场监火人,由申请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熟悉生产并具有一定防火经验的人担任。

4.2 动火时的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措施由申请单位负责提出并落实。

4.3 凡在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必须由动火单位提前24小时办理《动火申请书》。动火前用蒸汽将设备、管道内易燃易爆介质吹扫干净。

4.4 动火执行者在实施动火前,应负责验看《动火申请书》所列安全措施是否逐条落实。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5 动火完毕或中断,应检查动火点周围是否有余火,当切断氧气、乙炔气源和电源,并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6 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紧急放散可燃气体或液体外溢等)或有明显异常气味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后方能继续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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