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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是什么域名 后缀.xin域名是什么意思?

篇1:.xin是什么域名 后缀.xin域名是什么意思?

经常关注域名的用户们会发现在万网中又出现了一个以.xin为后缀的域名,那么,.xin是什么域名?.xin域名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点?针对此问题,本文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xin是什么域名?

.xin域名注册局:阿里巴巴集团

注册商:万网

域名类型:国际域名

.xin是一个网络诚信专属域名,音同“信”,意为诚信、信任、信赖!

作为全球首个诚信通用顶级域名,联合诚信评价机构(包括诚信通、芝麻信用等),希望在互联网的访问入口带有诚信标识,成为让用户信赖的域名,让诚信可见!无信不立,有xin有未来!

.xin域名简短易记,符合国人认知和拼写习惯,注册资源丰富。例如:zhima.xin(芝麻信用)、kai.xin(开心网)、wang.xin(网信)、fairy.xin、buji.xin等等。目前已经可以开始注册,普通.xin域名售价88元每年。

.xin域名是什么意思?

.xin域名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推出的主打诚信域名,欲以.xin域名打造全新的中国互联网诚信体系,马云曾说:“诚信是生产力!信用危机时代,如何让信用升值?马云希望借助.xin域名构建诚信网络体系!

.xin域名特点:

唯一性:开创了以域名为网络诚信标识的网络诚信体系,资源唯一,便于识别和展现;

应用化:将诚信打造为一个应用,一方面可通过开放API将网络诚信体系查询应用于互联网的,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及时更新的诚信记录机制;

适用性:面向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有诚信体系记录和评价体系,通过此注册局都可以展示,用户可以用户建设网站或者用于投资;

科普:

目前国内可以注册的域名众多,包括.com、.cn、.net、.com.cn等等,这些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域名,其中.com域名最值钱,四位纯数字域名如今报价都在10w以上,而且价格一直再涨,行情非常好,具备良好的投资价值,只是目前好的.com域名基本绝了,要想拥有,只能高价买,

而目前比较热门的几个新顶级域名有.cc、.xyz .win .top、.xin.wang .one .ooo 等等,.xin就是新顶级域名中的一些,相信马云,可以考虑选择.xin域名,后期是否会成为主流,目前还不好说!

篇2:域名如何解析

域名解析也就是指域名所指向的服务器地址,地址可分为:A记录(IP类型的)和二级地址也行,

域名与网站其实是两个分开的组合,

每当您的网站建立好后,你就需要到域名服务商处把您的域名解析(指向)到新的网站空间(服务器)地址上,解析成功后,才能通过域名访问到您的网页,通常一般网站解析最快都要2小时至24小时后才会生效。那么新手如何域名解析呢?

以某网平台的域名为例,进入域名网站平台选择“域名管理”

打开所有域名列表,选择您想要解析的域名,点最右边的管理

点最下方的域名解析连接处

进入解析确认界面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解析,可能不会不清楚解析方法,那么您可以 点“首次解析引导”查看规则,如果不是可以点“直接进入域名解析”

选择“新增解析”然后会出现如果的例子,您只需要在框内插入数据就可以了,第一个选择A记录(就必须写IP地址的)主机记录,就是您的域名前是否加www,或者其它,子号页面的,

反正加了就是输入www+域名,就可以打开您的网站。记录值就是您A记录的IP(服务器,空间站)地址了,您如果不知道就问服务商。然后按确定,就增加成功了。下面也会有说明的,您可以认真阅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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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域名小议

域名小议

?一个好的域名对于网站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曾经见过一种“比例”说,大意是说一个网站的成功有四个因素,第一就是域名,占10%,其它分别是硬件投入,软体支撑及内容开发,依次占20%、30%和40%。不管怎么说,域名是网站品牌形象识别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com领域内的人对域名的感觉,也应当是整个“网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所说的域名是广义的,即包括中文站名和英文域名在内,当作一个整体来看、来感觉。凭着笔者的“网感”,试把域名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中英文意义俱佳并有谐音关联。如易趣(each)、阿里巴巴(Alibaba)、E龙(elong)、E唐(etang)等。这类网站很出名的不多,但民间小站中比比皆是,如南京有个律师做的网站--网龙(whylaw),西方人士一看就知道是关于“法律咨询”方面的,中文名称也很叫得响。网易(netease)、中国比特(chinabyte)则是前半截取意、后半截取音,也非常棒。还一种情况是,中文名称很独创,为了谐音,就不完全考虑英文了,如新浪(sina),sina这个词不是英文,也不是拼音,但“sino”这个词是有的,表示“中国的”,sina对“sino”略作变形,更加与“新浪”谐音,也符合全球最大华文站点的意旨。雅虎(yahoo)、搜狐(sohu)都是百分之百的谐音,“yahoo”这个词在一般的词典上查不到,但“金山词霸”中收入了,意为“粗鲁的人”;“sohu”则应该是拼音“souhu”的缩写。这些敢于用既非英文亦非拼音做域名的网站,一般都有海外风险资金的背景,在打品牌时“烧钱”几百万美金,或许最终能把域名“砸”到英文字典里去。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的中文名称也起得非常成功,网站是新事物,应该有全新的名称,相比之下,从传统思维中蕴酿出的“九州”、“炎黄”、“华夏”就稍逊一筹了。

??二、中、英文意义基本相对但无谐音关系。这种情况是大量的,毕竟达到第一种境界的难度很大。东方网是很大气的.名子,其英文域名eastday也不错,它传达出的“东方一日”的含义,正好符合东方网作为中国第二个问世的大型专业新闻网的定位。相比之下,千龙新闻网的英文名子就不怎么样,21dnn,即“21 dragon news network”,太嗦了。另一个专业新闻网北方网的域名感觉还不错,enorth简单明了,但在体现网站定位上仍然不如eastday。还有一种是英文缩写型,如“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China Journalism Review,全写不简洁,只好用缩写了。域名的简洁很重要,中文以两个字为好,比四个字的简单,比三个字的音节响亮;英文则以4-6个字母为好,多一字母就要多敲一下。人民网从“peopledaily”到“people”,就走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删繁就简”的历程。著名IT作家刘韧搞了个“IT写作专区”(donews),把握在6个字母内,很不容易。简洁还有另一层含意,即所选用的英语词汇是一些常用词。东方网在考虑“东方”这个意思的英文对应词语时,肯定还想到了“oriental”这个词,但oriental可能注不到了,改从“east”上下功夫,从内容到形式都趋于简明。donews,做新闻的,既符合刘韧的身份,其组合也是两个极常用的词“do”和“news”。当然,中国网站起步迟,域名领域好一点的资源都被美国等国家用光了,现在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小。

??三、用数字或拼音做域名。阿拉伯数字也是通行全球的。8848自然是一个很好的域名,做电子商务的,当然要“发发发”了,况且,全球最大的网上书店 “amazon”同时又是世界第一长河亚马逊河(the Amazon),8848作为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玛的高度,也预示了老榕要把8848做成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决心--域名还可以有深一层的含义,使之更具张力。3721现在是注册、搜索中文网址的最大网站,当初的创意便是“不管3721,中文上网真容易”。网易的另一个域名是数字的:www.163.com,而www.163.net则是大名鼎鼎的国内第一家免费邮局了。北京在线早先的域名很长,后来改为263,是要好记多了。用汉语拼音做域名,通常是不得以而为之,相应的英文词被别人用了,只好用拼音吧!多数大企业的网站一般用拼音做域名,如海尔集团的haier,春兰集团的chunlan等等,如此,原来企业的名声可以延伸到网站的品牌上来。就象中央电视台的网站,起什么域名都不如cctv.com来得好。还有数字与英文结合的,如颇有名声的IT原创网站5dmedia;拼音与英文结合的,如carboy等人最近搞出的一个交换DVD的网站叫kandvd(看DVD)。拼音与数字型域名,以及前面提到的英文缩写型域名,都不能够在地球村里“一眼明意”,还得解释一番。

??为网站想一个好域名,确非易事,需要“feeling”,也需要相当的英文造旨。最近兴起了中文域名抢注热,总觉得意思不大,英文域名是全球公认的,敲起来又省事,何苦再搞中文域名呢?现在不少中文网站的logo,就只有英文域名,而无中文站名,如China.com,又如张静君被解职后创办的goEway.com,放眼全球的眼光和胸怀都体现出来了。

篇4: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任自力

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域名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域名最初的设计目的为了方便网络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其基本功能是确定网址、实现计算机的网络化。尽管随着网页链接、网络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 “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 “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 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网络协议http)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 HYPERLINK “www.pku.edu.cn” www.pku.edu.cn (北京大学域名), HYPERLINK “www.microsoft.com” www.microsoft.com (微软公司域名)。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主要来于注册人的自用域名代码,如 HYPERLINK “www.pku.edu.cn” www.pku.edu.cn 中的三级域名代码pku和 HYPERLINK “www.microsoft.com” www.microsoft.com 中的二级域名代码microsoft等。根据现行域名管理规则,顶级域名代码主要有二类:一类为国别域名代码,分别对应各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为cn,美国为us,日本为jp,中国香港为hk等;一类为类别顶级域名代码,具体分为com(工商业实体)、net(网络服务实体)、org(非营利组织)、mil(军事机构)、edu(教育机构)、gov(政府机构)等。在类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为两级域名代码结构,而在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三级或四级域名代码结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的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对应有6个二级类别域名代码和34个二级行政区域域名代码,前者分别为ac(科研机构)、com(工商、金融企业)、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net(互联网、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营中心)及org(非营利组织),后者则分别对应着34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门)等。

(三)域名的性质

关于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之独立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 理由为:与商标等相比,域名的价值仅在于作为一种计算机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显著的区别性,其构造至今仍是一种纯技术领域的问题,其标识作用主要来自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商标性使用与广告宣传,而非其本身单纯地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结果。

第三种观点主张,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其理由为: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述诸种理解中,观点一一概地否认了域名所蕴涵的独立利益,观点二否认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区别性与标识性,观点三忽略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不同,观点四则过分圄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均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并非全部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具有普通网络用户而非计算机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此类域名与传统经济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通讯住址或电话号码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缺乏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受保护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区别性(大部分域名均属于此类),故不应归为知识产权,而应比照住所权等进行保护;一类是具有普通网络用户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只有少数域名属于此类),此类域名应当归为知识产权范畴并应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

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二、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关系

(一)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域名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肇始于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对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册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请人的目的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后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以域名的商标化为例,域名注册人若想使其域名发展成为商标,必须在域名设计阶段及域名注册后实施适当的步骤,如域名构成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须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所有人须有依法将域名用作商标的使用行为等。

(二)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

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一功能与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标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

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原产地标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对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时地调整和规范,否则,势必影响到既有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一)域名抢注及其规制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良液、红塔山等。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与商标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异为抢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标、商号等的注册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号权之前通常要进行商标或商号的相同及相似性检索,而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标及商号等情况进行检索,该检索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这就给申请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提供了机会;二是现行域名管理系统的技术局限和域名绝对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等传统标识。现行域名系统是以每一台联网主机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技术基础的,与商标可因商品或服务种类之不同以及商号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个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申请注册人,而该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所有。因此,竞争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与“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心理的存在构成了抢注行为发生的基本动因。这些原因共同决定了现实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

对于域名抢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于8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规定,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可认定某域名的注册属于抢注,并有权

撤销、变更和转让域名注册,同时规定法院对域名争议拥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1)该域名与异议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3)该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UDRP同时规定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等。

另外,为防止商标、企业名称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权利及相关权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异义通知之前已经善意使用或有证据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其他名称;(2)域名持有人虽未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但作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为公众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该等使用非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破坏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图谋。

(二)域名的国际、国内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域名因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商号等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其产生之初即引起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域名系统初创于1983年11月的美国。 随着域名系统应用的推广,1992年底,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私营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公司签署协议,授权NSI管理DNS的注册和数据库,协议从1993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此后,美国对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为向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过渡。由于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控制行为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非议,19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渐接管NSI的注册管理服务,ICANN遂成为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 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统及提供稳定的Internet根服务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国对它的操纵。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商标的混淆及误认。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

篇5:域名如何续费

域名到期了,怎么续费?

答:万网会发出邮件和短信通知,提醒您对万网的域名业务进行及时续费,付款方式有多种,推荐通过网银支付。其他付款方式请参考《如何进行线下汇款》

若您需要申请发票,请您在订单支付完成后,登录会员中心-发票管理进行索取发票,操作方法很简单您可以自行操作哦!请参考《申请发票流程》

域名续费操作详解:

1、登录万网/阿里云【管理控制台】-【产品与服务】-【域名】-在【 急需续费域名】中,找到要续费的域名,点击【续费】(或批量勾选要续费的域名,点击【域名续费】)

您也可以登录万网/阿里云【管理控制台】--左侧【用户中心】--【续费管理】--【域名】--选择要续费的域名--点击【续费】    2、进入续费页面,选择续费年限,然后点击【去支付】进入支付页面,(续费价格以当时线上定价为准。有客户会遇到续费价格高于首次购买价格的情况,多为首次购买是促销价格的原因。)    3、选择支付方式完成付款

4、确认域名续费已成功

1)、登录万网/阿里云【管理控制台】--左侧【用户中心】--【费用中心】--【消费记录】--【订单管理】--选择【万网产品订单】--选择【已付款订单】--查看您所续费业务的“当前状态”和“到期日”等,确认无误即完成续费。

2)、若到期日有误,可进入【万网产品订单】--【未付款订单】--查看是否有未结算的订单,及时进行结算。    过期域名续费成功后何时恢复生效?

答:域名在到期日第二天,原解析即会暂停失效,您的网站将无法访问。因此,还请尽早对您的域名进行续费。

域名到期后37天内是还可以以正常续费价格进行续费的。

域名在过期后37天内操作续费,对于使用万网DNS的,将于续费成功后的24小时内恢复解析;对于使用非万网DNS的,将于续费成功后的24-48小时内恢复解析。

篇6: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997年5月30日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是目前中国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方办法;选择、授权或撤消顶级与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根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域名注册实行与商标注册类似的禁止性条款,如明确规定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其他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禁止域名的转让或买卖等。在异议程序上,《办法》规定,当一个域名与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且该域名不为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所有人所有时,第三方才能提出异议。从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或企业名称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相关纠纷留由司法途径解决。上述规定全面考虑了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等冲突的可能性,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有利于遏制域名的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不足的是其部分规定过于严格,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背。如将自然人排除在域名申请人之外的规定违背了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一概禁止域名转让或买卖的规定则有违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同时,对域名纠纷缺乏行政性救济措施,不利于及时、快速地解决相关纠纷。

另外,为适应域名纠纷审判实践的需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与“恶意”认定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后,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要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该解释同时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三是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另外,对于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之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

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根据该解释,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上述规定充分借鉴、吸收了《WIPO最终报告》及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及有效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法律中尚无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意见、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网络领域中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调整机制。并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根据WIPO关于域名的定义,参见WIPO《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共同建议》。

常敏 邹海林 《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载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薛虹 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黄晖 《制止网上占地、网上混淆和网上联想》,载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李柳杰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参见邱惠君 孙丽杨 《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怎么办》,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

此种观点为国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此种观点以张平、封锐等学者为代表。

唐广良 《域名注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2期。

参见 梁彗星 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等。

中国网络风暴[N],见《电脑报》1997年10月14日。

参见 孙仲夏 《浅析互联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载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参见 《Brief History of Domain Name System》, HYPERLINK “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

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 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

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 。

黄晖 《制止网上占地、网上混淆和网上联想》,载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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