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函
谨致谢意,感谢贵单位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鼎力支持和协助!为切实做好 2004 年江西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第一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生
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携带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前往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以下简称“分配办”)办理手续。
第二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生
将《报到证》开至分配办。
档案转寄至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指导、推荐、信息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
各院校派遣毕业生时,请按上述要求及时转寄学生档案。
第三条: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生跨省就业
无需我省出具出省就业*。
各培养学校凭毕业生申请,可直接派遣。
第四条:定向、委培生就业去向
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改变就业去向的,需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和分配办同意。
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江西省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省外院校非江西籍毕业生在我省就业
务必先到分配办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证书》
就业协议书
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第六条:报到手续办理时间
我厅自 2003 年 7 月 10 日起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手续。
联系方式
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 96 号
联系电话:(0791) 8526527 / 8511310
联系人:肖曙光 / 舒正鸣
传真:(0791) 8510234
邮编:330046
电子邮箱:Dogj@public.nc.jx
网址:jxbys.gov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多元化 就业率增长2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了解到,2008年江西省大中专毕业生总人数比去年增加近两成,但毕业生就业率却达到了82.85%,比2007年增长了3.09个百分点。今年江西省毕业生总量有较大增长,其中本科、高职高专增幅明显。全省大中专学校普通毕业生总人数达331,670人(含普通中专毕业生49,521人),其中博士毕业生72人,硕士毕业生3,956人,本科毕业生69,672人,高职、高专类毕业生总人数208,449人。总量较去年增加55,641人,增长率约为20%,已连续5年创历史新高。本科毕业生增长率为23.24%,高职高专毕业生增长率为32.24%,增幅较大。今年毕业生就业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实现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毕业生就业结构趋向多元化,非国有单位就业比例增大。今年江西省主要规范了就业指导服务的工作体系,通过就业指导课、创业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加大推荐服务力度,通过现场洽谈和网上洽谈相结合的方式,为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搭建良好的平台;在毕业生毕业后,针对部分择业、待就业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完善了择业代理服务。此外,江西省今年还采取了帮助四川汶川灾区毕业生稳定情绪、增强信心、克服困难,积极面对就业等措施,并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灾区毕业生,定点联系用人单位,逐个进行定点推荐。截至目前,132名未就业的灾区毕业生中,除20人因种种原因未就业外,其余112人已顺利实现就业。今年江西高校毕业生待就业人数上升,达到4万余人,加上历年累积的待就业毕业生,江西全省待就业的总人数依然较多。另外,江西省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的增幅小于毕业生就业所需岗位的增幅。因此,毕业生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从另一方面讲,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比重较小。今年,江西省博士毕业生没有自主创业的,硕士毕业生只占0.05%,本科毕业生和高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者也不足1%。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毕业生就业观念的问题,也有相应扶持政策不配套等问题。面对毕业生就业困难,江西省将从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及就业工作动态的网络上报工作;规范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的迁转工作;规范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程序;规范毕业生招聘活动。另外,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进行正确的职业规划与定位,为他们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就业需求与岗位需求的有效对接。据悉,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江西各高校将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创业教育,激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热情和愿望,引导他们进行创业实践;*职能部门也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与此同时,江西省将采取“一帮一”的方式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困难,争取将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援助体系。
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3
问题:用人单位与某一应届大学毕业生于5月份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效协议),但7月份该学生提出违约,并要求改派。经单位领导研究后同意其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单位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学生表示自己承担不起该数额的违约金,在与单位协商不成后,提出还是来该用人单位工作。
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因其个人已提出违约要求并且单位已作出同意其违约的决定而不同意该学生来单位工作?如果可以,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该学生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二: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能否辞职和调动工作单位?若在见习期内无故旷工或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见习期内和转正定级后发生这样的情况,其处理是否有所不同?
回答:关于问题一,该学生如果只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不来该单位,想改派的想法,与该单位商量,而并没有正式的违约通知或者事实违约,则尚没有构成违约。如果该单位因此而拒绝该学生来该单位上班或接受该学生的报到,则该单位反而构成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该学生其实是在与该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是该学生还同意来该单位上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因为这个学生不够忠诚等原因,不想接受该学生是要以付出违约金为代价的。另一方面,如果该单位不想构成违约,则可以在接收该学生之后的实习期或见习期里以不合格为理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既考察了该学生,又规避了违约的结果。但这对该学生来说是残酷的,事实上,该单位也没有必要这么做,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此外,在试用期里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问题二,首先,应分清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是劳动法里边的用语,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用以表示员工在用人单位里不同的权益状态阶段的词语,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只不过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进入稳定的雇佣状态,试用期使双方有退出而重新选择的自由,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规定,现今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里,而一般的企业则都取消了见习期,转而实行签定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的做法。见习期的规定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单位,而他们在此之前没有过工作的经历,所以要通过1年的见习,让他们轮岗、参加基层工作,不断给予指导,最后由专门的机构做出评定是否通过,并给他们确定级别。今天,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仍然按照见习期制度对待毕业生,这也是现有的国家人事干部管理体系。劳动法暂不调整这些领域。发生争议则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解决。见习期内签订的见习期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见习期之后是聘用合同。在见习期的一年内,如果单位对某一毕业生提出辞退,则该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学校,由学校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
综上所述,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辞职或调动工作单位,但代价是被“打回“原籍,如果双方签订了服务期保证金,则还要支付保证金。在见习期内仍应按法律和该单位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无辜矿工和不辞而别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见习期和转正之后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