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内涵界定
(一)司法公正内涵探讨
一般认为①,公正是人类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包括公平、正义、中庸之道。司法公正要求*检察、*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正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法院办理案件,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诉讼过程的公开*,避免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②,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形象公正是指司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守必须符合先进思想文化的规范和要求;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同一,融合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
另有人认为③,司法公正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人认为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条件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二者发生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不能夸大程序权威而不改判。
(二)司法效率内涵界定
一般认为,司法效率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诉讼的高效而不拖延,另一方面是尽可能节约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益。司法效率要求*检察、*法院及其工作职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本钱,力求在法定审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条件下,通过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本钱的手段,减少案件积存和司法拖延现象。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本是学科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逐渐成为法学的价值目标。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大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完整工作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同等重视两者。然而,二者并非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而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无论是为了所谓的司法高效而丧失法制原则,还是为了司法公正而忽视效率,都是片面的、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关系,即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以效率促进公正。公正缺乏效率谈不上真正的公正,不注重效率的司法也不是真正公正的司法。总体而言,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与司法效率相比,司法效率处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
然而,也有人认为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不是绝对平等的,具体视情况而定。王晨光教授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终极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成为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失去公正,效率也将失去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然而,在司法效率普遍较低的时期和地区,追求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也是合理的。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两者不可分割。不仅要设立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还要理解这些标准和结合点是灵活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的裁量权灵活处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情况下,司法对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可能会引起争论。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同一标准和原则,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也要意识到这些标准和结合点不是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因时因事而异、需要创造*裁量权的原则指引。在司法活动中,需要在坚持公正的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同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公正。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相辅相成,综合考虑二者,是构建健康、高效司法体系的关键。
税收司法保障题目研究2
提要:权利与义务的预先设定应伴随着相应的保障制度,这是法理中显而易见的原则。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对于有效征收税款至关重要。一个国家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税收征收治理的成功与否。税收司法保障的意义在于确保税收的强制*和无偿*在实践中得以维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司法保障。司法作为最后一道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防线,对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尤为重要。因此,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不仅散见于基本法律部分,更体现在整个税收司法保障的大目标下,形成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我国对于税收司法保障的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因此,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保障组织势在必行,以确保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充分有效发挥。本文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的角度,探索*地研究了税收司法保障的内涵和外延,旨在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司法保障实践提出现实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司法保障、刑事法、民事法、建议
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3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一词始见于80年代后的文献中,直至李兰德和鲁宾斯(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开始探讨后,“金融工程”才成为一个研究领域。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首次正式定义金融工程为:“金融工程包括设计、开发和实施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并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解决方案。”
金融工程概念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专注于利用先进的数学和通讯工具,通过各种基本金融产品的组合分解,设计出符合特定利润与损失特征的新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通过工程化手段解决金融问题,包括金融产品设计、定价、交易策略设计和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持续创新、提升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应用范围来源于实际金融*作。总体而言,金融工程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旨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解决特定金融问题或实现财务目标而制定创新解决方案。
金融工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即使是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也可以分解为多种基础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等)比作建筑用的基础材料,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像是用这些基础材料建造的高楼大厦。不同的组合方式形成了不同的金融产品结构。目前已有3200多种金融创新产品,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成熟的金融产品大致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种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跨越利率、外汇、股票和商品市场,如证券存托凭证(ADR)、股指期货等。
基础金融手段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和公开上市、存托凭证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与现代科技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这些基本过程都是程序化的,从项目可行*分析、产品*能目标设定、方案优化设计、产品开发、定价模型确定,到*模拟试验、小批量应用和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