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ychu”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篇1: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我们看看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共5篇)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篇2:北京居住证积分落户细则知多少

积分落户指的是对外来人员落户本地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申请落户。目前,上海、天津、宁波、广州等地都推出了具体的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市目前执行的落户条件

就目前而言,要在北京落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父母一方为京籍的新生儿;

2. “__”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3. 符合年龄限制的应届毕业生;

4. 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等。

满足上述4个条件中的1个,即可在北京落户,不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北京目前的落户条件都比较严苛。

篇3:北京居住证积分落户细则知多少

在北京积分落户制度细则之前,具体需要多少分还未可知,不过上海、广州等地的政策可以拿来参考。

以上海市为例,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以北京通州为例,要在北京通州落户,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持有《北京居住证》满以上;2、在本区有住房或者租房满8年以上;3、985工程或者中科院系统研究所毕业硕士(脱产)毕业;4、持有《北京居住证》期间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10年以上;5、国家中级职称以上;6、无刑事前科。

北京积分落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的研究制定任务将在今年12月底完成,具体实施要等到。

积分落户将在居住证制度实施后尽快推出在1月21日举行的市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市政协委员、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首都综治办主任、市流管办主任闫满成表示,北京居住证制度计划在20下半年实施,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目前正在积极完善中,将在居住证制度实施后尽快推出。

“针对‘积分落户办法’,虽然市民提了不少意见,但是总体上看,认可度非常高,目前我们正和有关部门一起,加紧进行修改和完善。”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闫满成昨天参加政协小组讨论会时说,居住证制度将在今年下半年实施,“积分落户办法”在居住证制度实施后也将尽快实施。他发言指出,“十三五”期间,人口调控压力非常大,希望政协能汇集民智,加大协商监督工作力度。

去年年底,《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闫满成介绍说,市政协去年就两个“办法”进行了大量调研,召开了恳谈会,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协商议题。从目前的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总体上民众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正在和有关部门一起加紧修改和完善。闫满成认为,“政协的协商监督在重大政策制定当中的作用是切实的、明显的。”

闫满成委员建议,年市政协要继续围绕首都人口调控工作加大议政协商、建言献策的力度。他说,北京人口调控任务是最艰巨的,疏解非首都功能,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检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成效,能否实现人口调控目标是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中央要求,到,北京市人口总量不能超过2300万;城六区人口在现有基础上下降15%,平均每年下降2%到3%。

篇4: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篇5: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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